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易東統說歷來取象有十二法,不拘一式,因辭而立說,惟 十二法可以統其宗、會其源而折衷為「三體正變」,此「三體正 變」正是其取象方法之主體,亦為其取象之核心法則,指出:
大扺《易》之取象雖多,不過三體,所謂本體、互體、伏 體是也。然其為體也,有正有變,故有正中之本體,有正 中之互體,有正中之伏體焉;有變中之本體,有變中之互
53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三,頁 532。
54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八,頁 617。
55 參見朱震《漢上卦圖》,卷下,頁 343-344。又朱震《漢上易傳》,卷二,
頁 70;揭前書,卷六,頁 200。
體,有變中之伏體焉。其餘凡例固非一途,要所從來皆由 此三體推之耳。56
在十二種取象《易》例之中,大抵可以歸納為本體、互體與 伏體等三體,成為論釋卦爻辭之主要方法。此三體又有正體與變 體之分,即有本體、互體與伏體之正體,又因《易》之變易之性,
故又有本體、互體與伏體之變體。宇宙自然的一切存在,本為不 斷變化之歷程,以變化確立其存在的本質與可能,故三體之正體,
作為存在之事實,而三體之變體,更為運動變化下之另一演化之 真實存在之可能。論《易》取象,不可捨三體以求義,三體為取 象求義所不可缺者,「故善言《易》者,必錯之以三體,而綜之 以正變,則統之有宗,會之有元,《易》之象可得而觀矣」。57錯 綜三體正變,以之為統宗會元之法,則《易》象由是而得,《易》
義由是而彰。
丁易東重視三體在《易》義取象運用上的重要性,一卦卦爻 之義,透過此三體之用,即可取得所需之卦象;六十四卦當中,
「本體、互體、伏體備八卦之象者,惟四卦小畜、履、謙、豫是 也」。小畜 卦、履 卦、謙 卦、豫 卦等四卦,可以藉由本體、
互體、伏體三法得到全部八卦的卦象。四卦得象之內容為,「小 畜本體乾、巽,而互離、兌,伏坤、艮、坎、震者也。履本體坤、
兌,而互巽、離,伏坤、震、坎、艮者也;謙本體坤、艮,而互 坎、震,伏乾、兌、離、巽者也;豫本體坤、震,而互坎、艮,
伏乾、巽、離、兌者也」。58三體未變,八卦之象已具足,若三 體再以變法取象,則用象之眾更勝於此。可見,透過三體正變之
56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自序》,頁 478。
57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自序》,頁 478。
58 二括弧引文,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三,頁 530。
法,取索有恃而無恐,用象需求已然不虞匱乏。
正變之義,與其吉凶之別,丁易東云:
蓋以正體取象者,不待變而其象本具者也;以變體取象者,
必待變而其象始形者也。故自其以正體示人者觀之,正而 吉而无咎者,變則凶則悔吝也;正而凶而悔吝者,變則吉 則无咎也。自其以變體示人者觀之,變而吉而无咎者,不 變則凶則悔吝也;變而凶而悔吝者,不變則吉則无咎也。59 三體之正體,為六十四卦本體已具之象,不須變化而固存者,
至於變體之象,則必以卦爻之變而象形始俱。《易》義之所顯,
當錯綜本體與變體之象,擇其固存與變化所現之象,方可周全其 義。正變立象,吉凶休咎因之別異,丁易東確立其基本原則:當 正體示人之象為吉為无咎者,則其變體為凶為悔吝;反之,正體 為凶為悔吝者,則其變體為吉為无咎。當以變體示人之象為吉為 无咎者,回歸其不變之正體則為凶為悔吝;變體為凶為悔吝者,
則其不變之正體則為吉為无咎。正體與變體取象,其吉凶殊別,
正體為吉則變體為凶,變體為凶則正體為吉。
丁易東又進一步強調因時以正變,而不拘一法之思想,云:
兼正變而取象者,可以變可以无變,惟時義所在也。是可 但論其正,不論其變乎?夫《易》變易也,先儒言理者皆 知之矣,至于言象,乃止許以正體言,不許以變體言;凡 以變言象,率疑其鑿。是以「易」為不易之易,不知其為 變易之易也。既不通之以變易之易,則毋怪以象為可忘之 筌蹄也。既以象為可忘之筌蹄,毋怪以象變之說,率歸于 鑿也。60
59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自序》,頁 478。
60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自序》,頁 478。
兼正變之用,即可採不變之正體,亦可用既變之變體,適其 時而變,即本諸於卦爻辭取象之需而定,毋當拘守一定勢。取象 主以三體為法,而三體又言正變,執其正變二用,然先儒多有僅 偏取正體,否定變體取象之合宜性,以之為穿鑿附會,泥於用象,
殊不知「易」本變易之質,而變體正此變易之具體展現。丁易東 似乎意之所指駁斥王弼的用象認識,不能理解與不知通曉正變之 用,正是變易之具顯,難怪以象為可以忘卻之筌蹄,而象既為可 忘之筌蹄,也難怪變體取象之法被視為穿鑿之說。丁易東既不否 定正體取象之重要,又視重變體正為表現《易》的陰陽變易之精 神,置之不用則《易》道無實。
《易》道「因象以推義,即義以明象」,象與義互因互顯,
推明《易》義,無象無以彰之,此象義之所由,則因本於三體之 正變,而三體及其正與變,又有主賓之分,即其所謂「固錯之以 三體,綜之以正變,而必以正中之本體為先,而其餘諸體則標子 其後,又以示主賓之分也」61。本體之正體為主,為取象用法之 先,而互體與伏體之正體,乃至本體、互體與伏體之變體,則因 時制宜而用,此用象之賓,與主互補齊用,不拘一法,無可偏廢。
第二節 八卦卦象之用
天地自然之道,訴諸於自然之「象」,以窮極自然之理,並 隱括於《周易》易學系統之中,從卦爻的既成與變化關係,確立 八卦之卦象於卦爻辭的文字血脈裡。理解卦爻辭義,回歸於卦象
61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自序》,頁 478。
之運用,透過卦象的敷陳,開闡《周易》之本義,此正為丁易東 所努力經營的易學認識,也是其易學的主要特色之所在。藉由取 象方法不拘於一式的多元而有效的運用,產生豐富而足資釋義之 卦象,則龐大的卦象增衍形成,也為丁易東易學的重要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