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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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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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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填資料 器官捐贈同意書

本人瞭解醫療有其極限,而愛心可以延續,並經閱讀、知悉後列說明後,願意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

於生命之盡頭,捐贈可用器官,讓其他需要的病人能因此而獲得重生機會。

*簽署人: (請親筆以正楷書寫簽名) *簽署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地址: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簽署人未滿 20 歲,方須由法定代理人正楷書寫) :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本人 □希望 □不希望 獲得器官捐贈同意卡。 卡號: (工作人員填寫)

簽署的原因:

給家人的話:

願意捐贈器官(組織)項目: (可複選) □全部捐贈;

□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小腸;□眼角膜;□皮膚;□骨骼;□心瓣膜;□血管

………

說明事項:

一、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規定,器官捐贈必須為無償之行為,且器官之摘取,應於病人之診治醫師判定死亡後為之(含腦死 判定)。如病人為非病死或疑似為非病死者,必須於依法相驗完畢後,且經檢察官認無繼續勘驗之必要後,才能施行。

二、 另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醫師自往生者遺體摘取器官以供移植,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往生者生前以書面(如本同意書)或遺囑同意。 (2)往生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三、 您簽署的器官捐贈同意書,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規定,加註於健保卡並掃描存檔於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安 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如醫院、醫師遇有病人經診斷其病情於近期內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且該病人無 法清楚表達意識之情況下,將以此作為決定器官捐贈之依循,並可讓家屬充分瞭解病人生前之意願。醫院、醫師絕不會因 知悉此捐贈意願而不施予必要治療。

四、 捐贈者如患無法控制的感染性疾病,如庫賈氏病(Creutzfeldt-Jakob Disease,CJD)…等等,為避免因器官移植而傳染 給受贈者,醫院、醫師得不接受病人之器官捐贈。

五、 您所表達之器官捐贈意願,可隨時查詢或撤回。如欲查詢或撤回該意願,可聯絡下列單位協助處理:

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料處理小組,電話:

02-23933298。

六、 本資料僅供器官捐贈意願表達使用,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善盡保密之責任。

七、 本資料簽署完畢後,請寄至「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地址:10050 臺北 市中正區杭州南路 1 段 15-1 號 11 樓。

僅供器官捐贈意願表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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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請於 110 年 4 月 22 日前(郵戳為憑)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人事室),信封請註

(一)請於 111 年 5 月 7 日前(郵戳為憑)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人事室),信封請註

(一)請於 111 年 1 月 16 日前(郵戳為憑)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人事室),信封請註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 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成年人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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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二:查無捐贈者資料後,請移植醫院轉 知待移植者,若其仍堅持有捐贈事實,煩 請移植醫院正式行文本中心,俾利後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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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kpptr.wda.gov.tw/點選「分署徵才」)下載,意者請檢附下列資 料,郵寄至本分署(郵寄地址:80670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105 號,聯 絡電話:07-8210171 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