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上三節我們大體可以明白,清朝承襲了明朝的制度以後,其間之因循與 改革。這一節所要討論的,就是基於這些原則,清初田賦及丁銀的收入與國用的 關係。首先要說明的是本節所用數字資料的性質。根據何炳棣先生的研究,他認 為清代官方記錄的耕地面積及人丁戶口,都不是眞實的數字,而只是視為繳納賦 稅的單位而已。66 不過,它們作為繳納賦稅的單位是否就完全可信,這個問題 是需要稍加考慮的。以現存可見的材料而論,史語所的清初內閣大庫檔案應該是 最好的。可惜所存的一些有關大計的檔冊,數目既已不多,而更可惜的是僅存前 面的公文,而後面所附的錢糧冊皆已不存。67 另外有一些考成的題本,內容是 奏報州縣官完欠的分數,作為參罰的依據,但年份省份也不完全。所以這些原始 的材料並不適於用來印證官書上數字之可信程度。至於清初的賦役全書,筆者尚 未得見,因此也還不能用以解決問題。由於這些困難,本節引用清代官書的數字,
關於土地面積及人丁戶口就認為它們是繳納賦稅的單位,而繳納的銀數及其他實 物,既使不能確信為實徵於百姓之數,至少也可視為財政上徵收的數字。
先說田賦的收入。中國傳統的田賦科則是很複雜的,大抵是依據田地的種類,
土壤的肥瘠,定為三等九則,甚至於更細的科則。68 在此不想細列各地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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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徐珂,《清稗類鈔》(上海:商務印書館,1917),第四冊,度支類,頁 6。
66 Ping-ti Ho,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p. 35; pp. 101-135。
67據現在已整理的檔案,關於大計朝覲者,順治七年以前僅有十件,且不關錢糧之事。順治十年 大計報告六至九年錢糧,所存件數最多,計山西 22 件,湖廣 13 件,直隸 47 件,江南 32 件,
陝西 19 件,河南 32 件,山東 23 件,江西 20 件,浙江 8 件,福建 12 件。都以州縣為單位。
既使錢糧冊皆存,因為所存之件數所包括之州縣仍舊太少,無法看出全國情形。順治十二年報 告十至十二年的錢糧,總共僅存 33 件。順治十六年存 23 件,而其中大都不關錢糧之事。錢糧 冊之離開史語所,參見李光濤,〈記內閣大庫殘餘檔案(下)〉,《大陸雜誌》11 卷 6 期(1955),
頁 23-24。
68各省田賦科則,見《清朝文獻通考》,1/4855-4857。至於分等分則之瑣細,參見周金聲,《中國 經濟史》(臺北:永信印刷局出版,1959),第四冊,頁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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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科徵標準,在此所要討論的是全國田賦收入的概況。根據《清朝文獻通考》的 記錄,將順治十八年(1661)及康煕二十四年(1685)各省田地及田賦列於表 5。
表 5:清初順治康煕年間的田賦
95,344,513 4,602,739
米 2,745,113 石
79,335,371 1,088,597
南糧 238,582 石 總計 549,357,640 21,576,006 6,479,465 石 707,843,001 24,449,724 4,431,131 石
資料來源:《清朝文獻通考》,1/4860-4861,2/4865-4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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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少,很難折算來與清初的田賦相比。而明末的記錄,僅知《明神宗實錄》記載 萬曆四十七年七月甲午(1619.8.22)戶部侍郎李長庚(1595 年進士)奏稱:「職查會計 錄,每歲本折所入計一千四百六十一萬兩。」72 這個數目與張玉書(1642-1711) 所記順治八、九年(1651-1652)的歲入額賦一千四百八十五萬九千有奇,73 相差 不遠。不過,在此必須注意,這兩個數目所指的只是戶部的歲入,而表 5 所列則 包括了各省存留及解部的總數。了解這一點,我們才能明白,為什麼《清世祖實 錄》記載順治八年共徵銀二千一百十萬零一百四十二兩,74 較之張玉書所記的 相差很多,《清世祖實錄》的記錄雖沒有分明地丁,但下面我們要講到清初丁銀 的數額總在三百萬兩左右,而順治初年恐怕尚不及此數,所以《清世祖實錄》的 記載除去丁銀後,仍然較張玉書的記錄為高,這便是由於前者包括了各省存留的 數目。這一點我們可以另從《清世祖實錄》得一證明:順治十一年(1654)戶部地 丁項下為 14,803,884 兩,而各省存留共 8,371,696 兩。75 再者,《清聖祖實錄》
記順治十八年(1661)共徵銀 25,724,124 兩,康煕二十四年(1685)共徵銀 27,210,649 兩,76 兩個數字與表 5 所列兩年的總數相比,《實錄》所記的較多,也是因為包 括丁銀在內。釐清了這些不同的數字間的關係,可助我們下面討論地丁之收入與 國用的關係。至於清初田賦的增加,顯然與社會漸漸安定,荒田日闢有關。清初 政府很注意墾荒的政策,以勸墾的多寡列入州縣官員的考成。77 所以田賦隨著 荒田日闢而有所增加。
再說丁銀的收入。由於缺乏明末丁銀數額的記錄,無法將明末與清初相比較。
下面就以順治十八年(1661)、康煕二十四年(1685)、康煕五十年(1711)、雍正二年 (1724)、及乾隆十八年(1753)的記錄列於表 6,以說明清初丁銀收入的一般情形。
表 6:清初丁銀的收入
年份 丁數 a 銀數 (兩)c 順治 18 年 (1661) 21,068,609 3,008,905 康煕 24 年 (1685) 23,411,448 3,136,932 康煕 50 年 (1711) 24,621,334 3,117,993b
雍正 2 年 (1724) 25,284,818 3,291,229 乾隆 18 年 (1753) 102,750,000 3,295,359
資料來源:《清朝文獻通考》,19/5023-5029。
附註:a. 根據《清聖祖實錄》,5/23b;123/23b,所記順治 18 年人丁戶口為 19,137,652;康煕 24 年為 20,341,738,皆較上表所列者少。
b. 康煕年的數目係據朱學勤《結一廬遺文》(光緒三十四年刊本) 卷上/58a-59b 所記各省 之數相加而得,未計入遇閏加徵之數。
c. 除銀之外,少數納米豆,在此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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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明神宗實錄》,584/18b-19a。
73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29/26b。
74 《清世祖實錄》,61/16b。
75同上,84/26b-27b。
76《清聖祖實錄》,5/23b;123/23b。《東華錄》所記同。參見朱偰,《中國財政問題》(上海:商 務印書館,1933),頁 62-70,依《東華錄》之記載列出順、康、雍三朝每年之歲入。《實錄》
亦有記載,今將兩者對校並無大差異。
77《清朝文獻通考》,2/4863-4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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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Ping-ti Ho,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p. 35。
79《清朝文獻通考》,19/5024。
80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28/10a-b。
81《清朝文獻通考》,19/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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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 7 中可以看出,丁銀最多的是山西、直隸、山東、陝西四省,都在北方。這 四省丁銀較多並不是由於人口多的緣故,這一種看似矛盾的現象是由於明末以來 的一條鞭法運動,在北方進行得較南方遲,並且在清初北方的省份對於戶與丁的 編審仍然較嚴格的實行。江蘇人口素稱最多而丁銀反少,是因為在明末有些地方 丁銀的負擔就幾乎已經完全併入田賦。82 總之,清初丁銀未併入田賦以前,丁 銀的收入就已相當固定,變動幅度不大,維持每年三百萬兩左右。
至於地丁之收入與國用的關係,在此擬將順治康煕年間分為兩期來討論。兩 期以康煕二十二年(1683)作為一個分界,因為這一年臺灣歸入清朝的版圖,清人 入關以後的征戰終告一段落。
在前一期中,清朝國用的情形,按照當時人的看法是處於國用不敷的狀態。
當時國用不敷的主要原因是軍餉浩繁。例如,順治九年(1652)禮科給事中劉餘謨 (1643 年進士),順治十三年(1656)工科給事中王命岳(1608-1667),分別提出了當 年收支不敷的情形。83而大學士張玉書(1642-1711)〈紀順治間錢糧數目〉一文所 記的與劉、王二氏分別所記的相同,不過他合而言之,更適於作為代表,他說:
方順治八、九年間,歲入額賦一千四百八十五萬九千有奇,而諸路兵餉歲 需一千三百餘萬,加以各項經費二百餘萬,計歲出至一千五百七十三萬四 千有奇,出浮於入者凡八十七萬五千有奇。至十三年以後,又增餉至二千 萬,嗣又增至二千四百,時額賦所入,除存留項欵外,僅一千九百六十萬,
餉額缺至四百萬,而各項經費猶不與焉。84
這一段所說的「額賦」就是指存留各省以外,戶部地丁項下的收入,這一點前面 已經說明過了。由此可以說順治年間地丁的收入,並不敷國用之需。當時國用最 大項是兵餉,據魏源(1794-1856)《聖武記》云:「順治十七年,部臣奏計雲南省 俸餉歲九百餘萬,……加以閩粵二藩運餉,歲需二千餘萬,……天下財賦半耗於 三藩。」85 這種軍餉浩繁的現象,在康煕的早期仍舊存在。康煕六年(1667)湖廣 道御使蕭震(1652 進士)疏言:「國用不敷之故,皆由於養兵。以歲費言之,雜項 居其二,兵居其八。」86 在三藩之亂平定前兵餉佔國用的比例一直是很大的。《聖 武記》雖未記載平定三藩所用的餉銀,但記載「康煕時征剿吳逆,各省滿漢大兵 調至四十餘萬。」87 可以想見用餉之鉅。兵餉之削減必待三藩之亂平定及臺灣 歸入版圖以後,朱學勤《結一廬遺文》記載:
康煕二十六年,部撥各省兵餉一千三百六十三萬三千九百兩,米一百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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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見 Ping-ti Ho,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p. 28-32。
83 《皇清奏議》,5/26a,劉餘謨〈敬陳開墾方略疏〉;又「戶部尚書孫廷銓題本」,檔案 2846 (順 治 13. 閏 5. 15)。
84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29/26b。
85魏源,《聖武記》(道光二十七年刊本),2/2a-b。
86《清聖祖實錄》,24/3b。
87魏源,《聖武記》,11/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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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萬二千五百石,豆七萬餘石,草三百餘萬束。……按聖祖平三藩、角蒙 古而臣僕之,嘗躬擐甲冑,跋履行間,於兵可謂精且練矣。時額設之兵常 少,雖順治間兵數不可考,以餉額推之,蓋裁減於舊者十之三四,苟守常 而不變,豈非度支之幸哉! 88
由此可以推知,從順治末年至削平三藩以前,清朝兵餉之需總在二千餘萬兩以上。
而當時田賦增加有限,丁銀又趨於固定,所以地丁之收入總不敷兵餉之支出。雖 然我們看到順治十五年以前所欠的兵餉,曾因為民欠錢糧已經豁免,故兵餉也不 必復給。89 這是解決兵餉不敷的一個辦法,但這是消極的,政府也不能長久驅 枵腹之兵為它作戰。所以想法籌措兵餉便是當時財政的急務。不過在此我們所要 指出的就是,這期間地丁收入不敷兵餉的事實,至於籌措挹注之策,將在其他各 章分別討論。
至於康煕中年以後,國內漸漸富裕的情形,由免賦的措施中可以得知一些消 息。我們在免賦一節中所提到的,比因災害而免賦規模較大的免賦措施,也就是 分別豁免各省全年賦額,都是發生在康煕中年以後,這可以做為國富漸充的一個 證明。據清聖祖在康煕四十一年(1702)十一月諭大學士等官員說:「蠲賦為愛民 要務,徵收錢糧,原為國用不足,國用若足,多取奚為?」90 可見大規模的豁免 賦稅正是因為國用已足之故。另外,康煕二十六年(1687)七月大學士等奏稱戶部 請裁公費,而清聖祖的回答是:「目下國計充裕,所爭不在於此,況貧官需此以 資生者甚多,豈可盡裁,著仍照見行例行。」91 這件事發生在康煕二十六年,不 過是三藩平定後之五年,然已有國計充裕之說,可見兵餉需要的份量已經減輕,
至於康煕中年以後,國內漸漸富裕的情形,由免賦的措施中可以得知一些消 息。我們在免賦一節中所提到的,比因災害而免賦規模較大的免賦措施,也就是 分別豁免各省全年賦額,都是發生在康煕中年以後,這可以做為國富漸充的一個 證明。據清聖祖在康煕四十一年(1702)十一月諭大學士等官員說:「蠲賦為愛民 要務,徵收錢糧,原為國用不足,國用若足,多取奚為?」90 可見大規模的豁免 賦稅正是因為國用已足之故。另外,康煕二十六年(1687)七月大學士等奏稱戶部 請裁公費,而清聖祖的回答是:「目下國計充裕,所爭不在於此,況貧官需此以 資生者甚多,豈可盡裁,著仍照見行例行。」91 這件事發生在康煕二十六年,不 過是三藩平定後之五年,然已有國計充裕之說,可見兵餉需要的份量已經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