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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申購須知 一、申購文件採下列方式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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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申購須知

一、申購文件採下列方式購取:

(一)自行購取方式: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止逕至本局繳納申購 文件費用後領取。

(二)通訊購取方式: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止,依照「經濟部水 利署工程採購招標文件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

二、廠商購領申購文件後,其購領費概不退還。但延期開標後或 停辦時,廠商得於公告日次日起 30 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 順延 1 日),如數繳還所購之申購文件,請求退還購領費,

逾期不予受理;重新辦理申購時,並得加附原購領收據影本 申請換發新申購文件。

三、本案公告售價:採固定單價販售,每公噸土石新臺幣 102.745098 元整。

四、申購資格:

(一)第一類:依法辦妥砂石採取、加工或買賣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廠 商,且須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 定基準」規定公布之廠商。

(二)第二類:係指非第一類廠商而依法辦妥土石採取業(營業項目代 碼:B6)、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F111030、F111090、F211010)、

綜合營造業(E101)、土木包工業(E102)、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專業營造業(E103021)或疏濬業(E401)等營業項目之公司或商 業登記者。

五、應檢附證件如下: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即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 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二)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即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 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

(2)

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 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 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第一類廠商須檢附砂土石產銷存動態調查表、電費收據影 本或其他可證明一年內有營運事實之文件。倘無可證明一 年內有營運事實之文件者,須提出書面說明並檢附三個月 內之廠區內碎解洗選設備相片。

(四)不得將申購權利轉售或不當囤積土石之申購切結書,格式 (如附件 1)。

六、申購原則:

(1)依申購總量規劃 10 小標〔各 5.1 萬公噸(3 萬立方公 尺)〕。

(2)實際申購總量超過規劃申購量時,由執行機關於指定 時間公開抽籤決定,並得視實際需要加抽若干備取名 額。

(3)實際申購總量未達規劃申購量時,執行機關得再辦理 申購公告,其原已獲准申購之廠商仍得參加申購,且 無申購次數限制。

(4)經辦理第三次申購公告,實際申購總量仍未達規劃申 購量時,執行機關得徵詢申購廠商酌增核配其申購 量。

七、參加申購者應將第五點應檢附之相關證件連同退還申購保 證金申請書及保證金票據裝入申購標封,並密封之。並於公 告申購截止收件時間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主辦機 關指定之場所,逾時不予受理。主辦機關應於截止收件時間 一次開箱取件,並於申購標封上分別編號。

八、主辦機關應於公告公開抽籤時間當場審查申購標封、資格證 件及申購切結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標,但無

(3)

息退還申購保證金:

(一)申購者未附齊證件資料或經審查不合格者。

(二)申購切結書未經蓋章或塗改後未蓋章或申購切結書第一 項未填列申購數量者。

(三)同一廠商投遞標封二封以上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申購保證金票據,或保證金不足,或票據係 偽造、變更者。

(五)申購量逾越第六點規定申購量者或未填寫申購數量者。

(六)申購標封逾越規定截止時間寄達或送達者。

(七)申購標封未填寫廠商名稱、地址及未勾選廠商類別者或屬 第二類廠商勾選第一類廠商者或二者廠商類別皆勾選者。

(八)申購切結書未蓋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管理課招標專 用印章者。

九、申購及提貨保證金之繳納及退還,準用「經濟部水利署工程 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辦理。開標後未獲准申購廠商(含 備取)之申購保證金於開標之次日起五日內無息退還,獲准 申購廠商(正取)之申購保證金,於繳交申購之土石款價後,

自動轉為提貨保證金,並於提貨作業完成後無息退還。

十、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申購或提貨保證金不予 發還,己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與申購者。

(二)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購。

(三)獲准申購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足)土石價款。

(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提貨者。但其 聲明無須退還已繳交之土石價款且放棄提貨者,不在此 限。。

(五)其他經認定有影響申購秩序及公正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十一、如廠商經發現或檢舉有下列情事之一屬實者,則停止出料

(4)

及没收提貨保證金,並取消 3 年申購資格:

(一) 有土石原料或砂石成品不當囤積者。

(二) 未具有砂石碎解及洗選加工能力。

(三) 聯合停止加工或哄抬價格者。

(四) 未將申購之土石運至申購廠商之加工場地者。

(五) 拒絕權責機關或受託之保全公司查證前四款情事者。

(六) 未依限期提供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及監控輸 出影像紀錄,或提供之紀錄無法證明無第四款情事者。

十二、主辦單位依審查合格之申購標封編號,會同主計及政風單 位製作籤號,辦理公開抽籤,並依中籤者(即獲准申購廠商) 之申購數量逐次累計至販售總量為止,如最後一位獲准申購 廠商之申購數量已逾販售總量,應就實際餘額申購。抽中之 先後順序即為嗣後提貨之順序,主辦機關並得視實需加抽備 取者,依未繳費或未依限期提貨或流用之空缺順序遞補,惟 並不保證每一備取者一定有供料機會。獲准申購廠商名單並 於次日刊登主辦機關網站及公告欄。

十三、獲准申購廠商應於規定繳交土石價款期限前,將各項證件 正本提供機關查驗,如發現有第十點規定情形者,或影本與 正本不符者,除取消獲准申購廠商資格外申購保證金不予退 還。經取消資格者由機關依序通知備取廠商遞補辦理。

十四、獲准申購廠商由主辦機關於申購抽籤次日刊登於機關網 站及公告欄,請參加申購廠商自行上網或至機關公告欄查詢 結果,機關不另行通知。

十五、申購保證金繳退注意事項:(一)申購保證金由廠商以現 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 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 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 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証保險單為之。(二)票據應以「經

(5)

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為受款人。(三)以現金繳納者,

請匯入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帳號:53230055083,戶名:

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 405 專戶,並將收據影本裝 入申購標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申購保證金無法 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 金當場繳納。(四)以擔保信用狀及保証書繳納者(需使用 主管機關訂頒格式為之否則以廢標論處),其有效期應較開 標日長 30 日以上。

十六、土石價款之繳交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保付 支票或郵政匯票並以機關為受款人,向主辦機關一次繳 款;以現金繳納者,應直接匯入機關指定之『戶名:水利 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 405 專戶,帳號:第一銀行西 螺分行 53230055083』銀行。繳款後憑收據領取提貨六聯 單,逾限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申購,由機關依其申購 數量通知候補申購工程之主辦工程機關(或指定之廠商)

繳交申購貨款,並依所遞補者之提貨期日提貨。

十七、申購標封第一類廠商勾選第二類廠商者仍屬有效標,但其 抽籤資格以第二類廠商認定。

十八、廠商提貨車輛、機具、人員在河川區域範圍內,應自行注 意安全。如發生事故及損失,一切責任由廠商負責。

十九、廠商應對提貨車輛、機具、人員自行投保相關保險事宜。

(6)

附件一 編號: 中籤序號:

一 般 申 購 切 結 書

本廠商參加「108 濁水溪自強大橋下游段疏濬土石計畫-收入部分」招標 一、本公司願以單價每公噸新台幣 102.745098 元申購濁水溪土石料

源計51,000公噸。

二、本公司保證絕無非法囤積土石原料、砂石成品或聯合停止加工、哄抬 價格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或刑法之行為,或未將購得土石運至本公司加 工場地,如有上述行為事實者,願無條件立即停止載運未載運數量,

及配合執行機關無息退還未載運量之價款、没收申購或提貨保證金,

並取消其參與該機關疏濬土石採售分離案三年申購資格之處置。

三、本公司獲准申購後,將於加工場地裝設提貨車輛進出之登記(或刷卡)

及影像監控資訊記錄設備。如本公司涉違規情事,將配合查證,並提 出說明及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與影像紀錄光碟片,如未配合者,

願無條件立即停止載運未載運數量,及配合執行機關無息退還未載運 量之價款、没收申購或提貨保證金,並取消其參與該機關疏濬土石採 售分離案三年申購資格之處置。

四、上開加工場地係指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第 四點規定申請辦理,並完成資料登錄之場區。本廠商於經濟部礦 務局登記之工廠廠址(住址或地號)為:

縣(市) 鄉(鎮、市) . 五、本公司已詳閱申購作業規定、申購公告、申購須知及提貨注意事項等

規定,謹遵守公告及該等規定辦理,如有違反,願依公告及該等規定 處置,絕無異議。

此致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立切結書人

公司(行號): 印:□

代表人(負責人): 印:□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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