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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羅馬帝國時代自然法概念分化的意義

第三章 自然法概念層次的分化,西元前第一世紀至西元第三世紀

第四節 結論:羅馬帝國時代自然法概念分化的意義

西元前第一世紀至西元第三世紀(約羅馬帝國時期)自然法概念的演變的趨 勢有二,自然法在羅馬帝國前期的道德性與宗教性在哲學討論中有增加的趨勢,

而在羅馬帝國後期自然法在法律上的落實,使自然法的現實性、世俗性增強,此 為自然法在羅馬帝國時期的分化。

自然法概念在西元前第二世紀(羅馬共和時期)時,關於道德的論述已有增 加,而西元前第一世紀以降,自然法論述中的道德討論更為深刻。此與希臘化時 代相比,伊比鳩魯主義或早期斯多克主義雖多提倡「師法自然」為道德,然其僅 類似宣示而無實際內涵的表述;他們對道德內涵即使有陳述,也多將道德視為個 人感受問題,並無道德普世標準的提出。羅馬時代自然法概念中道德性的增添,

反映在幾方面。第一,羅馬的斯多克主義者對於道德內涵、道德項目有具體的討 論,謙虛、節慾、有功可受祿、以德報怨、犧牲小我、正義等觀念,雖未必為羅 馬自然法學者的共同觀點,但這些觀念確皆有提出,且羅馬的斯多克主義者雖對 道德的具體內涵觀點不一,但他們皆同意道德為一普世性的標準。此外,羅馬時 代自然法論述中道德討論更趨深刻,在於羅馬學者以自然為名討論道德的論述中 所呈現的緊張性。「惡」是否為自然的問題開始被討論,以自然為道德產生的問題 被呈現,此為先前的自然法論述不曾碰觸的問題。羅馬帝國共和晚期至帝國前期,

自然法概念趨於神秘,具有宗教信仰的色彩。此時自然經常指涉有意志的主體,

其安排宇宙的次序、人生的進程、與個人的境遇。希臘化時代的自然法論述中,

雖也有類似的觀點,認為自然不僅為法則,而唯有意志的主體;然而希臘化時代 的自然法學者並不強調自然的主宰性,而羅馬學者卻呈現自然不僅有意志,其還 具有主宰的地位。再者,師法自然被認為是遵奉神明的旨意(無論是單神或是眾 神),後期的斯多克主義認為命運為神對整體的最佳安排,師法自然即順從神意、

坦然接受命運。羅馬帝國時期的自然法觀點雖仍有泛神論的色彩,但它有通向目 的論的傾向,此已非希臘與希臘化時的物質性自然法觀點。

自然法概念在羅馬帝國後期有現實性強化的趨向,自然法被法學所援引,體 現於羅馬法之中,以後見之明而論,這是自然法概念於羅馬前期發展完備後的成 果。而自然法的現實取向表現在思想界中學者對實務的關心,以及自然法概念貼 近人事問題的趨向。而法學界對自然法概念的援引也反映自然法概念的現實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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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因為自然法概念必有其現實性方有被法學引用的條件。此外,法學中自然 法概念在第三世紀轉化,第二世紀羅馬法學中自然法的意義為理性與普遍性,但 到第三世紀自然法意指生物的本能條件,這呈現自然法若脫離哲學性的探索而僅 為法律內部的討論,其結果可能強化自然法的現實性。

羅馬時代的自然法概念雖有道德性、宗教性以及世俗性的層次分化趨向,但 此分化趨向其實並行不悖且同時並進。自然法概念的現實取向首要表現在羅馬法 學對自然法的援引,然而法學對自然法的引用,其實表示自然法的概念有貼近人 事的取向,簡言之,羅馬時代自然法概念道德性論述的增加,正為羅馬法學援引 自然法的背景。後期的斯多克學者闡釋「師法自然」的具體道德項目,並以自然 為具有普世性的理性標準,使其可落實為法律的規範,並賦予法律一致性的準則。

此外,後期的斯多克主義者將自然賦予神聖性,他們不僅認為自然具有意志,他 們還認為自然具有主宰性,自然在羅馬斯多克主義者的論說中常為神聖性的籠統 概說,其具有萬物本源之意,羅馬法學者對此便可引以為法律的源頭。自然法的 法學化固然有其現實需求,然而自然法所以有此法學化的條件,乃因自然法概念 有此道德性與宗教性的素質,使法律可以援引之。民族法的產生乃出於羅馬帝國 擴張後與異族接觸頻仍的現實問題,它使人反省超越民族習慣法律的共同的標準,

而自然法作為具有普世性的法則便成為所有民族法律的源頭。因此,羅馬時代自 然法概念的道德性、宗教性、與現實性的演變趨勢是並進的。

羅馬時代的自然法概念所呈現的歷史意義,在於此時自然法概念變得更為深 刻。此時的自然法論述雖然模糊混亂,自然指涉對象層次不一,觀點紛雜,然而 相較於希臘化時代的自然法,羅馬時代自然法論述中所呈現的基本觀點雖然與先 前一致,但其較先前的自然法概念深刻,或者呈現自然法概念的緊張性。以理性 為自然的觀點在希臘時代便存並延續至希臘化時代,然而,先前以理為自然之論 經常與火性、物質原則、籠統的宇宙法則混為一說;羅馬時代的自然法學者以理 性為自然,強調理性是超越現實的標準,並存於人心之中,其說區別理性與物質 原則,發揚了理性的普世性質371。機械論宇宙觀為自然法論述中常見的觀點,此 以伊比鳩魯的原子論最具代表性,此種機械論宇宙觀亦可見於後期的斯多克主義 者奧理略的思想中。然而,後期的斯多克主義者對此並非全然接受,認為此種機 械論的世界觀缺乏目的性,它無法解釋人文創作,且無法促成積極有為的處世態 度。羅馬文人物質主義宇宙觀的真實性抱持遲疑的態度,反映的是羅馬斯多克主 義本身的緊張性。以師法自然為道德亦非新見,然而羅馬的斯多克主義者卻賦予 其新精神。如前所述,他們細論道德項目與內涵,並肯定道德有一普世的標準。

而以自然論述道德的緊張性也為羅馬的斯多克主義者所發覺,「惡」是否為自然的 問題為其所指陳,此為先前自然法論述所未察。自然的運作法則在羅馬的自然法 論者也有新詮釋,他們認為自然的運作並非人所效法的對象,對於自然運作原則

371 ‗Law rests on universal Reason, benevolence and sense of partnership, a view acceptable only to those philosophers who recognize virtue as a highest good.‘ Marcus Tullius Cicero, ed. by James E.G. Zetzel, On the Commonwealth; and On the Laws, On the Laws, 1. 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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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鑽研對促進事理的瞭解是有限的,自然運作是領會神聖性的憑藉,如果細查自 然萬象的次序性,對於此次序的神祕性必能有所體察,進而體會神靈的存在。羅 馬的自然法雖似一個「述而不作」的論述,對於前人的觀念多為承繼而少有新發 明,但是它對於舊觀點加以批判,並賦予新的意義與精神,此為羅馬時代自然法 觀念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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