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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實用目的而論的自然法主張:智士學派

第二章 借自然說人事的自然法主張,西元前第五世紀至前第一世紀

第一節 基於實用目的而論的自然法主張:智士學派

智士學派(the Sophists)的自然法主張,懷有重人事甚於自然的態度,其背景 為政治變局下的人事變遷。西元前第五世紀,在內政上,雅典的貴族政治漸漸由 民主政治所取代,以雄辯煽動人性、取信人心為在政治上得勢的手段,智士學派 以此局勢所論究的人文知識(歷史、倫理學、邏輯、文法修辭等)應運而生163。 在對外關係上,雅典於西元前第四世紀便有在小亞細亞等地的殖民事業,在西元 前第五世紀中期又有所擴張,殖民事業、外地的探險、與領土的擴張等等,都形 成雅典與外地接觸的條件。一方面希臘人發現外地有異於希臘本島的傳統習慣

(nomos),另一方面在伯羅奔尼薩戰爭時期(The Peloponnesian War, 431-404BC),

許多小城邦被迫改變法律制度,這使希臘人警覺法律並無統一的標準。內政的變 遷與對外關係上的變化為雅典人重視人事問題的因緣。政治環境變遷、法律變更 頻仍的狀況促使人反省何以人須服從法律,又是否有一個高於實證法或傳統習慣 的律法存於「自然」(physis)之中164。此時學者對比傳統法與自然法,乃探究法 律的源頭。這個從物理到道德或人文問題的轉變,可見於阿基勒斯(Archelaus, 5th century BC)的論述中,他認為正義的基礎非存於自然,而是存於傳統習俗165。人 事與自然有何關聯的問題又與內政上的變化結合,某些傳統貴族受到主張民主制 度的政客威脅,開始訴諸自然捍衛權威。此訴諸自然之論,有以自然為神聖性的 來源者,亦有引自然為「叢林法則」者,但無論何者,其皆有政治性目的。此重 視人事問題的趨向,又與希臘學術重鎮的轉移相關,雅典在西元前第五世紀取代 愛奧尼亞而成為學術重鎮,這個轉變不僅是學術地理位置的轉移,更是論學取向 的轉變166。波斯帝國征服小亞細亞之後,希臘人的文化中心因此遷移,一個先進 文明竟屈服於講武社會,這對於希臘講學的價值與方向自然造成衝擊167

在此現實背景之下,有智士學派的自然法概念的提出,某些智士學派學者將 自然法與法律作對比,以自然為法律的神聖源頭。其師法自然之意為服從高於法

163 關於智士學派的興起與雅典政治變遷的關聯,參見 Jacqueline de Romilly; trans. by Janet Lloyd, The Great Sophists in Periclean Athe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1-29.

164 James Luther Adams, ―The Law of Nature in Greco-Roman Thought‖, pp. 97-118.

165 關於西元前第五世紀,人們將「自然」與「傳統」、「法律」作對比的思考,參見 John Burnet, Greek Philosophy:

Thales to Plato (London: Macmillan, 1981), pp. 85-86; James Luther Adams, ―The Law of Nature in Greco-Roman Thought‖, pp. 97-118.

166 雅典文化優勢在希臘時代過後仍有維持。希臘化時代的哲學流派在雅典成形,包括斯多克主義、伊比鳩魯

學派、懷疑論、逍遙學派(Peripatetics),這反映雅典在希臘化時代的文化優勢。雅典與其他城市中的上層階 級開始以哲學作為培訓青年的部分內容,也因此雅典的哲學流派影響了希臘化時代的統治階層。雅典不僅是 希臘世界的學術中心,其亦為羅馬帝國的文化重鎮。雅典的文化地位維持了至少六個世紀之久。Terence Irwin, Classical Thought, p. 146.

167 王世宗,《古代文明的開展--文化絕對價值的尋求》,第 1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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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標準。他們以法律為反自然的,而自然法或不成文法高於法律。此派智士學 者明白表示法律的惡質,並認為人應該遵守一個高出法律的法則,以這個法則彌 補法律的缺失,要求人們負更高的責任。而當他們尋找此標準時,他們訴諸自然,

以自然為神聖性的來源,更有甚者,他們表示自然為真理而法律僅為意見168。希 比亞斯(Hippias, 5th century BC)即言法律是暴君,法律制定過程受限於暴力,而 暴力是違背自然的。他認為正當的法律為全人類的法律,為普世的不成文法,此 法非由人所頒布,其源頭是神聖的(原始史料記載雖無提及 physis,但神聖的源頭 由上下脈絡觀之所指為自然)169。此自然法則之意在這個脈絡下即為高於法律的 標準,於是人應該師法自然法則,因為自然法則的地位高於法律。安堤豐(Antiphon, 5th century BC)更進一步表示自然是真理,而法律只是一種意見。他認為傳統風俗 習慣是「對自然的桎梏」,多數遵從法律的行為皆與自然相衝突,而法令所禁止者 並不符合自然。法律即使有一些好處,但本質上它仍無益於人,而由自然法則所 推演出的事物是真正有益的170。在這種認為自然法則高於實證法的觀點下,安堤 豐認為有時候人應該違法以順應自然。自然的法令具有強制性,其對人而言是有 義務性的。當一個人違法而無人見之,他既免於處分也無恥辱;但若有人違犯了 自然的律法而不被察覺,此事之惡不會因此減少,即使有人發現,其惡亦不因此 增加171。這些智士學派學者強調自然法的普世性,認為惡是惡的本身而無須法律 加以定義,整體而言,他們的自然法概念是出於一種反對惡法的良知主張172。在 尋找超越法律的標準之時,他們將源頭訴諸自然有其合理性,因為「自然」在早 期希臘有類似天道、原則原理之意。

這些智士學派學者同時主張平等,並訴諸自然法。希比亞斯有「四海之內皆 兄弟」的想法,並將之訴諸自然法。他認為與法律相較,自然是團結人的力量,

而法律則是導致分裂的因素173。安堤豐對於平等的概念更為提倡,他認為當時城 邦的民主制度中所展現的平等過於狹隘,因為這只是貴族間的平等,真正的平等 應該是全人類的。他強調人類應為平等,人際之間既無血統之別,亦無民族之別174

168 James Luther Adams, ―The Law of Nature in Greco-Roman Thought‖, pp. 97-118.

169 Xenophon, trans. by Amy L. Bonnette, Memorabilia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4), iv. 4.

170 參見 Giovanni Reale,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John R. Catan, A history of Ancient Philosophy: From the Origins to Socrates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85), p.180.

171 Giovanni Reale,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John R. Catan, A History of Ancient Philosophy: From the Origins to Socrates, p.180.關於是否有一高於實證法的法律的問題可見於索福克里斯(Sophocles, 496-406BC)的悲劇 Antigone 中,主角違反世俗法律,但認為有不變的程文法的存在,參見 Heinrich A. Rommen, trans. by Thomas R.

Hanley, The Natural Law: A Study in Legal and Social History and Philosophy (St. Louis: B. Herder Book Company, 1959), p.12。此也可見於阿斯奇勒斯(Aeschylus, c. 525-456BC)的說法,他反對赫拉克利圖以法律為正義的 觀點,認為自然法在法律之上,參見 Terence Irwin, Classical Thought, p.47.

172 但此訴諸自然的平等主張或也有現實政治的考量。學者長久爭議 Antiphon the Sophist 與伯羅奔尼薩戰爭中 的政變者 Antiphon of Rhamnus(c. 480-411BC)是否為同一人。參見 Michael Gagarin, Antiphon the Athenian:

Oratory, Law, and Justice in the Age of the Sophists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2002)。Antiphon of Rhamnus 為四百人寡頭政權的建立者,若其為與 Antiphon the Sophist 為同人,則其提倡自然法而反對法律極可能出於 維護權力的動機。然而,置自然法於實證法之上確實有抑止惡法之效,無論其心術如何。

173 Plato, trans. and ed. by Benjamin Jowett, 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 Protagoras, 337C.

174 安堤豐表示野蠻與文明的區別在於態度與格調,而不在於是否為希臘人或異邦人。Die Fragmente der Vorsokratiker, K. Freemen trans. 2:352-55. .轉引自 Giovanni Reale,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John R. Catan, A History of Ancient Philosophy: From the Origins to Socrates, pp.1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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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智士學派學者艾希達瑪(Alcidamas, 4th century BC)則痛斥奴隸制度,認為此 制有違自然的指令。此關於平等的主張,應出自智士學派學者對於社會現狀的批 判,然而其將平等訴諸自然的說法,便間接顯示平等主張的問題。這些智士學派 學者主張平等時,以自然賦予人相同的體格條件為人人平等的緣由,但他們又認 為個人因人格與價值觀的不同而有高低之分,此又推翻平等之說。這些智士學派 學者訴諸自然主張平等之論述模糊可由此呈現。

智士學派中的某些學者,則主張另一種自然法觀點,他們以人的競爭心或現 狀為自然,自然法則即為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泰希瑪 楚(Thrasymachus of Chalcedon, 5th century BC)、卡里克里斯(Callicles, 5th century BC)、保羅斯(Polus, 5th century BC)、悠堤德木(Euthydemus, 5th century BC)等人都有類似的主張。為 了合理化現狀,他們以權力上的不平等為自然。卡里克里斯為這個主張最激進的 擁護者,他認為社會地位的不平等本是自然的,並表示人一旦擁有某物,便有擁 有它的權力,因為「強者應較弱者獲益更多,此為自然所明示。175」為了捍衛既 得利益,這些智士學派學者反對法律而擁護自然法,其所謂自然法即弱肉強食的 叢林法則。卡里克里斯認為法律只是弱者反抗既得利益者的發明,人不應根據法 律行事而應順從自然法,自然法乃優勝劣敗的原則,戰爭侵略也不過是依據自然 法而行。這種以權力立場發論的自然法主張,使得他們更進一步將霸道之行冠以 道德化之論述,指摘違反叢林法則的做法為邪惡之事,以強凌弱的現象為正義的 體現。卡里克里斯表示,根據自然法,越可恥的就越邪惡,其意所指,乃強者被 弱者制訂的法律壓迫是不正義的,而承受不正義是可恥的,而可恥的就是邪惡的。

簡言之,叢林法則之下的弱者是不道德的,叢林法則為正義的法則,「正義即強者 的優勢。176」又卡里克里斯認為真正的強者即使原來處於弱勢也將崛起,此即為 自然法則之下的正義。無論是在全體人類、動物界、城邦與民族,正義就在於強 凌弱中體現177

此派智士學者訴諸自然法則之說鞏固既有利益,以現狀為自然再以自然為標 準,其理僅是要人服從現狀,因為他們為現實世界的既得利益者。事實上,這個 以現狀為自然、以自然為標準的自然法主張,是合理化政權存在的慣用說法。十 七、八世紀的學者欲說明政權存在的合理性時,「自然狀態」便為合理化政權存在 的根據,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盧 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人所謂「自然狀態」的實際內容雖有差

此派智士學者訴諸自然法則之說鞏固既有利益,以現狀為自然再以自然為標 準,其理僅是要人服從現狀,因為他們為現實世界的既得利益者。事實上,這個 以現狀為自然、以自然為標準的自然法主張,是合理化政權存在的慣用說法。十 七、八世紀的學者欲說明政權存在的合理性時,「自然狀態」便為合理化政權存在 的根據,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盧 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人所謂「自然狀態」的實際內容雖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