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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法律道德主義理論由兩項核⼼主張構成,即(1)社會上存在的各種強 制性規範(包括法律、道德與宗教等)都有助於⼈們對其⼈⽣做出更好的選擇︔

但(2)法律強制⼒的施加則必須合乎兩個主要的限制,即通過積極的⼀般性原 則的檢驗,並盡可能合乎消極限制原則的要求。前項主張的⽬的在於說明道德 的本質與功能,後⼀主張則意在為動⽤法律強制⼒提供論證。

Stephen的第⼀項主張將道德視為有助於⼈們對其⼈⽣做出更好的選擇的強制性 規範,其本質則是⼈們對特定事物所普遍感到厭惡的習俗,並且藉由輿論等⼿

段⽽帶有強制性(Stephen,1991:62)。但對於Stephen所試圖主張的道德本質 與功能,他必須能夠回應以下的質疑「道德與偏好的差異是什麼」、「道德變 遷如何影響以法律貫徹道德的問題」,對於這兩項質疑的回答將影響我們對 Stephen所稱「有助於⼈們做出更好選擇」的理解。

關於第⼀項質疑,Stephen未能說明的是這種作為普遍厭惡的「道德」跟個⼈與 群體好惡所形成的「偏好」(preference),甚至偏⾒(prejudice)之間的差異

何在。若未能釐清這項差異,則Stephen所認為重要的道德極可能只是個⼈或群 體的偏⾒,⽽他的整體理論將是在提倡維護甚至貫徹偏⾒。

對於這項批評,從《⾃由、平等、博愛》的⼀些段落中可以看到Stephen的可能 回應。Stephen在談論道德的形成時,認為對特定⾏為的普遍厭惡感並不是個⼈

或群體所能操作或製造的,道德是在長久的⼈類社會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最 終決定並成為⼈們⽣活中⾃然⽽然的⾏為指引(Stephen,1991:63-64、

106)。換⾔之,Stephen認為某⼀時空的個⼈或群體對特定⾏為的評價,以時 間的累積為條件形成⼈們普遍視為當然的道德,即時間的累積賦予了道德的地 位,並使道德的形成無法由⼈類掌握:

社會所固守的原則與制度,不僅體現著共同體統治者的現有觀念,而且 體現著數百年經驗累積的成果,它們構成了據以檢驗個體行為的標準,

並且以各種直接和間接的方式迫使人們去遵守這些標準(STEPHEN,

1991:157)。

但這種論點⼀⽅⾯⽋缺經驗證據,⼆⽅⾯Stephen未能說明「需要多長的時間才

⾜夠形成道德」,⽽伴隨的另⼀個問題則是「在時間累積⾜夠以前,這些個⼈

或群體對特定⾏為的評價的意義是什麼」。⾸先,對於究竟需要多長時間才⾜

以形成道德,Stephen無法提出回答,僅僅以「風隨著其意吹,你聽⾒風的響 聲,卻不曉得從哪裡來,往哪裡去」(the wind bloweth where it listeth, and ye know not whence it cometh nor whither it goeth)(Stephen,1991:94)的比喻作 為回答。再者,根據Stephen的理論推導出的結果是,即便時間經過真的能夠賦 予特定⾏為的評價道德性質,但在時間累積「⾜夠」以前,法律貫徹的⾏為標 準很可能只是少部分⼈的偏好⽽已。事實上,Stephen並不否認,對於在時間累 積⾜夠前,法律可能被⽤以貫徹特定群體的偏好,因為他終究認為道德標準是 由實⼒強者所決定,但認為要形成普遍的道德標準,需要⾜夠時間的經過來正 當化,這點便是令⼈質疑的,因為⼀則以時間經過的事實並不⾜以推論出⼀項

⾏為規範的規範性,⼆則若Stephen承認,在時間經過前法律都被⽤以貫徹特定

群體的偏好,卻對於要經過多久的時間,才⾜以使個⼈或特定群體偏好成為道 德這項論點無法給予合理的回答,那麼他⽀持以法律貫徹道德的論點,便無異 於是以完全無法確定的標準掩飾了法律貫徹偏⾒的事實。

再者,第⼆項質疑則進⼀步確認了Stephen理論⽀持法律貫徹偏⾒的問題。

Stephen承認道德會隨著時空環境⽽變遷,但變遷的⽅式除了形成道德所需的時 間累積之外,主要涉及到的是不同道德價值衝突的優勝劣敗,即光是時間經過 不⾜以改變道德,⽽是在歷史上因為不同的個⼈或群體間基於不同的道德判斷,

相互爭論辯駁甚至彼此壓迫,最終的勝利者取得了對多數⼈施加他所抱持的道 德偏好的權⼒,再經由時間經過最終改變了道德的內容(Stephen,1991:103-104、120)。Stephen認為基督教從羅⾺的迫害中存活,進⽽普遍的成為西⽅社 會的主要信仰之⼀與道德的來源,便是⼀項例證(Stephen,1991:106、111-118)。

這種道德變遷的論點,存在的⼀項主要疑問,是這種道德變遷的論點似乎只是 承認了強迫他⼈接受特定道德偏好的正當性。若假定在歷史上的某⼀個時間點,

存在⼀種當時普遍被視為由少數⼈所抱持的道德評價,⼀旦此⼀少數群體⽤暴

⼒或非暴⼒的⽅式獲得了政治上或道德上的統治地位,在Stephen的理論中,這 些少數群體便有權推翻多數⼈⽀持的道德,並且運⽤包括法律在內的強制性規 範來貫徹這些少數群體所⽀持的道德,在歷史的這⼀時間點上,情況無異於是 少數⼈或特定群體單純透過加諸強制⼒,強迫他⼈接受特定道德偏好。但正如 前開所提到的,Stephen對於道德形成的時間要素無法給予合理的說明,從⽽,

這種少數⼈強迫他⼈接受其道德偏好在什麼時候會轉變為道德變遷,即少數⼈

抱持的道德偏好在什麼時候會變成Stephen所謂的道德,根本無從判斷。此外,

對少數⼈強迫施加其道德偏好,對社會帶來的影響到底是⼈們因⽽改變了他們 的道德偏好,抑或只是⼈們因害怕強制⽽改變了其⾏為模式,Stephen的理論也 無法說明兩者的差異。

Stephen對於道德形成與變遷的論點,除了呈現出無法區分道德與偏⾒的問題之 外,還指出另外⼀項問題,即為什麼現在的⼈們必須呼應並服從過去的道德價 值,或者說,如果道德僅僅是由時間與⼒量所擔保的群體偏⾒,那麼在這些偏

⾒因為利益衝突⽽變遷以前,由過去統治者所強加的偏⾒對現在的⼈們⽽⾔有 什麼必須始終維護與保存的必要嗎︖至此⽽⾔,Stephen的理論無法合理的區分 道德與偏⾒的差別,也無法回應為什麼過往道德更值得維護,帶來的影響是,

對於Stephen宣稱道德是促進⼈們做出更好選擇的主張,其實只是在⿎吹與正當 化特定的⾏為偏好或偏⾒⽽已。

Stephen的第⼆項主張,則是法律強制⼒的施加必須合乎兩個主要的限制,即通 過積極的⼀般性原則檢驗,並盡可能合乎消極限制原則的要求,但這些原則其 實只是Stephen為國家為⼈們決定美好⽣活理想的權⼒提供的正當化的說詞-他 將⽴法⽬的正當與否的判斷交給國家決定,即國家應該要為⼈們決定何謂理想

⽣活。從歷史脈絡⽽⾔,Stephen的第⼆項主張體現的是該時代對⼤眾民主的不 信任,他認為⼈民素質不齊,⼤眾易於操弄,⼀旦將國家的權⼒與政策決定都 交由⼈民決定,那麼國家勢必無法團結進步。因此,Stephen之所以更傾向於由 統治階層來為⼈民做決定,為⼈民應該遵守什麼、過什麼樣的⽣活做安排,理 由正是在於⼈們普遍沒有能⼒⾃我決定,⾃利的⼈性本質卻容易將⼈類引導至 為亂作惡的結果。但Stephen的論點,隨著民主制度的時代變遷,也透露出不合 時宜的⼀⾯。

⾯對個⼈⾃主與多元價值已經成為現代社會根深柢固的政治信條,Stephen堅持 道德是促成個⼈美好⼈⽣的保守觀點已經很難獲得⽀持,如今⼈們更傾向於認 為道德價值只是個⼈抱持的價值觀,⽽每個⼈都可以抱持不同的價值觀,對其

⼈⽣做不同的安排︔再者,Stephen的理論無法合理說明為什麼⼈們必須服從過

去的道德價值,他的理論只談服從⽽不顧共識,⽽將⼀切的決定都交由⽴法者,

後果卻是造成⼈們⼀昧墨守成規,阻礙了社會在道德與智識上的進步。

最後,Stephen始終不願重視⼈們的⾃主性,僅僅以⼈性墮落的傾向就主張⼈類 需要受到強制,但⼈們對⾃我美好⼈⽣的想像可能是多元的,即使在追求個⼈

⼈⽣⽬標的過程中必須經受艱苦的限制,這也是個⼈的選擇,⽽不應該由國家 或社會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