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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標章制度現況

五、建築基準法改正 (一)概要

第二節 國內標章制度現況

目前在國內有許多種類的標章認證制度,其中部分標章制度已推行 多年,現就與綠建築及建材商品有關,及較廣為人知之標章制度進行研 究,分別針對綠建築標章、環保標章、商品檢驗標識、防焰性能認證、

防火材料等相關規定之運作執行進行研究。

一、 綠建築標章

(一) 概要

針對生態、節能、減廢、健康等目標所訂定九大指標進行評估,中 央機關或受其補助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工程總造價在新台幣五仟萬元以 上之公有新建建築物為強制辦理,其他則為自願性質。由內政部建築研 究所辦理,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執行。

(二) 標章使用規定

通過審查後頒給廠商標章及證書,並規定標章與證書懸掛位置,及 應記載建築物名稱、建築物概要、有效期間及符合指標項目。

(三) 認證分類

已完工建築物,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頒給綠建築標章;尚未申 請建造執照或已取得建造執照但尚未完工之新建建築物,合於綠建築評 估指標標準則是先頒給候選綠建築證書,俟完工時再申請核發綠建築標 章。

(四) 規範基準

申請建築物需符合「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所訂定之評估指標,

至少須通過四項指標,其中「日常節能」及「水資源」兩項指標為必須 通過之指標。

二、 環保標章

(一) 概要

為推動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環保理念,鼓勵消費者愛用環保 標章產品,係自願性質,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

(二) 標章使用規定

1.標章之取得︰取得環保標章使用證書後由廠商依規定之圖樣及顏 色自行印刷使用,不得變形或加註字樣,但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 小,亦得視產品包裝不同而調整為其他顏色之單色印刷。

2.標章標示於材料上之規定︰廠商可將標章印刷於產品包裝之上,

亦可於型錄或廣告上印刷標章,且於印刷標章時須一併標示標章 編號及獲標章理由。

(三) 認證分類:指定公告有 80 項產品規格項目。

(四) 規範基準:依各項產品項目,各自規範其規格標準,其主要管制精 神則為資源再利用、低污染、省能源、高生物分解度、省資源、減少廢 棄物等項目。

建 議 新 產 品 項 目 規

申 請 資 料 準 備

現 場 稽 查

申 請 環 保 標 章

產 品 項 目 是 否 已 開 發

建 議 資 料 重 新 整 理

產 品 項 目 評 估 作 業 / 補

提 交 審 查

公 佈 規 格 標 準

授 權 使 用 提 交 審 查

圖 2.16 環保標章作業流程

三、 商品檢驗標識

(一) 概要

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為強制 執行之制度,由經濟部設標準檢驗局辦理商品檢驗業務。

(二) 標章使用規定

1. 標章之取得︰依檢驗執行方式不同,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除特殊規定 外是由標準檢驗局核發標識交報驗義務人使用,其他則為報驗義務人 自行印製使用。

表2.3 商品檢驗標識取得方式

標章印製規定 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

由標準檢驗局核發標識交

報驗義務人使用 一般

型式認可商品經標準檢驗局 指定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生產 之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逐批檢驗

監視查驗

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使用

驗證登錄

符合性聲明

2.標章標示於材料上之規定︰

(1)自行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應使用不易變質之材質製作,內容清 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並以永久固定方式標示。

(2)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於商品明顯處。商品之其他標示不得與商品 檢驗標識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

(3)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識商品檢驗標識。但商品本體太小無 法標示時,得依下列方式標示:

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

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

(三) 認證分類

目前已公告五百一十九項應施檢驗之工業產品品目,依其產品使用 特性可歸納為六大類:(1)家電類、(2)廚房器材類、(3)耐燃建材類、(4) 消防器材類、(5)玩具類、(6)安全帽類。

(四) 規範基準

依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不同,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 及符合性聲明四種。

圖 2.17 商品檢驗業務作業流程

四、 防焰性能認證

(一) 概要

為防止火災擴大延燒,對室內裝修材料的防焰性能進行規範認證,

為強制執行之制度,由消防署推動執行。

(二) 認證分類

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等各項室 內裝修材料。

(三) 標識使用規定 1.標識之取得︰

本項認證之使用係由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合格之廠商按月提送產品防

焰性能試驗實施紀錄月報表向執行單位請領,經函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後,發給蓋有該認證登錄編號及試驗合格號碼之防焰標識。

2.標識標示於材料上之規定︰

防焰標識採張貼或懸掛於材料上及縫製、張貼或鑲(崁)釘於物品上 等方式。規定需標示於易辨視查核處,主要為提供消防主管機關於現場 查驗時能明確識別,並能與相關證明文件相互比對之用,基本上為場所 中每項單一材料會張貼一張標示,上面會註明使用本材料數量。

表2.4 防焰標示使用方式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種類 標示方法

窗簾及布幕(具耐洗性能者) 縫製 窗簾及布幕(不具耐洗性能者) 張貼

地毯等地坪舖設物 縫製、張貼或鑲釘 布製窗簾 縫製、張貼 展示用廣告合板 印製

供舞台等使用之布幕 縫製、張貼 施工用帆布 縫製 防焰材料(合板除外) 張貼或懸掛標籤

五、 防火材料

(一) 概要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中規範採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必 需進行有關防火性能規格評定之認可,為強制性質,由營建署辦理。

(二) 使用規定

審查通過後頒發性能規格評定書。

(三) 認證分類

第一類:室內裝修耐燃材料。

第二類:防火(外)牆、防火門(窗)、防火鐵捲門及建築物防火區劃貫 穿部耐火材料。

第三類:建築物鋼骨被覆材、防火屋頂板、防火樓板及防火木質膠 合梁柱。

第四類:防火閘門。

(四) 規範基準

訂定有「建築防火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基準」,申請者需依規定提出 材料相關規格資料、施工詳圖及材料試驗報告,以說明系統之結構穩固 性,防火性能之確保及施工之合理性等因素,依此進行審查。

圖 2.19 防火材料審查作業流程

表2.5 國內現行標章制度研究比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