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生綠建材評定要項
再生綠建材為建築物資轉用或他項物資再製之建材,亦即將廢棄材 料回收再用來生產之建築材料。再確保建材之基本材料性能,並對於有 害事業廢棄物之限用之相關規定,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及產生不良健康影 響之條件下,定義資源化回收廢料之規範,訂定資源化回收廢料於再生 建材中之配比,以減輕廢棄物資末端處理之能資源消耗,追求永續環境 效益。
(二)再生綠建材認定範圍
選用廢棄的建築材料直接進行二次使用者或使用他種廢棄物資再製 為建材者,例如粒片板、中密度纖維板、木製傢具及課桌椅、纖維水泥 板、纖維強化水泥板、高壓混凝土地磚、混凝土空心磚(植草磚、圍牆磚 等)。為確保這些材料可以安全使用,不得含有害成分。
(三)再生評定要項認定程序 為本標章擬認定程序如下:
1.訂定再生建材評定需符合一般通則之要求,諸如:生命週期各階段 避免環境衝擊之行為、廢棄後應具有可採用經濟有效方法回收再利用、
產品功能應符合既定之國家標準、品質及安全性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2.除一般基本要求外,尚有針對再生性能特別評定者,如:回收材料 來源、回收材料摻配比率等二項特殊要求。
3.至於各類再生建材於申請認定時,應提出個別說明,諸如:類別、
再生材料、再生材料使用比率(重量百分比)、原料型態等可供專家小組 審查時之參考依據。
4.此外,各類建材尚應視其適用國家標準及綠建材專家小組決議之不 同,進行科學測定,以確保再生建材之功能性良好。
(四)再生基準依據說明
再生綠建材之評定要項參酌環保署已經制定之現行第一類環保標章 規格,其中判定是否為再生材料的重要因子即所含成分來源中,由回收
化回收廢料於再生建材中之配比;
2.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限用之相關規定,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及產生 不良健康影響;
3.需以生命週期評估衡量再生之成本轉嫁問題。例如:重新使用舊的 窗戶和洗手、清潔用具,不應以耗能或耗水作為代價。
(五)再生綠建材基準 1.定義
再生綠建材,指利用回收之材料經由再製過程,所製成之最終建材 產品,且符合廢棄物減量(Reduce),再利用(Reuse)及再循環(Recycle)等 原則之建材。再生綠建材於廢棄後,其全部或部份材料應具有可採用經 濟有效方法回收再利用者。
2.特殊要求
2-1 回收材料來源
(1)所使用之回收材料之來源應以建築廢棄物為第一優先,其他由中 央環保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資源回收再利 用法」所公告或核准可再利用之廢棄物為第二優先。
(2)所使用之回收材料不得含有任何行政院環保署所公告「有害事業 廢棄物認定標準」種類之廢棄物。
(3)所使用之回收材料來源必須完全為國內。
2-2 回收材料摻配比率
(1)再生建材應依其產品類別而使用一定比例以上之回收材料,其比 例詳見<附表一>。
(2)因使用回收材料而於生產製程所增加之其他物質如膠結劑等應 低於一定比例,且於生產製程中不得明顯增加能源與水資源。
2-3 個別要求
再生建材於申請認定時,應提出以下之說明:
(1)建材之種類
(2)再生建材之性能,及所符合之標準(附檢測報告書) (3)所使用之回收材料:
a. 回收材料來源及性質
b. 回收材料摻配量,及佔原料比率
c. 生產流程,並註明回收材料之使用單元 (4)建材產品所含再生材料之部位及比率 2-4 特殊功能要求
(1)再生綠建材之功能若未能符合相關之標準,或現行無適用之標 準,或為特殊用途者,應註明明相關性能,並檢附檢報告。
(2)各類建材應視其適用國家標準及綠建材專家小組決議之不同,進 行科學測定。如:
■基本物性將包括:密度、吸水率、pH 等
■力學特性將包括:抗伸、抗曲、抗壓、耐磨等功能
■耐候性將可包括:耐高溫、耐紫外光、耐水性等
■安全性及健康性
■其他依材料功能所必要之檢測項目(如耐燃性、耐衝擊性、耐 酸鹼性..等)
表3-33 再生綠建材回收材料使用比率建議值
CNS2215
應說明使用膠合劑種類
CNS9909
應說明使用膠合劑種類
CNS2837, 2838,2840 應說明使用之塗料
CNS3802
應說明使用之有機纖維材
CNS13295 抗壓強度以上
CNS8905
全斷面抗壓強度
A 種磚:40 ㎏ f/㎝2以上
磚、圍牆 磚等)
C 種磚:20%以上 於 15% B 種磚:60 ㎏ f/㎝2以上 C 種磚:80 ㎏ f/㎝2以上 七 碎石級
配料
細粒料應佔 80%
以上;
粗粒料應佔 50%
以上
級配料可以不同之粒徑 分佈。再生石質廢料經粉 碎後,細粒料佔較高比 例。
粗粒料為停留於 8 號 篩—2.36mm 以上者;細粒 料為通過 8 號篩而停留於 200 號篩者。
級配經篩分析符合 粗、細粒料之規定。
有機物含量<0.5%;
金屬、玻璃及瀝青材 料等之含量<1%
CNS1240,6298。
八 面磚 20%以上 吸水率、蒸壓、抗
折、磨耗耐酸鹼
CNS9737,9743,9744,3299
(三)認定程序
1.申請再生綠建材標章之廠商應依其產品所符合之材料項目,提 出申請認定。
2.檢附相關文件,說明再生建材之生產製程(含主要單元)及所使用 之各種原料性質、數量及來源等,說明再生材料在原料以及產品中所 佔之比率。
3.依再生綠建材認定基準所要求之各項檢測試驗保告。
4.由審查機關聘請專家學者所組成之審查委員會至再生建材生產 之現場,實地查核原料供應、製程消耗、產品產量等資料,確認申請 者所提供之資料。不符或不足部份應請申請者說明或改正、補充。
5.審查委員得視申請項目之特殊性質,要求申請者增加必要之補 充檢測項目。
6.申請之產品若已取得環保標章者得檢附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 備查驗,再生綠建材審查機關得視情況免除若干重覆性之檢測項目。
已獲得國家標準者亦同。
7.再生建材生產工廠不應有造成重大污染之情事。經工廠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機關出具工廠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各 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 證或移送刑罰等處分之證明。
(四)書面審查廠商應出具之相關文件
表3-34 再生綠建材書面審查廠商應出具之相關文件
項次 項目 說明 參考
一 工廠之無重大污 染證明
經工廠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機關 出具工廠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各級環境保 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 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等處分之證明。
環境保護產 品第二類產 品審查作業 要點 二 限制物質證明文
件
指定格式之毒化物、重金屬、放射線、毒性溶 出試驗查核表及相關產品製程、成分說明文 件。
三 再生性證明文件 指定格式之材料種類、來源、摻配比率。
如進出口發票單據或主管機關之材料文件。
四 環保標章資格文 件
供轉申請之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