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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重省「以法律貫徹道德」的爭論

從Stephen、Devlin與Mill、Hart關於以法律貫徹道德的傳統爭論,到Kekes、

Dworkin等⼈對於法律道德主義與⾃由主義理論的發展,幫助我們檢視並反省了 以法律貫徹道德爭論的雙⽅⽴場。

Stephen、Devlin到Kekes,法律道德主義理論始終陷於相同的困境,儘管每⼀種 理論對於保護道德的必要性的論點各不相同,但共同⾯臨的困難在於如何正確 的界定出⼀種值得保護的道德,⽽非只是個⼈或群體的偏⾒,⽽社會的進步與 道德的變遷,則質疑了法律道德主義對保護既有道德的主張。Cranor對法律道 德主義的最佳版本的批評,指出了法律道德主義的核⼼問題在於,法律道德主 義過度重視壓制不道德⾏為的理由,⽽輕忽了法律運⽤上的證成,導致的結果 是法律道德主義理論傾向於貫徹特定的道德觀點。

相對來說,⾃由主義在以法律貫徹道德的問題上,比起法律道德主義更清楚地 意識到法律運⽤所需要的證成,並致⼒於澄清這項證成的內涵。Mill與Hart以傷 害原則為核⼼的⾃由主義,試圖以傷害概念來為法律運⽤的正當性提供說明,

但由於受限於傷害概念的相對性與隨之⽽來的涉⼰⾏為不確定性的困難,導致 了傷害原則無法妥善的界定出法律應該或不應該⼲預的個⼈⾏為範圍。

Stephen與Devlin的法律道德主義,與Mill跟Hart的以傷害原則為核⼼的⾃由主義 的辯論,凸顯出了「以法律貫徹道德」的辯論其實存在著更進⼀步的區分,即

「以法律貫徹『道德』(morality)」與「以法律貫徹『倫理』(ethics)」。

對法律道德主義⽽⾔,法律可以⽤以貫徹道德與倫理,但對於⾃由主義者來說,

儘管⼀定程度內的道德是可以透過法律貫徹的,但是由於倫理牽涉到個⼈⾃主,

因此除非有特殊條件所提供的額外證成(如:傷害),否則便有著絕對保護的 必要。

在道德與倫理的區分下,Dworkin並未延續傷害原則在傷害概念上遭遇的難題,

他將問題回歸到對倫理或個⼈⾃由的獨⽴性保障上,彌補了Mill與Hart在傷害概 念爭議中的掙扎,並以⼈性尊嚴為基礎劃分了⼲預的容許性與以法律貫徹道德 的正當性。接著在以此為基礎,主張政府的合法統治源於依照⼀套以平等為核

⼼的政治道德原則,唯有政府平等關懷與尊重社群中的每⼀個⼈,法律的運⽤

才是有正當性的。總的來說,Dworkin的平等⾃由主義為⾃由主義陣營提供了複 雜⽽深入的理論思考,為⾃由主義陣營在以法律貫徹道德的問題上,提供了較 為令⼈滿意的回答。

第五章 結論

本⽂意在藉由分析與批評法律道德主義與⾃由主義的主張,來探究以法律貫徹 道德的問題,即法律在什麼程度上應該或不應該貫徹道德的⼀項關於法律限度 的規範性問題。以法律貫徹道德的問題要求我們在兩個⽅⾯提出回答:什麼是 以法律貫徹道德中所稱的「道德」,以及⼀項如何為對社會運⽤法律貫徹道德 提供正當理由。換⾔之,任何關於以法律貫徹道德的理論,都必須提供⼀項關 於區分罪(sin)與刑(crime)的證⽴,⽽以不同⽅式作成的證⽴將帶領我們⾛

向不同的理論⽴場。有些證⽴使得比較多的罪惡落入了法律強制的範圍,從⽽

⾛向了⼀種更為嚴格的規範模式︔有些則使較少的罪惡落入了法律強制的範圍,

因⽽帶來了⼀種更為⾃由的規範模式。本⽂所探討的對象,即法律道德主義與

⾃由主義,便分別以不同的證⽴⽅式來說明彼此對以法律貫徹道德的正當性的 正反論點。

在第⼆章中,本⽂分析了傳統法律道德主義的兩位代表性的理論家James Fitzjames Stephen與Lord Patrick Devlin及其理論。Stephen與Devlin的理論分別被 歸類於法律道德主義的極端論與溫和論。持極端論的Stephen主張由於道德本身 有助於個⼈為其⼈⽣做出更好選擇,因此,以法律加以貫徹也是好的,但 Stephen的理論缺陷在於預設了由國家或社會來決定個⼈美好⼈⽣理想,導致了 以法律貫徹偏⾒的危險,同時他也無法說明為什麼過去的道德比起現在的道德 更值得保護︔持溫和論的Devlin則主張社會基於⾃我保存的權利,有權對偏離 社會共享道德的⾏為施以強制,並將不道德⾏為的判斷與發動法律⼲預的⾨檻 訴諸於社會上⼈們的道德直覺。相較於Stephen的極端論,Devlin的溫和論不堅 持⼈必須如何⽣活,⽽是認為社會必須仰賴⼀些核⼼的道德理念才能團結,並 以社會的團結是否受到危害為界線試圖畫出社會寬容不道德⾏為的可能性,只 不過,由H.L.A. Hart為代表的⾃由主義者們對Devlin的理論提出質疑,他們指出

了Devlin的理論訴諸⼈們的道德直覺,但由於⼈們的判斷往往是出⾃對道德事 務的無知與誤解,導致了受法律懲罰的不道德⾏為經常只是⼀種普遍被感受為 無法容忍的⾏為,此外,Devlin的理論預設了社會堅持既有道德理念的合理 性,但卻這項假設無法提供正當理由,結果往往是阻礙了社會在道德層⾯上的 進步。藉由反省Stephen與Devlin的理論,本⽂指出了法律道德主義理論所共同

⾯對的兩項疑難,即如何對「法律所貫徹的是道德⽽非偏⾒」提供有說服⼒的 說明,以及如何證⽴維護既有實證道德的必要性,這兩項問題成了後續的法律 道德主義者所必須正視的問題。

接著本⽂轉向於反省以John Stuart Mill與H.L.A. Hart為代表的,以傷害原則為核

⼼的⾃由主義理論(第三章)。以維護個性多元為⽬標,Mill提出傷害原則,

試圖藉助「傷害」此⼀道德中⽴的概念來限制國家⾏為。然⽽,「傷害」的概 念是什麼卻充滿爭議,論者們指出了傷害原則的關鍵困難,就在於無法找到⼀

種在不同道德觀點間保持中⽴的傷害概念,傷害概念的不確定性更影響了Mill 理論中,劃分涉⼰⾏為與涉他⾏為的可能性。H.L.A. Hart試圖為Mill的理論辯 護,但他認為Mill理論帶有「個⼈最瞭解其利益所在」的錯誤預設,導致了與 現代社會實況的脫節,因此,除了原始的傷害原則外,Hart接受了對公共秩序 的傷害可以構成法律正當⼲預的理由,以及有限的家長主義與冒犯原則。不過,

Hart為Mill的辯護終究是不令⼈滿意的,他為了盡可能地呼應社會現實與回應法 律道德主義⽽對Mill理論做的擴張,反⽽背離了Mill原先想要將道德判斷驅離出 法律⼲預的⽬標,此外,Hart宣稱家長主義與冒犯原則在適⽤上必須以可確定 的傷害為前提,但他依然無法提供對傷害概念的適當定義。本⽂援引Gerald Dworkin的論點,指出Mill與Hart以傷害原則為核⼼的⾃由主義,之所以無法為 以法律貫徹道德設下任何原則性的區分,關鍵的理由在於,以充滿不確定性的 傷害概念所設定的⼀般性原則,沒有辦法在不道德⾏為與傷害性⾏為間給予妥 善的區分。總的來說,第三章由Hart與Mill以傷害原則為核⼼的⾃由主義反省,

若要成功的主張⼀種道德中⽴的、對法律應該或不應該⼲預個⼈⾏為的原則性

區分,最關鍵的⼀個問題依然在於採取什麼樣的論證來確定⼀種道德中⽴的區 分標準。

在第⼆章與第三章中,本⽂分別反省了傳統法律道德主義與以傷害原則為核⼼

的⾃由主義,彼此所⾯對的難題,以及對於以法律貫徹道德的正當性與否,彼 此都沒有提出⾜夠令⼈滿意的答案。在第四章,本⽂試圖反省並回應雙⽅的問 題,重省法律道德主義與⾃由主義的爭論。在第四章的⼀開始,本⽂試圖探索 傳統法律道德主義的問題與可能的回應,新法律道德主義者John Kekes藉由原 初價值與次要價值的區分為法律道德主義帶來改進,並對「法律所貫徹的是道 德⽽非偏⾒」以及避免阻礙社會道德進步予以回應,然⽽,論者們指出了,

Kekes的理論其實仍充滿問題,原初價值與次要價值的區分可能合理化了社會上 的歧視現象,也無法作為以法律限制特定⾏為與否的標準。Carl F. Cranor則藉 由打造「最佳」版本的法律道德主義論證,來探究法律道德主義的問題,他指 出法律道德主義與⾃由主義在論證上有許多相同之處,關鍵的差異則在於彼此 對法律運⽤的證成理由上有著截然不同的處理⽅式,⾃由主義堅持法律運⽤總 是需要特別的證成,但法律道德主義則忽略了這⼀點⽽過度強調了壓制不道德

⾏為的好處,換⾔之,法律道德主義的發展之所以經常⾯臨著相同的問題,即 如何對法律所貫徹的是道德⽽非偏⾒提供有說服⼒的說明,以及如何證⽴維護 既有實證道德的必要性,⽽箇中的原因可能正是出在法律道德主義混淆了「壓 制不道德⾏為的理由」與「運⽤法律的理由」。

除了反省並探索為什麼法律道德主義始終⾯對相同的困難外,第四章檢視了 Ronald Dworkin的平等⾃由主義理論,並認為Dworkin的以⼀種理論⼀貫且複雜 的理論,為⾃由主義在以法律貫徹道德問題上給出⼀個較為令⼈滿意的回答。

我們⾸先回顧了Stephen與Devlin的法律道德主義,與Mill跟Hart的以傷害原則為 核⼼的⾃由主義的辯論,從中辨識出「以法律貫徹『道德』(morality)」與

「以法律貫徹『倫理』(ethics)」的區分,並指出對法律道德主義⽽⾔,法律 可以⽤以貫徹道德與倫理,但對於⾃由主義者來說,儘管⼀定程度內的道德是 可以透過法律貫徹的,但是由於倫理牽涉到個⼈⾃主,因此除非有特殊條件所 提供的額外證成,否則便有著絕對保護的必要。

Dworkin的理論便以對倫理的尊重為核⼼,跳脫出Mill與Hart在傷害概念爭議中 的掙扎,⽽為⾃由主義在「以法律貫徹道德」的問題上提供另⼀種有說服⼒的 說明。Dworkin以尊重⼈性尊嚴為基礎,提出每個⼈都具有客觀重要性的⾃重原 則,與每個⼈有責任實現⾃我成功美好⼈⽣理想的本真原則,這兩項原則組成 的⼈性尊嚴原則不僅是作為⼀種個⼈倫理來指引⼈們實現成功美好⼈⽣,也構

Dworkin的理論便以對倫理的尊重為核⼼,跳脫出Mill與Hart在傷害概念爭議中 的掙扎,⽽為⾃由主義在「以法律貫徹道德」的問題上提供另⼀種有說服⼒的 說明。Dworkin以尊重⼈性尊嚴為基礎,提出每個⼈都具有客觀重要性的⾃重原 則,與每個⼈有責任實現⾃我成功美好⼈⽣理想的本真原則,這兩項原則組成 的⼈性尊嚴原則不僅是作為⼀種個⼈倫理來指引⼈們實現成功美好⼈⽣,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