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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稅關稅與雜稅

第一節 鹽稅

以鹽作為租稅的客體 (Object of Taxation) 在中國有長久的歷史。最早可以 推溯到管仲(西元前 725-645)相齊的時代。1 以後的各朝代雖也有不徵鹽稅之時,

如隋朝與唐初。但大體言之,秦、漢、唐三朝採徵稅或專賣,或徵稅專賣兩者兼 用之制。宋、元、明、清則為專商引岸的徵稅制。所謂引岸制,就是由官方指定 引商,給以引票,向製鹽者購鹽,向官繳納鹽稅,而運銷於指定區域銷售;在此 區域內之人民,不論鹽質之優劣,價格之高低,必須食其鹽而無選擇的自由。2 清 承明制,主要的改變只是政策上的,即是鑑於明末之苛徵擾民,故明令除去天啟、

崇禎間的加派,一以萬曆年間之舊額為準。然而,這只是基於安撫人心而決定的 原則,在實際運用時,還是有一些因循與變革,值得加以探討。

首先,要將清朝的鹽政區域加以說明。前面引述引岸制的特點之一,就是有 一定的行鹽區。清代除蒙古、新疆之外,內地分為十一個行鹽區:長蘆、奉天、

山東、兩淮、浙江、福建、廣東、四川、雲南、河東、陝甘。這種分區大體上是 承襲明制,除了明朝無奉天一區,且廣東之外另有海北,雲南之內又分為四。3 清 代十一個行鹽區的範圍如下:4

長蘆:直隸、河南。

奉天:奉天、吉林、黑龍江。

山東:山東、河南、江蘇、安徽。

兩淮: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

浙江:浙江、江蘇、安徽、江西。

福建:福建、浙江。

廣東: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湖南、雲南、貴州。

四川:西藏、四川、湖南、湖北、貴州、雲南、甘肅。

雲南:雲南。

河東:山西、河南、陝西。

陝甘:陝西、甘肅。

行鹽區的範圍與行政區的範圍顯然並不一致。大體上,行鹽區是以產鹽地為中心,

向其鄰近地區分銷。交通的便利是決定鹽區的重要因素,所以改變鹽區與交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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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馬端臨,《文獻通考》(臺北:新興書局印本),15/149。「至管夷吾相齊,負山海之利,始有鹽鐵 之征。」

2李超英,《財政學》(臺北:正中書局,1963),頁 275-276。

3《明史》,〈食貨四〉,80/1a-b。

4《清史稿》,〈食貨志四〉,頁 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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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的關係。例如,江西的吉安府因距粵千餘里,且有十八灘之險,因而奉准改 食淮鹽,但照粵鹽額課。5 改變鹽區對於商人及一般老百姓皆有利,而且不減少 鹽課的收入,不失為有彈性的措施。

至於管理鹽政的官員,根據《清史稿•食貨志四》,有一段概括的敘述如下:

先是順治二年,世祖定巡視長蘆、兩淮、兩浙、河東鹽政,差監察御使各 一,歲一更代。其山東鹽務歸長蘆兼管,陝西歸河東兼管。十年停鹽政,

專責成運司,尋因運司權輕,仍命御使巡察。康熙十一年復停巡鹽。明年,

巡撫金世德以直隸事繁,請仍差御使,於是,兩淮、兩浙、河東皆復舊制。

旣而兩廣、福建並設巡鹽御使。五十九年仍交督撫管理。6

由這一段可知,清初管理鹽務的官員雖時有更改,但鹽務有專員管理則是一個重 要的事實。鹽課就是由管理鹽務的鹽政等官員向戶部直接奏報的。7 至於擔任巡 鹽御使的人,根據兩淮、山東、河東各鹽法志的記載,大約順治年間皆未任用滿 人,但康熙年間則大都是由滿人擔任。如兩淮,由滿人任御使者三十一人,漢人 僅十二人;山東,滿人三十七,漢人二十七;河東,滿人四十三,漢人二十一,

蒙古人一。又根據《福州府志》記載,巡鹽御使設於康熙三十年(1691),雍正元 年(1723)裁,在三十一任之中,僅有兩任未註明,其餘皆註明是滿洲人。8 巡鹽 御使之多派滿官,大概是與關差多由滿官擔任的意義相似;一方面表示滿洲人的 優越地位,另一方面藉此可以控制鹽稅的收入。

清代的鹽課,據《清史稿•食貨志四》說,在道光(1821-1850)以前分為場課 及引課兩類。場課是徵於鹽之生產者,又有灘課、竃課、鍋課、井課之分。9 大 抵是因各地生產方式之差異而有不同的名稱。以竃課而論,因其分為竃地與竃丁 兩項,其課稅之法可能是比照地丁的辦法。雖然原則上,民地與竃地是有分別的,

但據《山東鹽法志》記載,有民佃竃地的現象,也有民地竃地混淆不清的情形。

而《清朝文獻通考》記田賦之制,山東與浙江兩省的竃地就與民賦田並列。至於 竃丁,我們看到「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原則也適用於竃丁,甚至於丁銀攤 入田賦的措施實行時,也有將竃丁銀攤入地糧的情形。10 由這些事實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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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見《清聖祖實錄》,13/15a。這類情形還有江西的南安、贛州二府改食淮鹽,同上,71/20a-b;

廣西的南寧、太平、思恩三府改食高、廉之鹽,同上,112/16b;江西信豐等縣改食惠鹽,同 上,238/2b;陳州、項城等處改食蘆鹽,見《清朝文獻通考》,28/5101。此外,方志及鹽法志 亦有這類記載,不詳列。

6《清史稿》,〈食貨志四〉,頁 4a。

7《清朝文獻通考》,40/5227。

8《兩淮鹽法志》(嘉慶年間刊本),34/14a-18a;《山東鹽法志》(嘉慶十四年刊本),16/1a-13b;《河 東鹽法志》(雍正八年刊本),6/11b-20a;《福州府志》(乾隆十九年刊本),30/5b。

9《清史稿》,〈食貨志四〉,頁 2b。

10 詳見《山東鹽法志》,8/6a-7a,22a;13/30a。《清朝文獻通考》,19/5026。又《大清會典事例》

(嘉慶年間刊本),33/13b,15b。要附帶說明的是,竃地可能是原來產鹽或長草以煎鹽之沿岸灘 地,後來逐漸變成產穀的田,所以才會有佃竃地的現象發生,參見《畿輔通志》(雍正十三年 刊本),36/10a,則在明嘉靖年間已有這種現象發生。並且根據《河東鹽法志》記載,護池的 灘地有籽粒灘地與小麥變價灘地之別,明顯是種穀的灘地,見 2/1a,灘地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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竃地竃丁與一般地丁有混合的現象。另外,長蘆各場由明代沿襲下來的邊布一項,

在順治十三年改辦引課,可見場課也有與引課相混之現象。11 而雲南按井給票,

徵收鹽課,則井課可以說就是引課。12 所謂引課,是一種包稅性質,引由部發,

歲由運司具文請領,於開徵時由商人按引納課。13 至於清初的引課,大體上是 依照萬曆末年的舊額。在此,把明萬曆年間與清順治年間的引數及引課並列於表 8,以便比較。

表 8 萬曆年間與順治年間鹽引及引課的比較

鹽區 萬曆引數 (引) 順治引數 (引) 萬曆引課 (兩) 順治引課 (兩) 長蘆 180,800 719,550 120,000 191,200 山東 96,100 463,725c 50,000 105,938 兩淮 706,000 1,410,360 600,000 951,933 浙江 440,800 667,153 140,000 300,219e 福建 208,400 12,445 22,000 25,059 廣東 77,200a 59,808d 11,178 16,764 四川 49305b (鹽票 4940 紙) 71,000 -- 雲南 17,800 (按井給票) 35,000 146,109 河東 584,000 409,933 195,000 131,178 陝甘 62,688b 65,440 26,000 96,161 總計 2,423,093 3,817,414 1,280,178 1,964,620

資料來源:

《明史》,〈食貨志四〉,80/2b-4b。《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刊本),177/4a-b,16b,17a;178/2a-b;

179/2a-b,12a-b;180/2a-b;181/2a-b,8a。《畿輔通志》,100/35b;《山東通志》,13/9b;《江南通 志》,81/16b;《勅修浙江通志》,83/17b;《雲南通志稿》,71/6a-b;《兩淮鹽法志》,18/1a-b;19/1a-b;

《山東鹽法志》,9/2a-b,12/2a;《河東鹽法志》,3/1a-b,17b-18b。

附註:a 廣東、海北兩區合併計算。

b 四川及陝甘,據《明史・食貨志》所記,原為斤數,今以二百斤為一引折算。

c 山東順治引數,據《清會典事例》為 463,737 引,據《山東通志》與《山東鹽法志》則 如表中所列之數。

d 據《會典事例》,兩廣正鹽 544,542 引,分行廣東 41,808 引,廣西 18,000 引,前面總數 顯然錯誤。又因各處引課不同,以平均值計之。

e 浙江之引數,會典與通志同,然其課數,據通志爲 237,951 兩,較表中以每引額課與引 數相乘而得之數為少。

由表 8 可知,順治年間的引數及引課較萬曆年間為多。因為《明史•食貨志》所 記田賦之數曾明白的標示是萬曆六年(1578),在鹽課中並未言明時間,但將表 8 中之數視為萬曆初年的數目當無大誤。如此我們可以明白,清初徵稅的原則是根 據萬曆末年之數額。並且由於各地歸入清代版圖的先後不同,表 8 所列順治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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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長蘆各場在明朝有邊布折價銀一萬餘兩,順治十三年改成辦納 176,774 引,每引課銀六分五釐,

共 11,490.32 兩,見《畿輔通志》(光緒十年刊本),100/25a-b。又兩淮竃戶領蕩地十二畝,辦 鹽一引,見「兩淮巡鹽御使張瑃揭帖」,檔案 4200 (順治 9.8)。

12 《雲南通志稿》(道光十五年刊本),71/6a。

13參見 Ping-ti Ho, “The Salt Merchant of Yang-chou,”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Vol. 17 (1954), p. 196; 曾仰豐,《中國鹽政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頁 22,頁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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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數目並非全是初年之數,如廣東是十一年,雲南是十七年。再者,因《大清會 典事例》的記載只有引數與每引的課額,故引課總數是以兩者相乘而得,並以各 省通志或鹽法志為佐證。這些總數與實徵之數有多少差別,則現在還不能確定。

雖然在檔案中有若干奏銷鹽課的奏摺,但由於零碎與時間長短不一,不能一一作 為訂正之依據。所以在此姑且以此一推定之數目來表示引課的收入。不過,將總 數一百九十餘萬兩與《清世祖實錄》所載順治七年鹽課的收入一百七十餘萬兩相 較,兩者相去亦不甚遠。14 因此,這一個數目大體上是可用的。以上是明末清 初鹽課之比較,可以說明清初在這方面的收入較明末為多。

至於清朝鹽課遞增的事實,因《清世祖實錄》與《清聖祖實錄》每年都有鹽 課收入的記錄,我們可以從這些記錄中看出鹽課在遞增的趨勢中略有起伏。下面 就從這些記錄中挑出幾個年份來代表,列於表 9,以說明順治康熙年間鹽課收入 的情形。

表 9 順治康熙年間鹽課收入之增減

年份 引數 引課 (兩) 年份 引數 引課 (兩) 順 1 (1644) 719,550 158,973 康 21(1682) 4,356,150 2,761,258 順 9 (1652) 3,740,623 2,120,014 康 30(1691) 4,335,860 2,797,751 順 17(1660) 4,155,897 2,716,816 康 48(1709) 4,839,597 3,271,228 康 13(1674) 4,069,385 2,487,572 康 60(1721) 5,114,540 3,772,363

資料來源:《清世祖實錄》,12/15b,70/32a,143/19a;《清聖祖實錄》,51/24a,106/25b,153/30b,

240/23a,295/23b。

由表 9 可以看出,在增加的趨勢中最明顯的一次降低是在康熙十三年(1674),這 是三藩之亂發生後的第二年,因此減少的原因很容易明白,這是由於三藩佔據地 區鹽課不入戶部之故。清廷應付三藩之亂造成的鹽課損失,是在可控制的地區實 行加課,這點一留待下面再述。在此要說明的是,鹽課增加在清朝是一種常態。

王慶雲曾指出清初鹽課遞增是由於各省漸歸版圖。15 但這只限於說明從入關至 統一全國之階段。至於《清朝文獻通考》所云:

[順治]十六年,行鹽四百餘萬引,固由昇平之後戶口日增,民食漸廣。亦 以我朝鹺政之寬,將故明加派名色盡與蠲除,無積引套搭之苦,無常股存 積之名,無薪餉、練餉追呼徵繕之擾。場竃煎晒可以當耕鑿之勤,自食其 力,而商賈出湯火之後,額徵旣減,亦自易於轉輸。是以行銷旣遠而課額 日增。16

由這一段話可知,除清朝政府所標榜的革除明末加派的新措施外,逐漸安定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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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清世祖實錄》,51/13a。

15 王慶雲,《石渠餘紀》,5/26b。

16 《清朝文獻通考》,28/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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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數目之多寡,但可以看出,長蘆、山東、河東、兩淮、兩浙、福建、廣東、

甘肅等鹽區,鹽課歲出之外皆有盈餘,盈餘部分皆解部或協撥鄰省;廣西、四川、

甘肅等鹽區,鹽課歲出之外皆有盈餘,盈餘部分皆解部或協撥鄰省;廣西、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