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建大文化教育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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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度 台中市 建大優秀自強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日公布 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修訂
第 1條
為發揚建大公司創辦人楊金豹、顏玉霞夫婦教育興邦之心志,建大文化教育基 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設立優秀自強學生獎學金以鼓勵學生努力向學,激發上 進精神,爰訂定本辦法。
第 2條
凡設籍於台中市滿一年以上之優秀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而未享有公 費或其他獎學金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 大專組:目前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七十 分以上(大一學生以高三成績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 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 高中(職)組:目前就讀於台中或彰化、南投、苗栗高級中等(職業)學校
(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前一學年之學期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
(高一學生以國三成績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
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 國中組:目前就讀於台中市立國民中學(含市立高中國中部)前一學年之 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國一學生以國小六年級成績為準),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 上之處分。
四、 上述學期成績中有一學科不及格者則不得申請。
五、 身心障礙學校學生可不受就讀地區限制。
第 3條
獎學金每學年錄取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 大專(院)校學生:二十八名(含二專、三專及五年制專科四年級以上學 生,惟不包括研究所、夜間部、產學合作班、空大、空專、教育推廣學分 班、實習生、交換學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等之學生)。每名新台幣 貳萬元整。
二、 高中(職)學生:三十名(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惟不包括空專、
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產學合作班、建教班等)。每名新台幣捌仟元整。
三、 國民中學學生:四十名。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整。
第 4條
本獎學金之實施:第一階段校內申請自 111年 9月 22日起至111年10月 5 日止受理,經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統一由學校於10月 8日前(以郵戳為憑) 送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指定承辦單位彙整。第二階段由承辦單位彙整完成後,於 10 月29日前(以郵戳為憑)寄達本會。第三階段由本會組成之審核委員會進行 評選。本奬學金得獎名單預計 111年 12月31前公佈、發放。
第 5條
各學校推薦優秀自強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各項書表資料 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一、 申請書乙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蓋有本學期註冊章,若無註冊章則請學校出 具在學證明)。
三、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正本一份(請載明分數並由學校 加蓋證明章)。
四、 六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勿附戶口名簿) 五、 清寒證明:二擇一
1. 區公所出具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2. 未達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資格但家境確實清寒者,可經由學校證明而推 薦,但一校至多推薦兩位。
*申請書及學校證明家境清寒表格可自本會網站下載:
(http://www.kenda.org.tw) 第 6條
審核委員會由市政府偕同本會共同組成,本會董事長擔任主任委員,本會與市 政府各推薦數人為審核委員。
第 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本會得視需要修改之。
如有疑義請電 04-8345171#109 曾小姐或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