二 ○ 一 六 年 度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接 受 申 请 作 中 学 校 舍 扩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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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局 今 日 (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 宣 布 , 合 资 格 的 办 学 团 体 可 透 过 二 ○ 一 六 年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申 请 一 所 位 于 中 西 区 的 空 置 校 舍 ,作 为 现 有 公 营 及 直 接 资 助 中 学 校 舍 扩 充 之 用 。
该 所 空 置 校 舍 是 位 于 香 港 坚 尼 地 道 26号 的 前 圣 保 罗 男 女( 坚 尼 地 道 )小 学 , 获 古 物 咨 询 委 员 会 评 定 为 一 级 历 史 建 筑 。 有 关 该 空 置 校 舍 的 数 据 载 于 附 件 。
教 育 局 发 言 人 说 : 「 一 些 以 旧 式 标 准 兴 建 的 学 校 可 能 因 空 间 不 足 或 其 他 限 制 而 无 法 提 升 基 本 设 施 。 因 此 , 当 局 识 别 了 一 所 位 于 中 西 区 的 空 置 校 舍 , 分 配 予 现 有 中 学 作 校 舍 扩 充 , 以 协 助 其 解 决 教 学 空 间 不 足 的 问 题 。有 需 要 扩 充 校 舍 的 所 有 现 有 公 营 及 直 接 资 助 中 学 , 均 可 于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提 交 申 请 。 」
「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旨 在 改 善 学 校 的 学 习 和 教 学 环 境 , 让 学 生 受 惠 。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以 办 学 团 体 互 相 竞 逐 的 方 式 进 行 。当 局 审 批 申 请 时 ,将 以 教 学 质 素 为 首 要 考 虑 条 件 。 考 虑 的 因 素 包 括 申 请 学 校 的 办 学 纪 錄 、 为 改 善 现 有 学 习 和 教 学 环 境 而 申 请 扩 充 校 舍 的 办 学 计 划 书 的 质 素 , 以 及 其 现 有 校 舍 的 狀 况 等 , 营 运 现 有 学 校 和 扩 充 校 舍 的 行 政 安 排 也 在 考 虑 之 列 。 如 申 请 学 校 在 各 方 面 的 条 件 相 若 , 则 现 时 校 舍 与 可 供 分 配 的 空 置 校 舍 位 于 同 一 地 区 的 学 校 可 获 优 先 考 虑 , 以 方 便 学 校 日 常 运 作 。 不 过 ,以 上 因 素 并 非 提 交 申 请 的 先 决 条 件 ,因 为 每 个 申 请 个 案 均 需 考 虑 其 个 别 情 况 。 」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核 所 有 申 请 , 其 成 员 包 括 政 府 及 非 政 府 人 员 。 办 学 团 体 须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連 同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办 学 计 划 书( 办 学 计 划 书 包 括 所 有 附 件 在 内 不 得 超 过 十 页 ,另 附 不 超 过 兩 页 的 摘 要 )一 并 提 交 。计 划 书 的 内 容 须 列 明 该 校 的 抱 负 及 使 命 、管 理 及 组 织 、学 与 教 、校 风 及 向 学 生 提 供 的 支 持 、学 生 表 现 目 标 及 自 我 评 估 指 针 等 。办 学 团 体 亦 可 引 用 现 正 营 办 的 其 他 学 校 及 其 办 学 纪 錄 作 例 子 ( 如 适 用 ) , 以 支 持 其 校 舍 扩 充 的 申 请 。
根 据 教 育 局 现 行 校 舍 分 配 政 策 , 在 提 交 申 请 时 , 办 学 团 体 必 须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8条 获 豁 免 缴 税 , 以 及 :
( 1) 按 《 公 司 条 例 》 注 册 成 立 (假 如 成 功 获 分 配 校 舍 , 办 学 团 体 须 确 保 其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包 括 分 配 校 舍 所 需 的 全 部 标 准 条 文 ); 或
( 2) 按 其 他 条 例 注 册 成 立 , 而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在 审 阅 该 团 体 的 章 程 后 , 认 为
可 获 考 虑 分 配 校 舍 。
此 外 , 办 学 团 体 亦 必 须 正 在 本 港 营 办 一 间 或 以 上 的 公 营 或 直 接 资 助 中 学 , 并 必 须 为 申 请 学 校 的 注 册 办 学 团 体 。
二 ○ 一 六 年 度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其 他 参 考 数 据 , 可 于 教 育 局 网 页
( www.edb.gov.hk/tc/sch-admin/sch-premises-info/allocation-of-sch/index.html)下 载 , 该 网 页 亦 备 有 更 多 有 关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资 料 。
办 学 团 体 须 于 二 ○ 一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下 午 五 时 或 之 前 , 把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十 九 份 办 学 计 划 书 連 摘 要 交 抵 教 育 局 基 础 建 设 及 研 究 支 持 分 部 ( 地 址 :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二 号 政 府 总 部 东 翼 六 楼 ) 。 迟 交 、 未 填 妥 或 以 电 邮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请 书 , 概 不 受 理 。
如 有 查 询 , 可 致 电 3509 8413或 3509 8411。
完
二 ○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二 )
二 ○ 一 六 年 度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现 有 中 学 作 校 舍 扩 充 之 用 的 空 置 校 舍 数 据
所 属 区 域
校 舍 (地 点 )
课室数目 / 特别室数目
大 约 楼 龄 (大 约 面 积 )
中西区 前圣保罗男女(坚尼地道)小学学校校舍
(香港坚尼地道 26 号)
课 室: 12 特别室 : 3
81 年 (1 650 平方米)
注:
供 分 配 的 校 舍 获 古 物 咨 询 委 员 会 评 定 为 一 级 历 史 建 筑 。获 选 的 办 学 团 体 须 负 责 该 校 舍 的 维 修 保 养 。若 须 进 行 维 修 及 / 或 保 养 工 程 , 须 小 心 谨 慎 避 免 扰 动 或 破 坏 该 幢 一 级 历 史 建 筑 ,包 括 其 内 及 其 上 具 历 史 价 值 的 建 筑 结 构 及 构 筑 物 。除 非 获 得 教 育 局 事 先 书 面 批 准 , 否 则 获 选 的 办 学 团 体 不 得 在 该 校 舍 进 行 任 何 结 构 上 或 其 他 的 维 修 、保 养 、改 善 、改 建 或 加 建 工 程 。教 育 局 在 审 批 申 请 时 会 就 有 关 工 程 咨 询 康 乐 及 文 化 事 务 署 辖 下 古 物 古 迹 办 事 处 ,从 保 护 文 物 的 角 度 提 供 意 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