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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象推定與多卦同用一象

在文檔中 凡 例 (頁 128-132)

原本《說卦》或《繫辭傳》所用之象,不足以支應卦爻辭所 需者,則必推衍新象,以合辭義之用。其推得新象之法,最常見 者為由一卦已存在之象,再進一步開展出它象,是邏輯概念上類 比推定的普遍方式,也為丁易東取象用象的重要理解,是一種類 推得象、繁富衍象的根本法則。這種由已存之象取得新象者,其 已存之象主要即根據《說卦》而來,游經順先生詳細整理出藉由

《說卦》所推衍之新象,包括乾象有 10,坤象有 7,震象有 29,

巽象 24,坎象有 23,離象有 12,艮象有 26,兌象有 39,總計 170 象。68有關的推象釋例,例如《說卦》以乾 為首,丁易東釋說夬 卦以乾首為「頄」象,釋說姤 卦則為「角」象。69又如《說卦》

以坤 為土,丁氏釋說益 卦以之類推而有「國」象;坤為牛,

類推而有「大牲」之象。70又如《說卦》以震 為「足」象,丁氏 釋說乾 卦類推出「躍」象,釋說坤 卦推出「履」象,釋說賁 卦、大壯 卦、鼎 卦、艮 卦推出「趾」象,釋說大畜 卦、頤

卦、既濟 卦推出「逐」象與「涉」象,釋說解 卦推出「拇」

象。71又如《說卦》以巽 為「進退」之象,丁氏釋說離 卦推衍

「錯然」之象,釋說恆 卦推衍出「不恒」之象,釋說巽 卦推

68 見游經順《丁易東易學研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中國系教學碩士在職 專班碩士論文,2013 年 12 月,頁 227。

69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六,頁 584、587。

70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六,頁 582、588。

71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一,頁 492、496;卷四,頁 541、548、550;

卷五,頁 564;卷六,頁 577;卷七,頁 598、603;卷八,頁 629。

衍出「有疑」之象。72又如《說卦》以坎 為「心」象,釋說需 卦與比 卦推衍出「孚」象;坎為「盜」,釋說鼎 卦推衍出「仇」

象。73又如《說卦》以離 為「戈兵」之象,釋說復 卦與離 卦 推衍出「征」、「出征」之象。74又如《說卦》以艮 為「少男」

之象,釋說蒙 卦、觀 卦推衍出「童」之象;釋說師 卦推衍出

「弟子」之象;釋說大過 卦推衍出「士夫」之象;釋說漸 卦 推衍出「小子」之象。75又如《說卦》以兌 為「口」象,釋說蒙 卦推衍出「告」象,釋說訟 卦推衍出「食」象,釋說泰 卦、

小過 卦推衍出「戒」象,釋說夬 卦推衍出「號召」之象,釋 說萃 卦推衍出「嗟」、「齎咨」之象,釋說困 卦推衍出「言」、

「曰」之象,釋說旅 卦推衍出「號咷」之象。76隨舉諸例所見,

乃透過以《說卦》為主的具有典範性之既有卦象,進一步推定新 的卦象,其目的仍在於合於經傳辭義之所需。

除了以既有之一卦象推出新的卦象之外,丁易東又好以併兩 卦以上之組合而為新象者,在其經傳釋義中大量的採用,而取此 方式,目的仍在提高用象之來源。例如丁易東釋說乾 卦初九云

「初九動則成巽,巽有伏震,震為龍,巽為隱,又為伏,潛龍也」;

77以動爻之法,初九動則下體成巽,巽有隱、伏之象,又下巽伏 體為震,震有龍象,故合隱、伏、龍等象為「潛龍」。釋說否 卦

72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四,頁 555;卷五,頁 560;卷八,頁 616。

73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二,頁 505、513;卷七,頁 599。

74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四,頁 546、556。

75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一,頁 501;卷三,頁 536;卷二,頁 512;卷 四,頁 552;卷七,頁 605。

76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一,頁 502;卷二,頁 509、521;卷六,頁 583、

588、589、591、593;卷八,頁 615、627。

77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一,頁 490。

九五云「巽為木,上卦為乾衣也,木而能產衣焉,桑也」;78合 三至五爻互巽與上卦為乾,以巽木乾衣為「桑」象。又如釋說解 卦九二云「離為矢,動則成坤,為黃矢也」;79二至四互離為矢,

九二動而下卦得坤黃之象,合矢、黃二象為「黃矢」。又如釋說 姤 卦九五云「九二巽木,五乾為天,木之參天者,杞也」;80合 下巽上乾之木與天為「杞」象。又如釋說井 卦初六云「六四體 坎,伏艮,水土相雜,故曰泥也」;81取初六對應之六四,得上 坎水象,而其所伏為艮者,乃取其二至四互兌之伏艮而言,伏艮 為土,則合水、土二象為「泥」。又如釋說漸 卦初六云「初動 離為飛鳥,二之互坎為水,上巽為進退,水之飛鳥能知進退者,

鴻也」;82初六動而下卦為離,有飛鳥之象,二之四互坎為水象,

上巽有進退之象,合飛鳥、水與進退三象為「鴻」象。合多卦象 而產生新象之例子,不勝枚舉,為丁易東用象來源所好用之方法;

此合諸卦之象而得新象者,皆據卦爻之辭而立說,由二卦象以上 之併合,類比於卦爻辭之象而推定,使能聯結出新成而可用之象。

而且,從上舉諸例亦可看出,丁氏重合卦象之用,並不以本體或 互體之卦象為限,而是透過包括動爻、伏卦、反對等取象十二法 之綜合運用,以其彈性多元之取法,八卦得象莫不俱全,任何一 卦爻辭之象,皆可信手拈來,隨意可得。

另外,八卦表徵八類物象,一物屬一卦象,八卦群分八類物 象,本是合宜之理。然而,歷來易學家多有以一物象為多卦所包 者,這種情形在丁易東用象述義的運用中極為頻繁。例如三卦同

78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二,頁 524。

79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六,頁 577。

80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六,頁 586。

81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六,頁 594。

82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七,頁 605。

取一象者,如乾、震、坎三卦同有「馬」象,乾、艮、兌同有「虎」

象,震、艮、坎三卦同有「筮」象,坎、離艮同有「光」象。其 他兩卦取同一象者,更為普遍,例如乾卦與震卦而言,兩卦同取

「天」、「龍」、「蒼龍」、「馬」、「王」、「帝」、「行」、

「言」、「木果」等象;又如震卦與巽卦同取「木」與「草木」

之象;又如坤卦與艮卦同取「土」、「城」、「敦」、「敦厚」、

「終」等象。

第三節 卦主之說

「卦主」為傳統易學體例中的重要方法,歷來易學家多以卦 主代表一卦的主體意義,也就是說選擇一卦六爻中的某一爻作為 表徵此卦之卦義,此主爻與此卦建立最為密切的關係。

經卦之主與別卦之主的混說,將使卦主的《易》例與運用原 則不明確,統一為別卦之主,才是合於卦主說的純粹面貌,也才 合於卦主之用的意義與目的所在。因此,丁易東明確提出別卦之 主者,包括坤 、屯 、蒙 、需 、訟 、師 、比 、小畜 、 泰 、謙 、豫 、臨 、觀 、噬嗑 、離 、咸 、恆 、遯 、 大壯 、明夷 、蹇 、損 、升 、震 、艮 、歸妹 、豐 、 兌 、渙 、中孚 、小過 、既濟 等三十二卦。

卦主之用,除了確立一爻在一別卦當中的重要性之外,也確 立該爻在一別卦中的地位與卦義表徵的可能內涵。然而,在客觀 的爻位關係、符號訊息聯結、爻象之用的種種可能侷限,六十四 卦很難推定出每一卦都有一個卦主的存在,並足以代表其卦義,

再加上丁易東並無意於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六十四卦卦主的代表

體系,故只能從部份的別卦當中去找尋到卦主。這些卦主的運用,

成為表述卦義的主要取向;確立卦主的主要目的,在於申明卦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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