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二、環保標章

﹙十一﹚定期彙報:執行單位應每半年將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 書之申請、准駁情形及訂約之標章或候選證書申 請人名稱、抽查等事項,彙報備查。

二、環保標章

(一) 認證對象:對指定公告 80 項產品規格項目進行認證。

﹙二﹚執行審查:由主管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審議委員會,進行 環保標章之審查。

﹙三﹚標章使用規定:環保標章需採用註冊之圖樣,不得變形或加註 字樣。但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至於顏色的 使用方面,一般採以綠色標準色單色印刷。但 廠商得視產品包裝不同而調整為其他顏色之 單色印刷。

至於環保標章的使用,規定廠商可將標章印刷 於產品包裝之上,另外亦可於型錄或廣告上印 刷標章,且於印刷標章時須一併標示標章編號 及獲標章理由。

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應分別記載廠商名稱、地 址、代表人姓名、行業別、產品名稱、編號、

核准理由及使用期限。

﹙四﹚有效期限及延續申請: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有效期間為二年,期 滿前四個月內得檢具規定文件申請繼 續使用。

﹙五﹚審查依據:

1.對於申請廠商的規定: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 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 證或移送刑罰等處分。

2.對生產場所及流程的規定:於原料取得、生產、使用、銷售 或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過程中減廢績效優良,並符合下 列情事之一者:

(1)對環境污染程度之降低著有成效。

(2)使用時可節省能源、資源。

3.對產品本身之規定:品質及安全性符合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 之規定。如該項產品項目已訂有國家標準,並應符合國家標 準。

進口產品之廠商,應檢具自行宣告並符合ISO/IEC Guide 28 及CNS13249 之第三者驗證之產品環保特性證明文件,並應 檢具該產品生產國之有關機關出具申請日前一年內無重大 污染紀錄之證明文件。

﹙六﹚現場查核:得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構赴現場實際瞭解或委 託檢驗。

﹙七﹚審查時間:一個月。

﹙八﹚收費:檢驗及審查費用標準,由執行單位擬訂,陳轉審委會核 定。

﹙九﹚規格修正:環保標章產品規格標準之修正,至少須於實施前六 個月公告,並由執行單位通知已依修正前規格標準 取得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廠商,應自公告日起至新 規格標準實施日之期間內,補送符合新規格標準之 產品證明文件進行審核。

環保標章產品規格標準已不合環保理念,而有必要 廢止者,須於廢止前六個月公告,並自公告日起不 再接受廠商申請。執行單位應通知環保標章使用期

﹙十一﹚契約終止:環保標章係根據以下三種情形而終止使用:

1.廠商申請終止契約。

2.廠商解散或歇業。

3.廠商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 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註銷者。

4.廠商未依規定辦理或未經審議委員會依第十 七點之一規定審核通過者。

5.環保標章產品規格標準經公告廢止者。

﹙十二﹚定期彙報:使用環保標章之廠商,應每月彙整使用環保標章 之產品數量,送執行單位備查。

執行單位應每季將環保標章使用之申請、准駁、

訂約之廠商名稱及其產品項目、使用期限、抽驗 暨終止契約情形等執行事項,陳轉審委會備查

三、商品檢驗標識

(一) 認證對象:下列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 者之商品,應依法執行檢驗:

1.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之農工礦商品。

2.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3.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二﹚執行審查: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代為實 施。

﹙三﹚標章使用規定: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如商品本體 太小無法標示時,得依規定之其他方式標示 之。另外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 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 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 址。

﹙四﹚有效期限及延續申請:標準檢驗局印製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 義務人於報驗時申請核發固定數量,用

畢後再行申請核發。

﹙五﹚審查依據:依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不同,分為逐批檢驗、監視 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

﹙六﹚現場查核:由標準檢驗局執行辦理現場查驗及抽樣檢驗之工作。

﹙七﹚收費:訂定有相關收費辦法。

﹙八﹚抽查檢驗:為確保商品符合規定,得派員至陳列銷售之經銷場 所、生產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安裝使用 之場所進行檢驗。

﹙九﹚契約終止:對於各項違反規定使用者,得命令限期停止輸出入、

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並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