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社區自然資源管理的意涵
如前所述,引進社區、非政府組織的力量,進行公共事務的討論、決策與執行,
是新自由主義下興起的一股浪潮,它也是對於過去政府主導的發展失敗經驗下的反 省。在1980年代後,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成為多數發展中國家所追求的一種 政治價值和經濟目標,根據世界銀行1994年的研究,在當時七十五個發展中國家裡,
有六十三個國家聲稱進行了政治權力移轉到地方政府的去中心化工作(Dillinger,
1994;Agrawal and Ribot,1999)。而在國際保育的論述裡,以中央集權結合科學 絕對權威的自然資源保育,也同時遭受到挑戰。由於這些由上而下的保育模式最大 問題的根源往往是保育的目標難以轉換成有效的行動(Kem 2002),以社區基礎的 自然資源管理,遂成為保育的一種新趨勢。它也成為替代性發展中一個熱門的選項,
因為社區基礎的自然資源管理意味著地方獲得權力,參與決策的開始。
社區為基礎的自然資源管理的支持者,主要強調社區能夠掌握更多的在地的訊 息、知識與需求,也強調社區在執行管理上的有效性(Jentoft, 1998: 423)。其特徵「除 了著重小尺度之外,更是以社區參與、在地知識與共用資源為學理基礎,重視在地 脈絡,強調社區/部落為主要的經營管理主體」(盧道杰,2004)。Berkes(2004)則 認為它反映了生態研究的典範的三個轉移:(1)過去對於生態的研究,是以「因為 怎樣所以發生什麼反應」的化約論(reductionism)的模式思考,但是以社區為基礎進 行保育,反映了目前生態研究強調物種之間的「關係」的整體論(holism)思考;(2)
它反映了把人當作生態的一部份的觀念(3)將在地的經驗與文化容納於管理體系之 中,而不再是專家主導的管理模式。而與社區自然資源管理相關的知識包含了共用 資源、傳統生態知識、環境倫理、政治生態學(Political Ecology)、環境史、生態經
濟學等面向(Berkes,2004;林益仁,2005)。
2.2 社區自然資源管理中的重要議題
雖然社區為基礎的自然資源管理被當作是一帖修正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現象的 良方,但是在近幾年來世界各地的實際操作經驗和檢討後,已有不少學者提出對於 社區自然資源管理的檢討,而這些檢討適可以用「社區」、「資源」、「管理」三 個面向來做說明。
在「社區」的面向,到底的定義下的「社區」,是否適合作為「社區自然資源 管理」的單位,一直是一個充滿討論的議題。就字意上來看,社區意思共同享有一 特定事物的一群人,但這共同享有的事物是什麼?卻有很多不同的可能,如果是共 同享有一個地理區位,那個這一些人是一個地理區位為基礎所形成的社區,這也是 我們常常具體化想像的社區的形態。但它也可能是也常常會共享「利害關係」、「交 換訊息的網絡」,卻不居住在同一個地理區位。若是以「共享一項自然資源」,這 個較貼近自然資源管理的需求的定義來界定社區,那個社區的範圍也未必和地理區 位有關,而是和「哪些人使用到這項資源」,「哪些人受到這項資源使用後的影響」,
比較有關係。然而,有些「社區自然資源管理」常常是把「社區」的範圍建立在「地 理尺度」以主的標準上,忽略了在更大的地理尺度上,其實也有可能有一群人是在 共同使用這項資源,或受到這項資源使用的影響,而應該被當作同一個「社區」的 人來看待。若只把社區定義成「在地」(local),那麼很容易忽視了跨地域在資源 使用上的交錯影響,Singleton(2002)關於美國西岸集水區參與式規劃的研究,就 顯示了跨越在地的邊界的重要性。
另一個和「社區」相關的問題是,由於社區自然資源管理常常是被用在發展中 國家的保育,這些發展中國家的社區,往往被從人類學的傳統想像成是一個有機的 共同體,並且有共同的信仰與規範力量,具有一個和諧完整的社會結構(Agrawal and Gibson,2001)。這樣的想像,很容易忽略了社會變遷的力量(不一定是內部的或 是外部的因素,而且粗糙的設定內部和外部的邊界也是危險的),以及矛盾與斷裂 並存的實際狀況。
和這個問題直接相關的,也是社區自然資源管理中常見的問題,就是社區的代 表性的問題。把社區當作有機的共同體,並且有共同的信仰與規範力量,也就很容 易把社區視為是具有共同的利益。許多研究的假設,也是從「共同的規範」、「共 同的利益」出發。然而,真有所謂的「共同利益」嗎?舉例來說,一些從性別角度 所做的研究就指出,社區裡面男性和女性對於同一項資源的使用方式其實可能是有 所不同,而且相互競爭的,同樣的問題也可以推及到不同年齡、不同階級、身心狀 況等等社會分類上。常見的針對社區「共同規範」、「共同利益」的研究,是找一 群社區成員進行訪談、座談等調查,以瞭解社區的共同規範和共同的利益,但是這 樣的研究常常在取樣上會有問題,它們往往是找社區裡面一群有共同規範和共同利 益的人來瞭解其「共同規範」、「共同利益」,但這並不代表這個社區就具有「共 同規範」、「共同利益」。這個問題如果衍伸到保育計畫的執行,就會是代表性的 問題。社區自然資源保育強調「社區參與」,但是到底參與到計畫中的社區人士,
能夠代表社區中不同的聲音嗎?抑或是這些參與到計畫中的社區意見領袖本來就是
社區中「講話比較大聲」的人?這些在社區中「講話比較大聲」的人,本來就是社 區中的強勢,如果社區不是想像中的那麼均質,那麼社區中的弱勢者的聲音真的能 參與到「參與式」的自然資源管理裡面嗎?更進一步來說,在社區外的資源(例如 國際非政府組織的經費)投入社區裡,將這些資源交與社區的某些人的同時,是不 是也在加深社區內的「強弱」之分,或製造新的意見領袖,而創造出一種新的權力 關係?
還有一個關於「社區」面向的檢討,就是社區與國家的關係。關於「公民社會」
的討論,把「公民社會」當作是國家、市場之外的另一個單元,並認為公民社會、
國家、市場三者各有各自的運作邏輯而彼此相關。基本上,國家被認為是以政治價 值為運作邏輯;市場以經濟利益為運作邏輯;而公民社會則是以公民之間的互信為 運作邏輯。許多社區自然資源管理的研究和執行計畫,往往把「社區」直接和「公 民社會」劃上等號,假設社區是和「國家」、「市場」相對立的。然而,由於社區 自然資源管理的研究和執行計畫所界定的社區,通常是以地理區域為基礎所劃分的 社區,它和公民社會未必能直接劃上等號,它只是一個在地理尺度上較小的區域裡 面的社會,並非獨立於國家政治及市場經濟的運作邏輯之外。
在「資源」的面向,主要的問題在於到底「資源」是由誰在界定?所謂的自然 資源,意指可以維持(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一個社群)生命或成長所需的自然物 質或現象,同一件自然物資或現象,對不同的對象來說,可能有不同的意義。例如,
在Blaikie and Brookfield(1987)針對土壤侵蝕的研究中就指出:「一個農夫的土壤 被侵蝕,意味著另一個農夫的土壤變肥沃」。又像是土石流,到底是災難還是資源?
也是要看從什麼人的角度做界定,一些對於尼泊爾高山農業所做的研究顯示,高山 地區的農民會觸發土石流使其耕作的土壤變肥沃(Kienholz et al,1984;Forsyth,
2003),對他們而言,土石流與其說是災難,不如說是一項資源。
目前的社區自然資源管理,許多是發展中國家去中心化以及國際保育非政府組 織介入下的結果,以計畫運作的經費來說,無論是由政府或是關心保育的非政府組 織所提供,這些計畫通常是有明顯的保育目標,已經先設定好認為為什麼東西該被 保育,然後投注經費到社區去執行,也就是說這些計畫對於什麼是「資源」的認定,
其實是從保育團體、政府的觀點在思考。在這種情況下,很有可能未必是和社區的 利害與需求相符合(假設社區有共同的利害和需求的話),更不要說同一項自然物 質或現象,對社區內部不同的社群都可能有不同的意義。但是從保育團體或政府的 觀點,去認定「資源」,就看不到這些問題,同時也就會把自己的「保育觀」─對 於什麼是保育,哪些資源該被保育,如何保育的想法,強加在社區上。
上述問題,同時也反映在「管理」的面向。社區自然資源管理,在「管理」上 的意義,就是去中心化,但是去中心化也包含了很多不同的層次,從中央交付社區 執行,由社區扮演貫徹中央意志的角色,到社區具有參與議題設定、決策的權力,
這之間就有很大的差別。Kem(2002)認為去中心化包含了三種基本的型式:(1)
「去集中」(de-concentration),意指管理責任從中央政府轉移到地方的政府單位;
(2)委任(delegation),意指中央政府將管理責任交付給半自治、非完全官方的 地方組織;(3)轉移(devolution),意指中央政府授權給地方的政府單位。簡單
來說,去中心化涉及的就是要移轉什麼樣的權力?移轉給什麼人?等等問題。
Agrawal, Arun and Jesse Ribot(1999)的研究指出,一個可持續的、去中心的自然資 源管理,通常必須是在社區和他們可信的代表能夠充分的控制這項資源時,才會發 生。反過來說,如果只是交付管理的責任,沒有參與議題設定、決策的權力,那所 謂的「新伙伴關係」,就很有可能變成是徒具虛名了(盧道杰,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