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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材標章執行章程草案 一、綠建材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草案) 一、綠建材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草案)

五、收費

第四節 綠建材標章執行章程草案 一、綠建材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草案) 一、綠建材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草案)

1.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動採用健康、再生、生態、

高性能之綠建材,特依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七日院臺內字第09 20023537號函核定之「綠建築推動方案」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綠建材標章之標誌,係指由本所製作並依法註冊之圖 樣。

3. 本要點適用之產品項目,由審查委員會視實際情形指定公告之。

4. 本所為執行綠建材標章之審查及管理,得委託公益法人為執行單 位辦理之。執行單位應組成綠建材審查委員會審查。綠建材審查 委員會設置準則由執行單位訂之,送本所核定後辦理。

5. 申請綠建材標章,需符合「綠建材標章制度評估手冊」(名稱暫定) 所訂定之評估指標,經執行單位審查通過,並報經本所核備後,

頒發綠建材標章。

5.1 如該項產品項目已訂有國家標準,並應符合國家標準。

5.2 品質及安全性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5.3 前項標準如有不盡週詳之處,本所授權由執行單位成立之綠 建材審查委員會決議處理之。

6. 依本作業要點取得綠建材標章之案件,其標章之規格、製作、置 放及使用,須依「綠建材標章申請使用須知」辦理。申請使用須 知由執行單位訂之,送本所核定。

7. 綠建材標章使用證書,應分別記載廠商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

行業別、產品名稱、編號、通過指標項目、核准理由及使用期限。

8. 綠建材標章有效期限依各申請案之實際狀況,最長以三年為限,

並記載於認可通知書。獲頒標章之案件,申請人為延續原認可內 容之有效期限,應由原申請人於有效期限終止前三個月前申請繼 續使用。

9. 申請書需檢具下列文件:

9.1 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公司或商號者,除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外,需附負責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9.2 原發明人、出品人或所有權人授權代理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一份。

9.3 評估說明書、圖。特殊案件應有之其他必要文件。

9.4 申請產品名稱(型號)、種類。

9.5 申請產品主要材料或構件。

9.6 申請產品主要用途及性能。

9.7 申請產品施工大樣圖

9.8 申請認可事項應逐項詳為說明,所檢附書圖文件名稱並應編 號。

9.9 產品試驗報告書。

9.10 規格性能評定書。

9.11 申請認可之指標項目。

9.12 注意事項。

9.13 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表及資料。

10. 試驗應由本所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10.1 試驗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0.1.1 試驗報告書編號、試驗報告書日期。

10.1.2 試驗單位名稱、負責人及試驗操作人員簽章。

10.1.3 委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公司或 商號者,其名稱、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10.1.4 產品名稱(型號)、種類。

10.1.5 試體之主要材料或構件。

10.1.6 試驗條件。

10.1.7 試驗結果及綜合判定。

10.1.8 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表。

11. 申請認可之案件採用國外之試驗報告書或許可證明文件者,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11.1 檢具經本所指定之國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所出具之試 驗報告書或許可證明文件向本所指定之專業評定機構辦理 性能規格評定書後提出申請。

11.2 前款之國外試驗機構應具備與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

(CNLA)相互承認之資格。

11.3 試驗報告書或許可證明文件及資料為影本者,應檢附我國駐 外單位或經授權認證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11.4 試驗報告書或許可證明文件及所附申請資料為外文者,應檢 附中文譯本或適當摘譯本。

12. 試驗報告書所載日期應為申請日期往前推算三年內所實施之試 驗者,始為有效。

13. 執行單位受本所委託之業務範圍如下:

13.1 受理申請案件之審查,並提供准駁之建議。

13.2 辦理綠建材標章之契約書簽訂事項。

13.3 追蹤使用管理。

13.4 證書之補、換發。

13.5 協助申請綠建材標章之諮詢服務。

13.6 有關綠建材標章評定制度研修事項。

14. 執行單位審核相關文件,如有必要,得邀專家、學者、相關機構 會同標章申請人赴現場實際查核勘。

15. 申請使用綠建材標章,經本所核備後,標章申請人應於執行單位 通知日起七日內,簽訂標章使用契約。逾期未辦理者,其申請資 格視為放棄,已繳審查費不予退還。

16. 執行單位於受理綠建材標章申請案件掛號後,應於五十個工作天 內審查完竣,提出准駁建議並報本所核備。前項審查時間不含標 章書申請人補正之作業時間。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者,執行單 位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五日內補足,逾期不補或未補齊全部申請 文件者,即不予收件掛號。初審作業時尚須補正相關文件者,應 一次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完成,逾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者逕為 退件,並退回審查費及其他費用。

公告日起至新規格標準實施日之期間內,補送符合新規格標準之 產品證明文件,轉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於新規格標準 實施後繼續使用綠建材標章。於新規格標準公告日至其實施日止 之期間內,申請使用綠建材標章,或依第八點規定申請繼續使用 綠建材標章者,應依新規格標準予以審查。

18. 申請綠建材標章之收費標準,由執行單位擬訂報本所核定。

19. 綠建材標章,有關標章申請人之相關資料如有變更,應向執行單 位申請換發。

20. 綠建材標章遺失或毀損時,標章申請人得敘明事由並加具證明,

向執行單位申請補發。

21. 執行單位對使用綠建材標章之廠商,得不定期實施抽查及檢驗,

查核結果若未符標章上所記載指標項目,執行單位應促其一個月 內改善,如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審定通過之指標效益者,執行 單位得通知申請人終止契約及標章之使用,並報本所核備後公告 之。

22. 本所就依本要點申請認可之案件,僅就申請人所提之文件圖說或 測試證明內容予以認可。申請人、發明人、出品人或試驗機構團 體,如有偽造文書,出具不實證明,侵害他人財產,肇致危險或 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撤銷認可證明文件,並分別依法負其 責任。

23. 執行單位於申請認可過程中對申請人所提之文件圖說及測試證 明負有保守秘密之責。

24. 擅自使用或仿冒綠建材標章者,本所除依本要點既定方式公告該 冒用者外,並得依法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及追究刑事責任。

25. 使用綠建材標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契約之終止事由:

25.1 申請人申請終止契約。

25.2 申請人廠商解散或歇業。

25.3 申請人廠商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經主 管機關撤銷或註銷者。

25.4 違反本作業要點。

執行單位應於前項終止事由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申請人終止契 約,並報本所備查。

26. 執行單位應每半年將綠建材標章之申請、准駁情形及訂約之標章 或候選證書申請人名稱、抽查等事項,彙報本所備查。

27. 本要點經本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