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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姦罪在法律上的含意:

40施寄青投書,《聯合報》,2000 年 1 月 30 日第 33 版。

倆個曾經因愛而結合的夫妻,因為其中一方不愛了,於是另一方就透過法律 手段加以制裁(或是報復),通姦罪意味著在法律上,允許人們用報復與仇恨手 段來對付配偶,而這樣的方式根本不符合愛的真諦,因為報復與仇恨也是很不道 德。通姦是屬於個人情感「私領域」之情事,與國家必須維持社會安定的「公領 域」沒有關連,其實法律不需要介入其中41

五、通姦除罪化是世界潮流:

現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於通姦罪大都已經採取不處罰主義,現今通姦罪 的處罰並未能達到喝止的刑法之刑罰目地,而台灣對於通姦罪還採取的平等處 罰主義,與回教國家及非洲國家和北韓並列落伍之林。社會中,通姦行為並不因 為通姦罪的規定而減少,通姦者雖然判決有罪,但刑罰異常輕微,通常處以罰金 或緩刑,缺乏規範意義。再談鄭登聯之〈〈〈〈目標是寬容而非相互毀滅:回應《我 反對范雲》一一一一文〉〉〉內涵:關於一項法案,就關乎正義與否,其實,不管是該〉 文、還是女性主義當代社會大眾,我們都相信人有自由。不同的是我們對自 由的界線,或者根本言之,「有沒有界限」有著天差地別的認知。不可否認 的,自由是當代正義的標籤概念。因而何謂正義及正義的內涵必須先談談,

否則我們所談的支持與反對之立場都將是無根的權利空談。一般而言,正義 在不同政治哲學派別裡可分為三類:福祉,福祉,就是功利主義的思考模式,

認為法律、政治舉措應該朝著「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前進才是正義,但這種 觀點有個明顯的致命傷,就是「忽略了個人權利」,自由、美德。許多的倫 理爭議、法律爭議、政治爭議幾乎都是以上三種不同的正義觀之間的紛爭。

而最大宗,也最令當代人著迷的正義觀,就是「自由」。假如今天我所信仰 的宗教恰巧是大多數人厭惡至極覺得應該禁止,而且禁止的功利計算結果

41釋昭慧投書,〈〈通姦除罪化面面觀〉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01 年 12 月 26 日。

是多數人因為禁止而感到快樂的總合大大超過少數人失去宗教合法性的痛 苦,那麼我的宗教自由是不是就被「正義地」剝奪走了呢?

自由主義反對「美德引導正義」的這種思維,認為正義不該隨某些人的 美德觀左右,應保持中立。然而上述自由主義者不這麼認為,他們說「人的 自由意志下的選擇」才合乎正義,而羅爾斯的正義又更嚴格一點,他主張很 多時候人的自由選擇並不真正自由,因為很有可能是社會環境的影響,導致 選項減少的情形下所做之選擇,如此並不真正自由,因此他說應該以一無知 之幕來選擇權利架構才合乎正義,如此的自由選擇才算是真正的自由。他們 總是問,為何能夠以某些人的美德觀強壓在別人身上做為正義的架構呢?

女性主義主張其實,自由主義最吸引人的就是那「保持中立、憑人自由 意願」的思維,姑且不論這立場是否真的完善,這主張也是架構起整個當代 美國社會的那個正義思想。不過,我認為當今女性主義者有過度、錯誤延伸 自由主義的趨勢,我甚至開始懷疑這些人背後以學術無限上綱自由權利的 動機。

貳 貳 貳

貳、 、 、 、贊成通姦除罪之理由 贊成通姦除罪之理由 贊成通姦除罪之理由 贊成通姦除罪之理由 一、通姦罪欠缺保護之法益

國家將某種行為規範為處罰之對象,必須有其所欲保護之法益。有配偶之一 方與人通姦者,固使他方產生精神上極大之痛苦,但通姦行為在本質上既屬和姦,

並未侵害何方之性自由;且所謂名譽,乃社會上一般人對某人之人格所作之評價,

通姦行為雖在世俗上認其為不名譽之行為,但對於未為通姦之他方配偶,其人格 評價並無任何影響。因此,通姦行為,對於未為通姦之他方配偶,並無侵害其性 自由或妨害名譽之情形存在。雖刑法規定通姦罪之最終目的,旨在維護社會之善 良風俗。惟所謂善良風俗,一般均認其為國民之一般道德觀念。而所謂一般道德 觀念,語甚抽象曖昧,內涵亦甚不明確,以之為一種法益而藉刑罰之手段予以保

護,實深茲疑義。因此,通姦罪既無具體之保護法益存在,縱認通姦行為與社會 之倫理秩序有違,亦無再認其成立犯罪之必要,應予以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