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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羅馬時代自然法概念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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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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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歷史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History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希臘羅馬時代自然法概念的演變

The Evolution of Natural Law in the Greco-Roman Period

陳儒玉 Ju-Yu Chen

指導教授:王世宗 博士 Advisor: Shih-Tsung Wang, Ph.D.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May, 2014

(2)

i

中文提要

自然法概念是以自然現象論斷人事的觀點。自然法為文明初期以來持續的問 題意識,此因自然本身雖不改變,但歷代學者對於自然的規律、自然的法則為何 主張不一,對於自然規律的態度各有不同,故此問題意識持續不衰。從希臘至羅 馬時代,探討自然法的學者從將自然法認知為最簡單的物質條件,提升至自然運 作的道理,乃至於更進一步思考此運作之理的出處源頭,或者認為自然已為最高 的層次。自然法概念的性質雖模糊籠統,但從希臘到羅馬時代,學者看待自然的 觀點有意義上的轉變。

本論文首先分析自然法概念的性質以掌握自然法概念轉變的本質,說明自然 法概念並非科學的立場,而是以物質原則作為人事準則的宇宙觀或人生觀,並簡 述希臘羅馬時代自然觀點與自然法概念的關係。此後本文以時間為序,論述從希 臘早期至羅馬晚期自然法概念提出的意義有何轉化。希臘早期的科學性研究為自 然法概念的背景,後世的自然法概念多採擇此時所歸結的物質原則作為立論根據。

自然法概念的成形則見於畢氏學派與赫拉克利圖的學說當中,其自然法論述有一 貫通自然與人事的取向,而智士學派的自然法主張亦承此人文探索的脈絡。希臘 晚期至希臘化時代的自然法概念藉早期希臘哲學歸結的物質原則表述人事觀點,

以此作為其倫理學與人生觀的根據,柏拉圖學園、伊比鳩魯主義、斯多克主義皆 有此傾向,而其自然法的立論目的乃心靈平靜的尋求。羅馬帝國時代自然法概念 的道德性與宗教性增強,這主要呈現在後期的斯多克主義中。同時,自然法概念 落實於法律之中,也顯示羅馬時代的自然法概念的現實性取向。本論文最後討論 上帝信仰中的自然法概念,概述希臘羅馬時代上帝信仰(猶太教與基督教)中的 自然法觀點,呈現自然法在上帝信仰中的特質,以此對比希臘羅馬哲學中的自然 法概念,作為自然法概念一個整體的檢討。

關鍵詞:自然法、師法自然、前蘇格拉底學派、斯多克主義、伊比鳩魯主義、羅 馬法、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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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Abstract

The article aims to expound the meaning of the evolvement of natural law in the Greco-Roman period and thereby to argue the characteristic of natural law. The implication of the concept of natural law is uncertain and ambiguous. However, the concept of natural law could be understood as a way to explain affairs of human life according to natural phenomenon or natural principles. Normally, Scholars interpreted what “nature” is to obtain support for their opinions on the world or life.

In the early Greek civilization, Pre-Socratic philosophers investigated the substances of matter as an attempt to explain what the principles of the universe were.

The concept of natural law appears when Heraclitus and the Pythagoreans indicated that it was the same principle that explained the physical world and human life. The assertions of natural law afterwards, however, diverted to be the expressions of the scholars’ view of life. The Sophists claimed that the law of jungle as law of nature regarded as the standard for society. In the Hellenistic period, the ethics of the Old Academy, Stoicism and Epicureanism were based on the natural principles which were generalized by Pre-Socratic philosophers. Nevertheless, realiz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nature were insufficient for the explanation of the first cause of the universe and worldly affairs, later Roman Stoics identified nature with Providence or Supreme Being. Another tendency of natural law in Roman imperial age towards realistic, Roman law embodied the Stoic spirit of natural law. The definition of natural law remain uncertain in the Greco-Roman period but was confirmed in Judaism and Christianity, especially in Christian theology, as reason or human’s participation in God’s wisdom.

Key words: natural law, life according to nature, Pre-Socratic philosophy, Stoicism, Epicureanism, Roman law, Christi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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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目錄

中文提要……….i

英文提要………ii

文獻回顧………1

導論 自然法概念的性質與自然觀念的演變……….….8

第一節 自然法的性質………...….…..…….8

第二節 自然法概念的成形與轉變……….………….11

第三節 上古至古典時期自然觀念的發展脈絡………..………….16

第一章 自然法概念的成形及其背景,西元前第六世紀至前第五世紀……….….25

第一節 自然法概念的背景:邁立特學派、「多元論學派」、與原子論者…...…25

第二節 自然法觀點的出現:畢達哥拉斯學派與赫拉克利圖……….…..29

第三節 批判自然法的立場:埃利亞學派與柏拉圖學說………..….33

第四節 結論:古典希臘自然法概念成形的歷史意義………..…….38

第二章 借自然說人事的自然法主張,西元前第五世紀至前第一世紀…………..42

第一節 基於實用目的而論的自然法主張:智士學派………..…….42

第二節 以「返樸歸真」為目的的自然法概念:犬儒學派………..…….46

第三節 以心靈平靜為目的的自然法觀點:柏拉圖學園、伊比鳩魯主義、與 斯多克主義………..…...48

第四節 結論:從希臘至羅馬時代自然法概念演變的意義………..….…54

第三章 自然法概念層次的分化,西元前第一世紀至西元第三世紀……….60

第一節 自然法觀點的道德化與宗教化:後期的斯多克主義…………..…….60

第二節 後期的斯多克主義的模糊混亂……….……67

第三節 自然法概念現實性的強化:羅馬法學中的自然法………...……72

第四節 結論:羅馬帝國時代自然法概念分化的意義………...……79

第四章 上帝信仰中的自然法概念………82

(5)

iv

第一節 猶太教自然法觀點的神學思想………..…...82

第二節 早期基督教自然法的天道性質………..……...90

第三節 結論:基督教自然法概念的缺失及其歷史意義………...……95

結論 希臘羅馬時代自然法概念的發展及其困境………104

參考文獻………106

(6)

1

文獻回顧

一、 本論文與當代文獻問題意識的差異

自然法在任何時代皆會是一個問題意識,因為它是人對於自然運作的觀點,

自然法一定是一個課題。然而,在基督教盛行的時代,自然法的層次相對降低,

對於自然法的重視程度亦較低;而在宗教不興盛的時代,從自然之中尋找規律法 則的傾向比較強。本論文探討的是基督教興起之前學者對於自然法則的觀點,希 臘羅馬時代的自然法並不似基督教中的自然法有一明確的地位,它是學者對於自 然法從物質條件的解釋,提升至自然運作的道理,進而將自然運作之理與人事結 合,乃至於思考此自然運作道理的源頭,或是認為自然本身為最高的層次。基督 教興起前自然法概念的演變為本論文關切的重點。

然而,學界關於自然法概念的研究多集中在中古基督教神學中自然法的意含、

近代自然法與自然權的關係、或是二十世紀自然法的復興。中古基督教神學自然 法的探討本為一學術上的課題,中古時代基督教盛行後,自然法便成為神學內部 的討論,其為神意之下的自然法,此主要由阿奎納所整理詮釋。十六、十七世紀 時,自然法成為國際法的根源,此與基督教信仰的減弱,以及民族國家的興起與 競逐有關,格勞修斯(Higo Grotius, 1583-1645)、普芬道夫(Samuel von Pufendorf, 1632-1694)自然法的提出可由此脈絡視之。而十七、十八世紀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人的自然法概念,是在基督教信仰削弱之後為了強調人權與社會契 約論的重要性與合理性,而訴諸模糊的自然法則。學界對自然法的研究尤重於此,

因為社會契約論、人權理論、乃至民主政治的合理性皆以自然法為根源。二十世 紀自然法的復興,則出於對第二次世界大戰開戰竟為「合法」的反省,學者欲強 調一超越民主法律的自然法以杜絕「惡法亦法」的問題。學界對於自然法的主要 關切重點皆不符本論文的問題意識。

二、 學界自然法重要著作與本論文的關係

學界重要的自然法著作,有因關注民主人權問題而追溯至十六世紀至十八世 紀的自然法概念者。近代民主政治的理論依據為社會契約論,學者對於民主政治 理論的重視,可能延伸至社會契約論者的自然權力說,於是自然法的研究在這個 脈絡下被重視。社會契約論者如霍布斯、洛克、盧梭皆提及自然法,而將自然法 視為自然權力的根源。但他們對於自然法的定義,或是自然法則何以授予人自然 權力(「天賦人權」)等問題並不關注,自然法的提出在其學理中僅有點綴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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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論述之效。然而,學者基於對於人權理論的重視進而討論自然法的意含。此觀點 下的代表性著作有德國學者布洛赫(Ernst Bloch)的《自然法與人的尊嚴》(Natural

Law and Human Dignity)

1,與羅伯特.喬治(Robert P. George)所編的論文集《自 然法理論:當代論文選輯》(Natural Law Theory: Contemporary Essays)2。在《自 然法與人的尊嚴》中,布洛赫表示近代革命與人權並非只是鬥爭的產物,自然法 概念的變化為人權產生的因素。然而,自然法概念的變化非其所關切重點,國家 正當性與人民參政的問題才是布洛赫的關懷,他對於自然法的敘述著眼於人權、

平等的概念,故其雖述及歷史中的自然法概念,但布洛赫在對國家、人權問題的 關懷下對於自然法觀念本身的闡述不多,而對於歷史上自然法概念的解釋也因強 調自然權而有偏差。因此,在時代上此書與本論文雖有重疊之處,但是對於自然 法概念的詮釋助益無多。而喬治.羅伯特的論文集《自然法理論:當代論文選輯》

收錄現代關於自然法的受到爭議的文章,其中收錄的論文多討論法律、人權、道 德與自然法的關聯性,論文集中簡要的呈現幾位著名學者對自然法的觀點,如羅 伊德.魏因勒卜(Lloyd L. Weinreb)、約翰.芬尼斯(John Finnis)、沃德倫(Jeremy Waldron)、與摩爾(Michael S. Moore)等人,然而無論是時代或是問題意識,對 於本論文的幫助甚為有限。本於關懷人權問題而溯及近代自然法概念的著作,尚 有理查.塔克(Richard Tuck)的《自然權理論的起源與發展》(Natural Rights Theories:

Their Origin and Development)

3、以及史蒂芬.巴寇(Stephen Buckle)的《從格勞 修斯到休姆的自然法與財產權理論》(Natural Law and the Theory of Property:

Grotius to Hume)

4

學界另一個對自然法問題的關注,出自對於「惡法亦法」的反省。民主之下 的法律在名義上因為其為多數決議而為正當,然而此實證法或有錯誤與弊端,學 者思考是否應有一高於民主立法的法律,乃有對自然法問題的關注與研究。蓋二 十世紀三○年代至五○年代所謂「自然法的復興」,出自對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開 戰竟為「合法」的反省,一些歐洲學者因應第二次世界大戰檢討二十世紀初盛行 的實證主義、行為主義,訴諸超越國家、法律標準的自然法則。出此關懷的自然 法研究代表作有海因里希.羅門(Heinrich Albert Rommen)的《法律社會史與哲 學中的自然法》(The Natural Law: A Study in Legal and Social History and Philosophy)

5、李奧.斯特勞斯(Leo Strauss)的《自然權及其歷史》(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6;而羅伊德.魏因勒卜的《自然法與正義》(Natural Law and Justice)7、以及戴 森(R. W. Dyson)的《政治思想史中的自然法與政治現實主義》(Natural Law and

1 Ernst Bloch, Natural Law and Human Dignity,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86.

2 Ed. by Robert P. George, Natural Law Theory: Contemporary Essay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2.

3 Richard Tuck, Natural Rights Theories: Their Origin and Developme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4 Stephen Buckle, Natural Law and the Theory of Property: Grotius to Hum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1.

5 Heinrich Albert Rommen, The Natural Law: A Study in Legal and Social History and Philosophy, St. Louis, Mo: B.

Herder Book Co, 1959.

6 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3.

7 Lloyd L Weinreb, Natural Law and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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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olitical Realism i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8著書的目的雖非出於對二次大 戰開戰合法的反省,但其著作內容中仍可見他們認為自然法應高於實證法。

海因里希.羅門的《法律社會史與哲學中的自然法》企圖訴諸自然法以處理 合法亦法的問題,將自然法解釋為理性,希冀人能夠服從理性而非只依從法律。

本書前部分雖對於自然法有歷史性的分析,但是由於其著重在法律問題上,故對 自然法概念本身的演變討論不多,與本論文的問題意識不同。斯特勞斯在《自然 權及其歷史》中主張人權不應該只透過立法而設定,應該有一超越國家的自然權 力,此自然權力應超越社會標準。而在強調人權和尊重多元之間,斯特勞斯發現 這兩者有衝突性,故又考察自然權在歷史上的發展。其中,斯特勞斯指陳自然權 的起源,他對於希臘時代「自然」與「傳統」的對比有助於本論文對自然概念的 釐清,但是其關注者終究是權力概念,與本文的問題意識相差甚遠。羅伊德.魏 因勒卜的《自然法與正義》探討自然法、實證法、正義、平等、與自由之間的關 係,他相信有一自然宇宙次序的存在,故人在其中須遵守自然法並負其道德責任。

溫勒卜於本書前部考察希臘早期至羅馬時期自然法的概念,本著對於自然法探索 的時代雖與本論文相符,但其較著重法律層面,對於自然法概念本身的變化著墨 不多。戴森在《政治思想史中的自然法與政治現實主義》中則表示政治與正義問 題息息相關,而他傾向由自然法的概念對處理兩者之間的關係,他認為自然法意 涵廣博而模糊,但自然法確實指涉具有普世性的道德標準,其可由烏托邦主義、

理性主義等詞彙取代之;而與之對立者乃「政治的現實主義」(political realism)。

本書列舉希臘早期到近現代的各種自然法主張,說明自然法的流變,對於本論文 相當有助益,特別是各家自然法的概念敘述精要,又引關鍵性的史料佐證,為本 文重要的參考著作。惟其關懷仍是自然法與法律、國家的關聯,其問題意識仍與 本文不同。約翰.芬尼斯(John Finnis)的《自然法與自然權力》(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9亦為類似觀點的著作,他以自然法為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橋梁,對

於惡法亦法的問題有所批判,但對於自然法早期的歷史並無回顧,對本論文幫助 無多。

另一類學界重視的自然法研究尚有基督教中的自然法,這一方面是學術分科 下的專業取向,一方面則是出於基督徒對於神學觀念的論辯。例如,布萊恩.特 爾尼(Brian Tierney)的《中古思想中的權力、法律與無誤論》(Rights, Laws, and

Infallibility in Medieval Thought)

10論文集,便因為關注教會法而連帶注意自然法的 問題。而查爾斯.科倫(Charles E. Curran)和理查.麥寇彌克(Richard A. McCormick)

所彙編的《自然法與神學:道德神學相關文獻第七卷》(Natural Law and Theology: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7.)

11論文集中,收錄篇章的作者多為耶穌會的成員,

此主要為神學內部的討論,自然法在基督教神學脈絡下便為對比神意的理性法則,

8 R. W. Dyson, Natural Law and Political Realism i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New York: P. Lang, 2005.

9 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0.

10 Brian Tierney, Rights, Laws, and Infallibility in Medieval Thought, Brookfield, Vt: Variorum, 1997.

11 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Natural Law and Theology: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7. New York: Paulist Press,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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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與神意、道德的關聯在本論文集中為學者討論的重點。而馬修.列維營

(Matthew Levering)的《聖經的自然法:以神為中心與目的論的研究取徑》(Biblical

Natural Law: A Theocentric and Teleological Approach)

12,表明自然法唯有在基督教 的世界觀中才能成立,而對自然法的信仰可以建立一個道德的生活。這些神學性 論點對於本論文的助益主要在於呈現自然法在上帝信仰中的定位,但是神學中的 細部討論已非本論文關切的動點。

最後一類學界對自然法的研究亦是學術分科之下的結果,此類著作以啟蒙運 動為主軸,討論自然法概念在啟蒙運動中的影響。例如哈克崔瑟(T. J. Hochstrasser)

的《早期啟蒙運動中的自然法理論》(Natural Law Theories in the Early Enlightenment)

13檢視格勞修斯(Grotius)、霍布斯(Hobbes)、普芬道夫(Pufendorf)的自然法概 念在啟蒙運動時期日耳曼地區造成的影響,解釋何以自然法概念興盛於啟蒙運動 時期。此類著作又如哈坎森(Knud Haakonssen)的《自然法與道德哲學:從格勞 修斯到蘇格蘭啟蒙運動》(Natural Law and Moral Philosophy: From Grotius to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14,本書雖企圖以自然法的觀念解釋蘇格蘭的啟蒙運動,但 是本書主題十分零散,並無貫通的主旨。其若以論文集視之或有可用之處,但與 本論文問題意識幾無關聯。

三、 本論文的參考文獻

在本文直接參考的文獻中,一類為論述希臘羅馬時期自然法概念的短篇論文,

一類為古典時期哲學的通論性著作,再者為古代哲學、宗教、法律、以及基督教 的專書,最後則為史料或近人所彙編的史料集。第一類作品有如傑羅德.華森

(Gerard Watson)的〈自然法的早期史〉(―The Early History of Natural Law‖)15, 此篇小論文的問題意識與本論文相符,所選範圍與史料皆與本論文契合,且作者 注意到自然法的模糊性質,而在考察希臘羅馬時代的自然法歷史之後,作者認為 希臘羅馬時代的自然法可以道德概論之。然而華森的論文與本文相異之處,在於 華森對於各時期自然法意義的變化解釋不多,他僅於文末以定義自然法作結。而 詹姆士.亞當(James Luther Adams)的〈希臘羅馬思想中的自然法〉(―The Law of Nature in Greco-Roman Thought‖)16對於本論文有極高的參考價值,他簡要交代自 然法概念在希臘羅馬時期的發展狀況,惟其解釋性不高。而本文在小範圍的研究

12 Matthew Levering, Biblical Natural Law: A Theocentric and Teleological Approach,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13 T. J. Hochstrasser, Natural Law Theories in the Early Enlightenment,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14 Knud Haakonssen, Natural Law and Moral Philosophy: From Grotius to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ity Press, 1996.

15 Gerard Watson, ―The Early History of Natural Law.‖ Irish Theological Quarterly33 (1966): 65-74.

16 James Luther Adams, ―The Law of Nature in Greco-Roman Thought‖, The Journal of Religion, Vol. 25, No. 2 (Apr., 1945), pp. 9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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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亦參考研究猶太教自然法的短篇論文,如金恩.凱(Jeanne Kay)的〈希伯來聖 經中人對自然的主宰性〉(―Human Dominion over Nature in the Hebrew Bible‖)17, 本篇對於本論文對於猶太教自然法概念的釐清頗有助益。

本論文使用的第二種文獻為哲學史、思想史的通論性著作。特倫斯.厄文

(Terence Irwin)的《古典時期的思想》(Classical Thought)18介紹從荷馬到奧古 斯丁的重要學派,作者對於希臘羅馬時代的哲學思想頗能鞭辟入裡的呈現要旨。

而喬瓦尼.里亞列(Giovanni Reale)所著之三本哲學通史19,以學派的消長狀況為 主軸,清楚交代從希臘早期至羅馬晚期哲學流派的發展狀況,對於本文從思想史 中找尋自然法的概念有極大的幫助。類似的著作尚有約翰.伯內特(John Burnet)

的《從泰利斯至柏拉圖的希臘哲學》(Greek Philosophy: Thales to Plato)20,然就 完整性或通慣性而論本書不如前者。而集眾學者之力合著的《劍橋希臘化時代的 哲學史》(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Hellenistic Philosophy)21以主題(如邏輯學、

知識論、物理學、形上學等)呈現希臘化時代的思想,對於本論文掌握希臘化時 代的思想脈絡助益較少,但是本著作中關於斯多克主義「物理學」概念的陳述有 助於釐清斯多克主義對自然的重點。

第三類本文所參考的文獻為哲學、法律、宗教等專書。筆者參考的哲學、思 想類專書有如邁克爾.卡可林(Michael Gagarin)的《安堤豐:智士學派時代中的 雄辯術、法律、與正義》(Antiphon the Athenian: Oratory, Law, and Justice in the Age

of the Sophists)

22,使本論文注意智士學派學者訴諸自然的主張時,有其對現實政

治的考量。而安東尼.朗(A. A. Long)的《從伊比鳩魯到艾丕泰德斯:希臘化與 羅馬時代哲學的研究》(From Epicurus to Epictetus: Studies in Hellenistic and Roman

Philosophy)

23,其中有關伊比鳩魯學派與斯多克主義宇宙論的篇章,使本論文澄

清此二學派如何利用對自然的解釋作為人生行為準則。至於伊比鳩魯主義者用原 子論的自然法原則解釋宇宙(包括人事)的做法,也可以透過茱莉亞.安納斯(Julia Annas)的《希臘化時代心靈的哲學》(Hellenistic Philosophy of Mind)24瞭解,他 認為希臘化時代為「科學式」的時代,闡明伊比鳩魯採擇原子論的時代背景。詹 姆斯.華倫(James Warren)的《伊比鳩魯與德摩克利圖的倫理學:心靈平靜的歷

17 Jeanne Kay, ―Human Dominion over Nature in the Hebrew Bible‖, Annals of 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Geographers, Vol. 79, No. 2 (Jun., 1989), pp.214-232.

18 Terence Irwin, Classical Thought, Oxfo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19 分別為 Giovanni Reale, translated by John R. Catan, A History of Ancient Philosophy: From the Origins to Socrates,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85.、Giovanni Reale, translated by John R. Catan, A History of Ancient Philosophy: The Systems of the Hellenistic Age,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85.、以及 Giovanni Reale, The Schools of the Imperial Age: A History of Ancient Philosophy,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85。

20 John Burnet, Greek Philosophy: Thales to Plato, London: Macmillan, 1981.

21 Keimpe Algra et al.,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Hellenistic Philosophy, Cambridge, U.K.;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22 Michael Gagarin, Antiphon the Athenian: Oratory, Law, and Justice in the Age of the Sophists,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2002.

23 A. A. Long, From Epicurus to Epictetus: Studies in Hellenistic and Roman Philosoph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24 Julia Annas, Hellenistic Philosophy of Mind, Berkeley, Cali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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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性考察》(Epicurus and Democritean Ethics: An Archaeology of Ataraxia)25解釋了 伊比鳩魯對於德摩克利圖原子論的修訂,是為保障人的自由意志以強調人的道德 自主性,此即呈現自然法概念從希臘時代到希臘化時代的差異。而法律的通論或 專論,則對本論文第三章「自然法概念層次的分化」中自然法的現實性傾向有解 釋上的幫助並提供史料。例如,亨利.邁因(Henry Sumner Maine)的《古代法》

(Ancient Law)26解釋了羅馬法中民族法與自然法的關係;而尹崔弗斯(A. P. D 'Entrèves)的《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Natural Law: 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Philosophy)

27論及自然法在羅馬晚期不同的定義,此對本論文解釋自然法在法學

內部中現實性的強化頗有幫助。至於宗教類的專書少有對上帝信仰中自然法的直 接論述,但其對宗教或聖經的概述有助於瞭解猶太教與基督教自然法提出的背景,

例如威廉.奧布萊特(William Foxwell Albright)的《從石器時代至基督教:一神 論與其歷史進程》(From the Stone Age to Christianity: Monotheism and the Historical

Process)

28呈現從上古時期至基督教時代以來上帝觀念與人神關係發展的演變。

本論文參考的史料包括近人所彙編的史料集以及翻譯史料。本論文所參考或 引用的史料彙編集,包含 1903 年德國學者狄爾斯(Hermann Diels)與克蘭茲

(Walther Kranz)合編,凱瑟琳.費爾曼(Kathleen Freemen)翻譯的《前蘇格拉 底哲學家殘篇》(Die Fragmente der Vorsokratiker),此為本論文第一章「自然法概 念的成形即其背景」中的重要參考資料。前蘇格拉底哲學家的史料集,尚有柯文

(S. Marc Cohen)等學者所編輯的《古希臘哲學讀本》(Readings in Ancient Greek

philosophy: From Thales to Aristotle)

29,本著為希臘學者的文章選輯。希臘化時代 的史料彙編,則有安東尼.朗等學者所編的《希臘化時代的哲學家》(The Hellenistic

Philosophers)

30,本論文中對伊比鳩魯主義與斯多克主義自然法概念的解釋多引用

本著。而羅馬時代關於斯多克主義的史料集則有賽頓(Keith Seddon)的《艾丕泰 德斯的手冊與希比斯的匾牌》(Epictetus' Handbook and the Tablet of Cebes: Guides

to Stoic Living)

31與麥肯迪克(Paul MacKendrick)的《希賽羅的哲學著作》(The

Philosophical Books of Cicero)

32

本論文所參考的翻譯史料又分為兩種,一為古代學者的論著,二為古代學者 記載更早期學者的著作。前者如斯多克主義者希賽羅的〈論神明的本質〉(On the

25 James Warren, Epicurus and Democritean Ethics: An Archaeology of Ataraxi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26 Henry Sumner Maine, Ancient Law, London: John Murray, Albemarle Street, 1906.

27 A. P. D 'Entrèves, Natural Law: 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Philosophy, London: Hutchinson University Library, 1951.

28 William Foxwell Albright, From the Stone Age to Christianity: Monotheism and the Historical Process, Baltimore, John Hopkins Press, 1957.

29 S. Marc Cohen, Patricia Curd, C. D. C. Reeve, Readings in Ancient Greek philosophy: From Thales to Aristotle, Indianapolis: Hackett, 2000

30 A.A. Long, D.N. Sedley, The Hellenistic Philosophers, Cambridge [Cambridgeshir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31 Keith Seddon, Epictetus' Handbook and the Tablet of Cebes: Guides to Stoic Living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2005.

32 Paul MacKendrick, The Philosophical Books of Cicero,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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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the Gods)

33〈論責任〉(On Duties)34,西尼加的《書信集》(Epistles)

35、艾丕泰德斯的《論說》(Discourses)36、以及奧理略的《沉思錄》(Meditations)

37,又如羅馬時代伊比鳩魯主義學者盧克萊修(Lucretius)的《論宇宙的本質》(On

the Nature of the Universe)

38,而本文第三章羅馬法學中的自然法,本文則參考《查 士丁尼法典》(Corpus Juris)39。至於古代學者對於更早期學者言行的或思想的紀 錄,則有希臘史家贊諾芬(Xenophon)的《大事紀》(Memorabilia)40與《評論集》

(Symposium)41,本文將此用於第二章對智士學派與犬儒主義自然法概念的詮釋 上。又自然法在智士學派中的討論,本文則多用柏拉圖(Plato)《對話錄》中〈普 羅塔哥拉〉(Protagoras)與〈法篇〉(Laws)的資料42。希臘化時代拉爾修(Diogenes Laertius)的《名哲言行錄》(Lives of Eminent Philosophers)43在本文則用於第二章 對於犬儒主義、柏拉圖主義、伊比鳩魯主義、與斯多克主義的詮釋。關於柏拉圖 學園,希賽羅的〈柏拉圖學園〉(Academics)44對於本文的解釋也多有貢獻。另外,

本文參考的史料中,同一論著或使用於兩種性質的論述。

33 Cicero, trans. by Francis Brooks, On the Nature of the Gods, London: Methuen, 1896.

34 Cicero, ed.by M.T. Griffin and E.M. Atkins, On Duties, Cambri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35 L. A. Seneca , trans. by Richard M. Gummere, Moral Epistle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P, 1917-25.

36 Epictetus, trans. by Robert F. Dobbin, Discourses, Oxford: Clarendon, 2007.

37 Aurelius, trans. by Martin Hammond, Meditation, London; New York: Penguin Books, 2006.

38 Lucretius, trans. by Sir Ronald Melville, On the Nature of the Univers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39 J. B. Moyle, trans., 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London; New York: H. Frowde, 1906;

Alan Watson, trans. and ed.,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98.

40 Xenophon, trans. by Amy L. Bonnette, Memorabilia,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4.

41 Xenophon, Symposium, Champaign, Ill.: Project Gutenberg; Boulder, Colo.: NetLibrary, 199-?.

42 Plato, trans. and ed. by Benjamin Jowett, 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 Clayton, GA: InteLex Corporation, 1993.

43 Laertius, Diogenes, trans. by R.D. Hicks, Lives of Eminent Philosophers, London: W. Heinemann; New York: G. P.

Putnam's Sons, 1925.

44 Cicero, trans. by James S. Reid, The Academics of Cicero, London: Macmillan, 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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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 自然法概念的性質與自然觀念的演變

第一節 自然法概念的性質

自然法概念甚為籠統,其性質一言以蔽之即為模糊性。而自然法則的模糊性 有兩方面可論述,一方面,是將歷史脈絡中的自然法論述整體觀之,自然法的內 容各異而模糊,另一方面,「自然」為何本可任意解釋,自然法則自是涵義不明。

自然法則在文明發展中有不同的詮釋,這是歷史演進下的結果。自然法概念的出 現,乃出於初民師法自然之想,文明初期人對於其與動物的差異並不高度警覺,

因此在探索事理之時,將物理視為天理是自然的。觀察自然運作而以此為事理乃 為先民求知唯一的途徑,因為初民的課題乃克服自然以營生,觀察自然運作之道 以為事理乃理所當然。文明初期都有自然法則的思考傾向,在希臘為邁立特學派

(Milesian School),在中國則是道家。西方早期文明的自然法內涵是科學式的法 則,中國的道家則是觀察自然現象,以此為人事的準則。而東西方在自然法概念 出現之後,皆有全面性的哲學觀點提出,在中國為儒家,在西方為柏拉圖觀念論,

這兩種論述對於自然法的觀點皆有破除或層次的提升,故在這之後的自然法論述 為價值觀(value)的選擇而非事實(fact)探索,這是因為自然法論述的模糊性可 以任意解釋為人生原則。

於此,以自然為名的主張既然籠統模糊,似無議論的必要性。然而,自然法 所以成為一個探索的課題,是因為人在自然世界之中,自然法作為一個研究對象,

「自然」並不會改變,只是歷代學者對於自然的規律、自然的法則為何主張不一,

對於自然規律的態度各有不同,此問題意識仍是持續的。自然法可能從最簡單的 物質條件,提升至自然運作的道理,乃至於更進一步思考此運作之理是否有一出 處,或者自然已為最高層次;因此自然法概念的性質雖模糊籠統,但學者看待自 然的觀點卻有高低層次的差異,故自然法仍為一個持續的問題意識45

自然概念的模糊籠統可由幾點佐證:第一,「自然」一詞甚為籠統,師法自 然自成一模糊的主張。第二,以「自然」為名的主張──自然主義(naturalism)──

在各領域中的取向各異。第三,自然法論述所根據的物質原則包羅萬象。第四,

眾學者立場不一卻皆引自然法為立論依據46。自然法則的模糊性與「自然」一詞的 籠統性質為一致。「自然」的模糊性甚高,其可指物理世界、人性本質、人的理 性能力、自然法則或是神意啟示。在西方,「自然」(nature)一詞的意涵甚為廣

45 現代學者探討「自然」(physis)一詞在希臘時代所指涉的意含為何,並歸為四類:一、原始物質,二、變 化過程,三、原始物質與變化過程,四、起源、變化過程、以及變化結果,參見 Gerard Naddaf, The Greek Concept of Nature (Albany, 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5), pp. 17-20。此種理論性的分類其實忽略歷史脈 絡的變遷,自然定義其實隨著希臘時代學者探索心得層次的提升而有轉變,將自然的定義以理論分類忽略自 然的定義因歷史進程而有層次高低的變化。

46 自然法於古今、東西方皆有論述,為呈現「自然法的性質」,本節所據材料不限於希臘羅馬時代,亦不限於

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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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其可指物理世界、人的理性能力、人性本質,乃至神意。以詞語用法而言,

希臘文的「自然」意指物理世界,或是自然世界固有之內在發展傾向47。拉丁文的

「自然」(natura, naturae)意指本質要素、天生的傾向,或是物質世界中的創造 力量。在羅馬時代斯多克主義(Stoicism)者的論述中,「自然」除了指本質要素,

亦常與自然法則為同義48,甚至將之引為神意啟示。中世紀時,基於普遍的基督教 信仰,「自然」一詞的使用常與神意安排、神的計劃相呼應49。到了十四世紀晚期,

隨著文藝復興的人文主義思潮興起,人的價值被強調,「自然」一詞漸指人性本 質。至十七、十八世紀,科學革命對於物理世界的探究使得「自然」一詞與物理 世界為同義,自然專指「科學的研究對象」(從十五世紀中期開始,natural 與 physical 可互訓)。而啟蒙運動強調人的理性能力,相信人有發揚理性的潛能,故啟蒙哲 士將「自然」解為理性或者善性。上述對於各時期自然的定義乃為整體的趨向,

而由此變化可知,「自然」的涵義其實隨著時代思潮的變遷而有轉化,其指涉對 象上下層次差異之鉅即暗示其模糊性。中國傳統中「自然」之意亦廣,有言大自 然者,有言事理之無可疑者,又或指自然法則,此涵義多見於道家的論述,如《老 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50。中國「自然」含意不如西方指涉 範圍之廣,這與東西方思想的差異有關,然而這些用法也可顯示「自然」一詞在 中國有其模糊性。據此,自然法則的模糊性也昭然若揭,因為「自然」既然含意 廣博,「師法自然」自為一個籠統的主張或模糊的信念。

「自然」概念的模糊性,尚表現在以「自然」為名的主張──自然主義──在文 學、藝術、哲學領域的取向不盡相同。十九世紀,文學上的自然主義強調人的生 理條件與本能衝動,而不重視人的理性素質與為善的能力,「自然」在此意指人 的原始本能。在自然主義的文學作品中,人的個性是環境制約的結果,人的作為 僅僅是對於社會、經濟壓力的反應51。自然主義的文學作品暗示,人幾乎無自行決 定的意志,也因此人顯能為自身命運負責。此立場其實是寫實主義文學的延續,

但其主張較寫實主義激進許多,自然主義文學表現一切現實條件,呈現「人為財 死,鳥為食亡」的人性52。藝術在當時的發展取向與文學雷同,藝術上的自然主義

47 例如在荷馬史詩中,physis 意指自然界的本質本性,參見 Homer, introd. by Gilbert Highet, The Complete Works of Homer: The Iliad and the Odyssey (New York: The Modern Library, 1950), Odyssey, 10.302-303。希臘文的自然 之意多指內在發展傾向,參見 Gerard Naddaf, The Greek Concept of Nature, p.64.

48 ‗Nothing that is according to nature can be evil‘. Marcus Aurelius, trans. by Martin Hammond, Meditation (London; New York: Penguin Books, 2006), 2.15.

49 例如,阿奎納(Thomas Aquinas, 1225-1274)說明當上帝使創造物存在,祂便會命令、指導他們朝向一個 目的,而這個神聖的方向,上帝在每個創造物的自然本性之中賦予,此即自然法,參見 Thomas Aquinas, trans.

by Fathers of the English Dominican Province, Summa Theologica (Westminster, Md.; Notre Dame: Christian Classics, 1981), Question 94。

50 如《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又見《老子》五十一:「道之尊,德

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參見陳鼓應註譯,王雲五主編,《老子今註今譯及評介》(臺北市:臺灣商務印

書館,2000)。

51 關於自然主義文學的發展,參見 Philip Rahv, ―Notes on the Decline of Naturalism‖, in June Howard, Form and History in American Literary Naturalism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85)。

52 自然主義文學雖然號稱客觀,但他們選材的條件終究使其「客觀反映自然」的期望不可能實現,因為其認

為的「自然」之意無異於叢林法則。他們認為人受環境的限制,於是在選材上,他們常選擇貧民窟、下層社 會作為描寫的對象。作為一個歷史運動,自然主義為期不長,它對於文學上的貢獻僅在於新題材創發的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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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當代日常生活的景象,其無意體現理想的事物,且不顧傳統的繪畫主題。日 常街景為其構圖背景,市井小民為其繪畫對象。自然主義的藝術家對其圖像亦不 預先構想,一切從乎「自然」53。哲學上的自然主義認為宇宙中所有的存有都是「自 然」的,宇宙中的一切──包含人事──具有規律性、通則性,因此所有的知識範疇 皆為可知,得以由科學驗證54。自然主義傾向的學者主張哲學應向科學靠攏,他們 認為超自然的領域不存在,科學方法須應用在所有的知識領域,包括精神層次的 事物55。簡言之,以「自然」為名的思想在各領域有不同的表現,文學上的自然主 義強調人是受欲望、環境所支配的動物,其以人性的自私自利表現為「自然」,而 以具道德批判性的文學為「不自然」;藝術上的自然主義呈現外在世界的實景,此 以不經選擇的日常生活景象為「自然」,而以傳統理念為據的創作為「不自然」;

哲學上的自然主義反對任何超越自然的觀點,他們認為人文與科學並無本質性的 差別,而人事既為「自然」,便須以研究自然的方法處理。這些思想主張各異,其 所謂自然各有所指,然盡皆以「自然」為名,由此可證自然概念的模糊性。

再者,自然法所根據的物質原則包羅萬象亦顯其模糊性,師法自然者藉由歸 納自然現象解釋人事,然其根據的物質原則各異。自然法則的初現,乃出於先民 找尋宇宙構成物質或是運作原則並效法之,然而自然法論者對於物質的重視程度 有別,或是通貫物質現象的能力有所差異,因此其效法的物質原則也有不同。文 明初期,東西方皆有將自然物質世界歸納為幾項要素之說以及二分的觀點,在西 方有安培道格拉斯(Empedocles, c. 490-430BC)的四元素說,他認為宇宙是由土、

氣、火、水四種元素構成的,而統領這四元素的原則是愛與爭鬥兩種力量56。 自然法所根據的物質原則,除了將自然界歸為幾種物質要素之說,以及觀察 自然現象而生的二分觀點,尚有以某種物質要素解釋宇宙組成的論述。這種觀點 在早期文明惟見於希臘,邁立特學派即持此主張。泰利斯(Thales of Miletus, flourished 6th century BC)以水為事物的基本元素,亞納希曼德(Anaximander, 610-546 BC ) 以 「 無 限 之 物 」( apeiron ) 為宇 宙 的根本 物質, 亞 納希曼 尼斯

(Anaximenes of Miletus, flourished c. 545 BC)則假定「氣」(aer)為萬物的基礎。

此派學者認為生命皆為物質性的存在,生命的動力也與其所認定的宇宙根本物質

目的的寫作新風格。而自然主義文學家雖對人性為何莫衷一是,但皆同意人性符合「自然」,參見 Bert Bender,

―Nature in Naturalism‖, ed. Keith Newl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American Literacy Naturali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54.

53 雖然自然主義在十七世紀即為一種繪畫風格(如卡拉瓦喬(Caravaggio)的作品),但直至十九世紀「自然主 義」才成為藝術批評的用語。巴比松畫派、印象派皆被認為是自然主義藝術的表現。George Heard Hamilton, 19th and 20th century Art: Painting, Sculpture, Architecture (New York: H. N. Abrams, 1972), pp.82-118.

54 哲學上的自然主義大約在第二十世紀上半葉由美國學者所提倡,這個時期的自然主義學者包括杜威等人。

關於哲學中「超越性」與「自然主義」的發展,參見 Ed. by Joel Smith & Peter Sullivan, Transcendental Philosophy and Naturalism (Oxfo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 1-19。

55 也因此自然主義哲學的主張僅限於形上學與方法論,但事實上,其於形上學的主張即對形上學的反對,因

自然主義學者反對任何超自然的主張;而其方法論為即科學方法。Ed. by David Braddon-Mitchell and Robert Nola, Conceptual Analysis and Philosophical Naturalism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c2009), pp. 23-44.

56 東西方早期文明皆有將物質元素分類的作法亦為學者所發覺,如中國的金、木、水、火、土的分類。F.M.

Cornford, From Religion to Philosophy: A Study in the Origins of Western Speculatio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c1991), p.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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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他們持萬物皆有生命的看法(hylozoism),認為物質皆具生命的動力,這種 觀點為其物質性一元論的反映。此後赫拉克利圖(Heraclitus, c. 540-c. 480 BC)雖 非全以物質性的觀點解釋宇宙法則,但仍以自然元素「火」為宇宙的根本要素或 運作原則。原子論(atomism)亦以一種物質要素解釋宇宙的構成,此較邁立特學 派抽象並更具解釋性。原子論認為宇宙是由不可分割的原子與「虛空」所構成,

安 納 薩 哥 拉 斯 ( Leucippus, flourished 5th century BC ) 提 出 , 德 摩 克 利 圖

(Democritus, c. 460-c. 370 BC)發揚之。他認為原子與虛空為宇宙的基礎,原子 小至無法看見並且無法分割(此即為 atomos 的含意),它們的性質相同,並在無限 的虛空中持續的變動57。上述幾種解釋宇宙組成的主張,乃師法自然者所依據的物 質原則;學者同樣主張師法自然,但所師法的物質原則卻不同,如斯多克主義者 以赫拉克利圖的物質原則為立論依據,伊比鳩魯學派則以原子論的主張為論說材 料,由諸學者所採擇的物質原則迥異,便可知自然法的概念必然模糊。

自然法的籠統又可見於眾人立場不一卻皆訴諸自然法。自然法論者中有理性 主張者,有物質主義者,也有神意解釋者,這幾種不一的立場卻皆可訴諸自然法 則的名義。以道德觀點為例,理性主張者認為服從理性即是道德,希賽羅認為「賞 善罰惡的自然必須是一個標準,它不只是意見而是一個理性的判斷」58。物質主義 者為求心靈平靜而認定一切皆為物質,故道德的實踐是出於個人感受而非理性判 斷。伊比鳩魯主張「善惡皆來自於感覺」,人必須「認清幸福的生活為首善,擇 善避惡皆以此為據」59;神意解釋者認為道德為對神命的服從,阿奎納(Thomas Aquinas, 1225-1274)認為道德的行為即對自然法則的服從,而自然法乃神命賦予 於人心之中60。這些對道德的觀點立場不一,卻都訴諸自然法則;這些立論者以自 然法為名各抒己見,並不是真正遵從自然,這顯示自然法則的模糊性或言之無物。

無論是從「自然」一詞的籠統、自然主義各異的取向、自然法論述所根據的物質 原則包羅萬象,或者由眾學者立場不一卻皆採用自然法為立論依據的現象,都顯 示自然法則或者師法自然的概念其實模糊籠統,並無一明確的準則。

第二節 自然法則概念的成形與轉變

自然法則的論述籠統模糊,論者常以「自然」為名表達個人人生觀,然而論 述者的心態或動機,隨著歷史脈絡變遷而有變化,因此自然法概念以歷史意義而

57 這個原子論的觀點在希臘化時代被伊比鳩魯(Epicurus, 341-270 BC)所採納,作為其師法自然的物質原則,

羅馬詩人盧克萊修(Lucretius, flourished 1st century BC)也有原子論的傾向。原子論的觀點為典型唯物一元論 的主張,在基督教興起之後,這個觀點不再盛行,遲至十七世紀方才復興,參見 Andrew Pyle, Atomism and its Critics: Problem Areas Associat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tomic Theory of Matter from Democritus to Newton (Bristol: Thoemmes Press, 1995), pp.64-74。

58 Marcus Tullius Cicero, ed. by James E.G. Zetzel, On the Commonwealth; and On the Law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On the Laws, 1. 44-47.

59 Diogenes Laertius, trans. by R.D. Hicks, Lives of Eminent Philosophers (London: W. Heinemann; New York: G. P.

Putnam's Sons, 1925), 10. 124, 129.

60 Thomas Aquinas, trans. by Fathers of the English Dominican Province, Summa Theologica, Question 94, Artic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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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也有轉變。本節乃概要說明自然法提出的背景,以及從希臘早期至羅馬晚期自 然法概念的轉變。文明初期,人對於自然的科學性觀察為自然法則的背景,此以 泰利斯為首的邁立特學派為代表;此時對於自然原則的歸納與論點雖為科學式的,

但其論述目的非為科學研究,它是出於一個解釋宇宙通理的企圖。此後乃有師法 自然觀點的出現,赫拉克利圖即以火性解釋自然與人事的現象。希臘盛期人文主 義的觀念興起之後,師法自然的概念理當消滅,但此時因為人本的氣氛濃厚,反 而有以師法自然為名而自我成就之舉,如智士學派(the Sophists)引叢林競爭法則 為人事的準則。同時,反對自然法概念之說也在另一求知脈絡下發展,埃利亞學 派(Eleatic School)與柏拉圖(Plato, 427-347BC)的宗教路線可為代表。在這種 批判之後,師法自然的學說仍盛行不衰,伊比鳩魯主義(Epicureanism)與斯多克 主義皆以希臘早期所歸結的物質原則為材料作為立論依據,這時自然法則的概念 成為個人選擇下的人生觀,而非文明意義下的最高成就。到了羅馬時代,自然法 的論述則有上下兩種取向的發展,某些斯多克主義的學者有感於自然法概念的不 足而有宗教化的傾向,另一方面,羅馬文化的現實性也使得自然法觀點被引入法 學之中。此為自然法從希臘早期至羅馬晚期的整體發展。

自然法概念的背景,為初民對於自然世界的觀察與歸納,此時學者探討宇宙 的本質或運作方式。此以泰利斯為首的邁立特學派為代表。如前所述,泰利斯認 為水為宇宙的基本元素,亞納希曼德以「無限物」為萬象的根本物質,亞納希曼 尼斯則推定「氣」為萬物的基礎。此派學者的論述並非自然法概念,卻是自然法 的前身。而在邁立特學派之後的「多元論者」(the Pluralist)或「原子論」,所歸納 的物質要素雖有差異,但是他們對於這個世界的解釋觀點與邁立特學派一致。多 元論學派與邁立特學派的差異只在宇宙構成元素多元與一元的差別。安納薩哥拉 斯、路希普斯、德摩克利圖亦皆以多個自然元素的組成解釋外在世界的狀態。這 些論述僅能視為自然法的前身而非自然法則,因為自然法概念必須是一個人文觀 點,而以「自然」為立論的材料並懷有師法自然的態度;邁立特學派乃至所謂多 元論者或原子論者的觀點儘管為「科學式」的,但它並非科學而是人文的探索,

他們的立論動機非「師法自然」而是欲探討宇宙通理,「自然的法則」為其探索宇 宙真相的心得與成果61

自然法性質概念的出現,可見於西元前第五世紀之後的赫拉克利圖與畢達哥 拉斯。與邁立特學派不同,他們開始關注人事的道理,並企圖貫通自然世界運作 的原則與人文的道理。他們認為自然與人事的秩序由同樣的法則所安排,對赫拉 克利圖而言,人事現狀與自然界的秩序是一致的,自然有一個法則(logos),此法 則安排自然世界的秩序,而城邦的律法也出於宇宙的法則62。畢達哥拉斯學派

(Pythagorean School)亦認為人事與自然出於同一原則。畢氏學派相信這個世界

61 邁立特學派的學說並非科學,可以由他們對生命的觀點證明。此派學者認為萬物皆具生命的動力,並以其

所認定的宇宙根本要素解釋生命的存在。Richard D. McKirahan, Philosophy before Socrates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 Co., 1994), pp. 30-31.

62 Terence Irwin, Classical Thought, (Oxfo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 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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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自然或人事現象皆可由「數」加以解釋,數是萬物的本質真相。更進一步,

他們認為人應當服從此法則,例如,赫拉克利圖認為人類的法律是宇宙神聖法所 衍生的,當城邦服從法律時便與此神聖律法相諧63。以群體規範而言,希臘城邦應 當遵守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制度、習俗,如此才是符合宇宙的法則64;而在個人行 為上,個人的生活應當符合宇宙法則,此即服從理性。這種觀點方有自然法則的 性質,因為他們認為自然世界的法則貫通天文地理並主張人應服從此法則。但他 們與後人持自然法論點的心態有異,其「師法自然」為文明初期求知者的知行合 一表現。

在前蘇格拉底學派之後,希臘的人文主義興起,人文主義強調人的價值與尊 嚴,深信人為萬物之靈,並主張人是衡量萬事萬物的基準,突破上古時期人受制 於自然環境的狀況。智士學派的宗師普羅達哥拉斯(Protagoras, c.490-421BC)言

「人是衡量一切事物的基準」(‗Man is the measure of all things.‘)即可代表以人為 本的思潮。以人為萬事萬物衡量的準則理當不會有師法自然的想法,但也因為「以 人為本」之說實無準則依據,故以「自然」為名而合理化個人主張之說便不足為 怪。智士學派的自然法觀點,是以人的競爭心或現狀為自然,自然法則即為弱肉 強食的叢林法則。泰希瑪楚(Thrasymachus of Chalcedon, 5th century BC)、卡里克 里斯(Callicles, 5th century BC)、保羅斯(Polus, 5th century BC)、悠堤德木

(Euthydemus, 5th century BC)等人都有類似的主張。為了合理化現狀,他們以權 力上的不平等為自然,其中卡里克里斯為最激進的擁護者。他認為社會地位的不 平等本為自然,「強者應較弱者獲益更多,此為自然所明示65」,而人一旦擁有某物,

他便具有擁有該物之權,此為卡理克里斯以自然擁護現狀的說法。為了捍衛既得 利益,這些智士學派學者反對法律而擁護自然法,所謂自然法即弱肉強食的叢林 法則。卡里克里斯認為法律只是弱者反抗既得利益者的發明,人不應根據法律行 事而應順從自然法,自然法乃優勝劣敗的原則,戰爭侵略也不過是依據自然法而 行。此派智士學者訴諸自然合理化個人主張,以現狀為自然再以自然為標準,其 理僅是要人服從現狀,因為此輩為現實世界的既得利益者66

此時智士學派雖持自然法之說,但在智士學派之後,柏拉圖即反對此說並加 以批判。至於先前的自然哲學主張,略早於智士學派的埃利亞學派以及柏拉圖也 都有所批判與檢討。埃利亞學派的瑟諾芬(Xenophanes, c. 560-c. 478BC)不認為 事物的本質是物質世界的元素,而指出萬事萬物的本質是「太一」(the One),而

「太一」是「上帝」(God)。埃利亞學派的代表巴曼尼德斯(Parmenides, b. c. 515BC)

探討真理與事物表象的差異,他指出思考的對象與知識存在且必須存在,因為「無」

63 Terence Irwin, Classical Thought, p.36.

64 薛保綸,《希臘哲學史》(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1971 年),第 20 頁。

65 Plato, trans. and ed. by Benjamin Jowett, 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 (Clayton, GA: InteLex Corporation, 1993), Gorgias, 483.

66 智士學派以人為萬事萬物衡量的基準,此世界觀看似有一種人與萬物的次序性,但由於智士學派所指稱的

「人」可為君子或小人,此皆可為「自然的」。智士學派可能造成的流弊早有學者指出:普羅塔哥拉的觀點可

能認知智者即知道如何操弄他人而滿足私慾者。參見 Giovanni Reale, ed. and trans. by John R. Catan, A History of Ancient Philosophy: From the Origins to Socrates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85), p.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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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生「有」是不可解釋的,其超越邁立特學派等以物質為宇宙本質的觀點。對先 前哲學家,巴曼尼德斯也有明確的批判,他認為亞納希曼德、亞納希曼尼斯、赫 拉克利圖、或者畢氏學派肯定物理世界變化的真實性並企圖解釋為謬誤。此後,

柏拉圖同意巴曼尼德斯認為知識的絕對性必須存在,真相非由感官所發覺,但柏 拉圖更進一步解釋感官世界雖非真相卻有其意義。柏拉圖批判前蘇格拉底的哲學 家以幾種物質元素解釋宇宙的本質,主張真正的存有不能以「一」或「多」解釋67; 此外,邁立特學派既以物質元素為萬事萬物的根源,柏拉圖批判這個說法,主張 靈魂先於物質而存在。蘇格拉底以前的自然哲學觀點乃至智士學派的立場,尚可 稱為文明發展中學者對於最高義理的探索,然而當自然法觀點經過此番批判,師 法自然的學說仍盛行不衰,此時的自然法之說已成個人選擇下的人生觀,而非文 明意義下的最高成就。

在柏拉圖批判自然法則之後,師法自然的說法仍不減其勢,柏拉圖之後的柏 拉圖學園(the Old Academy),便已拋棄柏拉圖的觀念論而有師法自然的路數。在 柏拉圖在世期間,其觀念論便受學園的忽視,學園的旁第克斯(Heraclides Ponticus, c.

390-c. 322BC)的主張便是自然主義68。柏拉圖學園在柏拉圖死後觀念論(idealism)

更不受重視,學園迅速回復蘇格拉底以前的自然主義路線。而在柏拉圖學園之外,

自然法的說法也漸次流行,伊比鳩魯主義與早期斯多克主義以自然的研究為宇宙 論的基礎,而以師法自然為倫理學的主張。伊比鳩魯學說的重要理論根源就是德 摩克利圖的機械論宇宙觀(原子論),主張心靈平靜即是道德,而在瞭解這個物質 的世界觀後,心靈平靜可以因此獲致,故師法自然為道德。斯多克學派的建立者 芝諾(Zeno of Citium, c. 335-263 BC)以自然知識──即宇宙的運行原則,為最重 要的知識。在他的觀點下,宇宙運作原則或「神」是一種物質力量,它蘊含且支 配一切事物。在認知這個簡易的宇宙真相之後,斯多克學派強調道德為世間最高 的善,以師法自然為道德。

伊比鳩魯主義與早期斯多克主義的宇宙論皆採擇前蘇格拉底哲學家對自然原 理的觀點。伊比鳩魯採用德摩克利圖的原子論;斯多克主義的論述則依據赫拉克 利圖的宇宙法則。伊比鳩魯接受路希普斯、德摩克利圖一派的原子論,主張宇宙 由「原子」與「虛空」組合而成69。至於早期的斯多克主義亦引自然為師法對象,

所謂「自然」在芝諾為「火性的理性」,在克里安提斯為宇宙,克里希普則以自 然為生物的自保原則70。他們的倫理學主張即師法此物質原則。伊比鳩魯認為善行 就是學習自然的知識,亦即原子論的道理,這是因為伊比鳩魯奉行快樂主義,他

67 Plato, Trans. and ed. by Benjamin Jowett, 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 Sophists, 246-247.

68 旁第克斯的自然哲學傾向表現在他對原子論的認可,他認為所有的事物都是由原子所組成,但原子彼此之

間相互影響,原子運行的方式非德摩克利圖的機械論。Giovanni Reale, ed. and trans. by John R. Catan, A History of Ancient Philosophy: The Systems of the Hellenistic Age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85), p. 66.

69 伊比鳩魯主義在西方歷史中雖有變化,但其基礎皆建立在原子論之上。關於伊比鳩魯主義在西方歷史的變

化,參見 Howard Jones, The Epicurean Tradition (London: Routledge, 1989).

70 早期的斯多克主義主張宇宙法則(logos)、「神意」(pronoia)、自然(physis)與法則(nomos)的觀念,他 們主張這些觀念是互通的。James Luther Adams, ―The Law of Nature in Greco-Roman Thought‖, The Journal of Religion, Vol. 25, No. 2 (Apr., 1945), pp. 9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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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感受是善惡的標準,凡能讓人感覺快樂者為善,反之則為惡。於是,致樂之 道為知識的探求,若明白事物的成因僅是原子的分合,便得以去除對未知事物(如 天災、神、死亡、來世)的畏懼,認知原子論唯物主義的世界觀便能破除人的憂 慮。早期的斯多克主義者亦以師法自然為道德,但他們的主張與伊比鳩魯在形式 上有所差異,早期斯多克主義以師法自然為道德的說法僅是一個宣示,他們並不 明言師法自然與道德的關聯。芝諾宣稱一旦人師法自然則幸福可得,自然知識的 獲得是通往德行的途徑。他強調人應該重視義務、責任、以及符合自然的行為。

克里安提斯(Cleanthes of Assos, c. 331-c. 230 BC)極力反對快樂主義的道德觀,強 調做選擇時應該依據「宇宙自然」而非「有限的自然」(如個人意見)。克里希普

(Chrysippus, c. 280-c. 205 BC)亦以師法自然為善行,只是其所謂自然包含「物理 自然」與「自然人性」。無論是伊比鳩魯主義或早期斯多克主義,這些說法在形式 上由探索自然出發,最後歸結至「師法自然」的人生態度。

至羅馬晚期(約西元前第一世紀至西元前第三世紀),自然法概念的宗教化趨 勢與世俗性取向同時並進。自然法概念到了西元前第二世紀(羅馬共和時期)已 有道德化的趨勢,而西元前第一世紀以降,自然法概念的道德化取向更為明顯。

希臘時期至希臘化時代學者雖亦以「師法自然」為道德,但當時的自然法倡導者 並不闡述道德的內涵;至羅馬帝國時期,提及「自然」概念的文人對於「師法自 然」之下實際的道德內涵則有詳盡的論述。自然法概念的宗教化傾向也在羅馬帝 國時期展現。希臘時代與希臘化時代的學者提及「自然」時,其涵義若非指一個 物質宇宙,便是指一個可掌握的法則;羅馬帝國時期的斯多克主義者言及「自然」

卻多指涉具超越性、或具有位格的主宰,於是,師法自然即服從神意。艾丕泰德 斯(Epictetus of Phrygia, 55-135)以及奧理略(Marcus Aurelius Antoninus Augustus, 26-180)皆認為應順天認命,並認知此為師法自然71。這種發展趨向的意義,在於 信仰自然法則的學者終究感到自然法概念的不足,而將「自然」之義神聖化。這 個傾向可見於羅馬文人(尤其是斯多克主義者)對於自然界的態度與觀感,他們 不專研自然或物理但重視自然物質世界存在的意義,將自然視為體會神意的憑藉。

此時,自然法的另一發展趨向是在法學上的落實。羅馬法學中將自然法的源頭訴 諸上帝,強調自然法則的普世性、永恆性與神聖性,視自然法為理性標準及道德 律72。此外,法學中的自然法所適應的對象不再只是羅馬公民,而是人類社會的所 有成員。而自然法落實為法律的意義為自然法概念的現實性的強化。自然法概念 在羅馬帝國時期的現實性質益趨明顯,學者不再以自然法為籠統的宇宙原則,而 是將之視為法律的原則。斯多克主義者帕奈提烏斯(Panaetius, c. 180-109BC)認 定自然法的性質是現實性而非超越性,自然法並非高於現世的宇宙原則,而是現

71 Keith Seddon, Epictetus' Handbook and the Tablet of Cebes: Guides to Stoic Living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2005), p. 22.

72 「法學原理」有言:「由所有人都奉行的自然法律,一直是牢固、永恆不變的,其由神意所制定。」trans. by J. B. Moyle, 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London; New York [etc.]: H. Frowde, 1906), 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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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上批判法律的依據73。希賽羅對於以自然法為法律基礎的強調更是無出其右,自 然法對他而言固然有超越世俗的神聖意義,但他欲以之改造法律的企圖,為羅馬 晚期自然法世俗性的呈現74

自然法概念的宗教化趨勢與現實性取向是同時並進的。自然法的法學化雖有 當時現實條件的背景,但自然法概念的宗教化與自然法的法學化非不相干的脈絡。

以自然為「上帝」或神意、神聖性的籠統概說中,「自然」不僅是物質的法則,經 由詮釋,其為萬物本源、萬事的準繩、並為必須服從的標準。於是,以「自然」

為人間的標準或秩序的源頭便為當然的推演。而當社會狀況需要一個普世性原則 以處理現實問題時,具有超越性、神聖性意涵的自然法便成為可以訴諸的標準。

自然法的法學化有現實性的因素,然而自然法所以有此法學化的條件,是因其先 具備了超越性的素質。晚期斯多克主義者或羅馬帝國時期的文人以籠統的神聖性 詮釋「自然」的概念,這便賦予自然法一個異於希臘化時期的特質,進而使羅馬 法學家得以將之奉為法律的源頭。上述此種自然法則的區分或有簡化之嫌,然此 種劃分方式乃為突顯各時代自然法的特質。

第三節 上古至古典時期自然觀念的發展脈絡

自然觀念自古至今皆有,但自然法的概念是到了古典盛期才萌生,此與上古 至古典時期自然觀念的演變脈絡關係密切,故本節乃呈現上古至古典時期的自然 觀點。又由於自然法是現實處境下的人生觀,它是現實條件下的需求,因此可由 此歷史情境顯現自然法概念的成形。

上古的主要課題為克服自然以營生,此時人對自然乃以求生的觀點看待,而 無一整體對自然的看法。在上古時期,自然對人而言是求生條件下的「大自然」,

人與自然的關係有其緊張性。這是因為自然環境是需要被征服的對象,人需利用 自然即反映人與自然的關係不是和諧的。初民難以超越自身處境思考人與萬物的 關係,自然對人而言,除了在求生問題上資源的利用之外,自然萬物對人而言也 是人展現蠻力的工具75。此外,古代的文明性格與自然環境關係密切,自然環境惡 劣使人畏懼自然,自然環境較佳則使人感到自然之可親,而人的觀感受制於自然 也反映人與自然關係的密切與緊張。美索不達米亞平原土地貧瘠,所謂肥沃月灣 的優勢是相對於其他地區而言,並且此地區並無屏障,外敵入侵頻仍,兩河流域

73 參見 James Luther Adams, ―The Law of Nature in Greco-Roman Thought‖, pp. 97-118。

74 希賽羅對於法律的重視,展現在他認為「正義須透過法律實踐」,參見James Luther Adams, ―The Law of Nature in Greco-Roman Thought‖, pp. 97-118。又希賽羅在《論法律》的序言中自言,他能夠詮釋法律,其所論 者並非一條條的法規,而是法律的普世性,參見 Marcus Tullius Cicero, ed. by James E.G. Zetzel, On the Commonwealth; and On the Laws, On the Laws, 2。

75 自然資源如銅與鐵的發現被用於武器的製作以提高征服力,西臺(Hittite)與亞述帝國(Assyria Empire)

的興起皆可如是觀之。而西元前第七世紀的亞述國王塞內卡理布(Sennacherib)建造尼尼微城(Nineveh),

並在城外展示從各地搜羅而來的奇珍異獸,也顯示其控制自然資源以展現權力。Elias Bickerman, Morton Smith, The Ancient History of Western Civilization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6), pp. 63-6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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