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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順治康熙年間的財政平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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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康煕年間的財政平衡問題(1644-1722)

劉翠溶 本文原稿為作者在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撰寫的碩士論文(作於 1965-1966 年間),由李宗侗 教授指導;後由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會出版為研究論文第 127 種 (臺北: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 金會,民國 58 年 8 月初版),165 頁。唯出版時,作者已赴哈佛大學進修,未能親自校對,故錯 誤甚多,現已儘量改正,並補上相關歷史人物的生卒年。 目錄 第一章 序論:清初社會經濟概況 第一節 人口的增加 第二節 一般人的生計 第三節 重開海禁與白銀的流入 第四節 銀錢比價 第二章 順治康熙年間減免賦稅的過程 第一節 清初的稅額以萬曆末年的額數為依據 第二節 賦稅的豁免 第三節 丁銀數額的固定與攤入田賦的過程 第四節 田賦及丁銀的收入與國用的關係 第三章 鹽稅關稅與雜稅 第一節 鹽稅 第二節 關稅 第三節 雜稅 第四章 皇室的財政 第一節 內務府與戶部的關係 第二節 皇莊 第三節 皇商 第四節 順治康熙年間宮廷之撙節與內帑之使用 第五章 其他挹注之計 第一節 鼓鑄的利息 第二節 各種物料及白糧折銀 第三節 捐納及贓罰納贖 第四節 裁節地方的存留 第六章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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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順治康熙年間的財政平衡問題 第一章 序論:清初社會經濟概況 明末清初正好包括了西元整個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的初葉。這時美洲尚在殖 民地時代,歐洲尚未發生工業革命,但是在重商主義(Mercantilism)潮流下,西歐 各國的商船揚帆海外,將南洋劃入殖民地範圍,而古老的中國是他們通商的重要 目標。東鄰日本這時正當德川幕府時代(1603-1867)初期,在國內有一段和平安定 經濟進步的時期。北邊的俄國則開始向西伯利亞擴張勢力,並且就在這期間和中 國訂立了第一次條約――尼布楚條約(康煕二十八年,西元 1689 年),其中有外 交的協定,也有商務的約定,一般都說這是近代中國與外國簽定的唯一平等條約。 先大略環顧一下當時的世界,也許可以襯托出中國所處的地位,藉以幫助我們了 解在中外接觸尚未引起劇烈衝突之前,中國的經濟發展。但本章並不能討論經濟 發展的各方面,而只能挑出幾個現象作為討論清初順治康煕年間(1644-1722)國家 財政的背景。 第一節 人口的增加 當明清之際,由於明末的衰亂,苛征擾民,盜賊鋒起,再加上滿洲人的入侵 與征服,戰火所及,田地荒蕪,人口逃亡。我們雖不能確知當時全國殘破的程度, 然而若干當時人的實地觀察透露了一些荒殘的消息。例如,洪承疇(1593-1665) 在順治三年(1646)奏報安徽的情形,說道: 查潛山縣,原額地三千二十頃八十二畝,內見在成熟地八百十六頃八十一 畝;見存人丁計一千六百四十丁,餘皆死亡,無從稽查。太湖縣,原額地 四千一百九十六頃八十四畝,內見在成熟地一千一百畝;見存人丁計三千 五百六十二丁,其餘死亡。1 再如魏裔介(1616-1686)在順治年四年(1647)記山東費縣的情形,說道:「原額丁 四萬,逃亡十七;原地二萬,荒蕪八九;餘丁一萬口,熟地四千頃。」2 但是順 治初年這種荒殘的景象,終於隨著社會漸安定而漸消失。據全漢昇與王業鍵先生 的〈清代的人口變動〉一文所說,順治年間(1644-1661)人口增加的速度輕微,而 康煕年間(1662-1722),尤其是三藩之亂平定(1681)以後,人口的增加率很可能要 比十八世紀還來得快。3 至於當時人口的總數,據何炳棣先生研究明清以來中國 的人口,提出的結論如下: __________ 1 《洪承疇章奏文冊彙輯》,國立北京大學研究院文史叢刊第四種 (1937),「殘餘人少地荒錢糧驟 無所出泣籲破格重免以俟生聚事揭帖」,26/3a。 2 魏裔介,《兼濟堂集》(畿輔叢書本),VII/51a。 3全漢昇、王業鍵,〈清代的人口變動〉《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以下簡稱《集刊》), 第 32 本 (1961),頁 14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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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國的人口在 1400 年約為六千五百萬,到了 1600 年,兩世紀之中約增 加兩倍,為一億五千萬。在十七世紀的第二個二十五年間,中國人口遭受 嚴重的損失,其確實的程度尚無法決定。十七世紀的後半段是緩慢的恢復 期,雖然在 1683 至 1700 年之間,人口增長的速度是增加的,但整個十七 世紀說來並沒有人口的淨增。由於有利的經濟條件與仁慈的政府相結合, 中國的人口從十八世紀初年的一億五千萬增加到 1794 年的三億一千三百 萬,在一世紀之中增加兩倍多。4 這種人口增加的現象,若較之以同時期歐洲的人口,則中國人口增加之速度 超過歐洲。自十五世紀中葉至十八世紀中葉,歐洲人口也有增加的傾向。歐洲人 口在 1650 年大約為一億,在 1750 年為一億五千萬。5 一個世紀之中增加二分之 一。至於日本,在十七世紀中由於長期的安定,人口增加迅速。根據 1721 年的 人口調查結果,日本人口為三千萬,其增加之速度大約在一世紀中增加了百分之 五十。6 這種增加率亦較中國為低。人口增加若尚未達到造成嚴重人口壓力的程 度,那麼增加人口也是富國的政策之一。清朝在乾隆年間(1736-1795)才開始感到 人口的壓力。例如當時米價漸漸高漲,據全漢昇先生研究,這與白銀的大量流入 有關係,但是當時的官員們皆以為是人口增加的緣故。7 然而在清初,地方官奏 報人口增加是政府所獎勵的;8 可見那時人口壓力的問題尚未發生,反而以人口 增加是盛世的表現。 第二節 一般人的生計 清朝雖是滿洲人建立的朝代,然清政府仍舊保持中國過去以農立國的傳統, 以貴粟重農為國家的要務。在清初一個農夫的生計,若以蘇松地區為例,康煕年 間奉命督河的靳輔(1633-1692)曾作了一個報告,他說: 臣訪之蘇松嘉湖之民,知壯夫一丁止可種稻田十二三畝,其歲收粒米,肥 地不過三十餘石,瘠地亦可得二十石。以每人每日食米一升科之,則三十 餘石者可食九人;而二十石者可食五六人。準古證今,原無異也。9 靳輔所作的報告只是一個農夫的生產所能養活的人口,他以為古今之情形沒什麼 不同。但是,關心民生疾苦的清聖祖(1654-1722,1661 即位)在康煕二十八年(1689) 的一次上諭中說: __________ 4

Ping-ti Ho,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 (Cambridge, Mass., 1959), pp. 27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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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bert Heaton,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 (New York: Harper, 1948), pp. 21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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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O. Reishauer and J. K. Fairbank. East Asia: The Great Tradition (Boston: Houghton, 1960), p. 629.

7見全漢昇,〈乾隆十三年米貴問題〉《慶祝李濟先生七十歲論文集》 (1965),上冊,頁 333-352;

及〈美洲白銀與十八世紀中國物價革命的關係〉,《集刊》第 28 本 (1957),頁 51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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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文獻通考》(上海:商務印書館),1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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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民生計最多苦辛。今人動稱耕九餘三,談何容易。農家終歲勤勤,幸遇 有秋而穀價又賤,欲辦八口衣食與來歲耕種之資,猶恐不足,安得寬然有 餘? 一遇歉歲,不免顚連困苦矣。10 到了康煕四十三年(1704),國家承平已有二十餘年,但清聖祖根據他屢次巡幸, 諮訪民生利弊所得的印象,告諭他的大臣說: 小民力作艱難,每歲耕三十畝者,西成時除完租外,約餘二十石,終歲衣 食丁徭所恃惟此。……約計小民有恆業者十之三四耳,餘皆賃地出租,所 餘之糧僅能度日,加之貪吏苛索,蓋藏何自而積耶?11 以上這兩段清聖祖的話道出了小農夫生計之艱苦,旣使是在承平之時,佔了農夫 大多數的佃農,他們的生產所得也只夠度日,談不上積蓄。至於自耕的農夫,據 包世臣(1775-1855)《安吳四種》的記載: 農民治其業,自非歲時伏臘省祠墓,通親戚,則晴事耕耘,雨勤織績。赤 背而薅草,跣足而犂冰,出入見星,工作常倍者為上農。自耕其田,歲息 錢不過十四五千文。其佃耕與罷弱者可知也。12 這段話記載於嘉慶六年(1801),然而,可作為了解清初農民生計的參考,情形大 概相差不遠。由這一段話可以知道,一個自農耕比別人加倍的努力,而一年的收 益也不多。除了這些小農夫之外,田連阡陌的地主無疑的過著充裕的生活,不必 細述。上面我們舉蘇松地區農夫的生計為例,在此可以再舉淮南一帶農夫的生計 來相對照。據孫宗彝(1612-1683)〈高郵州志小序〉說道: 郵無商賈,依田以生,雖士亦農也,服耕力穡而外,絲枲筐篚油炭蠟鐵竹 楮之利,地著者無與焉。惟克有秋,饔飱于斯,養老育孤弔死問疾亦于斯。 歲或不登則皆不克舉。……或減組或蠲租焉,而土役不免也。生于田者不 如其無田也。離鄉輕家不能禁矣。13 淮南與江南是相鄰的地區,但兩者的景象卻相去甚遠,孫宗彝在康煕年間所作的 〈責田詩〉把這一點表現得甚為明顯,其詩云: 吳民雜纂組,淮南僅種穀。吳田畝二鍾,淮南歲兩斛。況復多污萊, 五年一成熟。繁華名勝區,千里差同俗。那知此一方,為目不為腹。 豐年名富兒,荒年卽焭獨。荒歉萬事非,豐年十端哭。纔罷打場歌, 旋聞長歎續。正稅曾幾何,供辦相什伯。宿債未得償,徭役何時復? 國恩有蠲除,胥吏肆貪贖。多寡是耶非,止憑算手畫。知之不敢問, __________ 10《清聖祖實錄》,142/4b-5a。 11同上,215/2b-4a。 12包世臣,《安吳四種》(道光二十六年刊本),25 上/30a。 13孫宗彝,《愛日堂全集》(康煕年間刊本),文集 5/1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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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之懼生毒。俛首復奚辭? 賤糶毋賤蓄。倉庾一朝空,媍子夜仰屋。 水耨與火耕,幾搏唇沾粟。上戶質衣衫,下戶屠牛犢。有手淘河泥, 有足曳艫舳。祁寒任爾僵,暑雨任爾觸。溝壑及道塗,時辭死屍伏。 念之不可甘,皆是田為戮。欲逃籍在官,將弁何方鬻。遺田便遺寃, 祖父知不足。14 這首詩是淮南農民生活的寫照。我們看到最後他甚至抱怨祖先留下的田產,這種 「離鄉輕家」的願望與行為,與「安土重遷」的觀念多麼不同! 正因為以一個純 粹務農的環境與附近「雜纂組」的環境相對照,農民的生活顯得更為暗淡,而其 困苦顯得更為尖銳。這個實例也告訴我們,除了農業之外,在清初維持人民生計 更賴工商業。這種現象並不止限於江南一帶,而是在整個中國。關於從明末至清 初國內貿易的發展,何炳棣先生在他的中國人口大著中,曾對這一個問題加以討 論。他認為由於工商業的發展,清初的經濟情形卽使有點不如歐洲的那樣彩色斑 爛,卻是相當的複雜,而足以應付國民基本的與人為的需要。15 由於維持人民生計不是完全依賴農業,政府向人民的徵稅因此也不必一定要 全賴農業之所得,這一點可以再用江南的情形為例來說明。陳其元(1812-1882) 在《庸閒齋筆記》中記載了一段乾隆年間(1736-1795)江南的情形說: 嗣是承平百餘年,海內殷富,為曠古所未有。江蘇尤東南大都會,萬商百 貨,駢闐充溢,甲於寰區。當是時,雖擔負之夫,蔬果之傭,亦得以轉執 事,分其餘潤。無論自種佃種,皆以餘力業田,不關仰給之需,遂無不完 之賦。故乾隆中年以後,辦全漕者數十年,無他,民富故也。16 而《安吳四種》也說:「東南杼軸之利甲天下,松太錢漕不誤,全仗棉布。」17 可 見政府的稅課原是以農業的生產為客體(object),但事實上,是由工商業所得來 完納。這種現象在清初順治康熙年間大概已經存在,雖然未有直接的資料可以證 明,不過,乾隆時的情形至少告訴我們,前此可能只有程度上之差別,因為盛世 非一日可成。 再以康熙初年逐漸有人提出尚儉的呼籲來看,也許可以加深對當時社會經濟 情況的印象。例如康熙四年(1665),浙江總督趙廷臣(?-1669)〈崇尚節儉疏〉云: 竊見邇來風俗奢侈,衣服極其華麗,飲食極其珍錯,器具極其精工,屋壁 極其精美,婚嫁祭葬之事,富者罄囊,貧者稱貸。……若不早挽回,則濫 觴不已,物力竭而凋敝乘之。彼愚民何知? 俟其窮困而議撙節,晚矣! 18 __________ 14孫宗彝,《愛日堂全集》,詩集 1/10a-b。 15

Ping-ti Ho,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chapter XI, pp. 196-208。並參見何炳棣,《中國會 館史論》(臺北:學生書局,1966),頁 39-40。

16陳其元,《庸閒齋筆記》,筆記小說大觀第 11 本 (臺北:新興書局影印),6/8a。 17包世臣,《安吳四種》,26/3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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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又如,康熙十二年(1673),貴州道監察御史魏象樞(1617-1687)云: 邇來民間用度之奢靡,器物之淫巧,種種沿習,未返淳樸。其耗民財而壞 人心者,莫如戲園戲館而已。……皇上躬行節儉,天庖玉食,歲用無多。 民間妄費,反無所限,亦何以為四方之觀耶? 況飯店酒館處處便民,則戲 園為糜費之地,所當嚴禁者也。19 這兩段記事,一是京師,一是江南;一南一北,大抵都是都市裡的情形。崇尚節 儉素來稱為美德,尤其在農業社會,民間用度充足更賴節儉。但換一個角度來看, 一般人都能過奢侈的生活,鋪張各類慶典,其間雖有習俗與心理因素,但實際還 是基於他們的經濟能力。趙、魏二氏在康熙初年就提出這種尚儉的呼籲,固然一 方面有警惕之意;另一方面正表示當時民間已漸漸富足。並且由他們所謂器物之 淫巧與精美,可知當時工藝之發達;而酒館戲園更足以反映繁華的都市生活。 最後,從物價方面來看,也可以推測清初一般人民的生計。關於清初的物價, 尤其是國民糧食所賴的米價,全漢昇與王業鍵先生曾作過數篇專門的研究,因此 我們可以引述他們的研究成果,不必再從資料上多作贅言。糧食為人人所必需, 而在一個以農業為主的社會,其產品大部分是糧食,一般的物價也都隨著糧價而 變動,所以糧價的變動足以代表一般物價的情況,作為國民經濟生活的指標之一。 以江浙地區的米價而論,自順治初年至康熙中葉,約自十七世紀中葉至末葉的半 世紀間,米價水準不斷下跌是這一個時期的特色。這種趨勢與社會秩序的逐漸恢 復、荒地的開墾、以及海禁銀少,都有關係。自康熙末葉至乾隆末期,約相當於 整個十八世紀,尤其是十八世紀下半的乾隆時期,米價急劇上升,造成所謂「物 價革命」。若以雍正年間(1723-1735)全國大部分地區的情形來觀察,則米價只有 季節性之變動,如俗所謂「青黃不接」的現象,而無長期的趨勢存在,故無全國 性缺米的現象;由此可以推知十八世紀初葉中國社會經濟相當穩定。不過,因為 中國幅員廣闊,各地區的經濟條件容有差別,故其間米價的水準也有差異,顯示 出各地區人民所得及生活水準高低不同。例如,以米價的差異可以看出,在雍正 年間蘇杭一帶的人民生活水準最高,長江流域次之,西南一帶又次之。20 這種 地區間的差別在雍正以前大概也是存在的。 第三節 重開海禁與白銀的流入 清朝最初的四十年間,因為鄭氏在臺灣仍與滿清對抗,所以沿海及海外的貿 易暫時呈現停滯的現象,而自順治八年(1651)實行大規模的海禁,到康熙二十三 __________ 19魏象樞,《寒松堂文集》(畿輔叢書本),3/30a-31a。 20見全漢昇,〈清雍正年間的米價〉,《集刊》,第 30 本上 (1959),頁 157-185;全漢昇、王業鍵 〈清中葉以前江浙米價的變動〉,《集刊》,外編四上 (1960),頁 351-357;及全漢昇,〈美洲白 銀與中國物價革命的關係〉,《集刊》第 28 本 (1957),頁 517-550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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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年(1684),即臺灣歸入清朝的第二年,才重開海禁。21 在這期間除了荷蘭及暹邏 的貢舶每五年利用貢期來華貿易外,其他各國都無機會與中國在沿海貿易。22 於海禁政策之施行,不但影響沿海居民的生計,甚至於影響國計。何況在順治年 間及康熙初年,清政府為了鞏固其政權而需大量用兵,當時地丁的收入不敷國用 的支出,於是有人主張開海禁以通財源。主張最有力的是慕天顏(1623-1696),他 在長達千餘言的〈請開海禁疏〉中,詳論與外國貿易是獲取銀子的重要來源,因 為銀子旣已成為賦稅的標準,只有以中國之貨易外國之銀,國課才能賴為運輸, 唯有開禁才是生財之良圖。23 這一番議論很明白的說出了海禁對國計民生都有不 良的影響。清政府雖不能立刻採納實行這種意見,然等到形勢可為,就議定重開 海禁,設立海關。康熙五十六年(1717)曾一度重申南洋海禁,而在雍正二年(1724) 藍鼎元(1680-1733)曾作〈論南洋事宜書〉,其中說到,福建、廣東的居民十之五 六依海為生,他們「造作小巧技藝,以及女紅針黹,皆於洋船行銷,歲收諸島銀 錢貨物百十萬,入我中土。」但海禁以後,「有害而無利,驅工商為游手,彈游 手為盜賊。」若開海禁,則可以「外通財貨,內消奸宄,百萬生靈仰事俯蓄有資, 各處鈔關且可多徵稅課,以足民者裕國,其利甚為不小。」24 開海禁之後,中國沿海南北的通商漸興盛。雍正七年(1729)所修的《寧波府 志》記述說:「自海道旣通,閩商粵賈,舳艫銜尾而至,遂為海濱一大都會。開 市之稅,歲有增益,以資國用,利莫大焉。」25日本學者加藤繁的一篇論文,詳 細討論康熙乾隆年間東北與沿海地區的貿易,指出當時從東北南運的主要貨物是 豆、麥,而從南方北運的主要貨物是布、茶。26 可見海禁打開以後,國內的貿易 多了一條海運大道,對於國計民生皆有利賴。 至於開海禁以後的海外貿易情形,張德昌在〈清代鴉片戰爭前之沿海通商〉 一文所作的結論是:「這期間,中國是居於出超的地位。……銀子的進口是當時 出超情況下的一種自然結果。」27 在這期間來華貿易的外國商船所帶的貨物與 銀子的比例相差很大。據張德昌指出:英國東印度公司初成立的二十年內,每年 平均運出貨物約合一萬五千三百餘鎊,而每年輸出的現銀則約為二萬八千八百餘 鎊。28 這個比例大約是銀二貨一。而以後銀貨之數量相差愈來愈大。在康熙年 間,甚至曾有英船全部攜帶白銀,如摩爾士(H. H. Morse)的書中所記,在 1703 年,有一船至舟山,所載全部為白銀,共二萬鎊;另一船至廣州,帶了三萬鎊的 銀子。再根據他的書中所列,在 1717 至 1721 年間(康熙五十六至六十一年),六 __________ 21 見張德昌,〈清代鴉片戰爭前之中西沿海通商〉,《清華學報》,第十卷第一期(1935): 97-145。 22 王慶雲,《石渠餘紀》(光緒年間刊本),〈紀市舶〉,6/12a-b;參見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臺 中:私立東海大學出版,1950),頁 47-48。 23 見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26/39a-41b。 24 藍鼎元,《鹿州全集》(光緒五年重刊本),初集,3/1a-4a。 25《寧波府志》(雍正七年修,道光二十六年重刊本),12/1b。 26 加藤繁,〈康熙乾隆時代に於ける滿洲と支那本土との通商につて〉,《支那經濟史考證》(東京; 東洋文庫,1953),下冊,頁 595-616。 27張德昌,〈清代鴉片戰爭前之中西沿海通商〉 28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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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之中,到達廣州的英船共有十七艘,所帶的貨物共值四萬六千九百零四鎊,而 銀子共為五十二萬三千鎊,兩者約為一與十一之比。29 可惜其他年份的紀錄, 或不連續,或只有銀貨合計的總值,不能一一計其比例。至於白銀輸入的總數, 僅知在 1708 至 1757 年間,英國白銀輸入中國的數量達六百四十八萬餘鎊。30 當 然,在開海禁以後,前來中國貿易的不只是英船,不過,因為其他國家來華的船 隻所攜銀貨的情形並不清楚,所以不能對清初白銀的流入量有更完整的估計。白 銀流入造成大量的出超,而大量的出超會刺激一國的生產與就業;再加以白銀大 量內流的結果,貨幣流通量增加,物價上升,更促進國內工商業的繁榮,因而也 維持了大量人口的生活。31這是中國在十八世紀時經濟發展的情形,但是海禁開 於十七世紀末葉,因此可以說,十七世紀末年以來的逐漸發展是為十八世紀的盛 世作準備。 第四節 銀錢比價 銀與錢是清代通行的兩種貨幣。錢由官方鼓鑄而成,稱為制錢,通常以「文」 為單位,是一種計數貨幣。銀則不經鼓鑄,使用時以十成紋銀或足銀為標準,以 「兩」為位,是一種計量貨幣。32當銀貴錢賤時,私鑄之風盛行;當銀賤錢貴時, 私銷之風盛行。33由這種風氣的轉移,可以明白民間對銅錢的需求。至於銀子, 由於國內銀礦有限,而海禁打開以後,外國白銀大量流入,除了當作通行的貨幣 以外,並用來製作器皿及裝飾品,成為消耗的物品。34 或者大量的埋藏起來。 例如,《明齋小識》中記載一個故事,說一對操舟為生的夫婦,在一夕之間得到 了銀子七宗,而成為鉅富。這些銀子有的是大盜藏於棺中,有的是藏在沉於水底 的甕裡,有的是穴藏在地中。又記載了一條「種銀子」的故事,描述一位貪恡的 和尚典當了鐘磬鐃鈸,並將所有的銀子交給能種銀子的客人去作法術,希求生出 更多銀子來,結果被騙而負債纍纍。後來有一位名叫徐甲的醫生也同樣被騙。35 這一類的故事反映出民間一般無知的人,相信銀子可以埋在地中藉法術而增多; 由此可知銀子在人們心中所佔的地位。並且由於自明朝以來,賦稅逐漸折銀徵收, 到了清朝,一切賦稅幾乎全部徵銀。36 銀的需要量增加,因此在銀少的地區, __________ 29

H. H. 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n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 (Oxford, 1926), Vol. I, p. 307, Table. 30全漢昇,〈美洲白銀與十八世紀中國物價革命的關係〉,頁 544,第九表。 31全漢昇、王業鍵,〈清代的人口變動〉,頁 150。 32 《清朝文獻通考》 (臺北:新興書局影印本),13/4966;參見全漢昇,〈美洲白銀與十八世紀中 國物價革命的關係〉,頁 519;陳昭南,《雍正乾隆年間的銀錢比價變動》(臺北:中國學術著 作獎助委員會,1966),頁 1。 33楊端六,《清代貨幣金融史稿》(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62),頁 195。 34梁章鉅,《退庵隨筆》,筆記小說大觀第 21 本,7/6a-7a。 35諸畮香,《明齋小識》,筆記小說大觀第 13 本,1/4b-5a;6/5a。 36見顧炎武,《日知錄》(臺北:世界書局,1962),〈以錢為賦〉,11/260-264;《清朝文獻通考》, 13/4968;王慶雲,《石渠餘紀》,4/12a-b。參見劉世仁,《中國田賦問題》(上海:商務印書館, 1935),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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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旣令豐收穀多,百姓仍然甚為困苦。例如,顧炎武(1613-1682)〈錢糧論〉中記述: 今來關中,自鄠以西,至於岐下,則歲甚登,穀甚多,而民且相率賣其妻 子。至徵糧之日,則村民畢出,謂之人市。問其長吏,則曰:一縣之鬻於 軍營而請印者,歲近千人,其逃亡或自盡者又不知凡幾也。何以故? 則有 穀而無銀也,所穫非所輸也,所求非所出也。37 這是顧炎武在康熙二年(1663)到陝西的見聞。38 可以用來代表民間需銀的情形。 尤其是在海禁期間,沒有外銀進口。 清初順治康熙年間的銀錢比價變動正與海禁及銀子的進口有關係。銀錢的比 價以紋銀一兩換錢一千文為標準;如果在一千文以上就叫做銀貴錢賤;在一千文 以下就叫做銀賤錢貴。39 在順治初年,民間還通行外國銀錢,據慕天顏的記載: 「獨記順治六七年間,彼時禁令未設,見市井貿易咸有外國貨物,民間行使多以 外國銀錢,因而各省流行,所在多有。自一禁海以後,而此等銀錢,絕跡不見一 文。」40 一方面,清朝最早鑄的錢,一文重一錢,以七文準銀一分。41 所以在 這時,銀價大概還不甚貴。例如,陝西巡撫雷興(?-1653)奏報順治三年(1646)收 支的銀錢,按其所報銀錢之折價計算,得知銀一兩值錢七百文。42 但是這種銀賤 的現象,在清初為時甚為短暫。順治四年以後,改定以銀一兩換錢一千文的標準。 這一點由戶部寶泉局鼓鑄本息的折價可以得知。43 但是從找到的幾個例子,又可 知順治的後半段,銀價大體上甚貴。例如,順治十年(1653)戶科給事中周體觀 (1618-1680)題本中說:「各處市肆有以一百八九十文為一錢者,甚以二百文為一 錢者。」44 又根據一片大約是順治十二(1655)年的戶部殘題本說:「官發制錢每 一千文作銀一兩,民間通行每二千文作銀一兩。」45 可見銀錢比價高至一比二 十。甚至於順治十三年(1656),有一個西城人告御狀說:「一兩賣錢三千三百有 餘。」他因妄告御狀而受杖責。46 但由此可知民間因錢賤而引起的困境。這種 銀貴錢賤的現象與海禁銀少可能有關,也可能與當時在各地廣開鑄局,因此錢多 而賤有關係。 至於康熙年間的銀錢比價,陳昭南先生在雍正乾隆年間銀錢比價的研究中曾 列表,今轉引於表 1,以便討論。 _________ 37見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29/7a。 38顧氏到陝西之年份據《顧亭林先生年譜》,見《歸顧朱三先生年譜合刻本》(光緒六年刊本),第 二冊,頁 21a。 39楊端六,《清代貨幣金融史稿》,頁 13。 40見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26/40b。 41 《清世祖實錄》,34/10a-b;王慶雲,《石渠餘紀》,5/6b。 42「陝西巡撫雷興揭帖」,檔案 2959 (順治 4.3.28),揭帖中云:銅錢 51100 文,值銀 73 兩。 43「戶部尚書車克題本」,檔案 3144 (順治 11.6.13);又「督理京省錢法戶部侍郎朱之弼揭帖」,檔 案 3147 (順治 13.5.6)。前者云:順治十年鑄成錢 270,336,000 文,值銀 270,366 兩。後者云: 順治十二年鑄過錢 250,229,760 文,值銀 250,229 兩 7 錢 6 分。 44「戶科給事中周體觀題本」,檔案 3117 (順治 10.閏 6.26)。 45「戶部殘題本」,檔案 2842 (順治 12.2.22)。 46「太子太保弘文院大學士圖海等題本」,檔案 3120 (順治 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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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表 1 康熙年間的銀錢比價 年份 銀一兩合制錢數 地區 資料來源 康熙 9 年 1250 京師 姚文然〈請停鼓鑄疏〉,見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 18 年 1250-1428 京師 徐旭齡〈通行錢法疏〉,見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 23 年 800-900 京師 《清聖祖實錄》,卷 116,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丙午條。 27 年 1400-1500 長蘆 《皇朝政典類纂》,卷 80。 29 年 1000 《清朝文獻考》,卷 14。 31 年 1100 郭起元〈廣鑄錢〉,見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 44 年 1400-1500 京師 《文獻叢編》第二輯,〈王鴻緒密繕小摺〉。 59 年 880 京師 《欽定大清會典例》,卷 220,戶部錢法錢價。 60 年 780 京師 同上。 61 年 780 京師 《清朝文獻考》,卷 14。 資料來源:陳昭南,《雍正乾隆年間的銀錢比價變動》,頁 24。 除表 1 所列的以外,可以補充康熙十二年(1673)的一條資料。根據四川道監察御 使魏雙鳳(1658 年進士)的〈詔令斷宜必遵以信功令事疏〉云:「現戶部每發錢一 千作銀一兩,而市肆每錢一千竟作八錢一二分不等也。」47 可知這時銀一兩可 換錢一千二百文左右。 從這些紀錄來看,康熙年間第一次錢貴而銀賤的時間是 康熙二十三年(1684),據《清聖祖實錄》說當時錢少而貴:「皆由奸宄不法之徒 燬錢作銅牟利所至。」48 當時一方面因滇銅尚未開採,「洋銅」尚未大量輸入, 所以銅少而貴,民間燬錢為銅乃可獲大利。另一方面,也因為制錢的重量是一文 重一錢四分,燬錢較易得利。故錢法侍郎陳廷敬(1641-1712)建議改鑄重一錢的制 錢。49 可能由於這次制錢重量的調節,加以海禁打開以後,日本銅大量進口,50 所以,至康熙末年以前,錢價都不再有過昂的情形。至於康熙末年錢價又趨向昂 貴,王慶雲(1798-1862)在《石渠餘紀》中曾經加以評論:「或言康熙間鑄錢最精 而亦最少,不知固由當時之銀易得而價賤也。」51 以上一節所說白銀的大量輸 入證之,這個看法可說是極為正確的。 __________ 47《皇清奏議》,19/26a。 48 《清聖祖實錄》,116/19a-b。 49同上。 50陳昭南,《雍正乾隆年間的銀錢比價變動》,頁 42,日本元祿年間(1688-1710),年輸出銅量曾 高達八萬斤。 51王慶雲,《石渠餘紀》,5/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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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順治康熙年間的財政平衡問題

第二章 清初順治康熙年間減免賦稅的過程*

本章所指的賦稅是包括田賦與丁銀。在以農業為傳統的中國,地丁的收入一 向是國家收入的主要項目。地丁就是田賦與丁銀的合稱,兩者合併的關係可能始 於明末實行的一條鞭法。到了康熙末年雍正初年,各省的丁銀陸續併入田賦,於 是地丁合稱才眞正名符其實。但是在地丁合併的改革完成以前,還有一項重要的 改革,就是所謂「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改革。這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 聖祖諭令各省丁銀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額數為定額,以後增加的人丁,永不加 賦。由於這一措施,才使明末以來漸漸固定的丁銀數額正式的固定下來,促成地 丁合併的完成,使一條鞭法有一合理而公平的結果。1 除了丁銀數額的固定以外, 清初政府亦以豁免田賦為要務,本章要討論的就是這些措施與順治康熙年間國家 財政的關係。 第一節 清初的稅額以萬曆末年額數為依據 清朝初年,政府鑑於明末苛征擾民,終至亡國,為了收拾人心,鞏固政權, 所以在入關後攝政王多爾袞(1612-1650)就告諭全國說:「自順治元年為始,凡正 額之外,一切加派,如遼餉、剿餉、練餉及召買豆米,盡行蠲免。」2 在此所謂 「正額」,一般說是依照萬曆年間的舊額。但萬曆年間長達四十八年(1573-1620), 到底清初所依據的是其初年或末年的舊額呢?當時人稱頌清初薄賦之善政,有的 說「賦役一依萬曆初年條編之例」,有的說「一準萬曆中年舊額」,有的只攏統的 說依「萬曆中則例徵收」。3但《清世祖實錄》中很明白的說,浙江、福建、廣東 是依照萬曆四十八年(1620)的則例徵稅。4 在清代內閣大庫檔案中,也看到以萬 曆四十八年則例為準的命令。如順治五年(1648)「固山額眞公兼戶部尚書英峩岱 題本」云: __________ *這一章曾刊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三十七本第二分(1967),頁 757-777。當時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1 研究明代一條鞭法,以梁方仲最有成績,他在這方面的著作有:〈一條鞭法〉,《中國近代經濟 史研究集刊》四卷一期(1936);〈釋一條鞭法〉,《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七卷一期(1944);〈明代 一條鞭法年表〉,《嶺南學報》十二卷一期(1952);〈明代一條鞭法的論戰〉,《社會經濟研究》一 期(1951)。由於圖書的限制,筆者只得閱讀前兩篇文章,不過 Ping-ti Ho(何炳棣)在他的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 (Cambridge, Mass., 1959) 一書中就以梁氏的研究為基礎,對

這一問題加以討論,見該書第二章。 2 《清世祖實錄》,6/9b-10b。 3 依次見陝甘巡按何承都〈畫一賦政疏〉,收入琴川居士編,《皇清奏議》(都城國史館編者排印 本),5/28a-b;張玉書,《張文貞公集》(乾隆五十七年松蔭堂板),7/20a-b;湖北巡按馬北煃〈請 將屯田王田歸併民田議〉,《皇清奏議》,2/25b。 4 《清世祖實錄》,30/16a;23/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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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各直省錢糧已經本部題奉明旨,俱照萬曆年間則例徵解,即欽遵通行。凡 係萬曆四十六、七、八年加增之數,自應一體派徵解部充餉。近見各處起 解批申俱仍去年舊額,於萬曆年間加增全未言及,果部文未至乎? 抑地方 官藐抗不遵也? 5 另外,有徵收「九釐地畝」的名目。6所謂「九釐地畝」就是萬曆四十六年至四 十八年(1619-1620),連續三次的田賦加派共為九釐而得名。7 這「九釐地畝」在 明朝僅畿內八府及貴州不徵。據順治八年一月庚申(1651.2.1)清世祖親政頒佈的 詔書中,列出兩條,其中一條是:「各省由萬曆年間加派地畝錢糧,順治八年分 准免三分之一。」另一條是:「畿輔地方原未派有萬曆年間加增地畝錢糧」,故分 等免其人丁徭銀。8由此可以證明,除了畿輔地區以外,清初的額賦是依據萬曆 四十八年的則例。最初可能發生前面所引「英峩岱題本」中所說的現象,但是順 治十四年(1657)訂正賦役全書時,明白的規定:「九釐銀原係明時額徵,舊書未 載,今應補入。」9 可見清初政府並未視萬曆末年的加徵為應該除去的項目。再 者,前面所引攝政王的告諭只提及蠲免三餉等加派。而順治年間凡大赦天下,也 都言及:「派徵錢糧俱照萬曆年間則例,其天啓崇禎年加增,盡行蠲免,通行已 久。」10 由以上引證可以確定,清初廢除明末加派僅涉及天啓崇禎所加者,萬 曆末年的加徵則仍在徵收之範圍內,也可以說,清初徵稅所依據的是一個已經加 派過的賦稅結構。 並且清初除明末三餉之弊也不徹底。順治二年(1645)戶部奏言: 故明加派三餉及召買等項,已奉恩詔除免。但三餉之內原非盡派之民間, 有出於裁扣驛站,賓興及官吏柴馬、衙役工食者,宜量留派徵。11 其實驛站等費用也是徵自民間,不過經一番轉折而成為不同的款項罷了,這是除 弊不徹底之一。此外,如江西在順治六年(1652)以前仍徵遼餉,到了六年十月才 奉准豁免。12 浙江因總督陳錦(?-1652)不察明賦役全書的舊額,使紹、金、衢三 府南米,由原來每石改折七錢,改為每石一兩五錢,後雖經浙撫秦世禎(?-?)題請 自順治十二年(1655)開始,每石折十錢,但較舊額仍增三錢。13 到了順治十八年 (1661),清聖祖以幼齡踐祚,鰲拜(1610-1669)等人輔政,八月,有恢復練餉之議。 __________ 5 「固山額眞公兼戶部尚書英峩岱題本」,檔案 3011 (順治 5.1.18)。 6 「戶部尚書固山額眞噶達洪題本」,檔案 3012 (順治 9.8.29)。 7 《明史》(藝文印書館影印本),78/11b。 8 《清世祖實錄》,52/14a-b。 9 《大清會典事例》(嘉慶刊本),149/15b;除了《會典事例》外,又可從方志中找到若干例子。 如《湖南通志》(嘉慶二十五年刊本),36/11b;《江南通志》(乾隆元年刊本),1/3b;《番禺縣志》 (同治十年刊本),19/4b。 10 《清世祖實錄》,41/10b;131/15b。 11同上,17/3b-4a。 12同上,46/18b。 13 「浙江巡撫秦世禎題本」,檔案 3023 (順治 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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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當時計直隸等十三省,土地五百七十餘萬頃,每畝徵銀一分,計銀五百餘萬兩, 限三個月徵完。14 不久,都察院左都御史魏裔介(1616-1686)為此上疏,他說: 今歲司農告匱,議及加派天下地畝錢糧五百餘萬,實為百姓禦災捍患,無 可奈何,非忍於取民財也。近聞直隸各省百姓,莫不輸將恐後,解赴軍前, 然雖勉完此項,而窮苦之民不可名狀,伏祈敕下戶部,速為籌算,每年兵 餉若干,直隸各省正賦若干,如果足用,其加派錢糧,即應停止。15 於是,清聖祖乃諭戶部:「除順治十八年已派外,康熙元年通行停止。」16 這次 加派雖很快就停止了,但加派的舉動,除去貪官污吏自行私派的不論外,政府公 開的以暫時的加派為解決一時之需,這種權宜之策是清政府在避免加賦之名義下 常常採行的。例如《清聖祖實錄》康熙二十四年八月辛丑(1685.9.11)條云: 宿遷縣士民陸爾謐等叩聞,縣有暫加三餉、缺額丁銀、缺額糧地、及曠土 虛糧四項包賠之苦,籲請豁免。戶部以載在賦役全書,徵收已久,應毋庸 議。得旨:「朕過宿遷,見小民窮苦情形,此事爾部再確議以聞。」尋議: 暫加三餉一欵,徵收與各縣同,不便獨蠲。至缺額糧地、續報曠土,悉以 蠲除,其缺額丁銀應暫停徵,以待招徠後起徵。從之。17 由此可見,清初儘管有順治元年的告諭,減輕民間負擔的實惠並非立即可見。誠 如陳登原《中國田賦史》所說,明季之加派,在清初固有嫋嫋之餘音者在。18 第二節 清初賦稅的豁免 清初的政府也像中國以往朝代的治世一樣,實行愛民的仁政。在《清世祖實 錄》及《清聖祖實錄》中有很多免賦的記載,通常是短短的一句話。例如,順治 二年八月癸巳(1645.10.3)條云:「免直隸眞定、順德、廣平、大名本年分水災額 賦。」19 這一類的記載在順康兩代約八十年中,共有九百十三條。為了說明清 初豁免田賦的情形,察其原因,究其範圍,在此,就這些零碎的記錄做成表 2。 由此可知,免賦的主要原因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歉收。除了表 2 所列水、旱、雹、 蝗四種災害之外,尚有少數記載霜、地震、疾疫、颶風所造成的災害。20 __________ 14 《清聖祖實錄》,4/9b。 15同上,5/18b-19a。 16 同上,5/19a-20a。 17 同上,121/28a-b。 18陳登原,《中國田賦史》(商務印書館,1936),頁 193。 19 《清世祖實錄》,20/7a。 20 因霜者,如山西,順治十二年,見《清世祖實錄》,98/9b;陝西,順治十二年,同上,94/7a; 直隸,康熙三十四年,《清聖祖實錄》,169/1b。因地震者,如山東,康熙七年,同上,27/21a; 山西,康熙三十四年,同上,167/9b。因疾疫者,如甘肅,康熙六年,同上,25/21b。因颶風 者,如福建臺灣所屬三府,康熙六十年,同上,295/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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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表 2 清初順治康熙年間災荒免賦表 省份 直隸 山東 河南 山西 陝西 湖廣 年份\免由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順治 1 2 75 3 3 7 4 3 9 4 68 87 20 99 5 2 1 2 75 4 6 71 4 ? 73 ? 3 7 1 1 7 50 7 8 1 69 9 2 9 42 69 81 44 2 1 54 10 38 49 74 4 59 58 11 110 48 51 2 4 6 1 12 34 23 21 4 12 3 3 60 43 9 13 1 13 1 6 2 14 2 38 9 15 8 1 1 2 19 16 9 11 14 1 6 31 4 17 4 4 17 1 2 18 4 1 1 2 1 3 康熙 1 5 22 20 3 2 28 3 30 19 3 12 3 11 2 16 3 4 38 24 104 8 4 1 7 15 4 5 4 3 12 21 6 38 11 3 1 1 19 9 7 79 4 12 14 8 1 7 13 2 2 9 30 25 1 2 35 1 11 13 10 22 1 6 6 2 1 12 3 65 11 2 20 2 9 6 3 1 1 23 12 14 3 1 3 13 1 10 6 23 6 1 48 14 5 3 4 2 15 3 16 1 1 17 9 2 3 8 18 58 35 1 22 1 3 1 83 19 28 2 5 1 7 20 4 1 1 1 7 21 29 3 1 2 13 22 1 1 3 1 23 20 3 2 4 11 24 4 4 1 3 25 10 1 26 1 1 1 27 7 28 100 1 7 29 7 24 2 1 30 77 23 26 15 21 1 5 3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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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表 2 (續) 省份 直隸 山東 河南 山西 陝西 湖廣 年份\免由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康 32 28 18 13 33 1 34 2 35 32 9 36 17 37 12 7 38 13 1 2 39 8 5 40 1 1 24 1 41 2 1 42 27 110 19 1 4 7 43 1 2 44 1 17 45 2 46 6 7 47 35 22 5 48 2 4 6 15 49 1 6 50 51 2 4 52 4 53 8 2 10 54 5 55 6 6 23 56 57 19 58 59 17 1 8 60 1 41 61 2 災年數 44 18 10 6 26 12 3 5 20 13 5 2 6 4 11 7 10 12 21 3 34 30 0 3 省份 江南 江西 浙江 福建 廣東 廣西 年份\免由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順治 1 2 3 4 4 5 6 7 8 5 9 8 10 102 11 52 21 12 18 23 10 2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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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表 2 (續) 省份 江南 江西 浙江 福建 廣東 廣西 年份\免由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順治 14 2 8 8 8 15 16 45 44 5 17 4 4 18 12 1 19 12 康熙 1 6 2 5 28 6 12 1 3 26 41 4 7 4 14 10 42 9 5 5 8 6 35 11 6 31 3 31 7 17 5 7 36 7 7 5 8 11 9 47 5 10 9 55 63 60 11 34 7 16 12 6 1 13 1 12 14 14 17 15 8 33 1 16 14 12 16 17 45 8 5 18 11 65 66 6 19 23 1 20 3 14 12 21 5 10 11 2 1 22 4 17 23 1 24 25 4 26 10 27 4 12 1 28 9 29 17 5 30 7 31 1 2 32 17 1 3 33 3 34 3 3 4 35 33 5 36 19 9 1 37 20 4 4 38 40 1 6 39 34 5 6 40 8 41 5 1 42 3 1 13 43 6 7 44 15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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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表 2 (續) 省份 江南 江西 浙江 福建 廣東 廣西 年份\免由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康熙 45 17 2 46 39 4 21 3 47 17 48 11 49 1 50 8 51 15 3 52 7 1 53 53 14 54 18 55 14 3 56 1 3 57 5 58 13 38 59 5 60 13 36 61 5 災年數 50 16 1 4 15 18 0 0 17 21 1 1 7 4 0 0 5 2 0 0 1 1 0 1 省份 雲南 四川 貴州 共 1293 州縣 年份\ 免由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受災數 順治 1 2 75 3 30 4 274 5 84 6 151 7 66 8 86 9 301 10 384 11 295 12 287 13 23 14 75 15 31 16 16 170 17 36 18 ? 56 康熙 1 7 70 2 7 6 133 3 125 4 285 5 100 6 176 7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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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表 2 (續) 省份 雲南 四川 貴州 共 1293 州縣 年份\ 免由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受災數 康熙 8 36 9 170 10 305 11 124 12 28 13 108 14 45 15 45 16 44 17 80 18 382 19 62 20 43 21 77 22 27 23 41 24 12 25 15 26 13 27 1 1 26 28 117 29 2 58 30 10 208 31 3 32 78 33 4 34 12 35 79 36 46 37 47 38 63 39 58 40 36 41 9 42 185 43 16 44 39 45 21 46 80 47 79 48 38 49 8 50 8 51 24 52 12 53 87 5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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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表 2 (續) 省份 雲南 四川 貴州 共 1293 州縣 年份\ 免由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水 旱 雹 蝗 受災數 康熙 55 52 56 4 57 24 58 51 59 31 60 91 61 7 災年數 3 1 0 0 2 0 0 0 2 1 0 0 *表中數字是受災免賦的州縣數。 資料來源:《清世祖實錄》,《清聖祖實錄》;州縣總數據《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152、153。 附註:表中陝西包括陝、甘;江南包括蘇、皖;湖廣包括兩湖。 至於免賦的範圍,以表 2 中所列十五省全部而言,則有同一年廣達三百八十 餘州縣,幾達全國三分之一者,如順治十年(1653)及康熙十九年(1680);有小至 三、四縣者,如康熙三十一年(1692)及五十四年(1715)。以省份而言,有時災害 幾乎遍及全省,如順治十一年(1654)直隸的水災,康熙四年(1665)山東的旱災, 及康熙二十八年(1689)直隸的旱災。有時則僅有一縣受災,這種例子較多,不必 細舉。以時間來說,則每一年都有災害發生,因而都有免賦的措施。當然表 2 所列,不敢說是絕對的完備,並且由於各地距京師遠近不同,奏報到達京師遲或 速,甚至已過限定的日期,因而影響原始記錄的完備。所以上面的討論,僅僅是 想在瑣細之中尋求一個大概,有所脫漏也就不計較了。 至於因被災而免賦的比例,在順治十年(1653)決定的比例如下: 州縣被災八分九分十分者免十分之三;五六七分者免二;四分者免一。有 漕糧州縣衛所准改折。康熙十七年增定:災地除五分以下不成災外,六分 免十之一,七分八分者免二,九分十分者免三。21 由以上災荒免賦的實例及辦法,我們可以說,由自然災害造成的免賦,在清初是 常行而且有一定的比例的。除了因自然災害而免賦以外,還有因兵事寇亂,田地 荒蕪而免賦。順治年間,直隸、山東、河南、山西、陝西、湖廣、江南、江西各 省皆有這類例子。22 康熙年間,陝西、福建亦有這類情形。23另外有豁免拖欠的 情形,不勝枚舉,僅舉兩例以明其概況。康熙三年(1664),諭戶部等衙門云: __________ 21 《清朝文獻通考》(新興書局影印本),45/5275。 22直隸,見《清世祖實錄》,7/12a-b;17/2a;21/5a;25/21b;26/16a;42/17b;44/24b;46/23b;

60/11b;61/12a;山東,見 15/5a;16/7b;13b;32/23a;河南,見 13/16a;20/4a;山西,見 17/6b; 73/3b-4a;5b;陝西,見 19/15a;江南,見 26/13b;27/21b;33/2b-3a;50/16b;61/12a;江西, 見 73/6a;湖廣,見 28/7b-8a;50/10a;83/12b;86/2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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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向因直隸各省順治元年至十七年拖欠銀共二千七百萬兩有奇,米七百萬石 有奇,藥材十九萬斤有奇,紬、絹、布匹等項九萬有奇,先曾有旨應作何 催徵,作何蠲免,著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議具奏。……今將自順治 元年以來,十五年以前所欠銀、米、藥材、紬、絹、布匹等項錢糧悉予蠲 免。24 據《清朝文獻通考》所記,則順治元年至十八年(1644-1661)的逋賦均得豁免。25 又康熙四十五年(1706)十月諭戶部云: 其山西、陝西、甘肅、江蘇、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福建、廣 東各省,自康熙四十三年前未完地丁銀二百十二萬二千七百兩有奇,糧十 萬五千七百石有奇,按數通行豁免。26 由這兩例中所保存的數字來看,可見豁免拖欠的數目相當大。並且豁免拖欠不僅 只是田賦,還包括了丁銀在內。這種地丁一併豁免的情形,從康熙中葉以後更是 屢見不鮮,而這些豁免的舉動,不像被災時由地方官向戶部奏報請求照例豁免, 而是由清聖祖自己告諭戶部,豁免某省某年的地丁錢糧,甚至於同時豁免天下的 地丁錢糧。27 下面就將這一類的情形列於表 3,以便明晰。表 3 所列康煕中葉以 後大規模的豁免措施,可說是一種由上而下的措施,一方面有清聖祖仁慈愛民之 原則,另一方面有安定的社會為背景。 表 3:康煕中葉以後各省地丁之豁免 上諭之年 豁免之年 豁免之省份 資料來源 康煕 26 年 康煕 27 年 江蘇 《清聖祖實錄》, 131/26a-b. 32 33 廣西、四川、雲南、貴州 同上,160/1b-2a. 35 36 甘肅、陝西榆林等沿邊州縣衛所 同上,178/23a-b. 36 37 江西 同上,185/20b-21a. 38 39 湖南 同上,196/4b-5a. 40 41 江蘇、甘肅 同上,206/6a-b; 206/3b. 41 42 安徽 同上,210/10b-11a. 41 43 雲南、貴州、四川、廣西 同上,210/9b. 42 43 山東 同上,213/22b. 43 44 浙江 同上,217/17a-b. 47 48 江蘇、浙江 同上,235/13a. 49 50 直隸、奉天、浙江、福建、廣東、廣西、 四川、雲南、貴州 同上,244/4a. 50 51 山西、河南、陝西、甘肅、湖北、湖南 同上,248/6a. 51 52 江蘇、安徽、山東、江西 同上,251/14a. __________ 24 《清聖祖實錄》,12/13a-14a。參見《清朝文獻通考》,44/5259-5261。 25 《清朝文獻通考》,44/5259。 26 《清聖祖實錄》,227/12b。 27 清聖祖在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庚辰曾上諭在五十年通免天下地丁錢糧。但經張鵬翮奏稱,所存 之數恐不足用,應自五十年起視各省大小,斟酌配搭,於三年內免完。聖祖乃採諸臣之議,從 五十年起分三年輪免各省地丁錢糧。見《清聖祖實錄》,240/6b-7a;12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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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總之,豁免賦稅是清初的盛事,愛民的要務。在此可以舉一總數以明其盛況。 根據《清聖祖實錄》所記,從康煕元年至四十年(1662-1701),豁免總數約有九千 餘萬兩,到了康煕五十年(1711),則總數超過一億。28 固然,我們也可能懷疑這種豁免賦稅的舉動,尤其是因災豁免的措施,是否 有實際的效果,百姓小民是否眞正得到豁免的實惠。當時的官員和清聖祖都很注 意這個問題。康煕四年三月丙申(1665.4.24)戶部題稱: 凡被災地方,夏災不出六月,秋災不出九月,各撫具題,差官履畝踏勘, 將被災分數詳造冊結,題照分數蠲免。但本年錢糧,有司畏於考成,必已 敲撲全完,則有蠲免之名而民不得實惠,以後被災州縣,將本年錢糧暫停 徵十分之三,候題明分數,照例蠲免。庶小民得沾實惠。29 先行停徵十分之三是補救的辦法之一。又康煕四年三月己亥(1665.4.27),工部尚 書傅維麟(?-1667)疏言: 部覆報災之疏,復下督撫,取結取冊,動經歲月,及奉蠲免,完納已久。 臣以為凡遇災傷,督撫即委廉能官確勘,並冊結一同入奏,該部即照分數 請蠲,庶小民受實惠,而官無由滋弊。30 簡化公文往返之手續是補救辦法之二。同年六月,又因山西、山東旱災民饑,清 聖祖諭戶部云: 今思有司或以已徵在官者乘機肥己,使小民不沾實惠,亦未可知。著該督 撫即嚴行各地方官,將康煕四年已徵在官錢糧,按冊逐名盡行給還,其給 還花名銀數,明白造冊具奏,不得分釐侵扣。31 給還固然是一個辦法,但恐難行,故戶部議留抵次一年錢糧。關於留抵之法,戶 部給事中姚文然(1620-1678),曾在康煕六年(1667)建議改進,因為他看到康煕五 年各省的奏銷冊,與由單相對查,由單中竟有未載留抵一項者,所以他建議將留 抵之數刊於留抵之次年的由單上,則官吏若有隱匿,百姓可據之赴上司控告。32 另外,對於管理錢糧的地方官吏有處分的條例。康煕六年,戶部議覆山東道御使 錢延宅(1652 年進士)疏言: 以後被災州縣衛所,凡奉蠲錢糧,有已徵在官不准抵次年者;有未徵在官 不與扣除蠲免一概混比侵吞者;或於督撫具題之時,先停徵十分之三,及 部覆之後題定蠲免分數,不將告示通行曉諭者;或只稱蠲起運不蠲存留, 使小民僅沾其半者;或於由單內扣除而所扣不及蠲額者;州縣各官俱以違 旨侵欺論罪。如上司不行稽查,道府俱降三級調用,督撫布政司俱降一級 __________ 28 《清聖祖實錄》,223/4b;245/20a。 29 同上,14/24a-b。 30 同上,14/25b-26a。 31 同上,15/21a-b。 32 《皇清奏議》,18/7b-1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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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調用。如該管上司察出不行糾參,被科道察糾,旁人首出,俱照徇庇例議 處。33 至於佔農民中大多數的佃農,也定有辦法顧及他們租稅的蠲免。康煕九年(1670) 九月,戶部議覆吏科給事中莽佳(?-?)之疏中云: 遇災蠲免田賦,惟田主沾恩,而租種之民納租如故,殊為可憫。請嗣後徵 租者,照蠲免分數亦免田戶之租,則率土沾恩矣。34 在康煕二十九年(1690),山東巡撫佛倫(?-1700)又疏請:「以七分蠲免業戶,以三 分蠲免佃種之民。」35 當時曾下令各省皆行這個辦法,而到了四十九年(1710), 戶部曾再議將這個辦法「永著為例。」36 由以上種種補救辨法,或許可以說, 免賦的實惠固然可能有不及小民的情形,如孫宗彛〈責田詩〉中所謂「國恩有蠲 除,胥吏肄貪瀆;多寡是耶非,止憑算手畫;知之不敢問,問之懼生毒,俛首復 奚辭?」37 但清聖祖自己也曾說,蠲除額賦之目的專為小民樂業遂生,使他們在 「一歲之內,足不踐長吏之庭,耳不聞追呼之擾。」38全年蠲免之舉動大約就是 基於這種旨趣。這種愛民之仁政配以約束官吏的法規,縱有貪官污吏,然而,我 們也不敢完全否認豁免的實惠。 總之,輕徭薄賦一向是儒家傳統理想的仁政,不僅是在漢人統治的朝代,就 是在異族統治的時代,也都以此懸為治民的理想。例如《遼史》中有救荒免稅的 記載。39 顧炎武曾舉《元史》中減稅免賦的例子。40在《日知錄》中顧炎武也曾 說過:「厚下之政前代已有行之者。」41 所以清初免賦的情形並不能專美於史冊。 何況因循不改之陋習仍然昭彰在目。42不過因為正當明末苛擾之後,豁免賦稅之 措施頻率大而範圍廣,休養生息,開展盛世,這樣的仁政也就顯得更加光彩了。 __________ 33 《清聖祖實錄》,21/3a-b。 34同上,34/1b。 35同上,147/27a。 36同上,244/12b-13a。 37孫宗彛,《愛日堂全集》(康煕年間刊本),〈詩集〉,1/10a-b。 38 《清聖祖實錄》,223/5a。另外,清聖祖〈納稼〉詩云:「田家底為樂,……不識催租吏。」見 《熱河志》(乾隆年間修,民國二十三年重刊《遼海叢書》本),92/7b。 39島田正郎,《遼制之研究》(長野縣:中澤印刷株式會社刊,1954),頁 453。 40顧炎武,《日知錄》(世界書局),頁 241。 41同上,頁 242。 42如第一節所論。再如蘇松重賦,雖然在順治元年就有人提出減賦的建議,如何承都〈條陳賦役 利弊疏〉,見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29/54a-56a;趙宏文〈請均賦役以收民心疏〉,同上, 29/52a-53b。但始終因軍餉之需不敢遽減,至雍正三年始減蘇州府三十萬兩,松江府十五萬兩, 見《清朝文獻通考》,3/4873-4874;又見王慶雲,《石渠餘記》,1/9b;陳康祺,《郎潛紀聞》,《筆 記小說大觀》第 22 本,4/8a。至於蘇松重賦的情形,見顧炎武,《日知錄》,頁 235-242;梁章 鉅,《退庵隨筆》,《筆記小說大觀》第 21 冊,8/3a;及陳其元,《庸閒齋筆記》,《筆記小說大 觀》第 11 冊,6/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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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三節 丁銀數額的固定與攤入田賦的過程 談到丁銀,先要說明的是丁銀的性質。據《清朝文獻通考》云:「凡天下戶 口之賦亦曰徭里銀。」43 王慶雲《石渠餘紀》云:「案本朝丁口之賦謂之丁徭銀, 亦曰徭里銀,是丁與徭合也;其因田起差之法,則田與徭合也。」44 而李紱 (1673-1750)在《穆堂初稿》中說出了丁銀的原始意義,他說:「竊查丁差之納銀, 即古時力役之征。」45 由這些定義可以知道丁銀原來是勞役之征,其折銀繳納, 是經過明朝長期逐漸的演變。46 到了清朝,一般人並不要親自負擔勞役,公家 有所營造,皆雇工計值。47 不過,清承明制,沿用明末人丁的數額,而這些人 丁數額並不是實在的數目。並且清初雖仍舊採用五年編審的制度,然由此所增之 數也不能代表實際人丁的增加,這與地方官不願藉此加重百姓的負擔有關係。48 這樣由於折銀徵收以及不是徵於實有的人丁,這兩種性質使丁銀的數額逐漸成為 固定。而康煕五十一年「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詔令終於使丁銀的數額正式 成為固定。關於這一措施,最重要的文獻是清聖祖的聖諭。康煕五十一年二月諭 大學士九卿等曰: 朕覽各省督撫奏編人丁數目,並未將加增之數盡行開報。今海宇承平已久, 戶口日繁,若按現在人丁加增錢糧,實有不可。人丁雖增,地畝並未加廣, 應令直省督撫將現今錢糧冊內有名丁數,勿增勿減永為定額。自後所生人 丁不必徵收錢糧,編審時只將增出實數察明,另造清冊題報。朕凡巡幸地 方,所至詢問,一戶或有五六人,止一人繳納錢糧,或有九丁十丁,亦止 一人繳納錢糧。詰以餘丁何事? 咸云蒙皇上宏恩,並無差徭,共享安樂, 優游閒居而已。此朕之訪聞甚晰者。前雲南、貴州、廣西、四川等省遭叛 逆之變,地方殘壞,田畝拋荒,不堪見聞。自平定以來,人民漸增,開墾 無遺,或沙石堆積難於耕種者亦間有之,而山谷崎嶇之地已無棄土,盡皆 耕種矣。由此觀之,民之生齒實繁,朕故欲知人丁之數,不在加徵錢糧也。 今國帑充裕,屢歲蠲免輒至千萬,而國用所需並無不足之虞。故將現今徵 收錢糧冊內有名人丁永為定數,嗣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錢糧,但將實數造 清冊具報。豈特有益於民,亦一盛事也。直隸各省督撫及有司官編審人丁 時,不將所生實數開明具報者,特恐加增錢糧,是以隱匿不據實奏聞。知 朕並不為加賦,止欲知其實數耳。嗣後督撫等倘不奏明實數,朕於就近直 隸地方,遣人逐戶挨查,即可得實。此時伊等亦復何詞耶?49 __________ 43《清朝文獻通考》,19/5023。 44王慶雲,《石渠餘紀》,1/23a。 45李紱,《穆堂初稿》(道光十一年阜祺堂板),39 下/5a。 46

Ping-ti Ho,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 (Cambridge, Mass., 1959), pp. 26-29.

47《清朝文獻通考》,21/5043。 48

Ping-ti Ho,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pp. 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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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由於這道上諭,九卿等才議定:「嗣後編審人丁,據康煕五十年徵糧丁冊為常額, 其新增者謂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然後,康煕五十二年,又頒佈恩詔向 百姓申明。50 於是,這一次丁銀的改革便由上而下的推行了。 在清聖祖的告諭中固然說得很明白,這一改革是由於他親自巡幸各地,感覺 到人口滋生的事實,加以國用充裕為條件,所以才頒此命令。向來提到這項措施, 都只說到這些因素而已。51但是我們想一步問,是不是任何皇帝在這種條件下, 都會像清聖祖一樣想要知道人丁的實數呢? 可能還有別的因素伴同造成這次盛 舉。這個因素可能是滿洲人和漢人處理人丁的觀念不同。漢人的觀念,由於歷朝 相襲,以戶當做抽稅的對象,因此如同清聖祖在上諭中所說的,地方官因恐加增 錢糧,而隱匿一戶中人丁的實數。滿洲人則不同,他們在入關以前,一切賦役皆 以丁男計算,清太祖努爾哈赤(1559-1626;1616-1626 在位)於天命六年(1621)就 曾指出了這種賦役負擔的差別;入關以後,內務府的稅收中亦有一部份仍按丁計 算。52 雖然清聖祖提出這一主張時,滿清入主中國已經六十九年,若干生活習 慣已經漢化,但他們並未喪失滿洲人的意識。 在清朝的官書中,旗下戶口與一般戶口分別記載,從而可以看出一些不同的 觀念和方法。當努爾哈赤初編牛彔的時候,是以每三百人編為一牛彔。但牛彔不 只是軍事的組織而且是民事的組織。滿洲人在征戰掠奪中所得的俘虜,後來都編 入牛彔,成為牛彔的成員或財產的一部分。53八旗戶口每三年編審一次,每一牛 彔分別記明有多少壯丁、多少戶下人,多少開戶人,造冊存檔於戶部及各旗。54 並且,由於支領家口銀米的關係,旗下的人口出生就要登記,七歲以上算一口, 六歲以下四歲以上算半口,雖未成丁不入丁冊,但有記錄可查,不可隨意多報口 數,冒領錢糧。55 至於旗下的婦女,因為有選秀女之制,56故婦女亦有記錄。此 外,從滿洲人的婚姻制度亦可窺知他們對人口記錄的嚴格。因為滿洲人行外婚制, 擇配必須認清是否犯了同一氏族的禁忌。57 貝勒娶妻須經諸貝勒共同會議。並 且清太宗(1627-1643)曾明諭規定:驍騎校以上各官員的子女寡婦,須赴部報明, 部中轉問各該貝勒方准嫁;小民則須問明該管牛彔章京(即佐領),方准嫁,否則 罪之。58 乾隆時甚至尚有宗室女不許與另記檔案人戶結親之令。59 __________ 50《清朝文獻通考》,19/5025。

51見 Ping-ti Ho,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p. 267。

52見陳文石,〈清人入關前的農業生活—太祖時代〉,《大陸雜誌》22 卷 10 期 (1961),頁 23。又

內務府果園按丁納銀,見《八旗通志》,68/4a-b;《大清會典事例》(嘉慶刊本),905/5b-6a。

53有關牛彔的組織及制度,見 Franz Michael, The Origin of Manchu Rule in China (The Johns

Hopkins Press, 1942), p. 66, 及陳文石,〈滿洲八旗牛彔的構成〉,《大陸雜誌》31 卷 9 期 (1965)。 54 《清朝文獻通考》,20/5057;《大清會典事例》(嘉慶刊本),130/1a-5b。 55同上;又「刑部尚書張秉貞題本」,檔案 2268 (順治 11.5.18) 為審理冒領錢糧之案件。另有若 干失名題本皆是審理多報家口之案,見檔案 2267,2269,2270。 56《大清會典事例》(嘉慶刊本),130/11b-12b。 57

S. M. Shirokogorov, Social Organization of the Manchus (Shanghai, 1924), p. 65.

58《清太宗實錄》,25/7b;23/2a。 59《大清會典事例》(嘉慶刊本),1/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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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由此可見滿洲人為了維持他們的風俗和血統,對於族內成員的婚姻有相當的 限制,而這種限制則有族內成員的記錄為依據。再以懲賞的法律來看,旗下編審 壯丁,若有隱匿,則壯丁入官,壯丁的主人及該牛彔的佐領、領催皆要受罰。60 旗下生女謊報生男,編入戶冊冒食錢糧,除將本人交部按律治罪外,其失察之佐 領、驍騎校、參領、副參領、都統、副都統,均照例分別議處。族長、領催均照 驍騎校處分,分別議處。61 這種正面的處罰,與為了獎勵州縣官編審戶口而定 的記錄獎敘之法,62 竟是兩個極端。由以上種種處理人口的觀念與方法,可以 知道滿洲人對於人口的登記較漢人為嚴格。做為滿洲人的領袖,清聖祖必定涵育 了這種重視人口的觀念,所以他很自然的要想知道他所統治的人口實數。 總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措施,是丁稅改革中重要的一步。由此, 從明末以來逐漸固定的丁銀數額才正式的固定下來。對於老百姓而言,這眞的是 空前的福祉,表示兩千年來政府壓力的終止。63 也正是由於丁銀成為固定的數 額,到了康煕末年雍正初年,清政府才能逐漸把各省的丁銀攤入田賦之內征收。 這一措施可以說是一條鞭法的實現。直隸總督李紱(1673-1750)讚頌說:「視條鞭 之法愈益簡明。」64 以下要說明攤丁入地的過程及結果。根據有關的資料,做成表 4 以便說明。 表 4:丁銀攤入田賦的百分比 省份 年份 田賦 丁銀 (兩) 百分比 (%) d 廣東 康煕 55 (1716) 1 兩 0.164 16.4 直隸 雍正 1 (1723) 1 兩 0.270 27.0 福建 2 (1724) 1 兩 0.057-0.312 18.2 山東 3 (1725) 1 兩 0.115 11.5 河南 4 (1726) 1 兩 0.0117-0.207 10.9 浙江 4 (1726) 1 兩 0.145 14.5 陝西 4 (1726) 1 兩 0.153 15.3 甘肅 4 (1726) 1 兩 0.1593 (河東) 0.016 (河西) 15.9 1.6 四川 a 4 (1726) 1 兩 0.052-1.96 石 -- 雲南 4 (1726) ? ? ? 江蘇安徽 b 5 (1727) 1 畝 0.0011-0.0629 兩 -- 江西 5 (1727) 1 兩 0.156 15.6 湖南 6 (1728) 1 石 0.0014-0.861 -- 廣西 6 (1728) 1 兩 0.136 13.6 湖北 7 (1729) 1 兩 0.1296 12.9 山西 c 乾隆 10 (1745) 1 石 或 1 兩 0.018-0.222 0.1479-0.338 -- 23.8 資料來源:《清朝文獻通考》,19/5026;5028;《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刊本),123/11b-16b。 __________ 60《清朝文獻通考》,20/5037。 61《欽定中樞政考》(嘉慶刊本),16/35a。 62《清朝文獻通考》,19/5024。

63參見 Ping-ti Ho,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 p. 211。 64李紱,《穆堂初稿》,3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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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表 4 (續) 附註:a. 四川丁銀向係以糧載丁,故此次僅威州等十一州縣實行。 b. 江蘇安徽另有匠班銀三千八百餘兩,亦攤入地畝。 c. 山西情形最複雜,僅太原等十八州縣丁銀全攤入地畝,另外文城等十五州縣攤一半; 寧鄉等二縣丁銀照下則徵收,渾源等二州縣攤入三分之一,河曲縣攤入十分之一,吉州 只以無業苦丁攤入,其餘陽曲等二十州縣仍地丁分解。 d. 單位不同者不計百分比,丁銀數目不同者取其平均值。 由表 4 所列,可以知道丁銀攤入地畝實施先後,雖然要到乾隆時才全部完成,但 在明末已植其根,在康煕末年開始積極的實施。至於丁銀攤入田賦以後,在田賦 中所佔的百分比,大約是在百分之十與百分之三十之間。據《清稗類鈔》中記載: 「定制丁統於地,非計丁出賦。有漕省分並地丁,計為十一,無漕省分祇計地丁, 尚未及三十分之一。」65 可知丁銀攤入田賦成為清朝的定制。 第四節 清初田賦及丁銀的收入與國用的關係 從以上三節我們大體可以明白,清朝承襲了明朝的制度以後,其間之因循與 改革。這一節所要討論的,就是基於這些原則,清初田賦及丁銀的收入與國用的 關係。首先要說明的是本節所用數字資料的性質。根據何炳棣先生的研究,他認 為清代官方記錄的耕地面積及人丁戶口,都不是眞實的數字,而只是視為繳納賦 稅的單位而已。66 不過,它們作為繳納賦稅的單位是否就完全可信,這個問題 是需要稍加考慮的。以現存可見的材料而論,史語所的清初內閣大庫檔案應該是 最好的。可惜所存的一些有關大計的檔冊,數目既已不多,而更可惜的是僅存前 面的公文,而後面所附的錢糧冊皆已不存。67 另外有一些考成的題本,內容是 奏報州縣官完欠的分數,作為參罰的依據,但年份省份也不完全。所以這些原始 的材料並不適於用來印證官書上數字之可信程度。至於清初的賦役全書,筆者尚 未得見,因此也還不能用以解決問題。由於這些困難,本節引用清代官書的數字, 關於土地面積及人丁戶口就認為它們是繳納賦稅的單位,而繳納的銀數及其他實 物,既使不能確信為實徵於百姓之數,至少也可視為財政上徵收的數字。 先說田賦的收入。中國傳統的田賦科則是很複雜的,大抵是依據田地的種類, 土壤的肥瘠,定為三等九則,甚至於更細的科則。68 在此不想細列各地方不同 __________ 65徐珂,《清稗類鈔》(上海:商務印書館,1917),第四冊,度支類,頁 6。 66

Ping-ti Ho,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p. 35; pp. 101-135。

67據現在已整理的檔案,關於大計朝覲者,順治七年以前僅有十件,且不關錢糧之事。順治十年 大計報告六至九年錢糧,所存件數最多,計山西 22 件,湖廣 13 件,直隸 47 件,江南 32 件, 陝西 19 件,河南 32 件,山東 23 件,江西 20 件,浙江 8 件,福建 12 件。都以州縣為單位。 既使錢糧冊皆存,因為所存之件數所包括之州縣仍舊太少,無法看出全國情形。順治十二年報 告十至十二年的錢糧,總共僅存 33 件。順治十六年存 23 件,而其中大都不關錢糧之事。錢糧 冊之離開史語所,參見李光濤,〈記內閣大庫殘餘檔案(下)〉,《大陸雜誌》11 卷 6 期(1955), 頁 23-24。 68各省田賦科則,見《清朝文獻通考》,1/4855-4857。至於分等分則之瑣細,參見周金聲,《中國 經濟史》(臺北:永信印刷局出版,1959),第四冊,頁 115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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