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挹注之計
第四節 裁節地方的存留
之數。所以,順治十二年直隸等六省之贓罰銀共達十萬餘兩,應該是一個可信的 數目。雖然我們不能據此推算這一年全國贓罰銀的總數,也無法據以證明每年的 總數必不少於此,姑且以此例說明順治年間贓罰納贖所得的成效。檔案中未見康 熙年間實例,在此就暫且不論。
要附帶一提的是,內務府也有贓罰籍沒的收入。凡有旗籍的人,犯罪後家產 籍沒交內務府。例如,《清聖祖實錄》,康熙二十二年五月己未(1683.6.12)條記載:
刑部等衙門會議:「革職銅山總兵官黃鎬先照謀叛律擬立決,奉有從寬免 死,作何撥給之旨。應將黃鎬及妻妾子女財產籍沒,交內務府。」得旨:
「黃鎬投誠之後多有勞積,從寬免其籍沒,併連坐人等俱令入旗。」82 從檔案中看到一份康熙二十三年四月十八日(1684.5.31)兵部題本,內容是說,已 革職的陝西渭南縣知縣張純儒是內務府包衣大瓦爾大所管之人,他應追繳之贓罰 銀共六萬餘兩,現將其妻子及妾,並所估變八百五十餘兩之家口房地傢伙衣服等 物,俱照數交內務府。83 由這兩個例子可知,內務府從旗下罪犯也得到若干贓 罰的銀物,甚至於連坐的人也歸入旗下為奴隸。這些小例子當然比不上後來有名 的和珅抄家案,所謂「和珅跌倒,嘉慶吃飽。」但是,小例子的存在,積少成多,
還是有意義的。
由以上所述,可知清朝政府藉著捐納及贓罰納贖的手段,也得到若干收入作 為公共的用途;而內務府也籍沒旗下罪犯的財產以增加它的庫藏。
第四節 裁節地方的存留
順治年間曾因國用不敷而裁汰若干地方官職。84 但裁汰少數官員所節省的經 費,並不如普遍裁節地方經費較為有利於中央的財政。
所謂「存留」,其定義是: 「凡州縣經徵錢糧,扣留本地,支給經費,曰存 留。」85 簡單的說,就是地方的經費。在清初編賦役全書時,是以明末的則例 為依據,以及斟酌清初的實際情形而加以損益。當時纂修的詳情現在已不太清楚。
在檔案中,從一份山西巡撫的殘題本可知:「荒地缺丁雖豁免銀兩,然俱在晉省 地方經費存留項下議裁,而舊額起解京邊未減一毫。」86 這雖只是山西的實例,
然而很可能各省的情形皆如此。換言之,在清初定制時,地方的存留就因地丁稅 __________
82《清聖祖實錄》,100/23a-b。
83 「兵部題本」,檔案 2935 (康熙 23.4.18),題本中記兩條定例:(1)所貪之贓將妻子一年退完,
如限期內未完者,妻及未分家子並本犯家口財產入官。(2)凡旗下入官之人若仍照前分撥,等 伊在撫佐領下,俱各有定額,且各該管之人,停止入官,入各旗辛者庫,及包衣佐領人送入官 者,亦照此例人辛者庫。
84如順治六年,裁天津、鳳陽、安徽巡撫,及巡江御使、天津餉道等官;順治九年,又裁去一批 官員;見《清世祖實錄》,44/76a,61-3a-4a。
85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刊本),143/1a。
86 「山西巡撫申朝紀殘題本」,檔案 1987 (順治 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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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減少而減少,但解交中央的經費並不受影響。再者,順治年間戶部也曾在各地 方清查庫貯存剩銀兩解部。例如,順治五年,直隸河間府庫支剩銀 4,269 兩;87 順 治六七兩年,江南淮安府存剩銀 2,077 兩;88 山東登、青、萊三府自順治元年至 十二年支剩之銀共 38,000 兩;89 山西布政司庫及各州縣自順治元年至十一年存 剩銀共 52,653 兩;90 陝西西安府屬鎮安縣、臨潼縣及延安府清間縣,府縣節年 以來(順治十三年停)存剩 210 兩;91 湖廣各州縣經歷年催駁得銀 910 兩;92 而江 寧巡撫及甘肅巡撫則奏報並無存剩。93以上這些零星的例子雖不足以說明通盤的 情形,然至少可以說明地方對於清查庫存的反應。其數目多寡不一,但曾解交戶 部則是一致的。
再據《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三年九月,諸王貝勒大臣遵旨會議,裁各省每 年存留銀兩共七十五萬三千六百三十四兩六錢。94 這個數目與順治十三年以後 每年缺餉至四百萬兩相比,大約是五分之一。95 可見順治年間裁節方的存留,
對於彌補國用軍餉是相當有助益的。
在康熙初年,仍然維持順治時的政策。康熙元年曾題准:「州縣錢糧先儘起 運之數全完,方准存留。」96 又根據陸隴其《三魚堂日記》,康熙十九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1681.1.11)記載:「會麗符甚,……又言布政司向有備用銀一項,凡無 款之費,如刊賦役全書之類,皆取諸此。府亦各有備用銀,今則俱裁矣。」97 這 種裁減的措施顯然是與三藩之亂所需軍餉有關,但過分的取竭於地方,造成「貪 墨無忌,私派公行」的後果。98也造成了康熙後期地方嚴重虧空之情形。清聖祖 對於這種現象觀察得相當正確,他在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丙子(1709.12.10)諭大 學士等曰:
朕聽政日久,歷事甚多,於各州縣虧空根源,知之最悉。從前各省錢糧除 地丁正項外,雜項不解京者尚多。自三逆變亂以後,軍需浩繁,遂將一切 存留款項盡數解部。其留地方者,惟奉工等項必不可省之經費,又經節次 裁減,為數甚少。此外則一絲一粒無不陸續解送京師。雖有尾欠,部中亦 必令起解。州縣有司無纖毫餘剩,可以動支,因而有那移正項之事,此乃 虧空之大根源也。……因思從前恐內帑不足,故將外省錢糧盡收入戶部,
__________
87 「保定巡撫于清廉揭帖」,檔案 877 (順治 5.10)。
88 「江南巡按秦世禎題本」,檔案 878 (失年)。
89 「漕運總督兼鳳陽巡撫蔡士英揭帖」,檔案 870 (順治 12.10)。
90 「山西巡撫陳應泰揭帖」,檔案 871 (順治 12.11)。
91 「戶部尚書戴明說題本」,檔案 872 (順治 13.2.20),內據陝西巡撫陳極新題報。
92 「湖廣巡撫林天擎題本」,檔案 864 (順治 13.4.22)。
93 「江寧巡撫張中元揭帖」,檔案 869 (順治 12.9);「甘肅巡撫周文燁奏本」,檔案 863 (順治 12.7.30)。
94 《清世祖實錄》,143/30a。
95張玉書,〈記順治年間錢糧數目〉,見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20/26b。
96 《欽定大清會典例》(嘉慶刊本),143/3a。
97陸隴其,《三魚堂日記》,收入國學基本叢書 (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頁 72。
98陸隴其,〈論直隸興除事宜書〉,見《皇朝經世文編》,28/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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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今觀之,未為盡善。天下財賦止有此數,在內旣贏則在外必絀。凡事須 預為之備,若各省庫中酌留帑銀,似於地方有濟。倘在外各省一旦倉猝需 用,反從京師解出,得無有緩不及事之慮,此亦當於無事之時,從長商確 (按:確應作榷)者也。99
這一段富有檢討意味的話充分說明了康熙初年裁節地方經費的情況。清聖祖想 令各省酌留帑銀,正是鑑於從前盡取地方存留之弊。然則,順治年間及康熙的初 期都以裁節地方存留做為補苴之一法,中央的戶部能夠隨時裁減地方的經費,表 示清朝的中央政府對地方財政有絕對的控制權。這種控制權大概不是清朝政府所 獨有,因為「自秦漢以還,歷代中央財政權統一」,100 而清朝也承襲了這個傳統。
以上四節只是分別討論了四種挹注之策,其他零碎之小計暫且不予討論。鼓 鑄、改折、捐納贖罪、以及裁節地方存留四項辦法,雖似各不相干,然都表現出 中央政府權力的運用。是以能夠損下益上,渡過清初財政之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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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清聖祖實錄》,240/3b-5a。
100李超英,《財政學》,頁 358-359。
100 順治康熙年間的財政平衡問題
第六章 結論
清朝的國富至乾隆時期達於顚峯紎態,乾隆五十五年(1790)戶部存銀四千萬 兩。1 這種殷富的基業當然是由於清朝立國後積漸所致。但是在三藩未平定,臺 灣未歸附以前,滿清政府還是需要大量的軍餉來支持完成征服與統一的事業。由 當時人討論財政收支的情形可知,在清初的四十年間,清朝的國用處於入不敷出 的狀態。清初雖對於明末的加派首令革除,對於田賦又不遑減免;然細加考察後 得知,清初所根據的是萬曆末年的則例,是一個已經加派過的賦稅結構。可以說,
明朝政府為了應付遼東戰事而增加的一部分稅收,清初仍照舊徵收。當時旣已不 再用兵於遼,便可移用於他途,但清初仍然有缺餉的情形。順治年間的情形可以 張玉書所記的為代表,至於康熙年間,以三藩之亂需餉最急。魏源在《聖武記》
中講到兵餉之浩穰,因而疑問:「以今思之,竟不知當日廟堂如何經營,內外如 何協濟,始能戡大難而造丕基也。」2 本文之作卽是為了進一步了解這個財政平 衡之謎。
以上各章分別討論了地丁、鹽課、關稅以及其他雜稅之收入,並大略的談到 這些收入與支付軍餉之關係。也許在此應該作一個總合的估計,以說明清初財政 的盈絀。但是,由於數字的資料並非皆屬同一年,而且軍餉之外的其他各項收支,
在清初為數甚少,且盈縮不齊,難有數可據,3 故在此不想用一個估計數來攏統 的說明。不過,《清世祖實錄》中保留了戶部收支的一個實例,可用以說明順治 年間國用不敷的真象。這是在順治十一年六月,總計北直、山東、山西、河南、
浙江、江南、陝西、湖廣、江西、福建、廣東等十一省之地丁收入,及戶部項下 之收支。為明白起見,列於表 31。
如表 31 所列,順治十一年戶部地丁收入一千四百餘萬兩,這與張玉書所記,
「順治八、九年間歲入額賦一千四百八十五萬九千有奇」相近。4 而張氏又說,
十三年以後,「除存留款額外」兩個條件。我以為在這兩個條件下,張氏所指的 是戶部地丁項下之收入,而不包括鹽課關稅在內。正因為他只計地丁,故以為國 用不敷。較之表 31,若只算地丁收入支付軍餉與京師官員俸餉,確實不敷,然 而加上鹽課關稅及裁扣等項,則收支平衡而稍有盈餘。總之,本文第一個要解釋 的順治年間國用不敷的現象,若只計地丁收入,則國用顯然不敷;然兼計鹽課關 稅及裁扣等項,則收支平衡且稍有盈餘。張氏等人所論與《清世祖實錄》所記,
兩者並不互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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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康祺,《郎潛記聞》,14/8a-b,引洪北江庚戍祝釐詩。
2魏源,《聖武記》,11/9a-b。
3可參見蕭一山,《清代通史》,卷中,頁 432-438。
3可參見蕭一山,《清代通史》,卷中,頁 432-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