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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納及贓罰納贖

第五章 其他挹注之計

第三節 捐納及贓罰納贖

第三節 捐納及贓罰納贖

賣官鬻爵及輸穀贖罪,是西漢政府吸取民間剩餘資本的手段。64 而這種手 段大概是西漢以後,中國歷代「具有強制力量」的政府所實行的。例如,唐律中 贖銅之法為遼所沿用。65 清朝政也沿用明制,採用這種手段籌措一部分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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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江南通志》(乾隆元年刊本),69/1b,2a,8b。

61見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29/39;又同書,29/49,董以寧,〈白糧本折議〉亦云:「一石折 色之入,費民間五石有餘之本色。」

62 《清聖祖實錄》,20/8a-b。

63 Herbert F. Schumann, Economic Structure of Yuan Dynasty, p. 70.

64許倬雲,《兩漢政權與社會勢力的交互作用》,頁 269。

65島田正郎,《遼制之研究》(長野縣:中澤印刷株式會社,1954),頁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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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捐納折贖之例,從順治時就已開始。據《清世祖實錄》,順治六年,戶 部等衙門議云:「開監生吏典等援納,給內外僧道度牒,准徒杖等罪折贖。」66 《清 稗類鈔》〈捐輸始於開國〉條卽以此做為清朝實行捐納的開始。67 再據《魏文毅 公奏議》,則有如下的說法:

大清定鼎以來,革除弊政不餘力,然猶有相沿陋習,如援納事例是也。昨 見戶部本內,督撫衙門書辦每名納銀一百五十兩,督學並鹽、漕、茶、倉 等各差書辦,每名照該衙門承差例納銀一百二十兩,其餘布、按、道、府、

州縣書辦,各納銀不等。68

這大概是順治年間捐納書辦的定例。魏裔介雖批評這是相沿的陋習,然而他也免 不了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以為政府各種虛銜是吸取民間財富的手段。他在順治十 七年,〈詳陳救荒之政疏〉中說道:

勸富民以廣相生,……要在有司化導,隨其捐貲多寡立一清冊,分別褒獎。

嘗考明之舊典,有給與七品八品冠帶者,有請旌表義門者,有豎立牌坊者,

有特賜勅書以獎勸者,則好義者獲榮,自然樂輸不倦。伏祈敕部速定條格,

以示鼓勵。69

魏氏引明之舊典,僅提到一些由政府授給的虛銜與榮譽,但清代捐納之例始行於 順治時,尚有別的證據。例如,《養吉齋叢錄》云:「世祖招民受職,費至七、八 千兩,有至萬金者。仍行考試,文理通順者為知縣,不通者改授守備,此捐例之 始。然仍行考試而以文武分途,不失慎重之意。」70

除了招民授職之外,在任職的官員中,也有捐助銀米則加級記錄之例。據《清 聖祖實錄》,順治十八年九月庚子(1661.11.15)條云:

諭吏部兵部:向來文武各官,捐助銀米,各部議定有記錄、加級授官之例。

今思捐助急公雖應激勸,但大小臣工各有職業,必實著勞積方可加級授官。

若止以捐助銀米,遽行加級授官,非慎重名器之意。嗣後凡捐助銀米者,

俱不必加級授官,仍與記錄,除有事故准其抵銷外,若後有應加卹賚者,

作何定議,爾等酌議具奏。71

再據康熙十五年十月十三日(1676.11.18),吏科給事中李宗孔(1620-1689)的題本,

我們更知道,在康熙初年,以密揭請求捐納;因為是密請,故發生抵牾的情形。

李宗孔乃疏請公佈新例,其疏云:

資郎粟監,歷代有之,非以為諱。現今降革官員,戶部上納而吏部有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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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清世祖實錄》,44/16a。

67徐珂,《清稗類鈔》,第四冊,度支類 ,頁 27。

68魏裔介,《魏文毅公奏議》(畿輔叢書本),2/14a-b。

69見《皇清奏議》,15/11a。

70吳振棫,《養吉齋叢錄》,3/9a。

71 《清聖祖實錄》,4/19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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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兩部尚然抵牾,而輸納者頭緒不清可知也。且有具呈戶部而吏部駁回 者,在京官員尚在二三其說,而在外之以訛傳訛,觀望遲回可知也。夫煌 煌功令,曷若明白曉諭,使人共見共聞之為愉快乎? 總緣計部以不敷總數,

未便令人周知。……臣請勅部詳晰,將未盡事宜……逐一題明,不必密封,

俾輸納者洞曉,不致狐疑,爭先恐後,未嘗非裕國之一策也。72 由這一條可知,降革之官員可以納銀而免其處分,而這是秘密進行的。可能是由 於捐納含有秘密的性質,所以有些清朝人的著作中,都以康熙十六年(1677),開 例捐輸作為清代捐納的開始。如魏源《聖武記》,陳康祺《郎潛記聞》都是這種 說法。康熙十六年這一次捐納措施,共計三年之內所入二百餘萬兩,捐得最多官 是知縣,共五百餘人。由於捐款不多且恐有礙吏治,經宋得宜奏請停止。73 捐 納之事雖告暫停,然這次是為了三藩之亂而籌餉,可見捐納還是被清朝政當作籌 餉之一種辦法。到了康熙三十年(1691),戶部又因征噶爾丹奏請:「輸運糧草,

准作貢監,及記錄、加級、復級、封贈,與捐免保舉各例。」對於捐免保舉之例,

當時雖有陸隴其等人反對,但戶部仍以事例已定,照例實行議覆。74 可知這次 征噶爾丹還是有一部分軍餉賴捐納籌措。

以上是順治康熙年間清政府利用捐納制度籌措軍餉的情形。其數目當然不只 二百萬兩。但除了那一次三年所得有記錄可憑之外,我們並無其他憑據,可以用 來總計這期間捐納所得的數目。然而,康熙四十一年(1702)清聖祖在口外避暑時,

仍不忘諭令:「其中若有納監者,著量與他些須。」75 由此可知,捐納之事無時 不行。至於整個清朝捐納制度及其實行之詳情,非本文之範圍,姑不贅言。76 贓罰納贖是指貪官污吏應追繳之贓款,以及一般罪犯納銀輸穀以抵償他們的 罪刑。由此所得之銀稱為贓罰銀或贖銀,穀則稱為贖穀。根據《戶部則例》的記 載:

在京衙門交納現審贓罰銀錢數在十兩以上者,隨時交戶部查收;數在十兩 以下,隨案先交刑部收貯,歲底由刑部彙交戶部。外省隨時帶解贓罰銀兩,

除原文送刑部外,其銀隨批徑投戶部,俟收足後知會刑部查案完結,餘銀 飯銀隨正另具印批,交庫查收。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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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文獻叢編》,史料通呈文冊,頁 1073 上-下。

73魏源,《聖武記》,11/15a;陳康祺,《郎潛記聞》(筆記小說大觀第 22 本),2/2a。另外,《皇清 奏議》,20/45b,康熙十七年,陸祚蕃〈請停止捐納知縣書〉;同書,21/25a-b,康熙十九年,

孫蕙〈請清吏治以重民生疏〉,皆針對捐納知縣之弊,請停止捐納。

74魏源,《聖武記》,11/15a;陳康祺,《郎潛記聞》,2/2a;徐珂,《清稗類鈔》,第四冊,度支類,

頁 27;又《皇清奏議》,22/29a,陸機〈請停捐保先用之例疏〉(康熙 30 年),反對保舉亦許捐 納;同書,22/43a-b,許汝霖〈請停捐納教官疏〉(康熙 33 年);又同書,22/44a-b,劉蔭樞〈請 革連捐連升之弊疏〉(康熙 33 年);三疏皆云,捐納是不得已之舉,但要防其弊。

75 《文獻叢編》,頁 858 上,「江蘇織造李煦奏摺」(康熙 41.5)之硃批,此摺是奏報蘇州地方已經 菜麥收割。又參見「奏報張本官監已為捐納摺」(康熙 41.8)

76關於清代捐納制度,有許大齡的清代捐納制度一書 (Harvard-Yenching Monograph Series, 1947),

可惜筆者未能找到此書。又 Ping-ti Ho, 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 pp. 47-49, 對清 代賣官鬻爵的情形有所討論。

77 《戶部則例》,13/2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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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清朝戶部有管理贓罰銀兩的權力。並且順治九年(1652)戶部曾議定,

追解贓罰銀的考成條例,目的在於嚴格的追解,以佐國用。考成的條例如下:

各省贓罰變價等銀應責成按察司及理刑推官,直隸贓罰變價等銀應責成各 道及理刑推官。統計順治元年至九年,未完贓罰變價等銀,限十一年二月 通完。推官以一府計算,未完三四分者罰俸三個月;五分六分者罰住俸戴 罪督催;七分八分者降職一級戴罪督催;九分十分者降級調用。按察司以 一省計算,未完五分六分者罰俸六個月;七分八分者住俸戴罪督催;九分 十分者降職一級戴罪督催。其十年以後贓罰變價等銀,每一年參罰一次,

俱照此例。奉旨依議行。78

至於贖銀贖穀,清初一般的習慣大概是:「春夏贖鍰解部充餉,秋冬贖穀以備荒 歉。」79 魏裔介在順治十七年也曾建議:「議贖鍰以廣賑濟。」80 所以,不論納 贖對於罪犯的意義如何,81 對於國家財政有一些補苴之意義,對於社會救濟也 有一些意義。

順治年間贓罰銀及贖穀的收解情形,在檔案中所見,以順治十二年(1655)最 多,下面就以順治十二年各省之贓罰列於表 30,以說明之。

表 30 順治十二年直隸等六省之贓罰銀與贖穀

省份 銀 (兩) 穀 (石) 省份 銀 (兩) 穀 (石) 直隸 1,625.7 10,442 江南 1,070.8 -- 山東 43,991.8 -- 湖廣 9,969.8 -- 山西 34,906.0 4,076

陝西 15,144.0 -- 總計 106,715.1 14,518

資料來源:「直隸巡撫董天機題本」,檔案 2944 (順治 13.12.24);

「山東巡撫耿焞題本」,檔案 2941 (順治 13.10.11);

「湖廣巡撫張長庚揭帖」,檔案 2946 (順治 16.6),巾引山西巡撫高爾位疏;

「陝西巡撫陳極新題本」,檔案 2938 (失年,內有順治十二年);

「江南總督馬鳴佩題本」,檔案 2942 (順治 13.10.17);

「湖廣巡撫林天擎題本」,檔案 2939 (順治 13.3.17)。

由表 30 可知,直隸、山東、山西、陝西、江南、湖廣六省,在順治十二年收的 贓罰銀在十萬兩以上。這是實際收解戶部之數目。據檔案中所見,山東的銀數是

「已完八分四釐」,卽是收完百分之八十以上;陝西是「已完七分九釐」,接近百 分之八十;而湖廣已經全完。其他三省雖未說明成數,但知是已解布司候批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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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見「山東巡撫耿焞題本」,檔案 2941 (順治 13.10.11),及「陝西巡撫陳極新題本」,檔案 2938 (失 年)。這雖不是錄自議定之原件,但這兩件地方官的題本都加以引述,可見此例曾經實行。

79 「山西巡撫白如梅揭帖」,檔案 2945 (順治 16.3);「直隸巡撫董天機題本」,檔案 2944 (順治 13.12.24)。

80魏裔介〈詳陳救荒之政疏〉,見《皇清奏議》,14/36a-b。

81例如,《皇清奏議》,6/42b-43a,順治十年,刑部左侍郎衛周祚奏稱:「立贖法之原情」,「庶養 億之忠厚,而風俗丕變矣。」則納贖有令罪犯自新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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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數。所以,順治十二年直隸等六省之贓罰銀共達十萬餘兩,應該是一個可信的 數目。雖然我們不能據此推算這一年全國贓罰銀的總數,也無法據以證明每年的 總數必不少於此,姑且以此例說明順治年間贓罰納贖所得的成效。檔案中未見康 熙年間實例,在此就暫且不論。

要附帶一提的是,內務府也有贓罰籍沒的收入。凡有旗籍的人,犯罪後家產 籍沒交內務府。例如,《清聖祖實錄》,康熙二十二年五月己未(1683.6.12)條記載:

刑部等衙門會議:「革職銅山總兵官黃鎬先照謀叛律擬立決,奉有從寬免 死,作何撥給之旨。應將黃鎬及妻妾子女財產籍沒,交內務府。」得旨:

「黃鎬投誠之後多有勞積,從寬免其籍沒,併連坐人等俱令入旗。」82 從檔案中看到一份康熙二十三年四月十八日(1684.5.31)兵部題本,內容是說,已 革職的陝西渭南縣知縣張純儒是內務府包衣大瓦爾大所管之人,他應追繳之贓罰

「黃鎬投誠之後多有勞積,從寬免其籍沒,併連坐人等俱令入旗。」82 從檔案中看到一份康熙二十三年四月十八日(1684.5.31)兵部題本,內容是說,已 革職的陝西渭南縣知縣張純儒是內務府包衣大瓦爾大所管之人,他應追繳之贓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