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影窩陳家的宗族組織在日治時期有了明確的發展與建構,除了陳家族人在陰影 窩地區長期的經營下,建立了穩定的維生方式外,筆者認為日本治臺初期的土地制度 的改革及桃園大圳的修築等兩項政策措施,也是重要的促成因素。
(一)土地制度的改革
清領末期,陳家在陰影窩地區已建立起水稻農業的維生方式,從日治初期的《土 地申告書》記載中,可以知道陳家的土地雖多為自耕,然土地所有權並非自己所有,
陳家的田地大多為新豐新庄子的「頭家」業主徐景雲所有,必須向其繳納大租穀,即 所謂「一田二主」的土地所有權分裂的情況,徐家為大租戶,陳家為其下的小租戶之 一。日本據臺初期,仍沿續清代治臺時期特有土地狀況,同一塊開墾後土地,有雙重 甚或多重所有人的情況,為消除此種不合時宜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以及便利徵收地 租,自明治三十一年(1898)至明治三十八年(1905),臺灣總督府成立臨時臺灣土地調查 局,對臺灣進行土地調查,此一調查事業的附帶事業,即在大租權的整理。
同一田園恰如有所有者二人,其制不僅複雜易生紛爭,且收益由二人分配,故其 負擔除田賦外似尚有一種租稅。故以現時情況,直接增加其租率頗為困難……因此宜 早晚施行一般之再丈量,於修訂租率時廢止大租戶,使其制度簡潔。(臺灣財務視察復 命書)157
總督府在進行土地調查的同時,根據業主(小租戶)申報之大租負擔,開寫大租 名冊,明治三十六年(1903)十二月律令第九號發佈關於大租權確定案發佈確定大租
157 江丙坤(1972),《臺灣田賦改革事業之研究》,台北市:台灣銀行,頁 32。
權之公告,禁止再設立大租權。翌年總督府又以律令第六號關於大租權整理案,將確 定之大租權取消,並對有大租權者及其繼承人以公債券加以補償,如此,總督府將封 建土地所有型態之上層所有權者收買,再使下層小租戶成為完全的土地所有者。亦158 即由現耕作人取得土地所有權,收買業主大租權,而原大租權取消,併入地租。
其次,明治三十六年(1903)11 月,總督府發布律令第 12 號,改定地租率(土地稅 率)。清末,臺灣的農地地目分田與畑兩類;1904 年改租之後,分田、畑(旱田)、與養 魚池三類。從土地稅收的角度來看,日治初期地租是最重要的收入。臺灣的農地視生 產額(或收益額) 的高低有不同的等則。地租率具有累進性質,,等則較佳的農地,地租 率也較高。農地的等則一經訂定,除非大環境改變使收益上升,如灌溉系統興建完成,
農地等則不會變動。從農業生產的角度來看,地租影響農業生產的意願。地租率下降 時,農作者的耕種意願上升。在 1904 年的改租之前,總督府依循清國舊制課徵地租。
1904 年改租前後,臺灣總督府民政部財務局比較水田與旱田之新舊地租,在新地租制 度下,大租權已廢除,地主(原小租戶)須繳地租及附加稅。反之,在舊制度下,地主(原 小租戶) 須繳地租、附加稅、及大租。以新制下六等則的水田為例,每甲地須繳地租 7 圓,附加稅 1.4 圓,合計 8.4 圓。反之,在舊制下地租 3.20 圓,附加稅 2.133 圓,大 租 10.134 圓,合計 15.467 圓。因此,1904 年改租與廢除大租之後,六等則水田的地租 減為原來的 54.3%。159
土地調查對於經濟發展有幾個重要影響。首先,土地所有權變得非常明確。其次,
土地調查時同時調查臺灣各地大租權的買賣價格。依據此調查結果,總督府於 1904 年買下全部的大租權;並於同年 12 月公告廢除大租權,使土地所有權歸於一人,這 降低土地交易的成本。經濟學家普遍認為,明確的土地所有權以及財產權的保障可以 提高生產誘因,是經濟發展的先決條件。160其次,總督府將土地稅率調整成土地等則 較高者,稅率較高。這與現代國家的所得稅率制度精神一致,也使臺灣的所得分配更 為平均。
158 矢內原忠雄著,周憲文譯(2002),《日本帝國主義下之臺灣》,海峽學術出版社。
159 吳聰敏(2003),<臺灣經濟史研究的傳承與創新:以經濟成長研究為例>,發表於「九十二年度林 本源中華文教基金會暨臺灣史研討會」,頁 4-5。
160吳聰敏(2007),<臺灣 1895>,頁 3-4。
(二)桃園大圳的修築
1895 年日人治臺後為徹底實施「農業臺灣,工業日本」的政策,遂以發展米糖二 大作物為治臺方針,兼補其本土糧食之不足,此舉使攸關農業發展良窳的水利事業普 受重視。161日本政府首於 1901 年頒布「公共埤圳規則」,登記規模較大且有公眾利害 關係之埤圳,指定為公共埤圳,開始以政府的力量統制灌溉事業,此時桃園台地上凡 灌溉面積超過三十甲的私有埤圳,均經登記指定為公共埤圳,三七圳即其中之一。其 二是 1908 年所頒布之「官設埤圳規則」,在全臺選擇十四處,計劃以官費修改與擴建 埤圳,桃園大圳工程及其中之一。自 1916 年興工,歷時十二年於 1928 年竣工啟用,
其水源導引自大嵙崁溪,灌溉區域涵蓋桃園台地之西北半部,即東自南崁溪起,西至 社子溪止的 110 公尺等高線以下地區(圖 5-1)。總計受益田甲達 23000 餘公頃,遍布於 桃園、大溪、八德、蘆竹、大園、中壢、觀音、新屋、楊梅等九個鄉鎮市。162
據估計,日治初期桃園台地上池塘與田地的面積比為 1:3,迨大圳啟用後,其比 值轉為 1:10。由此可見埤塘整合併除後,因設施規模的擴充,以及大圳圳水穩定的 補助,使其灌溉機能相對強化,在農村經濟方面,桃園大圳修築後,雙冬稻作得以更 順利進行,使灌區的稻田單位面積產量增加一倍以上,土地價格更暴增五倍,163農民 生活因此獲得改善。
總之,大租權的消滅,使原本大租與小租的關係不復存在,確定以從前的小租戶 為業主,土地的權力關係遂簡單明瞭。於是陳家由原先必須繳納大租的小租戶,正式 成為土地的實際擁有者,對土地有完全處分的權利,這項改革對於務農為業的陳家族 人而言,無疑地是一個大好消息,對於陳家經濟的改善有相當大的幫助。而昭和三年 (1928)桃園大圳的啟用,使陳家在陰影窩地區的農業發展得以朝向穩定的雙冬稻作的 栽種,經濟獲得改善,並得以進一步栽培家族子弟,也奠定了後來陳家宗族組織運作 的基礎。
161 惜遺(1950),<臺灣之水利問題>,《臺灣文獻叢刊》第四種,頁 8。
162 楊淑玲(1994),《桃園台地之水利社會空間組織演化》,臺灣師大地理碩論,頁 61。
163 陳正祥(1961),《臺灣地誌》,頁 1120。
圖 5-1 桃園大圳水利組合之灌溉區域
資料來源:陳芳惠(1979),<桃園台地的水利開發與空間組織的變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研 究報告》,第五期,頁 59。
(三)家族的繁衍
Maurice Freedman探討中國華南地區的宗族組織的發展時曾指出:「水稻耕種與高 度發展的水利灌溉系統是促成宗族發展的一個重要的潛在因素。水稻的種植容許稠密 人口的發展,而水利灌溉系統的建立需要更多的勞力合作,因此促成土地的共作與宗 族的團結。」164宗族是家族的延伸擴大,人類組織的家庭為最小的社會單位,家庭的 繁衍為家族,家族的繁衍成為宗族。陳家族人在陰影窩辛苦建立起水稻農業的生活方 式,漸趨穩定的生活,亦使家族在此逐漸開枝散葉,成為陰影窩地區的主要家族之一。
根據所得資料推估,道光二十五年(1845)陳雲富帶領家人遷移至楊梅陰影窩時,
年紀約在五十歲左右,165此時,陳雲富之五子應皆已成年,甚而成家。直至日治中期 (1920 年代),根據戶口登記簿與族譜的記載可知,陳雲富派下五房族人,至十九世(來 臺第六代)時男丁人數已達一百四十一人(表 5-1),因此,陳家在陰影窩已發展成為一 大宗族。家族人口的成長,使各房陸續分家、遷出老屋,但遷居住地仍是依附著所賴 以維生的田地為主,因此各房屋社分布的位置仍然以老屋為中心,漸次擴散出去,以 上、下陰影窩庄為主要分布區,其次再擴至鄰近的員笨庄、伯公岡庄等地。
即使因為人丁的繁衍,使陳家族人陸續遷出老屋而另建家屋,但陳家族人仍是以 老屋為生活中心,並且每每在日落西山,農事告一段落後,大夥兒總是拿著矮凳子聚 圍在老屋的稻埕前談天說地、聯絡感情,彼此交流農事心得等,這情景一直維繫到民 國四、五十年代,因此,老屋在陳家族人的心中,仍是緊緊相依的家族核心所在。
164 轉載自莊英章(1975),<臺灣漢人宗族發展的若干問題—寺廟宗祠與竹山的墾殖型態>,《中央研 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三十六期,頁 128-129。
165 陳家族譜內容只有紀錄陳東浩長子陳雲龍的出生年為乾隆五十八年(1793),道光二十五年(1845)遷出 小南灣時,陳雲龍已五十二歲,故推估陳雲富年紀大約五十歲左右。
表 5-1 陰影窩陳家各世代人口統計(2~6 代) 世代 男子人口數
A
女子估計人數 A*100/105
小計 特定的鄉村範圍內,那麼自然會構成一個獨特的地方社區(local community),該地方社 區的社會、宗教、經濟和防衛等活動,也就多少沾上了父系血緣關係的色彩。「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