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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概念現實性的強化:羅馬法學中的自然法

第三章 自然法概念層次的分化,西元前第一世紀至西元第三世紀

第三節 自然法概念現實性的強化:羅馬法學中的自然法

自然法概念至羅馬帝國晚期有現實性強化的趨向,此為自然法概念於羅馬帝 國前期充分被討論後的發展。自然法概念於羅馬帝國晚期的現實性可由兩方面呈 現:一、思想界中學者有將自然法概念落實於法律的企圖,自然法概念轉化為法 律原則並具體實行,以往自然法概念僅存於哲學的討論之中,並不為現實處境中 的規範。二、法學界進行改革時援引哲學中的自然法概念,此所以為自然法世俗 性強化的證明,此因自然法的概念必須貼近人事,方有被法學引用的可能。

後期的斯多克主義者具有世界主義(cosmopolitanism)的精神,而此為綰合哲 學上自然法概念與羅馬法的條件。當時隨著羅馬帝國的擴張與商業的發展,羅馬 人與外族的接觸益繁,與境內的外族關係便有待處理;而後期的斯多克主義的世 界主義,使以外邦人的法律為基礎的民族法(jus gentium or Law of Peoples)有哲 學性的基礎,並給予具部落性的羅馬法一種普世性(universalism)的精神330。後 期的斯多克主義中的世界主義多表現於斯多克主義者對於時務的意見,表現對於 平等的重視,以及「四海之內皆兄弟」的胸懷。後期的斯多克主義者承認現實條 件的不平等,而主張在理想上人應該平等,他們認為在理想的狀況中不會有財產 與社會上的分別331。西尼加詮釋波希多尼斯關於理想社會的觀點,表示在人類過 去的自然狀態並無政治與私有財產,而每個人在實際上是平等的332。他們承認現 實為不平等,但強調平等為自然狀態,同時也是應該達到的目標。後期的斯多克

330 而當民族法與自然法的概念結合之後,民族法的地位隨之提升,民族法地位的轉變實因自然法觀念的引進。

Henry Sumner Maine, Ancient Law (London: John Murray, Albemarle Street, 1906), pp. 50-55。值得注意的是民族 法的定義與內涵非保持不變的,民族法的意義有時候與公民法接近,有時則近似自然法。參見 James Luther Adams, ―The Law of Nature in Greco-Roman Thought‖, pp. 97-118。

331 參見 R.W. Dyson, Natural Law and Political Realism i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New York: P. Lang, c2005), pp. 122-124。

332 Lucius Annaeus Seneca, trans. by Richard M. Gummere, Moral Epistles, 91.另外,這個平等的主張,也使羅馬 帝國時期的文人在政治上有訴諸平等概念的作為,希賽羅與當時的文人圈便反對 Gracchan 黨訴諸個別階級利 益的政策。參見James Luther Adams, ―The Law of Nature in Greco-Roman Thought‖, pp. 9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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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義者的世界主義精神又表現在其「世界的公民」的宣告。奧理略自陳:「作為安 東尼烏斯,我的城市和家鄉是羅馬;但作為一個人,整個世界便是我的家鄉。333」 他又表示人類是同一國家中的公民,這個世界便如一個國家334。希賽羅也說明自 然法預設四海之內皆兄弟335,此如西尼加聲稱世界有兩種群體存在,一是包含所 有的神明與人類,而僅藉太陽測量的國界。一是我們被意外的誕生之處(現實處 境中的國家)336。這個世界主義的理念,源於後期的斯多克主義者的人性觀,他 們相信人人皆有理性,故彼此具有關聯性,也因此存在一個共通標準,此即自然 法。奧理略認為人有共同的認識事物的理性能力,而理性是一個共通的準則,因 此人類有一共同的法則337。於是,自然法則即為存於人心的理性標準,依據自然 法,才有正義的實踐338。希賽羅更闡明這個論點,他強調自然法即永恆、不變的 正義原則,正義必須以自然法為基礎339。後期的斯多克主義中的世界主義其實有 其務實性,平等的觀念與現實處境的改革關係密切,無怪後期的斯多克主義者力 斥羅馬帝國的奴隸制度。艾丕泰德斯與西尼加皆反對奴隸制度,他們認為奴隸制 度所以為不正當,是因其違背世界主義的精神。世界主義蘊含的務實性,使其可 為羅馬法學的改革依據。

具體作為上,羅馬時代的斯多克主義者企圖將自然法落實於法律,他們將自 然法概念轉化為具體規範。羅馬的斯多克主義者表示,人分別受國家法律與自然 法則的規範,而既然自然法適用於所有人,它便應該反映在國家法律中340。希賽 羅更有以自然法改革當時法律的期望。羅馬帝國時期的法律紊亂,疊床架屋,法 律散佈於十二表法、元老的命令、法院的判決紀錄、護民官的飭令中。雖然主政 者蘇拉(Lucius Cornelius Sulla, 138-78BC)、龐貝(Pompey, 106-48BC)、索匹希烏 斯(Sulpicius Rufus, 121-88BC)曾力圖改變,但羅馬法的紛亂仍舊沒有改善,在 這個情況下,希賽羅欲使法律擺脫專業的領域,訴諸自然法,以自然法概念統合 羅馬法,並將自然法置於成文法之上341。基於這樣的企圖,羅馬學者提出以自然 法作為法律源頭的概念。羅馬時代的文人提出自然法作為法律的精神依據,希賽

333 Antoninus 為奧理略之名。Marcus Aurelius, trans. by Martin Hammond, Meditations, 12.26.類似的觀點,參見 Marcus Aurelius, trans. by Martin Hammond, Meditations, 4.23。

334 「我們彼此都是公民,若是如此,我們是同一個政治體的成員。又如果如此,這個世界便是一種國家。」

Marcus Aurelius, trans. by Martin Hammond, Meditations, 4. 4.

335 Cicero, ed.by M.T. Griffin and E.M. Atkins, On Duties, 68.

336 參見 Lucius Annaeus Seneca, trans. by John W. Basore, Moral Essays, Volume III, On Leisure, 4。然而,這樣的 世界主義立場或自然法的普世概念,卻也被利用為羅馬政權擴張的正當性論述,波希多尼斯與帕奈提烏斯某 種程度都將斯多克主義的世界主義合理化羅馬政權的擴張。波希多尼斯的史作擁護這樣的觀點:羅馬世界性 的統治為羅馬的命運。統治為較佳者而非較強者的權力,而羅馬歷史性的任務,為創造一個四海之內皆兄弟 的帝國,此帝國融合所有民族,並為一個普世性的律法所統治。參見 R.W. Dyson, Natural Law and Political Realism i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pp. 131-132。

337 Marcus Aurelius, trans. by Martin Hammond, Meditations, 4. 4.

338 Marcus Aurelius, trans. by Martin Hammond, Meditations, 3.11.

339 在這個觀點下,希賽羅甚至有「己所欲,施於人的主張」。Marcus Tullius Cicero, ed. by James E.G. Zetzel, On the Commonwealth; and On the Laws, On the Laws, 1.10.29.

340 R.W. Dyson, Natural Law and Political Realism i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p. 122.

341 Paul MacKendrick, The Philosophical Books of Cicero, p. 77.

74 Tullius Cicero, ed. by James E.G. Zetzel, On the Commonwealth; and On the Laws, On the Laws, 1. 18-21.

343 參見 Marcus Tullius Cicero, ed. by James E.G. Zetzel, On the Commonwealth; and On the Laws, On the Commonwealth, 33。Cf.「自然法並不像農法或穀物法會遭到廢除。」Marcus Tullius Cicero, ed. by James E.G.

Zetzel, On the Commonwealth; and On the Laws, On the Laws, 11-14.

344 參見 Marcus Tullius Cicero, ed. by James E.G. Zetzel, On the Commonwealth; and On the Laws, On the Commonwealth, 33。

345 然而這個說法或落入不分應然與實然的問題,蓋法律原為立法者(政權)的設計,此為事實的問題。希賽

羅的立意良善,卻忽略惡法在現實上確是法律,其應論述者不該是事實的否定,而是闡明何以惡法為惡。關 於希賽羅以自然為名論事,所造成的應然實然不分的問題,參見Gerard Watson, ―The Natural Law and Stoicism‖, ed. A. A. Long, Problems in Stoicism, p.217.

346 關於希賽羅認為自然法高於成文法的觀點,參見 Marcus Tullius Cicero, ed. by James E.G. Zetzel, On the Commonwealth; and On the Laws, On the Laws, 1. 18-21; 11-14; Cicero, ed.by M.T. Griffin and E.M. Atkins, On Duties, 68。西尼加則著重自然法(ius naturale)與公民法(ius civile)的差別,以及自然法與民族法的差異,

參見James Luther Adams, ―The Law of Nature in Greco-Roman Thought‖, pp. 97-118。

347 希賽羅表示,希臘文法律(nomos)之意,是在於「分配」,拉丁文法律(lex)的意思,則在於「選擇」(從 成文法中作選擇)。Marcus Tullius Cicero, ed. by James E.G. Zetzel, On the Commonwealth; and On the Laws, On the Laws, 1. 18-21.

348 希賽羅認為,只要將法律與自然的標準相對照,即能夠察覺法律的好壞。Cicero, On the Laws, 1.16. 艾丕泰 德斯則表示,欲知一條法律是否合乎自然的標準就見其是否獲得理性的同意。參見James Luther Adams, ―The Law of Nature in Greco-Roman Thought‖, pp. 97-118。

349 R.W. Dyson, Natural Law and Political Realism i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p. 122.

350 Cicero, ed.by M.T. Griffin and E.M. Atkins, On Duties, 68-71.

351 羅馬法為羅馬帝國最重要的遺產,羅馬法的整理從羅馬和平時期(Pax Romana)便已開始。羅馬皇帝哈德 良、地方法官朱利安諾簡化了龐大的執政官告令(Edicts of the Praetors),而這些工作由皇帝安東奈尼斯

(Antonines, reigned 138-161)繼續執行。之後在羅馬皇帝賽弗勒斯(Severus, reigned 193-211)的安排下,這 項工作由帕匹安(Papian,142-212)、屋庇安、保羅斯所完成。但是羅馬法完整的整理與編纂主要由查士丁尼 皇帝(Justinian, c. 482-565)所執行,此編纂的過程複雜且漫長,294 年的「格列高里法典」(Codex Gregorianus)、

334 年的「海默根法典」(Codex Hermogenianus)、以及 438 年的「狄奧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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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賽羅,但實際作為上將自然法闡揚成為法統為法學家,如蓋烏斯(Gaius, flourished 2nd century)、帕匹尼安(Papinian, d. 212)、屋庇安(Ulpian, d. 228)、保羅斯(Paulus, flourished 200)與莫德斯汀(Herennius Modestinus, flourished 250)。而羅馬法學家 確受斯多克主義的影響。「查士丁尼法典」或「民法大全」(Justinian Code or Corpus

Juris Civilis)中雖無引述斯多克主義或是其他哲學流派,但羅馬法受到斯多克主義

的影響是肯定的。「查士丁尼法典」中的自然法論述以及平等概念,與斯多克主義 的主張如出一轍。且羅馬法學家為羅馬時代的上層知識菁英,理當熟知西元前第 二世紀開始流行的斯多克主義,進而將之應用於法學原則中。事實上,羅馬法中 自然法多由斯多克主義者中較次要的人物所引介,首先彙編法典的法學家史凱渥 拉(Quintus Mucius Scaevola, c. 159-88BC)為當時文人圈(Scipionic Circle)的一 份子,且為帕奈提烏斯的弟子。羅馬法學家與政治人物在法庭上的答辯亦多引用 斯多克主義的觀點,希賽羅本身當時便從政,對於觀念的推展多有助益,史凱夫 拉以及法律改革者魯提理烏斯(Publius Rutilius Rufus, 158-78BC)多援引斯多克主 義的觀念。羅馬法學家的著作更常引用者為斯多克主義的自然法概念,例如屋庇 安便引希賽羅之說為論說基礎。羅馬法學家的自然法觀念與斯多克主義者無異,

蓋烏斯、保羅斯認為因為自然法呈現於事物中而可為人所知,與斯多克主義相同,

他們相信自然法源於宇宙法則,它安排宇宙萬物使之和諧,因此任何事物都是彼 此相關的,這種觀點有斯多克主義者萬物與我合一的傾向352

羅馬法學中的自然法概念與希賽羅的自然法主張定義接近,「查士丁尼法典」

中將自然法的源頭訴諸上帝,對於自然法則強調它的普世性、永恆性與神聖性,

中將自然法的源頭訴諸上帝,對於自然法則強調它的普世性、永恆性與神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