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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尤美女表示:

婚姻是雙方根據民法所訂立的契約,在未獲得對方同意下,與他人發 生性關係背棄婚姻契約,應該以民法處理,要求背約者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已保障受害者的權益,不需再透過國家以刑法懲罰個人情慾。

四、台北市女性協會輔導義工:

我國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而最近社會環境在改變,其法界人士認為通姦罪無法忠實適時反映社 會規範之新趨勢,故提倡通姦除罪化。我個人以多年來從事婚姻諮商的經

31曾意琇,樹德科技大學人類性學研究所,〈〈與與「「性性」」何干何干何干?!何干?!?!--「?! 「通姦除罪化通姦除罪化通姦除罪化通姦除罪化」」背後的正義之背後的正義之背後的正義之背後的正義之

爭〉〉,

收錄於《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第 29 期,網址:http://www.nhu.edu.tw/~society/e-j/29/29-19.htm 最後造訪日期:2017 年 11 月 22 日。

驗來看,該文贊成通姦除罪,除掉刑法的通姦罪,然而落實加強民法中夫 妻財產分配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弱勢配偶的自身權益,有其必要性。

五、通姦罪的存在是為了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約束夫妻雙方互負 忠誠義務,事實上維繫不了婚姻幸福。(圖 2.1/視覺中國 CFP)

女性主義主張通姦罪是否應予除罪,在台灣是個極有爭議的議題。法務部 之前做過多次民調,反對者都多達 7、8 成;今年 6 月間民意基金會所做 的 「2017 年 6 月全國性民意調查」的報告也指出,仍有 6 成 9 的民眾反 對通姦除罪。但有關通姦罪及通姦罪的告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第五組 已於 5 月間做成決議,要求其「廢止刑法第 239 條(即通姦罪),若因故 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的規定,回歸告 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即不得單獨撤回對其配偶的通姦告訴)」。

以前的刑法用語上,性交的用語是「姦淫」,條文中所有有「姦」字的,

都是指性行為,「通姦」之意思是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88 年妨害性自 主罪章修正,將「姦淫」用語改成「性交」,但是通姦罪的用語卻並未一 同修正,於是出現了「什麼樣的行為叫做通姦」之爭議。

從此以後,台灣高等法院 91 年法律座談會的決議認為,修正後刑法 的「性交」這個用語範圍較「姦淫」為廣,姦淫只限於男女間的交媾行為,

也就是性器的接合,其他都不是,因此縱使性行為符合刑法性交的定義,

卻並非全都能論以通姦。法務部於 87 年也曾作成一個解釋,認為婚姻只 存在異性間,所以本罪處罰的對象只是以男女雙方合意的姦淫行為為限。

兩個解釋加在一起的結果,就變成現在坊間流傳最廣的「一定要捉姦在床 才能提告」,以及「口交不算通姦」、「同性性行為不算通姦」的這種不 可思議的結果。

然而通姦罪為輕罪,依刑法規定在國外犯下的輕罪是不適用我國刑法 的,所以能以通姦罪處罰的範圍已經相當有限。再加上,刑法雖是一行為 一罰,但證據裁判原則都要求每次行為都必須要有證據,因此縱使長期通

姦,只要被告不認罪,法院仍不能單憑受害配偶的控訴認定多次犯行;這 使得通姦的時間縱使長達數年甚至十數年,卻只能成立一次通姦行為的案 例所在多有。而這也是通姦大多輕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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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2.12.12.1 刑法達不到處罰通姦者的目的刑法達不到處罰通姦者的目的刑法達不到處罰通姦者的目的,刑法達不到處罰通姦者的目的,,何不考慮在提高民法損害賠償金額,何不考慮在提高民法損害賠償金額何不考慮在提高民法損害賠償金額何不考慮在提高民法損害賠償金額、、、、減減減減 少通姦者剩餘財產分配額等的配套措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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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通姦罪的存在是為了「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約束夫妻雙 方互負忠誠義務」(見大法官釋字 554 號),不過保護的層面卻很小,只 有配偶的獨占對方性生活之權利、限制有配偶之人的性自主權。再加上《刑 事訴訟法》第 239 條的規定,就是撤告可以只撤對於出軌配偶的告訴,似 乎認為「可以選擇只處罰小三」就能够維護婚姻制度的圓滿。於是我想問,

難道只有性忠貞義務才是配偶間應負的忠貞義務?只有違反性忠貞義務

才叫做破壞婚姻的存續與圓滿嗎?而法定刑一年以下、但是實務上有九成 以上案件都判不到六個月(也就是幾乎全部被告都可以易科罰金不用被關)

的現況,很難理解這樣的規定存在之必要性。

固然通姦罪的目的在於維護婚姻的存續圓滿,但事實上大家都知道,

夫妻兩個只要上了法院,就等同於撕破臉,縱使並未因配偶的通姦而離婚,

婚姻也已名存實亡。再加上,固然大部分人認為通姦罪應存在最重要的理 由是「要給通姦的兩人一個教訓」,但事實上,囿於前面所說的各種理由,

刑法能處罰的範圍這麼小,能判決的刑度這麼輕,都幾乎已經喪失懲罰的 效果;還因為非捉姦在床不能成案,大大圖利了徵信業者。在這樣難以適 用的現實底下可以發現,大家卻認為通姦罪應該繼續存在,不過是一個雞 肋的概念—食之無味,棄之又可惜。

刑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先前是以「民調結果多數不贊成」為由,對 於通姦除罪很明顯採取反對立場,認為應該要多傾聽民意,始終不願拿出 相關的修法草案或是建議,然而在司改國是會議的成果報告書上,也沒有 看到法務部針對通姦除罪這個決議提出改革方案或期程(《刑事訴訟法》

的主管機關司法院也同樣沒有拿出刑訴 239 條的修正方案),足令人感到 遺憾32。其實,民法就通姦所生的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離婚,其 成立要比刑法容易得多,而且同樣是上法院,如果請求標的是民事損害賠 償,會是公開審理法庭(如刑事的話,偵查階段不公開;審判階段如果是 簡易判決處刑,根本就不開庭),這樣的法庭活動對通姦者未嘗不是種懲

32郭怡青(2017 年 11 月 20 日),婚姻靠刑法維繫?通姦罪救不了婚姻幸福,資料來源:

ETTODAY 新聞雲政治新聞。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20/1054359.htm?t=%E9%83%AD%E6%80%A1%E9%9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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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既然以刑法達不到處罰通姦者的目的,卻亦是刑事司法單位的負擔,

何不考慮在提高民法損害賠償金額、減少通姦者剩餘財產分配額等等的配 套措施下,而廢除這個罪的存在呢。

女性主義主張根據法界的統計數據顯示,真正因為通姦而被判刑的 個案不多,就算通姦罪名成立,也只判易科罰金,對無罪的一方沒有實質 的補償。反而,因為冗長的法律訴訟過程,加上確實要提出令人不堪的證 據,使當事人身心受創的案例,卻比比皆是,況且夫妻對簿公堂,孩子夾 在父母間,情感的傷害是難以彌補的。另外有一些性侵的案例,因為罪證 不足,之後反被對方配偶反告通姦罪名成立,成為無辜的受害者更是情何 以堪。因此就法律層面來看,通姦罪似乎只成為一吐怨氣的工具,對婚姻 是沒有實質的保障的。

觀之就情感層面來看,長期平淡的夫妻生活,忘了營造親密關係,或 夫妻間互動有問題,使第三者有乘虛而入的機會。所以配偶有外遇,應回 頭反省夫妻關係的問題,重新省思自己的需求,化危機為轉機,說不定找 回自己另一個天空。而且在一些追訴通姦罪的案例中,妻子願意撤回告訴,

選擇原諒配偶的比率較高,最後演變為「兩個女人的戰爭」,顯然通姦罪 對婦女較不公平的。

女性主義者主張多年,身邊有些朋友是利用抓姦而判決離婚的;或目 前仍在訴訟關係中,她們傷口的復原期比較長。而我一直認為:好聚好散,

妥善處理離婚,把傷害降到最低,是明智的選擇。「愛」不是「占有」

,能捨才能有得,所以照顧好自己的一切,是我追求的最大幸福。33

33作者為台北市晚晴協會輔導義工,該內容刊載於協會會刋第 248 期之焦點話題首頁。最後造 訪日期:2017 年 12 月 3 日。

第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