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有關原住民之研究論著漸多,但多側重在民族學、人類學或文化及人口變 遷等角度之分析,而論及保留地問題者,亦僅著重於土地利用型態之個案探討,至 於從共用資源利用效率、自主治理機制、財產權型態觀點探討保留地合理性之論著,
則至為罕見。茲將本研究搜集近年之共用資源自主治理相關文獻,羅列評述如後。
近年來,論及原住民對於自然資源共同管理之著作漸多,蔡志堅(1996)撰著
「國家公園內原住民生態參與模式之建構-以玉山國家公園與東埔社布農族為 例」,係針對國家政策與原住民之間的關係,提出幾點結論:藉著布農族的狩獵制 度,有效地經營管理自然資源,並重視原住民的生態智慧。將以往「由上而下」的 國家公園管理方式,改為「由下而上」的社區參與自然作為基礎的保育方式,應該 是較適合台灣國家公園的經營管理。台邦.撒沙勒(1998)撰著「期待原住民民族 經濟體」,提出由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的經營管理是一個值得考慮的方向,因為在 傳統的原住民社會,生活就是如何與土地及自然資源相處的哲學。由於原住民對山 林並沒有大規模開發破壞,在動物狩獵及植物採集上也存在著管制機制,所以其自 然資源得以永續利用。聯合國國際自然暨自然資源保育聯盟(IUCN)於1980年提出 的「世界保育策略」,即主張設置「生物圈保留區」的構想,希望能有效達到自然 野生動物保育之目標。所謂生物圈保留區之制度,為建立尊重當地居民自然資源的 管理及使用權的概念,並藉助當地傳統的使用模式,賦予其經濟價值,使能達到保 育目的之永續經營管理的制度。紀駿傑(2001)撰著「原住民、自然資源與共同經 營」,係立論於對原住民生活領域生物多樣性的主張,迄山林面臨的「開發」危機,
而提出傳統知識,傳統使用和共同經營的觀點,該研究建議透過共管機制,並將該 制納為管理體制,使原住民與國家公園之間從敵對者變成合作嶄新關係。布興大立
(2002)在一篇名為「Gaga之精神為主體的國家公園」文章中探討馬告國家公園的 管理機制時,認為馬告國家公園應建立主管機關與當地原住民間的合作機制,以泰 雅族Gaga精神為主體,推動周邊原住民社區的合作發展計畫,協助當地原住民參與 國家公園的事業發展,以促進原住民生態產業及遊憩區開發,提昇原住民的生活經 濟。
圖 8:傳統資源管理與共管安排的比較以及跨尺度的資源管理分析網絡
有關於原住民部落與資源管理為題的論著,計有數篇:林俊強(1999)所撰「開 闢運輸道路影響原住民部落發展之研究-以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為例」,以1995 年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通車的案例,討論開闢運輸道路對原住民部落發展之影 響。指出未開闢運輸道路造成司馬庫斯人口持續外流,傳統的山田燒墾日漸荒廢,
原住民保留地大規模休耕,而部落在工作、族群、婚姻、血緣上則形成一個緊密的 共同體。1991年新竹縣政府撥經費開闢運輸道路後,造成司馬庫斯土地利用轉為定 耕,土地利用效益升高,吸引外流人口回流,然工作方式改為以家戶單位進行勞動,
且部落內部產生收入不均的現象。洪廣冀(2000)撰著「森林經營之部落、社會與 國家的互動—以新竹司馬庫斯部落為個案」,則以新竹縣司馬庫斯部落為例,探討 森林依賴社區在森林經營中與社會、國家等行動者發生的互動,並說明此互動對於 森林經營的影響。文中指出社區儘管鬆動了國家對地方資源的宰制,但卻未因此獲 得資源經營的合法性。而社區在政經局勢上的相對弱勢,導致其無法充分發揮潛力 與能動性。高明哲(2002)撰著「臺灣原住民族土地所有權制度與土地利用關係之 研究」論文,以土地所有權制度及土地利用影響的角度,再次驗證分析原住民對於 部落、土地制度的認知與觀念,以及對現行保留地法令與制度的認知,並就保留地 之土地經營、權益與利用、衝突提出當前問題之看法與建議。官大偉(2002)撰著
「原住民保留地共有制施行基礎 —公共資源自主治理機制研究:以新竹縣尖石鄉為 例」論文,以制度經濟與公共選擇的角度,對於研究地點中影響原住民部落採取資 源共有和自主治理策略的因素加以探討。最後,評析內在制度的變遷及泰雅族傳統 制度在現代的演化,以及共用資源自主管理在降低執行和監督成本、降低其外部效 果、降低制度供給的成本等方面的制度優勢,指出資源形式與共有範圍的關係、學 習過程的重要、共有組織的作用是為共有制度有效運作的關鍵,並建議:理論上對 於非以直接提取資源單位方式產生的利益分配問題、排他性技術的成本的雙重影響 的探討;政策上對於共有組織「分級分類」原則的研議,皆值得作為後續進一步研 究的課題。顏愛靜、城忠志、吳樹欉(2003.12)撰著「台灣原住民保留地劃設保留 區之初探—以高雄縣桃源鄉為例」一文認為,在原住民族的傳統觀念中,土地就是 一種共用資源。自古以來,原住民族即有一套利用、管理、執行與制裁的集體規範,
透過這套規範來約束全體原住民的利用行為。如今可藉由保留區的劃設,明確界定 邊界、使用單位,並由經由法律授權給部落團體,透過集體選擇的安排,制訂符合 在地條件的資源使用與供應之規則,並建立監督與制裁、衝突解決機制,當能使制 度永續運作。所以土地資源的共管共享及透過集體來自主治理,本屬原住民既有的 土地利用模式,相當吻合Ostrom(1990)所歸納的制度設計原則,因而乃採此等設 計原則,藉以探討桃源鄉保留區劃設的課題。顏愛靜、楊國柱(2004.07)撰著「原 住民族土地制度與經濟發展」專書共計六篇、十二章,乃以多元文化、財產權與交 易成本理論、資源永續發展理論、社會發展理論等為根基,試圖從歷史縱深,探究 原住民族土地制度之變遷,及其影響產權與地用型態、管理體系與法制、原漢土地 爭議變動等關鍵因素,並從私有產權之激勵誘因、共用資源之自主治理等觀點,研 提部落共有保留地之設計原則。
顏愛靜、官大偉(2004.09)於「傳統制度與制度選擇—新竹縣尖石鄉兩個泰雅 族部落共用資源自主治理案例分析」一文中,透過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討論內在 制度對社區凝聚力的影響作用,以及Gaga (一種泰雅族的傳統制度) 內涵的演變。
經由案例分析指出,儘管作為正式組織的Gaga已經不復存在,但是Gaga作為規範與 共同約定的意義仍然影響著案例中人們的制度選擇。最後建議,現有的地權制度應 可進行調整,使其符合經過原住民部落傳統內在制度所演化出來的共用資源自主治 理模式,如此一來,更可以降低許多因為國家政治與市場經濟互動下產生的衝突與 矛盾。洪廣冀、林俊強(2004)所撰「觀光地景、部落與家-從新竹司馬庫斯部落 的觀光發展探討文化與共享資源的管理」一文,藉由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部落觀 光發展之分析,探討部落使用者、經營制度與觀光資源間的互動關係,並由在地觀 點出發,觀察「黑色部落」轉變為「觀光勝地」的過程中,司馬庫斯人是如何理解、
吸納與對抗觀光帶進的部落與家、家與家甚至人與神的異化與疏離。又從經驗的層 次來看,文中雖未清楚指稱「觀光資源」的內涵,惟就全文脈絡觀之,將其解讀為 部落觀光地景,此係一複合體的「部落土地資源」概念,正可提供共享資源理論中 卷佚浩繁的案例裡少見的以觀光為資源使用方式的個案。林薏伶、顏愛靜(2005)
撰著「原住民族土地資源之自主治理研究—以苗栗縣南庄鄉蓬萊溪封溪護魚為例」
認為,如能在國家最低限度承認原住民族之治理規則下自主治理(self-governing)
部落資源,透過由下而上的部落「共治」、「共有」、「共用」土地資源概念,將 可達成以內在規範改善資源治理之目的,並進一步開創原鄉產業地景新風貌的藍 圖。文中藉由案例之實證觀察,進行部落土地資源背景脈絡以及原/漢族群組合共 用資源治理之比較分析,發現其中潛藏賽夏族與客家人族群合作之困擾,可能導致 部落資源自主治理最終失敗之結果,並建議強勢族群必須放棄先入為主之成見,建 立族群共同參與之溝通平臺,以謀求共識,增加地方自主治理的社會資本,方可轉 換為政治資本,妥善管理部落土地資源;官大偉、顏愛靜(2005)則從馬里光流域的 人河關係的變遷談「自然」的再想像,指出封溪護魚,不僅是基於環境保育的意念,
其更深層的意義是,對於部落和河川相互歸屬關係的地方感(sense of place)的一 種宣示。這種地方感的形成,是一種動態建構的過程,其與Ostrom所提出的個人制 度選擇架構中的共享的規範(shared norm)關連為何,值得深入觀察分析。此外,
文中希望展開一個討論之觀念架構,在這個架構下,進一步意識到土地經濟是包含 在社會活動的一部份,權力關係和社會過程應該被檢驗,而人類和環境之間的互動 的意義,亦應該是在物質的關係和象徵、認同等心理的關係交錯下產生。
文中希望展開一個討論之觀念架構,在這個架構下,進一步意識到土地經濟是包含 在社會活動的一部份,權力關係和社會過程應該被檢驗,而人類和環境之間的互動 的意義,亦應該是在物質的關係和象徵、認同等心理的關係交錯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