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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權力結構

在文檔中 蕭麗紅《桂花巷》研究 (頁 36-42)

中國家族是由男性掌控最高權力79,其他家族成員包括妻子、子女等都得服 從,依社會學家頓納斯•隆(1979)對「權力」的定義:

權力者,就是某些人具有對其他人產生他所希望和預定影響的能力。80

亦即一個人的行為使得另一個人或其他人的行為發生改變;剔紅一生因其身分的 改變,所握有的權力也不同,進而改變辛家內其他人的人生,其人生歷經四階段,

由較具獨立個體的女兒,到出嫁後依附於男性的「妻子」身分,再因生了兒子而 擢升為「母親」,終因兒子娶了媳婦而有「婆婆」的尊貴身份,試析之:

(一) 女兒:

女兒指未嫁人前的身分;高家本應由父親作為最高權力者,因其早死,母親 才成為家長,然母親的長期病重,以致真正操持家務、管教弟弟的責任就落在長

79 依瞿同祖的分析:「中國的家族是父權家長制的,父祖是統制的首腦,一切權力都集中在他的 手中,家族中所有人口——包括他的妻妾子孫和他們的妻妾,未婚的女兒孫女,同居的旁系卑親 屬,以及家族中的奴婢,都在他的權力之下,經濟權法律權宗教權都在他的手裏。經濟權的掌握 對家長權的支持力量,極為重大。中國家族是著重祖先崇拜的,家族的綿延,團結一切家族的倫 理,都以祖先崇拜為中心… … 家長權因家族祭司(主祭人)的身分而更加神聖化,更加強大堅韌。

同時,由於法律對其統治權的承認和支持,他的權力更不可撼搖了。」

參見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台北:里仁出版社,1984),頁 7。

80 轉引自朱永新:〈論中國人的戀權情節〉,收入於楊國樞主編:《中國人的心理與行為— 理念及 方法篇(1992)》(台北:桂冠圖書公司,1993),頁 180。

女— 剔紅身上,漸由女兒取代母親職責,在家中行使一定權力81;而剔紅母親守

(二)主婦權:

古代妻子地位的受重視,因其負有上事宗廟、下繼後世的的神聖責任,看似 男女平等,實則在「男女之別,男尊女卑,故以男為貴」的傳統思想下,女性始 終在男性意志和權力之下,處於「從」的地位,毫無獨立意志可言,所以自女子 出嫁時起,她便由父權移轉到夫權,以夫為妻綱。家庭分工亦依據此原則,界定 為男主外、女主內,身為主婦最顯明的權力有家事管理權及財產權,故剔紅要負 責家務,如育嬰、烹飪、縫紉、濣洗及清掃等,並能掌控對家中僕婦、女婢等83, 任意處分、買賣的權力84,是主子(上)對奴婢(下)的不平等關係;輕則調停 紛爭,如春梧因摘採青棗子而與進興嫂有口角之爭(頁 144— 148)、福嫂因丈夫 貪色而對阿悅嫂大發醋勁(頁 201— 210)、阿恨與錦水為楊春樹爭風吃醋(頁 301— 310),剔紅都運用恩威並濟的手腕,先擺出主子威嚴85,再婉言勸誡,由於 僕婦對少主娘身分的忌憚,不威而懼:

明明她(筆者註:指剔紅)不慍不怒,如何看來卻是十足的威嚴,教人 見著,打從心裡冷出來。(頁 208)

83 家以內的工作人而言,主婦所統率的範圍以不出中門的婦孺為限——娣、妾、童年的子孫,

在室的姊妹姪女、子婦、姪婦、以及僕婦丫鬟等,但在女本從男的原則之下,主婦本人亦處於從 的地位,她並不是家長。

參見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台北:里仁出版社,1984),頁 133。

84 奴婢地位卑賤,他們一旦屬於主人以後,便完全喪失自由與人格,成為一種商品,具有經濟 及勞動價值,或留供勞役,或當作商品轉讓出賣;全由主人任意處分,唐律疏義所謂『奴婢同於 資財』。且他們沒有婚姻自主權,由主人為之婚配,其所生的子女亦淪為奴籍,永遠在主人家服 役,男奴是成年後主人為之婚配,留置主人家服役,而女婢則是到其適當年齡便遣嫁之,同時除 她的奴籍,若不遣嫁,通常於男奴中擇一為夫,有時另行招配,這樣的女婢便終身不自由,為主 人家所有,世世為奴了。前揭書,頁 292— 293。

85 剔紅聞聲前來勸福嫂:「真有什麼化不了的深仇大恨,總得給主子留個面皮,鬧成這樣,知道 的人,說我婦人家沒本事,當不得主,辦不了事,才叫底下的人嚷嚷嘩嘩。」(頁 206)

嚴重者遣送、嫁人,如剔紅因偷聽到女婢朱雀與紫微的胡亂猜測,為報復當下便 遣送兩人到拷打女婢著名的章大姑娘處,以示懲戒;也能為女婢作主婚姻,將阿 恨嫁與布莊吳靜江為妾(頁 424)、給印嫁給茶商等事宜。

再則,妻子雖負有處理家事之責,但財政方面只在一定範圍內被授權代理,

只有行使權,沒有所有權,且在古代宗法繼承之下,根本否認妻子有繼承夫財的 權利,繼承遺產的不是她,而是其兒子或嗣子,在子未成年之前她只有行使管理 權的資格86。所以筆者推論剔紅決心守寡的原因,除了遵從丈夫遺訓,撫養兒子 成人外,另一考量應是為兒子完整保留財產,一旦剔紅改嫁,不但不能帶走一分 一毫,甚且辛家財產將由家族中男性長輩掌管,極有可能為其併吞;剔紅因生了 兒子而握有財產代理權,若守節不但贏得寡母撫孤的美名,也成為家中最高權力 的家長,雖然大伯公在世時,仍有所限制,但其死後,剔紅就能獨攬家中大權。

(三)母權:

在母權方面,持有對子女的教養權和主婚權;所以剔紅對惠池除了養育之 外,還負有教導權,她為延續辛家門第、聲望,未來全靠兒子成材來光耀門楣,

故管教兒子十分嚴厲,其所持的理由是:

他阿娘還沒死呢!打他的不是後母,不必一個個來為他求情!你們真以 為自己疼他?你們才是有心縱容他!錯了不叫他知道,不讓他皮肉受疼,

只一味擋他,替他說話;孩子心眼活,眼睛亮,反正有人說情,下次他 還知道什麼警惕?他會在怕誰?… … 寡婦人家,這一生都得靠他呢!別 壞了他的管教。(頁 213)

86 參見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台北:里仁出版社,1984),頁 134。

剔紅是名正言順地行使母親權力,因此無人敢阻擋,只能在旁邊心疼。惠池天性 淳孝87,加上嚴母出孝子,及中國特有的孝道傳統,都讓惠池十分孝順,連關係 一生的婚姻大事也讓母親作主;一般來說,雖然母親對子女有主婚權,但在女從 男的原則下,對子女而言,父親才是行使親權的第一人,當家長與主婦、父與母 的意志衝突時,家長權父權無疑是最高的,故婚姻也往往由父親來支配,只因惠 池父親早死,剔紅又為惠池守寡多年,家族中長輩大伯公也已去世,因此惠池的 婚姻就由剔紅全權作主,從剔紅與親家沈大海的談話中,可知其仗持著兒子孝順 而自信滿滿:

她(筆者註:剔紅)叫他(筆者註:沈大海)知道,兒子孝順,一切還 是由她作的主,死活捏在她手裡呢!(頁 367)

從剔紅能為兒子議定婚事來看,她實已成為父權的真正執行者。

(四)婆婆威權:

母親在兒子娶妻後,便升格為婆婆,因熟悉家務而擔任指導者的角色,似乎 能超越男尊女卑的格局,而在家庭中擁有較高的地位88,所以當剔紅接收媳婦嫁 妝的這一刻89,不僅代表多年媳婦熬成婆的榮耀,也象徵握有這個家的無上權力:

剔紅摸著那金打的鑰匙,又豎起指甲去砸。一時,七嬸,八婆,全圍近

87 惠池在剔紅鞭打時,並無旁人教導,卻已會體貼親心,總說:「孩子年幼,有什麼錯的,請阿 娘正教;阿娘儘管打兒、罵兒,只不要氣著,若壞了身子,叫孩兒依靠那個?」(頁 213)

88 參見《清代臺灣婦女的生活》,頁 75。

89 婆婆是有權接收媳婦的嫁妝,當陪嫁女婢青陽把一隻開啟檀香木匣的大鑰匙交給剔紅保管 時,剔紅原本推辭,但青陽卻回答:「家裡老爺和夫人都囑咐的,說這是規矩,要由夫人收著。」

她來,要看開箱。她真的有這樣的一天,多少人摒息斂氣,在等她一個 手勢… … 這一天,她是等到了。(頁 376)

眾人摒息以待,就只為剔紅的一個手勢、動作,剔紅正是因兼具母親與婆婆的特 殊身分而受到敬重。

在夫家親屬關係中婆媳是最密切的,媳婦被要求絕對的服從,《禮記•內則》

亦云:

婦事舅姑,如事父母。雞初鳴,咸盥漱、櫛、簁、笄、總、衣紳。… … 及所,下氣怡聲,問衣襖寒,疾病苛癢,而敬抑搔之,出入則或先或後,

而敬扶持之。

子婦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90

恭謹事奉是婦職,不事舅姑不敬不孝便有虧婦道,為七出條件之一,對舅姑如有 侵侮不遜的行為更為人情所不容,制裁極嚴91。像碧樓每日要做的事是早晚向剔 紅請安、負責張羅其吃的、為其洗腳、剪腳趾甲等生活瑣事,凡事要順親意、體 順意,不得有個人意見、想法,家中大事、小事都要事先請示婆婆,若遇到婆婆 教訓也不得回嘴,只能乖乖受教;碧樓的無限委屈、隱忍,在惠池回家後也無濟 於事,他反而要面臨兩難:是選擇新婚燕爾、知書達禮的妻子,還是選擇守寡多 年、望子成龍的母親,最後在「孝順」的前提下,不願違逆寡母,忍痛將妻子休 棄,孝道成全了惠池與剔紅的母子親情,卻犧牲了夫妻間的情愛。

90 漢•鄭玄注:《禮記鄭注》(台北:中華書局,1970),卷八,〈內則〉,頁 14、17。

91 明清的律法規定凡是媳婦對舅姑侵犯,誣告者絞,罵者絞,歐者斬,殺者凌遲處死,過失殺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商者杖一百徒三年,俱不許收贖。參見《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頁 149。

第三節 情節發展

《桂花巷》中以一身處於大家族中的傳統女性— 高剔紅為主軸,依其人生遭 遇來鋪演情節,可分為四個時期來論述;且為釐清複雜糾葛的情節佈局,將之分 為「進展」、「衝突」及「衝突解除」,暨能清楚呈現文本脈絡:

在文檔中 蕭麗紅《桂花巷》研究 (頁 3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