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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陰影窩庄位屬土牛溝以西的漢墾區範圍內,為萃豐莊業的一部份,由前節所 述可知,經營此地的業戶為徐熙拱家族,並且於乾隆年間招徠大批客籍漢佃進墾,加 上乾隆八年及六十年三七圳的修築與延長,以及埤塘的瀦水灌溉,陰影窩地區的農業 大為發展。至於陳家購得土地的過程、座落位置,以及在陳家二房與三房入墾前的發 展情形,我們從第三章所附錄之陳家四房鬮書 120、陳雲富派下鬮書以及相關契字<道 光肆年十月 林國寶立杜賣斷根田園埔地契字>、<光緒三年十一月 杜賣盡根水田埔 地契字>等四件古文書之資料,加上日治初期的土地申告書(表 4-4、4-5),可以獲得一 些訊息,僅將相關部分內容抄錄如下:

1.道光肆年十月 林國寶立杜賣斷根田園埔地契字

…四至界址仝中面踏分明,原帶青埔地基、山林竹木、菜園、禾埕俱各在內,併 帶大圳水壹寸半,流下石店仔泉源相侵,均作壹尺,二人均分此業得八,又將八寸水 均作壹尺,與廖家均分此業得九寸,通流灌溉額帶大租係照庄例一九五抽的。今欲別 創情願將此自己田埔盡行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 前來出首承買,當日經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園埔地價佛銀柒佰陆拾大員正。……,當 自賣之後交與買主,任從架造開陂作圳,永遠管業,…。121

2.光緒二年元月 日仝立鬮書人 陳煥

仝立鬮書人…將祖父遺下田業壹處大溪墘陰影窩庄。東至下陂頭入水圳,廖家澗 下第三坽田○透南與葉家田西界屈曲毗連為界;西至林家毗連為界;南至山由小坑為 界;北至廖家毗連圳,由轉下古家毗連透至風圍外,至牛路屈曲透下消水溝為界。原

120 陳家四房鬮書內容詳見附錄三。

121 本契字收錄在《淡新檔案》,編號 22521-6。原稿件複印文詳見附錄五。

仁、喜、水、

河、保

陳東浩 葉古記

帶石店仔坑陂水并帶眾陂壹口,又帶公陂壹口,陂下定汴作四寸四分均分,通流灌蔭,

原帶大租粟壹拾壹碩正,請來族戚前來踏明界址,品撘均勻,憑鬮為定作世代永興隆 五字號均分各立界址。…122

3. 光緒三年十一月 日立 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人 古清

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人 古清鑑兄弟等與陳阿喜、葉阿權先年各承祖父遺 下,三人同夥共買有林國寶水田壹所。坐落土名大坑墘陰影窩庄,四界載正契分明,

迨後三人立鬮分管此業,作為四股,陳阿喜應得壹鬮兩股,葉阿權應得壹股,古清鑑 兄弟應拈得貞字號壹股。今鑑自己分鬮界內并帶房屋壹座、牛欄猪稠、門窗戶扇、風 圍竹木、禾埕菜地,並帶石店仔坑陂水,又帶大陂塘壹口,陂下定汴作壹尺均分,鑑

應得水貳寸貳分;又帶下陂水一尺均分,鑑應得水三寸入田灌蔭;又供納業主大租谷 九石正。…123

由以上蒐集的資料分析可以獲得以下四點訊息:

1.陳東浩乃與葉古記合股於道光四年(1824)向林國寶購得的大坑墘陰影窩庄土 地。其中陳家擁有兩股份,葉古記則是指當時的葉家與古家在陰影窩共同開墾時的組 成。而陳姓、葉姓與古姓家族至今日均成為楊梅陰影窩地區的主要宗族。此外,從土 地申告書的記載可知,陳家土地仍多屬於新豐新庄子的徐家管轄,至清領末期每年需 繳穀給徐家共計十二石六斗九升。

2.陳東浩購置土地時,陰影窩地區僅「帶大圳水壹寸半,流下石店仔泉源相侵,…

帶大租係照庄例一九五抽的」,且附帶說明「任從架造開陂作圳」。可知道光四年(1824) 購置陰影窩庄土地時,雖有圳水,但租額仍屬「抽的」活租,表示土地使用還未固定 化、農產未增加,意即尚未墾成水田。其次,若與《淡新檔案》所附之同治二年(1863)

<陰影窩庄圖>124(圖 4-7)對照,可以確切指出所謂大圳水即指來自「陰溝圳」,一般 在圳路末端,放流剩餘水量者,稱為消水溝或陰溝,陰影窩庄所指者即屬「三七圳」

122 此鬮書原稿現由陳家族戚陳玟溢先生珍藏,複印文詳見附錄八。

123 此契字原稿現由陳家族戚陳玟溢先生珍藏,複印文詳見附錄九。

124 收錄在《淡新檔案》,編號 22521-8。

鑑 增

125的圳路上游起端,或許因為如此,陳家田園所得圳水並不足以供應水田的需求。

3.道光十一年(1831)陳家四房所立鬮書內容,二房陳雲富所鬮得之陰影窩部份須配 納「現租伍拾参碩」;同治二年(1863)的<陰影窩庄圖>(圖 4-7)已有「陳古葉三份陂」

的標記;光緒二年(1876)所立鬮書業已載明「帶石店仔坑陂水并帶眾陂壹口,又帶公 陂壹口,陂下定汴作四寸四分均分」。諸多內容主要說明了:陳家入墾陰影窩前已由

「抽的」活租變成「結定」的死租,即自購地至鬮分土地,至多七年(1824-1831)的時 間,陰影窩已從旱園走向水田化的發展。126而埤圳的修築乃屬於共同合作開鑿的「公 陂」,加上從鬮書與契約書中對於陂、圳設施與灌溉水源的水權分配皆巨細靡遺、白 紙黑字,清楚詳列的情況,亦顯示出農家對水資源涓滴不漏充分利用,同時也反映農 家們為廣開水源所投入的時間和勞力必定相當可觀,在在皆可明顯反映灌溉設施與水 源對當時開墾的重要性之高,以及水源取得不易之心情。

4.若從陳家四大房分鬮所配納之田租及配還典借自其叔陳東秀之金額來看,二房 陳雲富所鬮得的大坑墘陰影窩處田業所配納之田租額與典借銀皆為數最多,相較之 下,在道光二十五年移墾陰影窩之前應已有不錯的水田發展。由於陰影窩地區位於楊 梅西部社子溪南側地區,地勢相對低平,加上三七圳延伸與陂塘的修築,對陳家而言,

入墾時陰影窩已具備一定的農業基礎。

125 將《淡新檔案》<陰影窩庄圖>與日治時期地籍圖(圖 4-7)相對應,便可清楚看出,陳、葉、古三家 田即位於社子溪南北兩側。

126 陳其南(1980),<清代臺灣社會的開墾組織與土地制度之形成>,《食貨月刊》復刊 9 卷 10 期,頁 22。

原來臺灣的慣例,墾戶將土地交給佃戶開墾時,大租額均行一九五抽的,即從土地實際收穫量中,

每一百石業主得十五石,佃人得八十五石,稱為「抽的租」。同時在所遺留下來的給佃批中均一再言 明將來開成水田之後,按甲納租,每甲納粟八石,不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是為「結定租」。

表 4-4 上陰影窩陳家土地申告細目

華福,外 10 人:陳華海、陳華山、陳華清、陳華尾、陳煥喜、陳煥保、陳華源、陳華祿、陳華德、陳丁恩

圖 4-7 陰影窩庄圖 資料來源:《淡新檔案》,編號 225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