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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銀數額的固定與攤入田賦的過程

談到丁銀,先要說明的是丁銀的性質。據《清朝文獻通考》云:「凡天下戶 口之賦亦曰徭里銀。」43 王慶雲《石渠餘紀》云:「案本朝丁口之賦謂之丁徭銀,

亦曰徭里銀,是丁與徭合也;其因田起差之法,則田與徭合也。」44 而李紱 (1673-1750)在《穆堂初稿》中說出了丁銀的原始意義,他說:「竊查丁差之納銀,

即古時力役之征。」45 由這些定義可以知道丁銀原來是勞役之征,其折銀繳納,

是經過明朝長期逐漸的演變。46 到了清朝,一般人並不要親自負擔勞役,公家 有所營造,皆雇工計值。47 不過,清承明制,沿用明末人丁的數額,而這些人 丁數額並不是實在的數目。並且清初雖仍舊採用五年編審的制度,然由此所增之 數也不能代表實際人丁的增加,這與地方官不願藉此加重百姓的負擔有關係。48 這樣由於折銀徵收以及不是徵於實有的人丁,這兩種性質使丁銀的數額逐漸成為 固定。而康煕五十一年「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詔令終於使丁銀的數額正式 成為固定。關於這一措施,最重要的文獻是清聖祖的聖諭。康煕五十一年二月諭 大學士九卿等曰:

朕覽各省督撫奏編人丁數目,並未將加增之數盡行開報。今海宇承平已久,

戶口日繁,若按現在人丁加增錢糧,實有不可。人丁雖增,地畝並未加廣,

應令直省督撫將現今錢糧冊內有名丁數,勿增勿減永為定額。自後所生人 丁不必徵收錢糧,編審時只將增出實數察明,另造清冊題報。朕凡巡幸地 方,所至詢問,一戶或有五六人,止一人繳納錢糧,或有九丁十丁,亦止 一人繳納錢糧。詰以餘丁何事? 咸云蒙皇上宏恩,並無差徭,共享安樂,

優游閒居而已。此朕之訪聞甚晰者。前雲南、貴州、廣西、四川等省遭叛 逆之變,地方殘壞,田畝拋荒,不堪見聞。自平定以來,人民漸增,開墾 無遺,或沙石堆積難於耕種者亦間有之,而山谷崎嶇之地已無棄土,盡皆 耕種矣。由此觀之,民之生齒實繁,朕故欲知人丁之數,不在加徵錢糧也。

今國帑充裕,屢歲蠲免輒至千萬,而國用所需並無不足之虞。故將現今徵 收錢糧冊內有名人丁永為定數,嗣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錢糧,但將實數造 清冊具報。豈特有益於民,亦一盛事也。直隸各省督撫及有司官編審人丁 時,不將所生實數開明具報者,特恐加增錢糧,是以隱匿不據實奏聞。知 朕並不為加賦,止欲知其實數耳。嗣後督撫等倘不奏明實數,朕於就近直 隸地方,遣人逐戶挨查,即可得實。此時伊等亦復何詞耶?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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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清朝文獻通考》,19/5023。

44王慶雲,《石渠餘紀》,1/23a。

45李紱,《穆堂初稿》(道光十一年阜祺堂板),39 下/5a。

46 Ping-ti Ho,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 (Cambridge, Mass., 1959), pp. 26-29.

47《清朝文獻通考》,21/5043。

48 Ping-ti Ho,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pp. 32-35.

49《清聖祖實錄》,249/14b-16a;又見《清朝文獻通考》,19/5025,文字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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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道上諭,九卿等才議定:「嗣後編審人丁,據康煕五十年徵糧丁冊為常額,

其新增者謂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然後,康煕五十二年,又頒佈恩詔向 百姓申明。50 於是,這一次丁銀的改革便由上而下的推行了。

在清聖祖的告諭中固然說得很明白,這一改革是由於他親自巡幸各地,感覺 到人口滋生的事實,加以國用充裕為條件,所以才頒此命令。向來提到這項措施,

都只說到這些因素而已。51但是我們想一步問,是不是任何皇帝在這種條件下,

都會像清聖祖一樣想要知道人丁的實數呢? 可能還有別的因素伴同造成這次盛 舉。這個因素可能是滿洲人和漢人處理人丁的觀念不同。漢人的觀念,由於歷朝 相襲,以戶當做抽稅的對象,因此如同清聖祖在上諭中所說的,地方官因恐加增 錢糧,而隱匿一戶中人丁的實數。滿洲人則不同,他們在入關以前,一切賦役皆 以丁男計算,清太祖努爾哈赤(1559-1626;1616-1626 在位)於天命六年(1621)就 曾指出了這種賦役負擔的差別;入關以後,內務府的稅收中亦有一部份仍按丁計 算。52 雖然清聖祖提出這一主張時,滿清入主中國已經六十九年,若干生活習 慣已經漢化,但他們並未喪失滿洲人的意識。

在清朝的官書中,旗下戶口與一般戶口分別記載,從而可以看出一些不同的 觀念和方法。當努爾哈赤初編牛彔的時候,是以每三百人編為一牛彔。但牛彔不 只是軍事的組織而且是民事的組織。滿洲人在征戰掠奪中所得的俘虜,後來都編 入牛彔,成為牛彔的成員或財產的一部分。53八旗戶口每三年編審一次,每一牛 彔分別記明有多少壯丁、多少戶下人,多少開戶人,造冊存檔於戶部及各旗。54 並且,由於支領家口銀米的關係,旗下的人口出生就要登記,七歲以上算一口,

六歲以下四歲以上算半口,雖未成丁不入丁冊,但有記錄可查,不可隨意多報口 數,冒領錢糧。55 至於旗下的婦女,因為有選秀女之制,56故婦女亦有記錄。此 外,從滿洲人的婚姻制度亦可窺知他們對人口記錄的嚴格。因為滿洲人行外婚制,

擇配必須認清是否犯了同一氏族的禁忌。57 貝勒娶妻須經諸貝勒共同會議。並 且清太宗(1627-1643)曾明諭規定:驍騎校以上各官員的子女寡婦,須赴部報明,

部中轉問各該貝勒方准嫁;小民則須問明該管牛彔章京(即佐領),方准嫁,否則 罪之。58 乾隆時甚至尚有宗室女不許與另記檔案人戶結親之令。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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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清朝文獻通考》,19/5025。

51見 Ping-ti Ho,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p. 267。

52見陳文石,〈清人入關前的農業生活—太祖時代〉,《大陸雜誌》22 卷 10 期 (1961),頁 23。又 內務府果園按丁納銀,見《八旗通志》,68/4a-b;《大清會典事例》(嘉慶刊本),905/5b-6a。

53有關牛彔的組織及制度,見 Franz Michael, The Origin of Manchu Rule in China (The Johns Hopkins Press, 1942), p. 66, 及陳文石,〈滿洲八旗牛彔的構成〉,《大陸雜誌》31 卷 9 期 (1965)。

54 《清朝文獻通考》,20/5057;《大清會典事例》(嘉慶刊本),130/1a-5b。

55同上;又「刑部尚書張秉貞題本」,檔案 2268 (順治 11.5.18) 為審理冒領錢糧之案件。另有若 干失名題本皆是審理多報家口之案,見檔案 2267,2269,2270。

56《大清會典事例》(嘉慶刊本),130/11b-12b。

57 S. M. Shirokogorov, Social Organization of the Manchus (Shanghai, 1924), p. 65.

58《清太宗實錄》,25/7b;23/2a。

59《大清會典事例》(嘉慶刊本),1/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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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清朝文獻通考》,19/5026;5028;《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刊本),123/11b-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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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清朝文獻通考》,20/5037。

61《欽定中樞政考》(嘉慶刊本),16/35a。

62《清朝文獻通考》,19/5024。

63參見 Ping-ti Ho,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 p. 211。

64李紱,《穆堂初稿》,3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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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續)

附註:a. 四川丁銀向係以糧載丁,故此次僅威州等十一州縣實行。

b. 江蘇安徽另有匠班銀三千八百餘兩,亦攤入地畝。

c. 山西情形最複雜,僅太原等十八州縣丁銀全攤入地畝,另外文城等十五州縣攤一半;

寧鄉等二縣丁銀照下則徵收,渾源等二州縣攤入三分之一,河曲縣攤入十分之一,吉州 只以無業苦丁攤入,其餘陽曲等二十州縣仍地丁分解。

d. 單位不同者不計百分比,丁銀數目不同者取其平均值。

由表 4 所列,可以知道丁銀攤入地畝實施先後,雖然要到乾隆時才全部完成,但 在明末已植其根,在康煕末年開始積極的實施。至於丁銀攤入田賦以後,在田賦 中所佔的百分比,大約是在百分之十與百分之三十之間。據《清稗類鈔》中記載:

「定制丁統於地,非計丁出賦。有漕省分並地丁,計為十一,無漕省分祇計地丁,

尚未及三十分之一。」65 可知丁銀攤入田賦成為清朝的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