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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生綠建材 3-1 再生綠建材之定義

再生綠建材為建築物資轉用或他項物資再製之建材,亦即將廢棄材 料回收再用來生產之建築材料。

3-2 使用再生綠建材的目的

減輕固體廢料污染,亦減少了生產中的能量消耗,同時節省了自然 資源,如:纖維素絕緣製品、回收塑膠所生產的塑膠木材、收集廢棄課 桌椅製成的地板等。21

3-3 再生綠建材之評定

再生綠建材之評定要項參酌國內外相關基準,判定再生材料的因子 即所含成分中使用再生材料之比例;另外,為確保健康安全及建材之功 能性,亦必須對材料之成分適當管制及對建材之物化性能進行試驗,相 關說明如下:

(一)回收材料來源

選用之再生材料必須具法定正當來源者,避免使用來路不明之材 料,避免造成再生建材之品質管控不易。且材料之成分必須不含對人體 有害的物質;並考量生態性,回收料之運距不宜過長,建議優先採用國 內之回收材料製造。

2.目的:

(1)減輕廢棄物資末端處理之能資源消耗,追求永續環境效益。促進 廢棄物循環使用,減少資源之消耗。(2)確保這些材料可以安全使用,不 含有害成分。(3)優先解決國內建築廢棄物之轉用問題。

3.評定基準:

(1)參酌我國現有法規,訂定回收料之來源範疇及成分;(2)由廠商出 具相關證明確保回收材料來源之正當性;(3)訂定限制成分之要求,並實 施科學性定量檢測。

4.執行策略:

建立良好二次利用原料之市場機制,促進建材、廢棄物之合法轉用;

以標章之核發來促進使用國內本土再生建材之銷售,促進本土之環保意 識。

(二)回收材料摻配比率 1.定義:

依據建材之類別及目前之廠商研發技術水準,在不影響功能性及安 全性要求之前提下,分別訂定要求之摻配比率,達成比率要求者即符合 再生建材之概要目標。

2.目的:

在不影響基本要求之前提下,提高回收材料之摻配比率。促進百分 之百循環再用之材料之生產與研發為使用再生材料之最終目的。

3.評定基準:

依國內產業之水準,訂定適當之比例要求,作為審核再生性之依據。

由於此比例難以藉由科學檢定測得,必須仰賴委員會定性評估與生產線 現場查核,因此配套之審核機制必須審慎訂定。

4.執行策略:

提高回收材料於再生建材之摻配比率的同時,必須適當推廣品相可 能不如新品者之市場接受度,進行運用案例示範,提升市場信心與認

同,建立行銷基礎。

(三)個別要求 1.定義:

針對不同材料類別進行不同之管制要求,因再生建材依其類別之 不同,在製程階段有不同之處理方式,但必須確保不因使用回收材料 而致其他副資材(如水泥、膠結劑等)之用量超過一般水準過多。

2.目的:

再生綠建材以延長材料之生命週期為目標,但其需求成本不應過 度轉嫁於其他資材或生命週期其他階段上。

3.評定基準:

依建材類別及製程之不同,考量廠商生產技術層面,訂定適宜的 評定基準要求。

4.執行策略:

配合生產技術研究,突破製造之關鍵,以協助廠商研發不消耗過 多副資材且性能相當之再生綠建材。

(四)基本與功能性要求

1.定義:再生綠建材作為建材使用,依其使用目的,有基本之功能性要 求,不應由於使用再生材料而有所影響,故必須訂定此條件進行檢 測,以此保障再生綠建材之品質。

2.目的:確保再生綠建材之品質合於使用之性能要求。

3.評定基準:沿用相當種類之材料一般性能基準。

4.執行策略:

(1)確實督導再生綠建材之性能要求並建立抽驗機制;(2)對於符合基 準要求之產品性能及適用方式之詳細說明,以消除消費者之疑 慮;(3)確立再生綠建材性能之可信度及可靠度,以助推廣再生綠 建材之使用。

四、生態綠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