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必填資料 器官捐贈同意書
本人瞭解醫療有其極限,而愛心可以延續,並經閱讀、知悉後列說明後,願意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
於生命之盡頭,捐贈可用器官,讓其他需要的病人能因此而獲得重生機會。
*簽署人: (請親筆以正楷書寫簽名) *簽署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地址: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簽署人未滿 20 歲,方須由法定代理人正楷書寫) :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本人 □希望 □不希望 獲得器官捐贈同意卡。 卡號: (工作人員填寫)
簽署的原因:
給家人的話:
願意捐贈器官(組織)項目: (可複選) □全部捐贈;
□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小腸;□眼角膜;□皮膚;□骨骼;□心瓣膜;□血管
………
說明事項:
一、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規定,器官捐贈必須為無償之行為,且器官之摘取,應於病人之診治醫師判定死亡後為之(含腦死 判定)。如病人為非病死或疑似為非病死者,必須於依法相驗完畢後,且經檢察官認無繼續勘驗之必要後,才能施行。
二、 另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醫師自往生者遺體摘取器官以供移植,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往生者生前以書面(如本同意書)或遺囑同意。 (2)往生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三、 您簽署的器官捐贈同意書,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規定,加註於健保卡並掃描存檔於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安 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如醫院、醫師遇有病人經診斷其病情於近期內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且該病人無 法清楚表達意識之情況下,將以此作為決定器官捐贈之依循,並可讓家屬充分瞭解病人生前之意願。醫院、醫師絕不會因 知悉此捐贈意願而不施予必要治療。
四、 捐贈者如患無法控制的感染性疾病,如庫賈氏病(Creutzfeldt-Jakob Disease,CJD)…等等,為避免因器官移植而傳染 給受贈者,醫院、醫師得不接受病人之器官捐贈。
五、 您所表達之器官捐贈意願,可隨時查詢或撤回。如欲查詢或撤回該意願,可聯絡下列單位協助處理:
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料處理小組,電話:
02-23933298。
六、 本資料僅供器官捐贈意願表達使用,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善盡保密之責任。
七、 本資料簽署完畢後,請寄至「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地址:10050 臺北 市中正區杭州南路 1 段 15-1 號 11 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