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hen的第⼀項主張指出,社會上存在的各種強制性規範都有助於⼈們對其⼈
⽣做出更好的選擇,他將這項主張建⽴在⼀項⼈性⾃利的假設上。Stephen接受
⼀種消極的⼈性觀,他堅持認為⼈性是⾃私⾃利的 。⼈性⾃利的本質,使得⼈7 們⾏為的動機總是為了追求⾃⼰利益的滿⾜,因⽽是⾃我中⼼且不顧及公眾利
Stephen之所以接受此⼀⼈性觀,與他所受的思想背景不無關係。其弟Leslie Stephen在Stephen的傳記中寫
7
道「他坐在Bentham與Austin腳邊,並在Hobbes那裡找到最意氣相投的哲學」(Stephen,1895:308),凸 顯出Hobbes哲學對Stephen的深刻影響。Stephen認為Hobbes真正看到了⼈類社會的本質,是複雜的利益衝 突與不同價值觀間的相互傾軋,⽽⼀切的根源則是⼈性的⾃私⾃利(Stephen,1991:133-134)。
益的,正是如此,⼈與⼈之間將無可避免的處於相互衝突(struggle)的狀態,
並形成彼此相異的善惡觀(Stephen,1991:111,133-134)。
既然⼈性⾃利的本質將帶來永恆的利益衝突 ,Stephen認為要化解這些衝突的唯8
111)。此外,Stephen主張以施加強制作為解決衝突的⽅法也充滿著Hobbes的影⼦:「除非具備兩個條件 之⼀,否則對⼈們⽽⾔和平就無從談起:你可以毀滅⼀切權⼒,追求絕對⾃由,你也可以衡量相互對抗的 勢⼒的相對⼒量-⼈們利⽤或針對這種⼒量採取⾏動,讓⾃⼰採取相應的⾏動。第⼀種作法是死亡,第⼆
種作法是和諧有序的⽣活︔但⽣活的本質是強制,使⽤暴⼒意味著暴⼒衝突,只要⼀⽅的暴⼒限制了另⼀
Stephen進⼀步解釋何謂道德懲罰,他指出,由於道德的本質則是⼈類普遍以厭 惡(disapprobation)的態度看待某些⾏為的習俗(custom),且必然具有強制 性(他⼈的非議)。因此,道德懲罰意指⼀個背離道德的⾏為將受到由他⼈施 加的壓⼒,⽽非政府施加的懲罰(Stephen,1991:62)。
以道德懲罰為主的社會懲罰,除了以強制⼒化解了⼈性⾃利帶來的利益衝突,
更是促使⼈們對其⼈⽣做出更好選擇的關鍵。Stephen認為「⼀切有組織的宗 教、⼀切道德體系、⼀切政治體制,都是不同的強制形式,他們的⽬標廣泛的 超出了⾃我防衛,並帶來許多益處」(Stephen,1991:61註),此處Stephen所 稱的「益處」,就是透過這些強制將能引導⼈們從⾃利的本質轉變為更好的
⼈:
人類普遍視為良好的每一種習慣,幾乎都需要經過或多或少的痛苦和艱 辛的努力才能養成。由人類生活的狀態所決定,我們生活中幾乎每一種 行為,都必然受到環境的限制與強迫(STEPHEN,1991:59)。
既然強制⼒的作⽤對促進個⼈做出更好選擇具有積極的效果,Stephen認為,所 謂⾃由便不在於排除所有限制,⽽是不存在「有害的限制」:
法律在許多情況下,不只意指命令,而是有益的命令;自由不是指單純 沒有限制,而是不存在有害的限制(STEPHEN,1991:176)。
易⾔之,只要法律、道德與宗教對⼈施加的強制是好的,那麼在Stephen眼中,
個⼈的⾃由就沒有受到影響。
至此,Stephen主張,法律、道德與宗教等社會規範所構成的層層限制共同發揮 作⽤,約束了卑劣的⼈性,引導⼈們成為更好的⼈、過上更好的⼈⽣。Stephen 將這些強制⼒的作⽤比喻為疏導⼯程,把⼈類比喻為⽔,說明這些強制⼒如何 共同的引導⼈們的⾏為:
全人類的生活,就像水流一樣,被水堰、水閘、堤防引向各個方向。儘 管不同的水流的流量與性質不同,疏導水流的工程也因而各不相同,但 人們的生活就是透過這些工程,即各式各樣的習俗與制度-進行管理的。
(STEPHEN,1991:63-64)。
總的來說,Stephen的主張是,道德規範對於促進個⼈做出更好選擇具有積極的 作⽤,因此,保護並促進道德是有價值的,只不過Stephen進⼀步認為,由於道 德與法律分屬不同的制裁⼿段,從⽽,若要運⽤法律強制⼒來加以貫徹則需要 額外的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