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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類案件蒐證困難、案件量不多

絕大多數均得易科罰金而主張除罪,理由亦不充分此屬於犯罪事實證明之問 題,不能以此作為是否應規範實體處罰規定之理由。否則,蒐證不易之案件比比 皆是,比如:行賄外國公務員罪、貪瀆犯罪、網路犯罪等,是否皆可據此認為無 規範處罰規定之必要性?又實務上是類案件多寡與否和該罪有無規範之必要並 無關係,否則內亂罪、外患罪、劫持航空器罪在司法實務上更為少見,是否亦無 存在之必要?雖然絕大多數通姦或相姦之行為人獲判 6 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可得 易科罰金,極少有人因本罪而入獄服刑。惟刑罰之目的,並不在於使行為人入監 服刑,偵審程序中本即有教化、法治教育及預防再犯功能,若以行為人未入監服 刑就認為本罪無存在之必要,則所有刑法或特別刑法規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處拘役或罰金之罪、單科罰金之罪是否均應認為無存在的必要性?本罪實務判決 結果絕大多數可以易科罰金是因法定刑之關係,不能遽予認為本罪應予刪除45

參 參

參 參、 、 、 、 通姦除罪化之主要理由 通姦除罪化之主要理由 通姦除罪化之主要理由 通姦除罪化之主要理由

政府要介入個人的「多元成家」私生活,故,「通姦罪」這種強調「忠貞義 務」的「古老刑罰」當然是擋在「多元成家」前的第一塊石頭,「多元成家」當 然是否定傳統概念中「家」的意義。是國家不應介入人民的性自主權,並認為該 回歸至民法處理。其實婚姻制度要求的「忠貞義務」,在其多重配偶下也必然不 存在。揆之「婚姻化外之民法論我國多偶法制化之可能」就指出多偶法制化後應 廢除通姦罪、重婚罪。然而既然國家不應介入人民的性自主權,個人如何組織他 們的家庭,如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或多男、多女,主張通姦除罪化之人認為受害 配偶可以透過民法來解決,但在實務上,根據「婚外情與婚外性之慰撫金請求—

以我國地方法院判決為中心」論文指出,請求重大侵害配偶法益的損害賠償案件 有不少係從觸犯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而來,即審理通姦罪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

45院總第 887 號政府提案第 15350 號之 148,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7 次會議議案關係 文書 file:///C:/Users/user/Downloads/LCEWA01_090107_00166.pdf

通姦除罪化後,這裡的求償會增加很多困難。

國外奧地利刑法第一九四條都有平等處罰的規定,即使在法務部的公聽會也提到 美國有 22 州仍有通姦罪,亦即美國有 44%的州有通姦罪。為什麼通姦除罪化論 者如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覃 00 硬要說「台灣是全世界少數還有「通姦罪」的 國家。有通姦罪不能保證婚姻美滿,但通姦除罪化更未必,難道說台灣人這點讓 政府幫忙求償的「小確幸」也要剝奪?其實根據「論通姦罪存廢之法理基礎」論 文指台灣現行刑法第二三九條,為什麼通姦除罪化論者如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覃 00 硬要說「台灣是全世界少數還有「通姦罪」的國家。目前有通姦罪的國家 包括印度、沙烏地阿拉伯等中東國家,都是有嚴重歧視女性的國家…」呢? 用

「新知」包裝自己,卻把人民當「無知」,其心態可議 46。那麼大家換個角度來 說,台灣為何不能取法乎上,在符合民情的情況下學學美國、奧地利是如何訂定 與審理的呢?

通姦除罪化論者女性主義者認為通姦罪不能達到大法官 554 號解釋『家庭生 活或是夫妻感情的圓滿』之目的,殺人罪也不能防止人被殺啊。有人認為「通姦 罪」限制之性自主是個人法益,國家不應插手,殺人罪保障的生命法益何嘗不是 呢?那為何又要有死刑,既然國家不准殺人?國家不准人殺人,卻又動用國家機 器殺人,死刑不就是一種以國家之名替被害者復仇的刑罰嗎?「復仇」這種人類 天性其實很正常,聽到配偶通姦不生氣的很少見的耶?難道該文認為不能透過法 律來「報個小仇」?

本文認為該文提及如像刑法背信罪,係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前提是加害人

「為他人處理事務」,只要為自己牟不法利益而損害被害本人就要被刑罰。那為 什麼這民事問題不用民事解決就好?那為何法律要介入個人糾紛?怎麼沒人說

「背信除罪化」?基於違反身分契約婚姻關係而生的「通姦罪」就比不上違反「委

46取材自 Blackjack( 2017 年 05 月 19)部落格,通姦除罪化之後,邁向多重配偶的超級多元成 家之路;也談美國有 44%的州有通姦罪,怎麼會落伍?。。網址:http://classic-

blog.udn.com/mobile/blackjack/102908691。最後造訪日期:2017 年 12 月 18 日。

任」或「信託」義務之背信罪?有了背信罪,就能預防人家利用機會搞你的錢?

且以個人法益的位階來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中,「通姦」行為侵

害的是人格權與名譽。有人認為「通姦」不會傷害名譽,並且指控是錯誤價值觀、

傳統禮教、夫權觀念之害,這些人顯然不懂「通姦」對另一配偶人格權的嚴重損 害。婚姻關係協談專家曾 00 說配偶出現外遇,受傷的是一方一開始會出現自我 否定,進而陷入信念混亂的狀態,使得身體、情緒及行為出現異常。這會比損失 錢還嚴重嗎?本文尊重以上言論,但除罪化的問題核心,尚有違誤,與修法的意 旨相違背!

該文認為「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而有害人性尊嚴的人,為何不想想,

通姦行為難道不是踐踏了無辜配偶的人性尊嚴?以人性尊嚴之「客體公式」來論,

無辜配偶傻傻地自認負擔義務,另一方卻認為義務不存在,進而否定及降低無辜 配 偶 在 婚 姻 制 度 中 價 值 , 難 道 不 是 符 合 德 國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所 言 侮 辱

(Erniedrigung)也屬侵害人性尊嚴?然而德國廢除通姦罪時也引起爭議,「從

「法治國刑法」觀點探討婚外性行為之法律責任」該論文提到(p.127)他們認為 通姦罪對婚姻的尊嚴及婚姻的維護都是沒有幫助的。相反來說,台灣何不公開承 認通姦罪就是一種懲罰呢?有人認為刑法不是萬能,應具「謙抑性」,那設背信 罪還有一些根源於民事問題的刑罰做啥麼?民事問題民事解決啊!本文尚不能 認同。該文之根據「論刑法上對婚姻及家庭利益的評價」,男女被判刑的比例不 如想像中的懸殊,在 90 年代後,男性被判刑的佔 45%以上。至於勵馨基金會執 行長紀 00 認為有狼師的配偶以「通姦罪」告那個打算告老師性侵的女學生,所 以是「通姦罪」之「錯」等。法條是死的,人是存在的,錯的是法官亂判!如果 性侵事實存在,那就是怪法院的法官誤判才對,與法條何干呢?準此,該文覺得 主張通姦除罪化的人不要以為別人無知,用虛假事實說甚麼「落後國家才有通姦 罪」來欺騙社會,美國也有呢!

女性主義認為「通姦罪」的存在難道不重要嗎? 該文一貫看法就是:「通 姦罪」與「死刑」類似,就是一種刑法復仇工具,「通姦罪」還都是易科罰金呢,

一年也才幾百個人被判刑,到底怕甚麼!像搞性雙重關係而「師生戀傳聞不斷」

www.shs.edu.tw/works/essay/2009/11/2009111422312125.pdf。最後造訪日期:2017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