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的課題討論中提及,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中,為融入部落自主 的觀念,故組織當地部落居民成立保留地復育團,以協助政府清查土地資源、山地 造林等工作,是以依復育團組成原設定的目標,除增加集水區內原住民在地就業機 會,且藉此促進保留地之合理利用及經營,建構部落自主發展機制等附加效益。對 當地部落居民而言,此復育團既能增加就業機會,且能以一己之力,參與地方的公 共事務,既有利於部落,居民對此機制並不反對。然而該機制實施迄今4年,卻只見 到當地族人與復育團成員產生衝突;部落居民視該機制為政府變相以番至番的策 略;而所謂「促進保留地之合理利用及經營」,係依據山坡地可利用限度,進行超限 利用查定,而未考量該可利用限度,對當地現有土地利用之適宜性如何。當部落居 民已然喪失了治理的主體性,更談不上部落自主發展機制的建構了。
在原住民保留地保育治理計畫中,復育團的組成,是為了達成此一計畫目標所 採取的手段,而以復育團成立的宗旨觀之,其最終的目的應是藉由復育團成員對於 族人的協助,逐步建構部落自主發展的機制。在對於復育團工作項目的檢視,無論 是運用 GPS 系統現地調查超限利用土地及非法使用地之調查、統計、分析,或輔導 林業用地調整其可利用限度並更正編定為農牧用地;配合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教宣導 及研習檢討會;公有造林地全面造林與超限利用土地及非法使用地輔導獎助造林;
協助原住民保留地內各河川流域護溪、護魚工作,及非法盜採砂石、捕魚,毒魚、
打獵行為之查報,及協助部落災害之防救、部落現有道路之整修及維護工作,該工 作的重點應是經由對復育團成員的培訓,及配合在地人自主的觀點,以教導族人運 用科技工具的協助,逐步來達成當地資源環境的合理利用與經營,尚非如現行成員
的工作項目,僅是被動的依縣政府的指示到被舉報的地區上或農地上進行現勘與拍 照工作,經由超限利用的查報及罰款,來達成政策上保留地的利用與經營的目標。
是以大多數部落族人認為復育團成員的執行工作,如僅是整理對外聯絡道路、清除 水溝、砍草、崩塌地造林等簡易的工作,根本毫無專業知識的培力可言。
探究上開問題成因,其實復育團有明確的工作項目,然而復育團的執行督導機 構,對於復育團的成員,卻未善盡職能培訓的責任。依據「原住民保留地保育治理 計畫」成立之專案管理中心,乃為復育團推展工作的主要執行者,包括保留地復育 團運作方案,於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及其範圍內的地方部落,專案管理中 心須協助當地縣政府、鄉公所成立復育團。而如依「原住民保留地保育治理計畫」
觀之,該專管中心更負有系統地規劃部落土地,輔導部落社區營造工作與人才培訓,
建立部落相關資料,進行部落訪視與諮詢建議,提供部落社區綜合輔導諮詢,並將 部落意見傳達予政府機關,以建立與部落互助合作機制模式的責任。是以本研究認 為,無論是專管中心或地方政府,對於復育團的成員在執行其工作前,須先進行職 前的教育訓練,包含復育團在原住民保留地保育治理計畫中的目的及其工作項目與 職責,而在觀念的溝通上,使成員了解他們的工作,負有協助部落其他居民為保留 地合理利用與經營,以作為部落自主發展機制建構的基礎,如此方不致使成員因對 工作真正目的無所知悉,而造成執行上的偏差,誤將超限利用查報的「手段」當成
「目的」,使部落的居民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另者,保留地土地利用問題由來已久,且其內容複雜,而專管中心、縣政府、
鄉公所既共同負責復育團推展工作之管理事宜,是以本研究認為,為了使復育團的 工作能達成其所設定的目標,專管中心及縣政府、鄉公所應改變其僅是作工作指示,
及驗收工作成果此等消極的管理,而應積極的扮演輔導成員執行工作的角色,一方 面了解復育團成員在工作執行上所遇到的問題,一方面亦可經由協助問題解決的溝 通過程,建立良好運作模式,作為日後成員工作執行上經驗的傳承。
5. 重新檢視山坡地可利用限度的標準,與檢討水源保育與回饋 費用途,以謀求當地居民的生存之道及符合其需求
綜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於石門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第1階段計畫的 執行情況,共查定544 公頃的山坡地土地,依其其可利用限度調查結果顯示,屬宜 林地408 公頃(約占75﹪),宜農牧地109 公頃(約占20﹪),不屬查定範圍土地27公頃 (約占5﹪)25。 另一方面,為加強山坡地違規案件取締執行工作,共查報取締97 件,
移送司法機關11 件。承上所述,由於石門水庫集水區範圍內之宜農牧地面積相較於 宜林地明顯稀少,合法可利用的農牧用地其面積稀少且零碎,對於當地原住民而言,
極不利於農耕,並恐使其生計陷入困境,故對以務農為生的原住民而言,迫使少數 居民不得已選擇開闢坡地、林地為梯田,以種植農作物,換得維持生計的經濟收益,
因此違反宜林地禁止使用的法令規定,形成土地超限利用問題。
根據現行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之規定,依照坡度、土壤有效深度、
25 參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石門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資料日期:2010.7.7,
http://smr.swcb.gov.tw/administer.asp?block=1。
土壤沖蝕程度、母岩性質之各種土地特性,分為宜農牧地、宜林地與加強保育地,
其中水庫集水區或河川保護地帶,得不受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基 準及分類標準之限制,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查定為宜林地;然此等山坡地 可利用限度之規範,卻僅從土地特性進行分類、規範,並未考量土地現行使用情況,
是否真如有嚴重超限利用等違規不法情事;如為達成集水區保育治理,而以強制手 段加強保留地超限利用之取締,不僅將限制集水區上游的原住民對農地的利用,同 時亦會引起世居此地已久的當地居民強烈反彈與不安。故政府在制訂政策過程中,
應設法瞭解超限利用之緣由,將當地土地利用情況納入考量,重新加以檢視其規範,
思索如何引導集水區內居民其農地利用的方式,盡量降低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同時 並考量當地居民的生計來源及生活形態,才是集水區治理長遠之道。
另外,由於集水區內居民之土地利用遭受許多限制,因而政府提供水源保育與 回饋費,以作為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然根據本研究訪談瞭解,
部落認為現行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用途多用於工程,並不能直接回饋至部落本身,且 村鄰的分配方式亦有不公平,而部落提出期望的用途卻遭鄉公所回絕,亦即此經費 的用途並未符合部落需求。故此,本研究認為政府,尤其是分配經費和規劃用途的 鄉公所,應重新思考如何將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公平分配,及其用途應符合部落所期 望,如可按戶或按人口給予公共福利補貼,如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費用、教育獎助 學金、水電費補助、租稅補助等,或創造部落就業機會,如提供保育河川、資源生 態調查職缺,或從事有助於生態保育的產業輔導,如發展有機農業、森林觀光、生 態旅遊等,如此既可符合部落期望,亦可增加部落族人的生計。
6. 政府追求經濟發展之際,應考量地方產業發展,並善加保存 原住民文化
部落需求與政府管理目標之首要考量皆為發展經濟產業,但中央政府所考量者 為全國整體之經濟,而非地方政府或部落所考量之地方或部落經濟,並忽略部落對 農業與觀光產業發展的需求,犧牲集水區經濟產業發展的可能或目標;另一方面,
政府為了讓原住民保留地得以合理利用,組織當地族人成立復育團,積極取締違規 使用或超限利用等情形,故使得土地利用受到較多限制,無法供地方部落的居民依 其需求使用土地(如作為農耕地或興建民宿之建地),此亦成為地方農業與觀光產業 發展之限制條件。
根據去年本計畫的研究結果,發現部落自身係希望發展農業與觀光產業,並保 存地方文化,以求部落長期發展。然而,綜觀政府組織之管理目標,著眼於發展全 國經濟產業,僅有少數政府單位,如觀光局、新竹縣政府、尖石鄉公所等,著重於 觀光產業的發展,關於原住民文化保存方面,政府機關中僅有原民會、觀光局、新 竹縣政府願意予以重視,至於其他機關僅考量經濟發展,卻未思考當地原住民文化 保存的重要性,此乃與部落自身對傳統文化與知識保存的需求有所差異,另一方面,
當前政府單位的管理目標中,並未納入農業發展,同時亦未將農業發展、地方觀光 與部落文化加以整合。
根據本研究瞭解,在農業方面,部落希望朝向有機農業發展,並將傳統知識運 用在農業生產方面,使在發展農業時,可將部落農耕文化保存;另一方面,部落亦
希望塑造具原住民特色的原鄉意象、強化地方文化與產業,結合傳統文化、技藝傳 承、生態保育等,以發展部落生態旅遊。因此,本計畫建議政府應推廣部落農業之 轉型,部落也應積極發展有機農業,配合不同農產品生產季節(如甜柿、水密桃、
希望塑造具原住民特色的原鄉意象、強化地方文化與產業,結合傳統文化、技藝傳 承、生態保育等,以發展部落生態旅遊。因此,本計畫建議政府應推廣部落農業之 轉型,部落也應積極發展有機農業,配合不同農產品生產季節(如甜柿、水密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