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挹注之計
第一節 鼓鑄的利息
清代鑄錢並不是由一個機構專門負責,除了在京師戶部設寶泉局,工部設寶 源局以外,在各地方亦設有鑄局,或設於省城,或設於府城,或設於邊鎮;各局 所鑄之錢皆鑄局名以分別。鑄局旋開旋停,《清朝文獻通考》錢幣考各卷記載甚 詳,在此不必細舉。這一種鑄局分佈在全國各地的現象,雖是清朝貨幣制度的特 點之一,然並非從清朝才開始。顧炎武以為「天啟崇禎廣置錢局」是一大變。2 康 熙二十四年(1685),內閣大學士徐乾學(1631-1694)也說:「明天啟以後,廣興鑄 局。」3 正因為從明末就有這種經驗,所以清朝一開始,順治元年(1644)就在河 南、陝西、直隸宣府、蘇州、山東臨清,以及延綏等地開爐鼓鑄。4 以後有人建 議在地方上開工鼓鑄,也說可用原有的鑄局設備,不煩創設。5 甚至有人上奏願 自籌資本設局鼓鑄,而未獲准。6 他們要求開爐鼓鑄的理由,則皆以為鼓鑄是生 財之道,可以籌餉,可以寬紓民命,而這大約是順治年間普遍的觀念。
在討論鼓鑄的利息以前,先要討論鼓鑄的成本。但成本的計算相當複雜,要 牽涉到銀兩與制錢的比價,物料及工食的費用,還有制錢的成分不僅是銅,尚有 鋅、鉛、錫,且比例不一。7 由於這些複雜的因素,要精確的計算成本將很困難。
在此只好以銅的來源及其價值來說明大概的情形。清代鼓鑄用銅的來源,概括的 說,不外是滇銅和洋銅兩種。雖然在海禁打開以前已有洋銅從日本輸入,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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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慶雲,《石餘餘紀》,3/40b-41a。
2顧炎武,《日知錄》,11/266。
3 《清朝文獻通考》,14/4974。
4 同上。
5 「順天巡撫宗權題本」,檔案 3115 (順治 1.10.15),此題本內說,密鎮寶川局爐頭局工局匠俱在,
爐具俱存,銅鉛冗貯,更有商銅數萬斤,請開鼓鑄以佐軍需。又「偏沅巡撫高斗先題本」,檔 案 3135 (年月不詳),亦說常德舊有錢局,不煩創設,而銅鉛之來道,必經辰常,設鑄尤便。(以 上皆檔案內容摘要。)
6 「武英殿任中書劉部聲奏本」,檔案 3121 (順治 2.3)。
7楊端六,《清代貨幣金融史稿》,頁 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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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到海禁之後,洋銅才大量進口。滇銅則要到康熙四十四年(1705)雲南設立官銅 店以後,才大量開採,一直到道光末年,滇銅充分的供給了鼓鑄的需要。8 但是 在清朝最初的三、四十年間,鼓鑄用銅除少數洋銅及國內已有的銅礦外,還有別 的來源。一種是明朝的存積。如楚省鑄局,在順治三年(1646)以南明寧南伯左良 玉(1599-1645)遺積銅鉛開鑄,至順治五年(1648)正月鑄盡。9 密雲鑄局在順治二 年(1645)開鑄,除原有的工匠爐具外,尚有庫貯銅二萬餘斤,又有商人運貯雜銅 約五萬斤。10 另一種是廢錢。如福建於順治六年(1649)開始鼓鑄,所需的銅是收 買當地的廢錢廢銅,每一鑄需銅四萬五千斤,一年入鑄共需銅三十七萬斤,靠收 買廢錢廢銅維持了三年間每年八鑄的記錄。但順治九、十兩年(1652-1653),因廢 錢已少,只能每年一鑄。11 江西開鑄也是向民間收買舊錢,而大鼓鑄必俟秋成 錢糧稍充,再委官於產銅鉛地方採買。12 收買舊錢在最初是指明朝舊錢,但後 來順治年間所鑄的制錢因錢式屢改成廢錢,也先後發價收買,銷毀更鑄。13 到 了康熙十年(1671),為了禁止民間攙和使用舊錢,又行收買舊錢廢錢之令。14 所 以,廢錢是鼓鑄新錢的一個重要來源。
至於廢錢的價值,順治三年(1646)戶部議定:有願送部者每觔給值八分。15 十 八年(1661)定每觔給值七分。16 康熙二年(1663)定每觔給值六分。17 康熙十年 (1671)定每觔照銅價給值六分五釐。18 這是歷年戶部官定的價值。各地方的價值 未見確實的數目,只知道福建在開始鼓鑄時,「前代偽錢旣禁行使,遂皆賤售,
是以價平易購,利息盈餘。」19 這一個例子指出了廢錢價賤,故成本低而獲利 多。但是以戶部之官價而論,最初這八分、七分之價,卻較六分五釐的銅價為高,
這個看似矛盾的現象該如何解釋呢? 首先,我們要注意的是腳價(卽運輸費)的問 題。戶部規定「有願送部者每觔給值八分」,可見這是包括腳價在內。後來戶部 雖定銅價每觔六分五釐,但還要另算腳價,故銅價實不止此數。20 另外,廢錢 銷毀更鑄之目的,除解決銅的需要外,在於制止廢錢之通行,以免驅逐新錢,妨 礙其流通。故最初定價稍高,以寓鼓勵之意於禁令之中。並且最初廢錢必多,可 以大量收買以共鼓鑄,鑄出的錢多則利潤也可以相對的增加。以上是說明以廢錢 為鑄料,在理論上,因其價賤故可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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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楊端六,《清代貨幣金融史稿》,頁 23。
9 「戶部尚書巴哈納題本」,檔案 3136 (失年月)。
10 「戶部尚書英峩岱題本」,檔案 3122 (順治 2.2.29)。
11 「戶部尚書車克題本」,檔案 3128 (順治 9.10.12) 及「福建巡撫官永貴題本」,檔案 3129 (順治 12.11.20)。
12 「江西巡撫章于天揭帖」,檔案 3126 (順治 4.9.2)。
13 《清朝文獻通考》,13/4970,14/4971。
14同上,14/4972。
15同上,13/4966。
16同上,13/4970。
17同上,14/4971。
18同上,14/4972。
19 「戶部尚書巴哈納題本」,檔案 3136 (失年月)。
20如陽和鑄局以息銀買銅,每觔價銀六分五釐,腳價行一分二釐。見「失名宣大總督揭帖」,檔 案 3153 (順治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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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年間的鼓鑄當然不只是靠廢錢為鑄料,不過據檔案的資料,在順治十三 年(1656)以前,鼓鑄獲息卻是事實。如大同鑄局自二至四年(1645-1647),共獲息 銀十萬兩有奇;陝西鑄局自三年(1646)十月至八年(1651)三月,共獲錢息銀 9,153 兩;山西鑄局自四年(1647)正月至八月,得息銀 9,077 兩;福建鑄局自六年(1649) 冬季至九年(1652)夏季,實得息銀 24,621 兩;陽和鑄局自七年(1650)二月至十二 月,得息銀 5,612 兩,又自十年(1653)十月至十四年(1657)十一月,共獲息銀 44,448 兩。21 除了這些零散的資料以外,還有較完整的資料列於表 24。
表 24 順治年間鼓鑄的利息 (單位:銀兩)
鑄局 順治 9 年 順治 10 年 順治 11 年 順治 12 年 順治 13 年 武昌 15,171.2 9,888.9
太原 11,770.2 12,809.2 12,642.5 河南 8,005.0 8,365.6
山東 31,938.9 48,979.2 陝西 8,334.5 9,033.8
江南 23,982.3 99,049.2 27,289.0 浙江 20,648.2 15,261.1
福建 3,601.3
臨清 a 3,037.3
總計 123,451.5 107,375.1 160,458.3b 158,680.4c
資料來源:「督理京省錢法戶部右侍郎王弘祚揭帖」,檔案 3142 (順治 10.5)。
「督理京省錢法戶部右侍郎王弘祚揭帖」,檔案 3742 (順治 11.5)。
「山西巡撫陳應泰揭帖」,檔案 3146 (順治 12.1)。
「山西巡撫白如梅揭帖」,檔案 3149 (順治 13.12)。
「江南總督馬鳴佩題本」,檔案 3148 (順治 13.3.3)。
「宣大山西總督盧崇峻揭帖」,檔案 3150 (順治 14.4)。
「江南江西總督郎廷佐揭帖」,檔案 3151 (順治 14.2)。
附註:a 臨清局自十年八月起至年底獲息之數。
b 此為山東等十二省鎮獲息之數。
c 此為山西等省鎮十三年連關獲息之數。
至於戶部的寶泉局,也一樣有鼓鑄獲息的報告。檔案中存有順治十年(1653) 及十二年(1655)的記錄,列於表 25。由表 25 可知,在順治十年,戶部寶泉局鼓 鑄的利息是百分之二十二,而十二年僅有百分之十九,已略減少。各省的情形雖 然不能得其詳,但知順治十三年,陝西、湖廣、河南、宣鎮、薊鎮、江南、浙江 等處獲息俱屬虧少。22 利息虧少的原因,除了爐匠工料費增加之外,可能與銅 價更有關係。以山西一省為例,大同鑄局二萬兩為鑄本,在順治二至四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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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依次見「戶部尚書巴哈納題本」,檔案 3127 (順治 5.4.15);「山陝四川縣王來用揭帖」,檔案 3240 (順治 8.6);「山西巡撫申朝紀揭帖」,檔案 3137 (順治 4.8);「福建巡撫張學聖題本」,檔案 3141 (順治 9.1.15);「宣大山西總督修養量揭帖」,檔案 3139 (順治 8.閏 2);及註 20。「督理京省錢 法戶部侍郎朱之弼揭帖」,檔案 4147 (順治 13.2.10)。
22 「江西總督郎廷佐揭帖」,檔案 3131 (順治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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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獲息十萬餘兩。23 陽和鑄局亦以二萬兩為鑄本,自順治十年十月至十四年 十一月,四年共獲息四萬四千餘兩。24 而陽和鑄局於順治十三年移往大同。25 故 以鑄局所在地論之,銅的來源不受鑄局距產地遠近之影響,然而利息之減少,可 能因銅價之高漲,以致於銅少而少鑄,利息也相對的減少。由以上討論可以說,
順治年間鼓鑄有獲息,但最初獲息較多。
表 25 戶部寶泉局鼓鑄本息 (單位:銀兩)
種類 順治 10 年 百分比 順治 12 年 百分比 鑄成之錢值銀 270,336.0 100 250,229.760 100 銅本銀 159,521.5 59 146,382.500 58 爐匠工料銀 51,240.0 19 59,867.425 23 淨獲息銀 54,547.5 22 43,977.835 19
資料來源:「戶部尚書車克題本」,檔案 3144 (順治 11.6.13)。
至於鑄息的用途,大都用於搭放官俸與兵餉。順治十二年,定制錢配給俸餉 之例如下:
戶部議言:制錢日廣,請於每年二月、八月,以局錢半成配給官俸及兵餉。
其各省兵餉等項亦令以制錢按成搭放。從之。26
下面再以檔案中所見舉一例,以說明實施之情形。根據宣大山西總督盧崇峻奏報:
宣鎮鑄局順治十二年獲息銀 7,096 兩,又十二年舊管錢息銀 4,873 兩,俱儘數抵 放十三年官兵月餉。27 宣鎮的這一萬一千餘兩與順治十三年全國需餉二千二百 萬兩相比,28 簡直是滄海一粟,但是,在兵餉虧欠的時候,只以一鎮而論能有 此數,也許就有解決局部困難的功用。清初在各地方廣開鑄局的用意,大概就是 基於這種局部自給的功用。不過,以制錢搭放兵餉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根據一 篇戶部的殘題本說:
士卒隸伍專資月餉。但近例給發餉銀或三七搭錢,二八搭錢。官發制錢每 一千文作銀一兩,民間通行每二千文作銀一兩。有司因錢法參差,非不申 嚴,而民間視市價以為趨向,終難畫一。兵丁領錢二文充一文之用,腳價 尤費不貲。且遇放餉之際,兵丁欲照定價行使,民間堅以時價出入,執紛 紜,更妨民業,揆之兵民均有未便。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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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戶部尚書巴哈納題本」,檔案 3127 (順治 5.4.15)。
24 「失名宣大總督揭帖」,檔案 3153 (順治 15 年)。
25 《清朝文獻通考》,13/4968。又見「宣大山西總督張亦錫揭帖」,檔案 3132 (順治 13.11)。
26 《清朝文獻通考》,13/4968。
27 「宣大山西總督盧崇峻揭帖」,檔案 3150 (順治 14.4)。
28 「戶部尚書孫廷銓題本」,檔案 2846 (順治 13.閏 5.15)。
29 「戶部殘題本」,檔案 2842 (內有順治 12.2.23);參見《皇清奏議》,10/32b,「杜漺敬陳兵民之 困疏」(順治 12 年),疏內說到浙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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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以制錢搭放兵餉的原意在解決缺餉的問題。但因銀貴錢賤,以市價低賤的制 錢搭放兵餉,兵丁在表面上已領到餉,然實際使用時卻因錢賤而發生問題。官方 利於仍官價發錢,錢愈多而愈賤,造成惡性循環。這是主張鼓鑄籌餉者所未顧慮 到的。
此外,因銀貴錢賤而造成私鑄之風盛行,私鑄盛行則制錢愈壅。清朝政府曾 注意到這個問題,當時的對策是禁私鑄及減官爐。關於私鑄,大家的意見是一致 認為要嚴禁。《清朝文獻通考》詳載懲罰私鑄的辦法。30 檔案中亦存有若干查獲 私鑄的案件,首犯或斬首,或梟示,不可謂不嚴。31 然徒有峻法,若是錢賤的 情況沒有改變,私鑄仍舊難以遏止。至於減爐,戶部科臣之間意見並不一致。反 對減爐的,可以戶部右侍郎王弘祚為代表。他說:「大小九卿會議俱稱錢價貴賤
此外,因銀貴錢賤而造成私鑄之風盛行,私鑄盛行則制錢愈壅。清朝政府曾 注意到這個問題,當時的對策是禁私鑄及減官爐。關於私鑄,大家的意見是一致 認為要嚴禁。《清朝文獻通考》詳載懲罰私鑄的辦法。30 檔案中亦存有若干查獲 私鑄的案件,首犯或斬首,或梟示,不可謂不嚴。31 然徒有峻法,若是錢賤的 情況沒有改變,私鑄仍舊難以遏止。至於減爐,戶部科臣之間意見並不一致。反 對減爐的,可以戶部右侍郎王弘祚為代表。他說:「大小九卿會議俱稱錢價貴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