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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依據
行政院 102 年 4 月 2 日院授 人綜字第 1020029524 號函頒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 員工協助方案。
一、依據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 員工協助方案。
註明行政院函頒之依據。
二、目的
(一)發現並協助同仁解決可 能 影 響 工 作 效 能 之 相 關問題,使其能以健康 的身心投入工作,提升 員工士氣及服務效能。
(二)藉由多樣化的協助性措 施,建立溫馨關懷的工 作環境,營造互動良好 之組織文化,提升組織 競爭力。
二、目的
(一)發現並協助同仁解決可 能 影 響 工 作 效 能 之 相 關問題,使其能以健康 的身心投入工作,提升 員工士氣及服務效能。
(二)藉由多樣化的協助性措 施,建立溫馨關懷的工 作環境,營造互動良好 之組織文化,提升組織 競爭力。
未修正。
三、服務對象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
(含公務人員、教師、約聘僱 人員、技工(隊員)、工友、駕 駛及臨時人員等)。
三、服務對象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
(含公務人員、教師、約聘僱 人員、技工(隊員)、工友、駕 駛及臨時人員等)。
未修正。
四、服務項目
本府得考量員工需求、機關資 源及預算情形等因素,就下列 服務項目選用辦理:
(一)心理諮詢:包括工作壓 力、人際互動、交友、
婚姻、親子溝通等諮詢
四、服務項目
本府得考量員工需求、機關資 源及預算情形等因素,就下列 服務項目選用辦理:
(一)心理諮詢:包括工作壓 力、人際互動、交友、
婚姻、親子溝通等諮詢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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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員工協談室辦理 協談服務)如第六點。
(二)法律諮詢:包括民、刑 事 糾 紛 及 訴 訟 程 序 等 諮詢。
(三)醫療諮詢:包括飲食營 養、運動保健、健康檢 查評估建議、各項衛教 服務等諮詢。
(四)理財諮詢:包括理財規 劃、節稅建議、保險規 劃等諮詢。
(成立員工協談室辦理 協談服務)如第六點。
(二)法律諮詢:包括民、刑 事 糾 紛 及 訴 訟 程 序 等 諮詢。
(三)醫療諮詢:包括飲食營 養、運動保健、健康檢 查評估建議、各項衛教 服務等諮詢。
(四)理財諮詢:包括理財規 劃、節稅建議、保險規 劃等諮詢。
五、實施要項
(一)辦理機關:本府人事處 統籌辦理、各機關學校 人事機構協辦。
(二)辦理方式:
1、採外置式,委由專業機 構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2、由本府員工協助方案推 動 小 組 規 劃 及 檢 討 推 動本計畫。
(三)宣導及推廣:
本府應運用適當場合及 管道,透過宣導說明會、
演講、研討會等活動,讓 同 仁 瞭 解 本 方 案 的 功 能、相關服務措施內容 與種類、何時及如何使
五、實施要項
(一)辦理機關:由本府人事 處統籌辦理,各機關學 校人事機構協辦。
(二)辦理方式:採內置式,
並連結外部資源。
1、內置式:由本府所屬各 機關專業人員提供服 務。
2、連結外部資源:委由社 會公益團體、專業機構 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三)宣導及推廣:
本府應運用適當場合及 管道,透過宣導說明會、
演講、研討會等活動,讓 同 仁 瞭 解 本 方 案 的 功
1.本府員工協助方案設置方 式係為外置式,由機關與委 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為機 關同仁提供各項服務。
2.本府員工協助方案推動小 組於 106 年 6 月成立,共同 推動員工協助方案相關事 宜。
3.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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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方案;並應加強與 首 長 及 主 管 人 員 的 溝 通,積極爭取長官的支 持與配合。
(四)經費預算:由本府相關 經費項下支付。
能、相關服務措施內容 與種類、何時及如何使 用本方案;並應加強與 首長及主管人員的溝通 說明,積極爭取長官的 支持與配合。
(四)經費預算:辦理本方案 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 經費項下支付。
六、實施方式
(一)心理諮詢:
1、員工可透過 3 種管道 申請協談服務:
(1)直接洽詢基隆「張老 師」(洽詢電話:2431- 2111 分機 41)。 (2)洽本府員工協談專線
代為聯絡(專線電話:
2422-0295)。
(3)透過各機關學校人事 人員或各單位副主管 即時與本府人事處聯 繫。
2、協談時間:以協談人(機 關)申請時間為主,並可 於下班時間進行。
3、取消(更改)協談:若 因故無法前來,應至遲 於協談前一天以電話取
六、實施方式
(一)心理諮詢:其實施方式 如下
1、員工申請協談服務,可 透過 3 種管道提出晤談 申請:
(1)直接洽詢基隆「張老 師」(洽詢電話:2431- 2111 分機 41)。 (2)洽本府員工協談專線
代為聯絡(專線電話:
2422-0295)。 (3)透過各機關學校人事
人員或各單位副主管 即時與本府人事處聯 繫。
2、協談時間:以協談人(機 關)申請時間為主,並 可於下班時間進行。
3、取消(更改)協談:若
1.服務使用次數規定,新增
「惟如特殊個案,得經專業 人員評估後,至多延長 3 小 時之補助時數。」。
2.第 6 點第 1 款第 8 目規定 修正為:如於上班時間接受 協談輔導者,得申請公假。
使當事人選擇申請之假別。
3.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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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或更改。
4、終止協談:員工於協談 過程中,得要求終止協 談。
5、錄音(影)之服務:基 於協談保密原則,協談 時不提供錄音(影)之服 務。但申請協談人若有 需要時,得於協談前經 協 談 人 員 同 意 後 錄 音
(影),並索取所製作之 檔案。
6、依本計畫實施之協談服 務,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3 小時之諮詢費用,後續 仍有諮詢需求得自費申 請使用。惟如特殊個案,
得經專業人員評估後,
至多延長 3 小時之補助 時數。
7、協談服務由本府人事處 委由財團法人「張老師」
基金會洽請專業輔導人 員擔任,並依規定支給 諮詢服務費。
8、如於上班時間接受協談 輔導者,得申請公假。
(二) 法律諮詢:本府設置「免 費法律服務諮詢櫃台」
因故無法前來,應至遲 於協談前一天以電話取 消或更改。
4、終止協談:員工於協談 過程中,得要求終止協 談。
5、錄音(影)之服務:基 於協談保密原則,協談 時不提供錄音(影)之 服務。但申請協談人若 有需要時,得於協談前 經 協 談 人 員 同 意 後 錄 音(影),並索取所製作 之檔案。
6、依本計畫實施之協談服 務,前 3 次服務不收取 任何費用。
7、協談服務由本府人事處 委由「張老師」基金會 洽 請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擔 任,並依規定支給鐘點 費。
8、如於上班時間接受協談 輔導,以公出辦理登記。
(二) 法律諮詢:本府設置「免 費法律服務諮詢櫃台」
提 供 同 仁 相 關 法 律 諮 詢、解答疑義。
(三) 醫療諮詢:考量同仁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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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同仁相關法律(規)
諮詢、解答疑義。
(三) 醫療諮詢:考量同仁諮 詢便利性及醫療院所之 規模,委由衛生福利部 基隆醫院提供同仁醫療 諮詢服務。
(四) 理財諮詢:委由國營且 鄰近本府之臺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財 富管理部門提供同仁所 需理財資訊。另提供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 局及所屬稽徵所聯絡方 式,以便同仁稅務問題 諮詢使用。
詢便利性及醫療院所之 規模,委由衛生福利部 基隆醫院提供同仁醫療 諮詢服務。
(四) 理財諮詢:委由國營且 鄰近本府之臺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財 富管理部門提供同仁所 需理財資訊。另提供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 局及所屬機徵所聯絡方 式,以便同仁稅務問題 諮詢使用。
七、注意事項
(一)本府各主管人員及辦理 本方案相關人員,應主 動關懷同仁,瞭解及蒐 集同仁需求,在同仁遇 有新到職及婚、喪、喜、
慶、退休等各項人生重 大變化,或工作適應、同 仁相處、工作變革等職 (生)涯適應時,結合機 關現有福利措施,法律、
財務、心理諮商等相關 資源,適時提供協助。
七、注意事項
一、本府主管人員及辦理本方 案相關人員,應主動關懷 同仁,瞭解及蒐集同仁需 求,在同仁遇有新到職及 婚、喪、喜、慶、退休等各 項人生重大變化,或工作 適應、同仁相處、工作變 革等職(生)涯適應時,結 合機關現有福利措施,法 律、財務、心理諮商等相 關資源,適時提供協助。
二、辦理本方案時,應充分結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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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本方案時,應充分 結合運用現有之行政措 施、社會資源及相關資 訊平台(如「公務人員網 路諮商服務網」、「公務 福利資訊e指通」專區 網站等),使現有機制發 揮最大的效益。
合運用現有之行政措施、
社會資源及相關資訊平 台(如「公務人員網路諮 商服務網」、「公務福利資 訊e指通」專區網站等), 使現有機制發揮最大的 效益。
八、其他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社會公益團體、專業機 構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協 助 時,應遵守下列倫理規 範及保密責任,並應事 先 明 確 告 知 同 仁 以 維 護其權益。
1、各項服務程序之制定與 實施,應確保同仁不會 因推介接受治療、諮商 或醫療個人的問題而影 響其工作、陞遷及考績 等相關權益。
2、各項服務之所有紀錄,
及求助同仁之個人資料 均應全程永久保密,非 經法律程序或當事人書 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 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二)同仁如需於辦公時間使
八、其他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社會公益團體、專業機 構專業人員提供協助 時,應遵守下列倫理規 範及保密責任,並應事 先明確告知同仁以維 護其權益。
1、同仁求助於本方案之決 定 應 出 於 個 人 自 由 意 志。
2、各項服務程序之制定與 實施,應確保同仁不會 因推介接受治療、諮商 或醫療個人的問題而影 響其工作、陞遷及考績 等相關權益。
3、各項服務之所有紀錄,
及求助同仁之個人資料 均應全程永久保密,非 經法律程序或當事人書
1.因 EAP 方案仍有非自願個 案之情形,爰刪除第 8 點第 1 款第 1 目規定。
2.其餘目次依序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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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方案各項服務,應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之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三)推動本方案業務著有績 效之人員,得酌予獎勵 或列入年終考績作為重 要參據。
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 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二)同仁如需於辦公時間使 用本方案各項服務,應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之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三)推動本方案業務著有績 效之人員,得酌予獎勵 或列入年終考績作為重 要參據。
九、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 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 修正之。
九、本計畫奉 核定後實施,
如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 或修正之。
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