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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生綠建材相關基準與測試(認定)法

國內外對於再生建材之相關基準已具有相當之規模,以下節錄德國 藍天使標章、日本Eco-mark 及國內之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提供擬定再生 綠建材認定之參考:

(一)德國藍天使標章

1.廢棄玻璃製造之建築材料【building materials premarily made of waste glass(RAL-UZ 49)】:

(1)來源限制:來源須為廢棄玻璃,但不得含螢幕玻璃。

(2)最終產品之使用比例:重量比 51%以上,體積比 70%以上 (3)相關法規之性能要求:(略)

(4)有害物質限制:致癌物質、毒性物質等。

2.回收紙製造之建築材料【building materials made from recycled paper(RAL-UZ 36)】:

(1)來源限制:需使用具永續森林標章之公司所提供之材料 (2)使用比例要求:80%以上

(3)有害物質限制:需依照 Ordinance on Hazardous Substances 之要求 (4)相關法規之性能要求:建築法及相關安全性、功能性要求。

(5)相關製程限制:如添加劑(如甲醛、乙二醛等)、染料成分要求等。

3.回收石膏製品【recycled gypsum products(RAL-UZ 60)】:

(1)來源限制

(2)比例限制:石膏 100%,若添加紙纖維需 100%(tolerance: 5%)為 回收紙;若添加木料纖維需100%(tolerance: 5%)來自小徑木、廢 木料之纖維

(3)放射性:使用材料之放射性比例須符合要求。

(4)有害物質限制:需依照 Ordinance on Hazardous Substances 之要求 (5)相關法規之性能要求:相關物性如抗壓性、承載力、溼度等依照

DIN 18180 之要求。

4.回收材製成之壁紙及木板裝修【Wallpapers and Woodchip Wallpapers primarily made of Waste Paper(RAL-UZ 35a)】:

(1)比例限制:Wallpapers 重量比 60%需採用回收紙,其中至少 50 %

為中低等級之廢紙;Woodchip Wallpapers 重量比 80%需採用回 收紙,其中至少 40 %為中低等級之廢紙。

(2)添加劑限制:不得使用含乙二醛及甲醛成分之添加劑。

(3)甲醛逸散量限制:每 100g 乾燥壁紙甲醛釋放量需低於 8mg,測 試法依據Quality Mark RAL GZ 479(wallpapers)

(4)有害物質限制:應符合禁用物質、致癌物質、毒性物質等規定,

染劑等成分規定。

(5)使用木料來源要求:需使用符合永續森林管理標章之公司(FSC or PEFC)所提供材料,200 年之比例要求為 55%,每年需增加 15%(2002 55 %, 2003 70 %, 2004 85 % 2005 100 %)。

(6)重金屬限制:符合鉛<20mg/kg、六價鉻<20mg/kg、砷<3mg/kg、

鎘<3mg/kg、汞<2mg/kg 之含量限制。測試法依據 RAL Quality Mark RAL GZ 479 (wallpapers)。

5.回收塑膠製成之產品【products made from recycled plastics(RAL-UZ 30a)】:

(1)來源限制:須由具名公司提供之特定材料、成分必須相近 (2)比例限制:80%以上

(3)有害物質限制:應符合 Ordinance to Ban Certain Chemicals 禁用物 質之規定。致癌物質、毒性物質等應符合規定。

(4)相關法規之性能要求:機能性及安全性須符合要求。

6.回收橡膠製成之產品【products made from waste rubber(RAL-UZ 30b)】:

(1)來源限制:須由具名公司提供之特定材料、成分必須相近 (2)比例限制:最終成品之使用比例須達 85%以上,若為符合 DIN

及特定技術要求,使用比例可降至70~85%之間

(3)有害物質限制:應符合 Ordinance to Ban Certain Chemicals 禁用物 質之規定。致癌物質、毒性物質等應符合規定。

(4)相關法規之性能要求:機能性及安全性須符合要求。

(二)日本 Eco-mark 標章

日本Eco-mark 對於認證之產品採生命週期考量之方式,其中分別考 量各階段(A.資源採取階段、B.製造階段、C.流通階段)之重要因子(資源 耗用、地球溫暖化物質之排放限制、破壞臭氧層物質之限制、大氣污染 物質限制、有害物質之使用與排放、水質污染物、廢棄物之產生與處理 方式),並分別進行評估,以下整理各類再生材料要求之摻配比例:

1.由回收紙漿製成之壁紙【No.125 再生パルプを使用した壁紙・建具 用紙】:使用比例為 50%;並限定有害物質含量。

2. 廢 棄 材 料 及 回 收 材 再 製 之 磚 瓦 【 No.109 タ イ ル ・ ブ ロ ッ ク Version2.0】:使用比例為 100%

3.由回收材料製成之建築產品【No.123 再生材料を使用した建築用製 品】:使用比例為 50%(重量比)以上;或使用回收玻璃再生輕骨材 者以下列計算式計算:

(1.7/玻璃再生輕骨材單位容積質量×玻璃再生輕骨材重量+其他再生 材料之重量)/製品重量

4.鐵礦渣製之礦纖吸音板【No.57 鉄鋼スラグを使用したロックウー ル化粧吸音板、No.125】:80%以上;並規範其吸音性要求與成分 規定。

5.飛灰製成之建材【No.65 石炭灰(フライアッシュ)を利用した建 材】:60%以上,並規定不得含有害物質、考量機能性必須符合相 關之基準要求。

6.由廢棄木料、剔除木、小徑木製成之木產品【No.115 廃木材・間伐 材・小径材などを使用した木製品】:原料階段之使用比例為 100%(重量比),若為最終產品則須達全體產品之 70%(重量比),並 規範相關添加物質、製成木炭之品質,及生命週期各階段之考量 等。

(三)我國環保標章規格標準

環保署已訂定環保標章之規格標準,即第一類環保標章,以下為建材 相關之規格標準29

1.「回收木材再生品」:

(1)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包括中間產品(如 粒片板、

木棧板、纖維板),及最終產品(如建材、傢俱、手工藝品及玩具)。

(2)粒片板、木棧板、纖維板之回收木材混合率須為 100%;建材、

傢俱、手工藝品及玩具之回收木材混合率須在90%以上。

(3)回收木材再生品所使用的原料種類、來源及比例須詳細填寫在申 請文件上。

(4)若產品功能相同,僅外觀差異(如大小、形狀或表面處理材料)時,

視為同一產品。

(5)標章使用者的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 者若非製造者,製造者的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 上。

(6)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回收木材及節省森林資源」。

2.「資源化磚類建材」:

(1)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經窯燒之建材。

(2)資源化回收廢料包括陶瓷廢胚及其無機污泥、石材廢料及其廢 泥、建築廢料及其他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公告或核准為可再 利用之廢棄物及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為資源者,其最終產品 中廢料攙配比率應等於或超過下列規定(擇一即可):

陶瓷廢胚:熟廢胚 5%。

陶瓷業之無機污泥(乾基):8%。

石材廢料及其廢泥:30%。

其他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公告或核准為可再利用之廢棄物及依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為資源者:50%。

若採用上述廢料混合攙配時,其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 攙配比率。

(3)產品原料不得含有有害事業廢棄物,且加馬等效劑量低於或等於 0.2 微西弗/小時(包括宇宙射線劑量)。

(4)申請產品項目以本規格分類為主,若產品只有尺寸大小、顏色及 包裝量之差異時,視為同一產品。

(5)標章使用者的名稱以及住址(或服務專線)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 裝上,標章使用者若非製造者,製造者的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 於產品或包裝上。

(6)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資源再利用」。

3.「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

(1)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回收料摻配比率大於百分 之七十所製成之產品。

(2)本規格標準之適用範圍,包括混凝土類、石膏類、矽酸鈣類及石 材類產品。

(3)回收料之來源包括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公告或核准為可再利 用之廢棄物及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為資源者。

(4)產品應通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毒性溶出試驗 (TCLP)管制值。

(5)申請產品項目以本規格分類為主,若產品只有尺寸大小、顏色及 包裝量之差異時,視為同一產品。

(6)標章使用者的名稱以及住址(或服務專線)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 裝上,標章使用者若非製造者,製造者的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 於產品或包裝上。

(7)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資源再利用」。

四、生態綠建材相關基準與測試(認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