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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治的官僚化:韋伯的政治社會學與官僚制研究

第二節 韋伯的政治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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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過是在社會學研究中扮演輔助的工具而已,重點還是在於我們使用理念型來 探究什麼問題、解釋什麼現象,除非學術研究方法的問題就是我們對這社會唯一 的興趣所在,否則方法論永遠也不是社會學最初或最終的目標。既然科學無法化 約各種相競的價值場域,那麼政治對於韋伯來說無疑是另一個值得考究的社會現 象。韋伯在《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以下簡稱新教)一書中成功的整合了 宗教社會學與經濟社會學,展示了「理念」與「價值」對於社會行動的影響作用,

而在一般社會學理論的範疇中又強調科學對於價值競逐的無能為力以及應該採 取的態度與立場,那麼在價值選擇上,政治社會學變成一個非常重要而且需要小 心應對的領域,因為這牽涉到科學家與政治家之間時常模糊而又必須劃清的界線 問題。如果說韋伯的學術社會學向我們揭示了社會科學必須作為純科學的必要,

那麼從實用主義的立場而言,我們不免想向韋伯提問,作為一門嚴格的經驗科 學,社會生活究竟對韋伯的社會研究提出了什麼問題與要求?亦即,在什麼樣的 價值關聯下,韋伯發展出他的政治社會學理念型?

第二節 韋伯的政治社會學

施路赫特(Wolfgang Schluchter)認為,韋伯最具代表性的兩場演講《學術 作為一種志業》(以下簡稱《學術》)與《政治作為一種志業》(以下簡稱《政治》) 兩篇文章應該合併起來參考,方可全觀韋伯在科學與政治之間的意見:「他(指 韋伯)更想清楚地指出,決定學術和政治的功能,乃是現代最重要的唯一問題。

既然近代歷史在思想方面最具意義的事件,是世界的除魅、理知化和理性化,關 於學術及政治之角色的問題,直接影響到近代世界的意義這個問題」28,「在除 魅後的狀況下,對世界有所知和對世界採取行動之間的統一,是否能在學術中或 政治中實現。學術和政治並非被分開來個別討論,而是從兩者之間的關係來考慮」

29。無獨有偶,比瑟姆(David Beetham)也抱持相同的看法,認為當時流行的韋 伯詮釋觀點-也就是將韋伯的學術社會學與政治社會學分開討論的途徑是非常

28 Wolfgang Schluchter,〈價值中立與責任倫理-韋伯論學術與政治的關係〉,錢永祥、顧忠華譯,

收於《學術與政治》,頁 108。

29 同上,頁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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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狹的:「我要表明的是,韋伯的政論文章大體上集中地提供了他對於當時社會 的分析,這迫使人們重估韋伯社會學命題中的各種特點:科層制、階級、正當性

(legitimacy)以及觀念與物質利益的關係,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此外,對那 種並非少見的認為韋伯政論中多為狹隘的國家關切,而不同於韋伯社會學中普遍 性歷史課題的觀點。我則認為,前者所面臨的問題的重要性遠遠超出了魏瑪德國

(Wilhelmine Germany)本身:即在先進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科層組織時代如何保 存自由價值(liberal value)」30。由於科學與政治各有侷限,在人類生活對於意 義的需求層面上,知識本身是有所限制的,因此若搭配政治行動的觀點就能有所 裨益,而在提到政治行動的邊界時,學術與政治的關係又是一個擴張的橋樑。如 果我們把《學術》與《政治》兩篇文章當作是討論人類精神志業的「各論」來看 的話,就不會覺得韋伯在不同的文章之間產生立場上的跳動了。但是這並不表示 將學術與政治對一個人的要求綜合起來,就可以讓一個知識人成為合格的政治 家,或是讓一個政治人同時是學問淵博的研究者。恰恰相反,韋伯要拒絕的正是 這種想法,一個可以停止自我膨脹的學者,恰恰能站在最清醒的立場對政治行動 提出建言,而一個勇於承擔政治責任的政治家,則最能給予學術界發揮的空間。

韋伯在《政治》一文中不斷反覆強調地,便是關於「責任倫理」的概念,由 於國家「是一種以正當(legitime,這是說被視為正當)的武力為手段而存在的 人支配(Herrschaft)人的關係。國家的存在,在於被支配者必須順從支配者聲 稱具有的權威(Autorität)」31。一個社會並不缺乏追求權力並成為支配者或領導 者的人,在一個具有定制的政治社會,這樣的領導者甚至是定期的就會產生的,

然而,「“什麼樣的人才有資格把手放到歷史舵輪的握柄上"這個問題,乃是一 個倫理學的問題」32。韋伯認為志業政治家應該具備熱情(Leidenschaft)、責任 感(Verantworttungsgefuhl)以及判斷力(Augenmaβ)三種條件:

所謂熱情,我指的是切事(Sachlichkeit)的熱情,一種對一件“踏實的理想"

(Sach)的熱情獻身,對掌管這理想的善神或魔神的熱情歸依…不論如何誠心,

只有熱情是不足的,政治家不在於熱情本身,而是要在用熱情追求某一項“踏實 的理想"之同時,引對這個目標的責任為自己行為的最終指針。這就需要政治家

30 David Beetham,《馬克斯韋伯與現代政治理論》,徐鴻賓、徐京輝、廖立傳譯,1990,台北:

桂冠出版社,頁XV。

31 Max Weber,《學術與政治》,錢永祥等譯,2004,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頁 198。

32 同上,頁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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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最重要的心理特質:判斷力。這是一種心沉氣靜如實去面對現實的能力;換 句話說,也就是一種面對人和事的距離。33

對於韋伯而言,「切事」和「責任」可以說是一個合格政治家畢生必須嚴守 的信條,亦可說是促成良好政治局面的必要條件。因此,醉心於展示權力本身的 政客-例如俾斯麥,虛榮的後果就是造成政治行動上的不負責任。若我們對照韋 伯對社會行動的四種類型區分,可以發現,志業政治家的理想作為包含了價值理 性以及目的理性的成份在內,熱情表現在對於價值的信仰與捍衛上,而更重要的 是,完成這個目的的理性能力。行動除了可以朝向目標前進,但是更多時候卻是 出現許多非預期後果,所以目的與手段之間並不是完美和諧的對應的關係,在政 治家的眼界之中,更多的應該是對於政治手段的戒慎恐懼,也就是對於行動所造 成的非預期後果處處堤防、時時斟酌,這樣的態度,就是韋伯所謂的「責任倫理」。

韋伯對於政治及政治家的看法是非常馬基維利式的,他認為政治處理的是

「實效」問題,因此要評定一個好的政治家,最顯著也最首要的即是觀察他是否 確實將其承載的政治理想付諸實現;為了要達成這樣的願景,政治家必須在紛雜 的世界中折衝各種價值的力量,如果試圖用一套個人的價值觀或是處事準則,則 必然無法完整的實現政治的工作,因此,政治的目標不是道德,恰恰相反,政治 本身的工作完成度即是一種道德水平線,亦即政治家本身出於對後果的重視而產 生的自律。於是韋伯說:「對於“後果”,絕對倫理是不會過問的」。政治在本質上 就是一種具有倫理意義的行動,韋伯認為凡是關乎倫理的行動,都不外是「信念 倫理」(Gesinnungethik)或是「責任倫理」(Verantwortungsethik)兩種範疇之下;

這兩者之間並無高下之分,然而卻是互斥的兩種行動邏輯。我們剛剛已經說明 過,責任倫理的表現在於對後果的重視以及實效的取得。而信念倫理則志不在責 任,這並不是說信念倫理的典型就是不負責任的,只是對於倫理的目標—善的重 點位置擺放有所不同。對於信念倫理的行動者而言,一個善的意念即足以驅動行 動的產生,即便行動的目的並無法確實的將這股善意傳達出去,在韋伯眼中,宗 教家和工團主義者是信念倫理的代表,但是這也導致了政治實效上的闕如。雖然 韋伯一再強調兩種倫理行動類型之間並無高下區分,但是在真實生活中卻可能有 適用與否的問題,韋伯的意見是,如果信念倫理終究無法使手段與目的之間確實 地落實下來,那麼在政治的世界裡,具有責任倫理的政治家可能會是比較令人滿

33 同上,頁 252。

文化發展有深刻的體悟,他看到榮克階級(Junkertum)35在帝國成立之後的工業 資本主義進入之下的崩潰,另一方面,新興的企業家與資本家成為德國經濟新一 場深受父親影響,親近國家自由主義(National Lieralism),這樣的一批人組成的 政黨(國家自由黨),在政治上開始支持俾斯麥一連串的政策,包括壓制左派人

36 Wolfgang Schluchter,《理性化與官僚化:對韋伯之硏究與詮釋》,顧忠華譯,1986,台北:聯 經出版社。頁 102。

37 俾斯麥於 1871 年任普魯士宰相,致力推動以普魯士為中心的德國統一行動、朝向中央集權的 政府,為此他壓制當時的天主教中心黨(center party),壓制教會權力高於國家的觀念而逐步將 教會收編於國家之下,從 1871 年至 1887 年這段期間的一連串國家與教會權力的傾軋,即稱為

「文化鬥爭」(Kulturkampf),關於俾斯麥的施政與韋伯家庭中的政治意識形態之變化,可見瑪 莉安娜.韋伯所著之《韋伯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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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終讓韋伯感到不安。

無疑,韋伯認為俾斯麥是個有才能的人,然而,韋伯並不崇拜俾斯麥,他甚 至唾棄非理性地將俾斯麥加以神聖化的中產階級與知識份子,原因在於俾斯麥的 雷霆手段建立在他對多元社會的鎮壓上,這可以從韋伯在 20 歲時批評「反社會 黨人法」看出端倪:「如果人們打算對它進行辯護,恐怕就要採取這樣的觀點(也 許並非完全錯誤的):要是沒有這個法令,公共生活的許多成就,─總的來說,

言論自由、集會與結社自由─大概就會無可避免地遭受重大損失。畢竟,就社會 民主黨的鼓動方式來說,它在公共生活的某些基本制度方面已經做出了深刻的妥

言論自由、集會與結社自由─大概就會無可避免地遭受重大損失。畢竟,就社會 民主黨的鼓動方式來說,它在公共生活的某些基本制度方面已經做出了深刻的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