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聽取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
首先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報 599 本部於 102 年 4 月 2 日第 155 次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刑法第 239 條應 否修正,會議間由檢察司就本罪之立法沿革、學者意見、外國立法例、司法
實務見解、統計資料、各界關於贊成與反對除罪之理由提出報告後,由委員 就通姦罪存廢的問題進行討論。委員對此議題意見不一而未獲致共識。
(二)、委託專業民意調查公司進行民意調查,了解社會各界對此議題看法 通姦罪存廢問題,係社會重大關注之議題,且牽涉倫理價值問題,實有探 究人民對此議題看法之必要性,以期廣納各界意見,俾評估修法之必要性。
本部於 102 年 4 月委託民意調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此議題進行民意調 查,就贊成維持通姦罪與主張通姦除罪之論述詢問民眾之之支持度。調查結 果顯示,高達 86.4%受訪者認為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是為合理的;且有 85.7%民眾受訪者認為通姦罪的規定可以約制婚姻外性行為氾濫,以維護善 良風俗;84.5%受訪者認為法律應該考量國家的風俗民情和文化,目前臺灣不 必要順應國際潮流廢除通姦罪;關於通姦除罪化之看法,高達 82.2%的民眾 不贊成廢除通姦罪,只有 16.8%民眾贊成廢除通姦罪。以上民意調查結果公 布後,部分學者及民間團體認為民意調查題目雖已就通姦除罪之正反理由互 陳,惟未提供充足之資訊使受訪者瞭解目前民法對於通姦行為之相關規定,
容易使民眾誤認為刑法通姦罪係維繫家庭制度之唯一方式,且未規劃通姦除 罪之配套措施,以瞭解民眾對於通姦罪除罪之接受度。期民意調查結果之客 觀性及公信力,以作為修法評估之重要參考,本部乃於 102 年 5 月再委託 山水民意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調查,除參考各界對於前次民意調查題目的 批評意見外,更請組改前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提供專業意見而為題 目之設計。本次問卷,先使民眾瞭解目前刑法、民法對於通姦行為之相關規 定,再就贊成及反對通姦除罪之主要理由詢問民眾接受度,並納入性別平等 原則以及國際修法趨勢之問題,且就通姦行為民事責任可能之修正方向(包 含增訂定額損害賠償以解決不容易證明損害金額之問題、增訂得請求通姦者 及相姦者道歉之規定)並詢問民眾對於廢除通姦罪之看法。調查結果顯示,
77.3%民眾不贊成廢除通姦罪,即使在民法修正而有配套措施情形下,仍有將 近 7 成民眾是反對廢除通姦罪規定。
(三)、舉行公聽會-通姦應否除罪化
102 年 11 年 28 日再行舉行「通姦應否除罪化」之公聽會,邀請不同 意見之專家學者及司法實務界界界界人士到場論述應否廢除之理由,當日來自各機 關、團體代表及民眾計約 200 多人參加。公聽會結束後,當場對參與之民 眾所做問卷調查,以回收有效之問卷統計,發現仍有 60%之民眾反對廢除通 姦罪,嗣亦將專家學者及民眾意見作成並逐字會議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 第 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報 600 紀錄,公布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供民閱 覽,增進對通姦罪存廢意見了解。
(四)、了解網路族群最新民意動向 ,舉辦網路投票
104 年 5 月 4 日起至同年 8 月 12 日,本部將通姦應否除罪之議題 刊登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設置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並同時刊載上 述公聽會會議紀錄及現行民、刑事法律規定,以供民眾投票及表達意見,藉 以蒐集及探究民意趨向,作為修法參考。總計參與投票人數 10,755 人,而 反對廢除通姦罪者高達 85% 。通、相姦罪中,女性被判決有罪之人數高於 男性之原因,涉及男女之生理心理、社會傳統文化觀念及經濟能力差異等諸 多複雜因素,並且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是否告訴及撤回告訴等,係告訴 人基於自由意思所決定,均影響有罪判決於性別上產生差異。刑法第 239 條 之立法目的在維護婚姻生活之美滿及和諧,確保夫妻間性生活之純潔及健全 一夫一妻之家庭制度,其最終目的則在保護社會之良善風俗。是否以刑罰制 裁婚姻外性行為,各國有不同立法例,贊成或是反對除罪者各有其論述之依 據。刑法第 239 條有無維持之必要,立法院當有立法形成之自由,惟仍應 重視國民法感情及對於善良風俗、倫理秩序之評價。舉辦公聽會及網路投票,
其結果皆顯示大部分民眾仍反對廢除通姦罪,現今大多數民眾並不認同廢除 通姦罪的主張。前述 2 次專業民意調查中提及國際趨勢之問題,超過 8 成 民眾均認為法律應考量國家的風俗和民情文化,臺灣不必然要順應國際潮流 廢除通姦罪。第 2 次民意調查中更納入相關性別平等問題,包括部分人士
依據實務統計主張:「通姦罪係女人為難女人,而通姦的男性未必會受到處 罰」等等論述。惟同意此等看法之民眾僅有 22.6%;72.6%受訪者並不同意該 主張。在通姦行為民事責任配合修正的情形下,前述 2 次專業民調中仍然 顯示分別有 67.1%及 69.2%受訪者反對廢除通姦罪規定。
最後,該文認為在目前社會上對於廢除通姦罪並未形成共識,且有大大大大多數 民眾反對修法情形下,若立即修法廢除通姦罪,恐難為國人接受。對於此廣大 民眾所關切之自身權益存廢問題,本部建議抱持謹慎態度,持續密切關注民意 之變化,再適時提出符合民意需求之修正法案。
小結,以上論點,客觀性仍有待探討,本文不認同。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本文建議 本文建議 本文建議 本文建議
緃上女性主義所述台灣受限於固有傳統倫理思想的框架,女性主義主張政府 遲遲不敢修法讓通姦罪除化,本文建議:
1、 放寬離婚原因,民法離婚要件要修正。
2、提高民法損害賠償金額、減少通姦者剩餘財產分配額等等的配套措施 下,而廢除這個罪的存在。
3、放寛瞻養費請求之規定。
4、保障無責配偶之子女親權之行使。
5、政府及社會團體應加強法治宣導。
6、推行婚姻保險等相關配套措施。
7、提高通姦及離婚之捐害賠償額。
8、放寬及提高子女扶養費之給付。
9、落實婚前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10、透過網路及公民的力量—促使通過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