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高中、綜高學生德行評量之考查辦法 適用 97 年 8 月以後入學新生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高中、綜高學生德行評量之考查辦法 適用 97 年 8 月以後入學新生"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高中、綜高學生德行評量之考查辦法

適用 97 年 8 月以後入學新生

壹、依據: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 97 年 6 月 26 日台參字第 0970115274C 號令修 正「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十條訂定。

貳、德行評量之考查:

第一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參考下列項目規定及各科任 課教師、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不評 定分數及等第,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學期末由導師綜合 上述紀錄給予總結評量。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負 責」、「尊重」、「自律」、「禮節」、「整潔」等五項及「服 務學習」與「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 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 感等。

獎懲紀錄。

出缺席紀錄。

具體建議。

第二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查看或其他懲罰。

獎懲換算基準:獎勵一大功相等於三小功,一小功相等於 三嘉獎;懲處一大過相等於三小過,一小過相等於三警告 (原功過紀錄仍留存)。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 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前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

依本校獎懲實施辦法及改過銷過辦法實施之。

第三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 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請產假、娩假、流產假及育嬰 假時,應約集家長或監護人到校洽談,為顧及隱私洽談人員

(2)

為導師、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官並應在輔導處個別諮商室為 之;經商談後始得准假;其餘假別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定」

辦理。

第四條 學生請假須檢附相關證明,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 日數(每日以八節課計算)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

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 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 零分計算。

第五條 每學期末學生德行評量,有下列情形者,得提學輔會議討論 通過後,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對學生進行輔導 休學、輔導改變學習環境及其他安置:

在學期間任一學(期)年學生獎懲功過相抵累計滿三大過 時。

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時。

受「留校察看」之懲罰後,仍違反「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 點」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各項規定時。

「學生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各分項向度均為待加強,且各 向度均為一者。

嚴重影響課堂教學秩序、日常生活常規表現嚴重失序,由 導師提出者。

第七條 學期中經處分留校察看之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 發生時,仍依本辦法及「學生獎懲辦法」處理。學期結束經學 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為撤銷、延長或輔導、安置,陳報校長核 定後實施。

第八條 為建立安全和諧校園學習環境,提昇學生品格教育,凡於每學 年(期),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滿二大過二小過者,發 布留校察看,獎懲紀錄相抵後滿三大過者,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第九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德行評量標準,依本校特殊學生成績考查方式 辦理。

第十條 學生在學期間功過相抵累計滿三大過時,經學生獎懲委員會

(3)

決議,提請校長核定,發給修業證明書。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可不可以和學生互動 等,要以不干擾教與 學,並尊重授課教師

全校學生 7,616 人,男生 4,353 人,女生 3,263 人(至 3/8 止),尚未註冊學生 110 位含 高中 11 位、國中 19 位、綜高 80

新制「國民中學成績考查辦法」 ,平時成績佔學期成績的比例提高為

新制「國民中學成績考查辦法」 ,平時成績佔學期成績的比例提高為

新制「國民中學成績考查辦法」 ,平時成績佔學期成績的比例提高為

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 1 年以上之學籍者(108 學年度

列各類學科班級成績常態分佈考驗值之統整 分析 結果。 依表中數值顯示, 除理化、 體育及 綜合表現班級學期成績符合常態分佈之比率 較高, 分別為 0.51, 0.42, 及 0.33, 其餘各學 科之比率皆小於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前項 各款之實施時間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 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