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參考資料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3

Share "我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參考資料"

Copied!
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我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參考資料 壹、大事紀要

一、83年6月:表達加入WTO/GPA之意願。

二、84年3月:提出擬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初始承諾清單,並與相關國家進行 諮商談判。

三、91年月1日:成為WTO第144個會員。

四、91年12月:完成與GPA締約國之雙邊諮商,惟因中國(當時為GPA觀察 員)透過香港(當時為GPA締約國)阻撓我加入案。

五、97年12月9日:WTO/GPA委員會正式通過我加入案。

六:98年?月:國內完成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通過,咨請總統批准後通 知WTO秘書處30日後生效。

貳、GPA現況 一、GPA締約國

GPA為複邊協定,目前締約國計有美國、加拿大、歐盟、歐盟之27個會員國 挪威、瑞士、冰島、日本、以色列、韓國、荷屬阿魯巴、列支登斯敦大公國、新加坡、

香港等40個WTO會員。

二、我國開放政府採購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統計,我國94年至96年超過門檻金額之政府採 購件數平均2,170件,決標金額約新台幣1,989億元,約折合60億美元,其中 外商得標之比例為26.87%。

三、GPA締約國開放政府採購金額

每年GPA簽署國的政府採購市場規模達55,500億美元(此為經濟部新聞稿資

料),其中工程會估計GPA締約國之政府採購市場(即達門檻金額以上者),每年 約3,900億美元,折合新台幣約12兆元,約為我國每年打算開放市場規模之60倍。

下表為重要國家GPA門檻金額以上政府採購總金額統計資料:

國別 門檻金額(億美元) 資料來源

美國 2,050 WTO/GPA 1999年 Statistics Reports 加拿大 101 2003年WTO秘書處報告

歐盟 1,205 2007年WTO秘書處報告

挪威 12 WTO/GPA 2005年 Statistics Reports 瑞士 93 2007年WTO秘書處報告

日本 268 WTO/GPA 2003年 Statistics Reports 韓國 89 WTO/GPA 2004年 Statistics Reports 新加坡 39 2007年WTO秘書處報告

香港 7 2007年WTO秘書處報告

合計 3,864

(2)

參、我國政府採購開放項目

採購項目 財物 勞務 工程 總附註

中央機關1 門檻 金額

13萬特別提款 權2(SDR),約 折合新台幣3652 萬元

同右 500萬特別提 款權(約折合新 台幣2億5,090 萬元)

總附註事項列 明我國對承諾 開放清單之保 留條件。這些保 留條件,大體 上係基於談判 策略、工業政 策、補充解釋之 目的。譬如,基 於互惠原則對 其他簽署國開 放;涉及轉售 目的之採購,

不適用本協 定;基於工業 保護目的列出 排除適用之電 力及軌道運輸 項目等。

附註 1.總附註所載條件適用於本附件。

2.不適用駐外單位之工程採購。

3. 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之採購有五 年緩衝期。

4.排除國防採購之適用,並列

國防部適用政府採購之產品項目清單。(多 數為不涉國防武器之通用商品)

中央以下次 一級機關4

門檻 金額

20萬SDR(折 合新台幣1,003 萬元)

同右 第1年:1,500 萬

SDR(NT$7 億5,270萬 元)

第2年:1,000 萬

SDR(NT$5 億180萬元)

第3年:500 萬

SDR(NT$2 億5090萬元)

附註 總附註所載條件適用於本附件。

其他機關5 門檻 金額

40萬

SDR(NT$2,00 7萬元)

同右 同上(中央次 級機關)

附註 1.總附註所載條件適用於本附件。

2.聲明中央印製廠印鈔機採購排除適用。

1 總統府、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處、、署,包括省政府移轉至中央政府之單位,不含立法、

司法、考試、監察院。計32個機關。

2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 SDR)為國際貨幣基金帳面幣值單位。

3折合新台幣金額係以9711月以前2年之新台幣、美元特別提款權平均匯率換算結果。1單位 SDR約折合新台幣50.18元。上開新台幣金額,公告後維持2年不變。

4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包括各該機關組織法所涵蓋之行政單位。計78 機關。

(3)
(4)

總附註

1.任一特定簽署國所開列適用特定範圍之門檻金額較台、澎、金、馬關稅領域為高

者,台、澎、金、馬關稅領域對該簽署國所開放該特定範圍之採購,適用該較 高之門檻金額。(本附註不適用參加本清單附件二所列機關於辦理財物、服務及 工程招標案之美國及以色列競標者。)

2.除非本協定相關簽署國已開放台、澎、金、馬關稅領域之廠商及服務提供者進入

該國市場,台、澎、金、馬關稅領域將不給予該簽署國之廠商及服務提供者享 有本協定之利益。列入本協定附件四及附件五之服務,僅開放予對該等服務亦 相對開放之簽署國。

3.適用本協定之機關代理非適用本協定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本協定規定。

4.一機關所決標之契約,非本協定所涵蓋者,不得解釋為本協定適用於該契約 所包含之任何財物或服務。

5.本協定不適用於下列契約:

—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

—購置、發展、製作或合製廣播節目及廣播時段之契約;

—僱傭契約。

6. 本協定不適用於下列情形:

—依國際協定共同辦理或聯合開發計畫所辦理之採購;

—依國際組織之特別程序所辦理之採購;

—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為執行農業援助及人口養育計畫之農產品採購;

—與下列電力、運輸之財物及服務(包括工程)有關之採購。

電力排除項目(財物部分)

HS 8402 水蒸汽及其他蒸汽鍋爐 HS 8404 鍋爐之輔助設施

HS 8410 水輪機及其調整器 HS 8501 電動機及發電機 HS 8502 發電機組

HS 8504變壓變流器 HS 8532 電力電容器

HS 8535 斷電器及開關設備(逾1000 volts)

HS 8536 斷電器及開關設備(不逾1000 volts)

HS 8537開關盤﹑配電盤

HS 8544電線電纜(含光纖電纜)

HS 9028電錶

- 惟HS 8402、8404、8410、8501(限22000KW以上之電動機及50000KW以上上之

(5)

發電機)*、850164、8502、8504(限1000KW~600000KW之變壓器及變流器)*及 8544(僅電信電纜部分)項之採購開放予美國、歐盟、日本、瑞士、加拿大、挪威、冰 島、香港、星加坡及以色列之產品及廠商。

*該適用範圍自台、澎、金、馬關稅領域加入WTO日起兩年後生效。

- 惟HS 8402、8404、8410、850164及8502項之採購開放予韓國之產品及廠廠商。

電力排除項目(服務及工程部分) CPC 51340 輸電線路工程施工

CPC 51360水力發電廠及及變電所工程施工 CPC 51649輸配電線路自動化系統施工 CPC 52262水力發電廠工程監造

CPC 86724輸配電工程及變電所設計服務 CPC 86725發電廠工程設計服務

CPC 86726輸配電線路自動化系統工程設計服務) CPC 86739輸配電系統統包服務

-惟CPC 51340、51360 、51649、CPC 86724、86725、86726及86739項項之採購開 放予韓國、歐盟、日本、美國、瑞士、加拿大、挪威、冰島及香港、星加坡及以色列 之服務提供者。

- 惟CPC52262項之採購開放予韓國、歐盟、美國、瑞士、加拿大、挪威、冰島及香

港、星加坡及以色列之服務提供者。

運輸排除項目 HS8601鐵路機車

HS8603自力推進之鐵路車道用客車、貨車

HS8605非自力推進之鐵路車道用客車、貨車

HS8607鐵路或電車道機車或運輸用之零件

HS8608鐵路或電車軌道固定裝置及配件、機械式信號、安全或交通控制設備

-惟HS8608之採購自台、澎、金、馬關稅領域加入WTO日起兩年後開放予美國、

加拿大、歐盟、日本、瑞士、挪威、冰島及香港、星加坡及以色列之產品及廠商。

-惟HS8601、8603、8605及8607項之採購開放予加拿大、歐盟、日本、挪威、冰島 及香港、星加坡及以色列之產品及廠商,且自台、澎、金、馬關稅領域加入本協定 日起十年內可進行採購金額50%以內之補償性目的措施。

7.本清單之採購不包括財務代理或保管服務之採購,被管制金融機構之清算及 管理服務,政府債券之銷售與配銷服務。

8.台、澎、金、馬關稅領域採購之涵蓋範圍不包括非契約性之協議或任何形式之政 府協助,包括但不限於合作協定、補助、貸款、保證、財務獎勵與政府提供財物 及服務予個人或非適用本協定之機關。

(6)

9.依本協定採購程序所提供之服務,包括工程服務,有關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 之條件及資格,須以台、澎、金、馬關稅領域按服務業貿易總協定所提出之承 諾表所要求者為依據。

10.當一特定採購有影響國家重要政策目標之虞,得經台、澎、金、馬關稅領域之

行政院核定排除本協定國民待遇原則之適用。本附註僅適用有類似附註條件且 未予刪除之芬蘭、挪威及瑞典。

11.本協定不適用有關國家安全而須排除適用之採購,包括為協助核物料防護、

核廢料管理或技術所辦理之採購。

12. 台、澎、金、馬關稅領域將於加入WTO同時簽署本協定。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 實質課稅原則作為稅捐稽徵機關的課稅法寶 實質課稅原則於大法官釋字第 420 號首次獲得肯認,

(五) 「公約」:指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開放簽署之國

因應進口數量增加採取之緊急措施規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本規則之目的為,為實施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以下稱「關易總 協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之馬拉開希約定附錄一, 及包含該附錄 1A之部份內容防衛協定中之規定(以下稱「防衛協定」), 所為關於產品進口有關事項之規定。 第二條(關於緊急進口配額之措施)

惟上揭定義不包括下列之船舶: i軍事專用船舶 ii水道測量、海洋探測及科學研究船舶 iii漁船、漁業研究及檢驗船、漁貨加工船 iv提供港口、錨泊、岸上服務之船舶,包括引水船、拖船、 救助與海上救難之船舶 第二條 主管機關 一、本協定所稱主管機關為: (一)瓜地馬拉共和國之主管機關:交通、建設暨住宅部或 其繼任者。

三、變更會址,需檢附由房屋所有權人簽署之會址使用同意書及相關資料(租賃契約、房屋稅籍或所

一、

十六、土石價款之繳交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保付 支票或郵政匯票並以機關為受款人,向主辦機關一次繳

其每單位成本為 25 元,又馬國對 X 商品的進口一律課徵每單位 10 元 的從量關稅。試繪圖並求解:若馬國因與韓國(而不與臺灣)簽署且 落實(implemented)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