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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門:台灣的公民結社與公共領域

第四章 社會學與民主治理

第二節 第三部門:台灣的公民結社與公共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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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性的成形來自於主權政治轉變成為個體政治的社會-政治關係變遷,而 對治理能力的評估則端賴社會需求的滿足程度。兩者之間事實上都指向民主社會

「主權在民」的終極理想;而當治理的理想越是成為共同訴求,「還政於民」的 呼聲就越是指向「政府」這一政治運作機制中的醒目對象。例如,去年(2009)

台灣一部廣受討論的電影「不能沒有你」106,內容喚起了社會大眾對於台灣政府 長期以來表現出的僵化與不便民的感受;在相當程度上,這部電影也間接促進了 近期台灣社會對於政府行政問題的再檢討與反省。猶記馬英九總統曾廣邀政府高 層共同觀看,並表示電影中的情節是「百聞不如一見」107,希望公務員都能觀賞 這部電影,發揮同理心,「聞聲救苦」。不管這樣的呼籲是否有效,主事者的發言 提醒了我們一些實際問題:第一,為何同樣具有公民身份的公務員,在進入公家 機關後就失去了「同理心」?又是什麼樣的機制造成的?第二,若果真是「換了 位置就換了腦袋」,那麼又有什麼措施能夠因應官僚與社會疏離的問題?在現行 的治理理論中是否可以找到相應的對策?筆者認為,治理理論本身的確已包含對 傳統官僚制缺乏彈性而進行過觀念上以及實務上的調整,只是問題在於治理的觀 念是否能夠深入各界而被理解與採納並確實的實踐出來,而要能達成這樣的理 想,需要更進一步的措施與構想。

第二節 第三部門:台灣的公民結社與公共領域

一、台灣第三部門概況

治理理論在組織力量上非常重視第三部門作為政府部門與社會之間的中 介,這是因為政府在根本上必須仰賴第三部門的機動性與專業性。所謂第三部門 指的是相較於「第一部門」的政府以及「第二部門」的企業以外的所有民間社會 組織和結社。一般而言,第三部門又可細分為「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106 「不能沒有你」一片於八八風災隔週上映,內容取材自發生於 2003 年 4 月 11 日的「阮志忠 事件」,內容以社會底層勞工為主角,講述一個父親為讓女兒上學,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卻因

「於法無據」,而相關人員「依法行政」,使得一個簡單的民眾需求卻延宕近十年不得解決。

107 詳見中央日報,〈總統觀看不能沒有你,籲公務員苦民所苦〉

2009-12-28,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41&docid=10101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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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s, NGO)以及「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PO)兩個類 型:「NGO是針對與立基於權力的維持和鞏固的政府(第一部門)對比、區別而 言,NPO則是針對與以追求利潤而在的企業(第二部門)對比、分野而言。不論 是NGO或是NPO所構成的第三部門或民間組織,很明顯的,既不爭取權力,也 不累積利潤,而是以創造價值或訴求改良社會品質為己志」108。一般而言,台灣 目前的第三部門可以分成以下幾種類型109

1. 監督型──對於政策、法令、或是產品,長期監督研究。例如:台灣環保聯 盟、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 倡議型──對於環境、婦女、教育等議題,不斷提出新主張,例如:婦女新 知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

3. 服務型──對於特殊族群,提供特別照顧,希望能幫助最需要幫助的人。例 如:伊甸基金會、晚晴協會。

4. 成長型──提供成長學習的機會,終身學習,使公民的素質及視野不斷往上 提升。例如:社區大學、書香協會。

5. 混合型──有些非營利組織是綜合上述某些型態。

由於第三部門的動力來自於「以創造價值或訴求改良社會品質為己志」的成 員精神,顯然,要能夠發揮這樣的自發性與行動力就必須是在具有一定規模的民 主國家社會裡才能達成,因為第三部門一方面必須匡正國家機制的不足,另一方 面也必須肩負起企業「不為」的社會服務。因此,若是在非民主或是反民主的國 家,不會有民間企業的產生,更不會有第三部門的生機存在。而從另一個角度來 看,一個社會中若是可見第三部門逐漸發展繁盛,又可說是一種民主化的指標。

對台灣社會來說,眾多第三部門存在的意義是社會走過了 1945-60 年的威權統治 時代、等待 80 年代經濟起飛後,「社會力」也逐漸聚合成形,各種倡導、抗爭型 的「民間組織」(civil socirty organizations, CSO)崛起,開始發揮抗衡政治力與 經濟力的作用。在九○年代以後,大致上成就了目前第三部門較為穩定且常態的 狀況110。在政治民主化的過程中,從「兩部門對立」到「三部門分工」111的局

108 蕭新煌,〈非營利部門在台灣的發展特色〉,收於《非營利部門:組織與運作(二版)》,蕭新 煌,官有垣,陸宛蘋(編),2005,高雄:巨流。頁 36。

109 陳曼麗,〈社會力的展現──認識第三部門〉,2005,《T&D飛訊》第 36 期,頁 5。

110 詳見顧忠華,《解讀社會力-台灣的學習社會與公民社會》,2005,台北:左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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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並不是代表過去兩部門時代的民間組織已經功成身退,而是在於增加了許多 服務型、成長型等組織,補充政府機構在多元化社會的社會服務不足,而過去監 督型、倡議型等立基於訴求政治自由與民主的社團的任務則不再是第三部門首要 的任務,但是仍必須時時運作,以維護得來不易的開放民主社會成果。基本上這 與治理理論試圖將政府體制融入現代多元化社會的基調相當符合。第三部門由於 具有能夠將人力、物力、財力集中發揮運用的組織力量,同時能夠整合社會意見,

透過集體力量傳遞給政府機關以及當權者。例如杜文苓、彭渰雯對環評會以及婦 權會在台灣政治環境下所進行的長期考察112,就顯示了第三部門能夠符應於在體 制內進行改造與強化的工作,甚至從而改變更廣泛的政治結構。因此這也就是為 何治理理論認為在民主多元的社會下,「善治」的達成必須非常仰賴第三部門作 為單位組織而進行的緣故。

哈伯瑪斯在論及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時,就已提到挽救公共領域的方法就在 於將公共性原則廣泛應用到政黨、媒體、公共團體等各種與國家統治結構相關的 一切機構中。也就是一切涉及政治權力運作的相關機制都必須受到人民的監督和 批判。所謂公共性原則的要求,在哈伯瑪斯的理論建構工作中指的就是論辯理論

(discourse theory)的要求,使一切議題都可以經由公開的論辯程序得到理性討 論,同時也受到應有的監督和審視。這促使哈伯瑪斯發展出知名的「審議式政治」

的規範性論述,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就是「事實性與有效性的外部關係」(external relation between facticity and validity)」,審議式政治是一種立法過程,而法律理 論表達的是事實性與有效性之間的直接關係。113審議式政治的觀點直接導向了一 種「審議式民主」的要求,而也正是基於上述哈伯瑪斯的理路,本文因此得以借 重哈伯瑪斯的理論工作而進行相關的思考。

二、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與審議式民主論述

哈伯瑪斯強調審議式政治乃是從立法過程來闡述民主程序,這個程序性的民

111 蕭新煌,〈非營利部門在台灣的發展特色〉,收於《非營利部門:組織與運作》(二版),蕭新 煌,官有垣,陸宛蘋(編),2005,高雄:巨流。頁 37。

112 杜文苓、彭渰雯,《社運團體的體制內參與及影響—以環評會與婦權會為例》,2008,《臺灣民 主季刊》第五卷第一期,頁 119-148。

113 Jürgen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6, p.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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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過程不一定要以國家為中心,它預設的是一幅去中心化的社會圖像。相對於歷 來的民主模式所預設的社會概念都是以國家為中心,自由主義觀點把國家視為經 濟社會的守望者,共和主義把國家視為制度化的倫理共同體。審議式政治對民主 的理解和這兩種觀點都不同,這種對民主過程的理解只需要預設一個與早期歐洲 民族國家一起出現,與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具有功能性關係的「公共行政型態」

(typ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另一方面,哈伯瑪斯將美國八○年代學界盛行的 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的論爭,化約為自由主義以及共和主義兩種民主模式的競 爭。他根據Frank Michelman所提出的分析架構,截長補短繼續修正審議式民主 的架構。114審議式政治採納了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的部份觀點,把這些成分整合 進理想的協商和決策程序中。在審議式政治的觀點中,實踐理性不存在於普遍人 權之中,或是特定共同體的倫理本質之中,而是在於審議規則和論辯形式之中,

這些規則和形式的規範性內涵乃是來自以相互理解為導向的言辭行動的有效性 聲稱得來的,換句話說,也就是從語言溝通的結構和溝通社會化的模式得來的。

審議式政治賦予民主過程的規範性涵意比自由主義模式要強,比共和主義稍弱。

它從兩邊都各取一些成分,並以新的方式把它們結合起來。審議式政治與共和主 義一樣把政治意見和意志形成的過程視為重心,但並不把法治國家憲法理解為次 要的東西。審議式政治的成功不在於一個有集體行動能力的全體公民,而取決於 相應的溝通程序和程序的制度化,以及程序與非正式的公共輿論之間的共同作 用。115

因此,審議式政治的關鍵乃是在於溝通程序和程序的制度化,哈伯瑪斯援引 Joshua Cohen對審議式政治的概念中提出的程序要求,並加上自己的補充:116

(1) 審議程序採取辯論的形式,也就是所提出的訊息和理由在雙方之間有 序地交換。

(2) 審議是包容的、公開的。原則上沒有任何人被排除在外,所有受決策 影響的相關人是皆有同等機會參與。

(3) 審議是排除外在強制的。對參與者的約束僅限於溝通的預設和辯論的

(3) 審議是排除外在強制的。對參與者的約束僅限於溝通的預設和辯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