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銀行已經確定共同管理是「介於主要利害關係人間的責任、權利和職責分 配,尤其是地方社區和國家;決策分權涉及地方使用者的決策過程,如同國家一般」
(如圖5)。實質上這和世界保育協會所採取的定義一樣,決議1.42中認為共同管理 是:「政府機構、地方社區和資源使用者、非政府組織和其他利害關係人間的合作 關係,在合乎每一個發展脈絡下,協商特定區域或資源系列的管理權力和責任。」
(IUCN, 1996)關於共同管理的定義和概念,有一些普遍的核心價值,包括:他們明 確地將共同管理的概念與自然的資源管理連結、他們認為共同管理是公部門和私部 門行動者之間的某種合作,以及他們強調共同管理不是一個固定的,而是連續的過 程。
圖 5:利害關係人類型與共同管理 資料來源:The World Bank, 1999:11.
共同管理大多數的定義是有問題的,可能未掌握到當代治理系統的本質,包含 複雜性、差異性和動態 (Carlsson, 2000; Berkes, 2002; Plummer and FitzGibbon, 2004)。在共同管理的傳統概念裡,有許多複雜性很少被解釋︰(1)國家的複雜性;(2) 社區的複雜性;(3)系統動態和自然反覆的複雜性;(4)可提供支援系統條件的複雜 性;(5) 共同管理作為治理系統的複雜性;(6)適應學習和解決問題過程的複雜性,
和最後(7)提供資源的生態系統複雜性。
為了調查國家和社區之間的關係,以及開啟共同管理的概念,我們也許可以提 出以下問題:當我們認為共同管理是在公部門和私部門行動者之間的某種過程,即 在國家和地方社區資源使用者之間,我們真正的意思是什麼?圖6解釋了四個不同的 替代方案。
圖 6:共同管理的四種方式 資料來源:Lars Corlsson, 2005:68.
註:C—私部門;S—公部門。
圖5中第一個共同管理的方式,認為共同是一個轉換系統,共同管理是在分開領 域(國家和社區)的某種聯繫,其概念包括訊息、財貨和服務的交換,它本質上是 Arnstein公民參與較低的階層(Arnstein, 1969)。第二個方式將共同管理視為領域相交 部分的問題,例如國家的象徵和許多資源使用者可以形成共同管理主體或合作單 位,他們可以參加共同決策,且根據共同管理的概念,每個部門遵守它的權力和有 關的自治權。第三個方式認為共同管理是一個國家巢狀系統,國家可能是某領域或 特定資源系統中全部法定權利的實際所有者,利用可能建立於實質程度上獨立的組 織單位,委託這些私部門行動者執行任務,例如管理國有土地或國有漁場適當資源 的權利。第四個方式認為共同管理如同一個社區築巢系統,國家在非公用領域內運 作,資源使用者可執行所有地區或資源系統的相關合法權利,但是國家可以設下許 多限制在這些系統的管理上。
實際上,上述四個共同管理方式經常是結合的,因而出現共同管理的第五個概 念,此方式稱為共同管理網絡(如圖7),它意識到國家是分散的並且有很多面向的事 實,國家被解釋為一套的金字塔階層,國家是由許多部門和機關所組成,與資源系 統的不同組織和功能相關。在多數社會內,地區和本地管理者和地方組織或使用者 的社區有密切的關係,這暗示著國家不應被視為單一個體 (Carlsson, 2000, 2003;
Ostrom, 1985)。因此,運用共同管理的第五個形式,透過很多真正的生活案例,可 以發現在相同的區域或資源系統裡,國營企業的不同部門以及類似的私人行動者之 間存在著豐富的關係與連結。
圖 7:共同管理網絡的案例 資料來源:Lars Corlsson, 2005:68.
實 際 上 , 資 源 管 理 的 體 制 是 被 嵌 入 在 更 廣 泛 的 制 度 脈 絡 下 , 「 深 嵌 」
(embeddedness)是制度策略分析的基礎之一,強調三層規則來塑造每種制度安排,
包括憲法規則、集體選擇規則和操作規則(Ostrom, 1990; Imperial, 1999;Kiser and Ostrom, 1982)。憲法規則限定了治理的權限和狀態,規定誰擁有資格,來進入、分 享資源利益的使用權利;集體選擇規則管控決策如何產生,例如為了決定報酬或技 術輸入的水準;操作的規則調控每日活動,即收穫或耕種方法的強度。三層級規則 形成一個階層,高水平規則決定那些較低水平的自由程度。
在適應性管理中,須瞭解問題解決的反覆過程中包含了許多社群。例如,在James Bay地區的原住民土地主張協議,對它本身而言不是結束,可被視為在社群與其他 團體間創造政治空間的工具,這些社群與團體能發展知識與技術以解決它們自己的 問題。追溯過去二、三十年加拿大與瑞典的個案,指出問題解決導向的共同管理結 合兩個特質(Olsson et al.,2003)。第一個是適應性管理的動態學習特質,或反覆地實 作學習(e.g. Holling, 1978),第二個是合作管理的連結特質(e.g. Pinkerton, 1989;
Berkes, 2002)。Folke et al. (2002: 20)提出「適應性管理」,即指「在反覆試驗的、
動態的、持續的、自我組織的過程中,制度安排與生態學知識被實驗與修正的過程」。 當然地,適應性共同管理,是利害關係人間分享管理權力與義務中的涵括式與合作 的過程(Olsson et al., 2003)。
根據Lars Corlsson(2005)的觀點,共同管理是一個解決問題的連續過程,而 非固定狀態,涉及了廣泛思維、談判和解決問題的網絡學習。這推測暗示著共同管 理的研究,應儘可能關注於不同的管理工作是如何被組織起來,並專注於共同管理 的功能而非系統的正式架構。在問題解決的過程中,必須優先釐清問題所在與利害 關係人間的關係,進而決定誰有資格與如何參與決策,以建構共同管理決策系統,
因此這種論述強調權力分享是合作問題解決的最終結果,而非共同管理決策過程的 起點。究竟應該如何研究與分析共同管理的真實案例?這種研究論述可能採用以下 步驟:(1)在焦點下定義社會生態系統;(2)設想實質的管理工作和應解決的問題;(3) 釐清在共同管理與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包含哪些參與者;(4)分析系統中的連結,尤其 是組織層級和地理空間的連結;(5)為利決策的執行,須評估能力建構的需求,以提 升發展社群、政府及其他組織間的能力,以解決它們自己的問題;以及(6)提出改進 決策和問題解決方法。總體而言,共同管理是一個藉由合作伙伴關係解決資源管理 的合理方法,有利於任務的分配、資源的交換、連結不同型態與層級的組織、交易 成本的減少、風險的分攤、衝突解決機制與權力分享。而Adger and Tompkins (2005) 則進一步比較了傳統資源管理和共同管理模式之間政府與資源使用者之互動模式的 差異,並提出了資源管理的跨尺度網絡的分析架構,如圖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