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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觀點的出現:畢達哥拉斯學派與赫拉克利圖

第一章 自然法概念的成形及其背景,西元前第六世紀至前第五世紀

第二節 自然法觀點的出現:畢達哥拉斯學派與赫拉克利圖

第二節 自然法觀點的出現:畢達哥拉斯學派與赫拉克利圖

在西元前第六世紀後期之後,希臘學者的立論開始出現貫通人文與自然之理 的企圖。此時波斯帝國攻佔小亞細亞,希臘的學術重鎮從邁立特移向其他小亞細 亞城邦,學術的旨趣從基本物質的探究轉向宇宙運作原則──包含物質與人事──

的探索。畢達哥拉斯(Pythagoras, c. 582-507BC)率先提出新論並建立畢達哥拉斯 學派(Pythagorean School),赫拉克利圖隨後從之。他們的學理內涵雖有差異,

然其皆認為自然與人文的道理可以互通,自然世界的次序與人世的秩序為同樣的 法則所安排,故其學說具有自然法的色彩117。自然法的概念雖非此時方出現,但

115 Terence Irwin, Classical Thought, p.21.

116 Aeschylus, Prometheus Bound, 442-506. 轉引自 Terence Irwin, Classical Thought, p.52.

117 此時的希臘哲學從外在世界本質的研究,走向人與世界關係的探討,參見鄔昆如,〈先蘇格拉底期的「太

初」問題探討〉,《哲學評論》,第 1 期(臺北,1971.7),頁 2-16。

30 的訛傳,參見 Leonid Zhmud, Pythagoras and the Early Pythagoreans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

394-396.

119 畢氏學派尤其以音樂證明數的比例關係與協調性為萬物的本質,參見 Carl A. Huffman, ―The Pythagorean Tradition‖, ed. by A. A. Long,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Early Greek Philosophy p.74。

120 薛保綸,《希臘哲學史》(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1971),第 10 頁。

121 赫拉克利圖重視科學但更重人事的取向,參見 Bruno Snell, ―The Origin of Scientific Thought‖, The Discovery of the Mind: The Greek Origins of European Thought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53), p. 231.

122 學界認為赫拉克利圖的學說仍具物質主義色彩乃因其定義「火」為物質根本要素,參見 Charles H. Kahn, The Art and Thought of Heraclitus (Cambri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pp.19-20。又 Logos 在希臘文中亦指「話語」、「理性」、「計畫」。在希臘哲學與信仰中,Logos 指神聖理性,它安排宇宙的秩序、

形式。Logos 的概念最早出現於赫拉克利圖的思想,斯多克主義者芝諾(Zeno of Citium)將之定義為展現於 所有事物的理性原則,斯多克主義者將 Logos 指為神意、自然、神、或宇宙靈魂。西元第一世紀的猶太哲學 家斐羅(Philo of Alexandria, c. 20BC-50AD)認為 Logos 是上帝與自然的中介者,為眾生的代表,人可透過 Logos 領會上帝。在基督教的教義中,Logos 特指耶穌基督的角色與上帝創世的原則、以及人能得救的神意。關於 Logos 從希臘時代至希臘化時代含意的轉變,詳見 Christopher Lyle Johnstone, Listening to the Logos: Speech and the Coming of Wisdom in Ancient Greece (Columbia: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 2009)。

123 關於赫拉克利圖所謂「法律」(nomos)與「正義」(diké)的適用性(自然或者人事),參見 Andrew Benjamin,―Placing Being-in-Common: Working through Heraclitus‖, Place, Commonality and Judgment:

Continental Philosophy and the Ancient Greeks (London; New York: Continuum, 2010), pp.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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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拉克利圖的學說尤具自然法色彩,因為相較於畢氏學派,他對於人事更為 注意,並引喻自然現象尋求自然與人事一致的道理。對於心物的通貫原則,赫拉 克利圖指出自然界與人事中對立的事物實為一體兩面。赫拉克利圖所觀察的二元 現象有早期希臘學者引為論證材料的冷熱、乾濕等物理性的對立事物,但他更關 切的是人生處境中的二元現象,如沉睡與覺醒、生與死、貧與富、長與幼、人與 神、健康與病痛;或如願意或拒絕、出席或缺席、同意或意見相左。赫拉克利圖 認為,這些事物在現象上雖為對立,但本質上卻為一體。在物質世界中,對立性 為必要的存在,因為唯有事物具有對立性時,該事物的和諧性質才能展現。物質 世界的二元對立只是現象,其背後實具一致性。例如,冷熱、乾溼看似對立,但 其實可以彼此轉化124。在這些物質現象之外,赫拉克利圖對於人事現象的一致性 更為關注,他認為人事中的二元現象實彼此相關或具一致性,例如生與死、沉睡 與覺醒、少年與老年皆為一體的兩面。且人生當中的對立處境其實相依相賴才有 意義,例如,人必須有病痛、飢餓、疲憊等不幸,才能感受健康、飽足、與活力 的意義。二元對立觀為早期文明觀察自然人事常見的心得,赫拉克利圖則在這種 現象觀察之外,尋求二元現象中的一致性,姑且不論此解釋的深刻性如何,這是 一種尋求事物通貫之理的嘗試。

赫拉克利圖結論自然與人事的共通道理為「無始無終」,他認為上行與下行 之道為同一道路,並說明開始即是結束,因為它們都同在一個圓周125。此外,赫 拉克利圖表示無論自然或人事現象,「無常」即是「常」,萬物變動不居,一切 事物皆在生成和消逝的過程中,並無永恆不變的基本元素或超越對立事物的存有,

唯有「變化」(becoming)本身才是恆常的真相126。赫拉克利圖此種無常方為常 的心得多以自然現象呈現,他認為「不可能踏進同一條河兩次」,因為時間推移 下人物皆非127。這些歸結的共通之理在本質上為人文心得而非科學觀點,因為引 自然現象譬喻人生處境時,論者欲表露者為人生感觸,否則此物質之理甚為淺顯 不必多言。赫拉克利圖之說為自然法概念也在此展現,因為此論是以自然現象比 喻人生本質,藉由物質之理述說人生感懷。

赫拉克利圖兼重人文與自然的態度,又表現他雖認為無常方為常,他還是提 出對於宇宙根本物質的看法,並以此根本物質解釋人文事理。他認為介於現象與 物質之間的「火」最可解釋宇宙萬象的本質,因為與其他物質元素相較,火最具 變化性與神祕性128。赫拉克利圖以火解釋自然現象的變化,他說明當火燃燒物質,

124 赫拉克利圖認為,當這些對立事物的意義可被瞭解,其一致性即因此產生,參見 Charles H. Kahn, The Art and Thought of Heraclitus, p.21.

125 Hippolytus, Reflection, ix 10.10,轉引自 Terence Irwin ed., Classical Philosoph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43; Porphyry, Notes on Homer (On Iliad 24.200)轉引自 S. Marc Cohen, Patricia Curd, C.D.C. Reeve ed., Readings in ancient Greek philosophy: From Thales to Aristotle (Indianapolis: Hackett, 2000), p.30.

126 此「無常即是常」之說其實為超越性觀點的先聲,柏拉圖認為「萬物變動不居」即暗示感官知覺不同於知

識,參見 Plato, Trans. and ed. by Benjamin Jowett, 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 Theaetetus, 181。

127 Aristotle, Metaphysics 5, 1010a7 ff. 轉引自 Terence Irwin, Classical Thought, p.39.

128 古今東西人最感神奇的物質為火與水,此二物質最易使人有自然法則的聯想或譬喻。赫拉克利圖、斯多克

主義「宇宙靈火」之說,中國的水德說可為例證。中國的水德說參見李昉等編,《太平御覽》(上海:上海古

籍,2008),地部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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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物便轉化成火129。火也被引為人事、神靈問題的解釋上,赫拉克利圖相信生命 力與理性由「宇宙靈火」變化而來,火為靈性的要素,其他物質則組合為肉體,

而靈魂和肉體相輔又相斥,合一為人;人最重要的元素為火,因為人生命力的強 弱取決於其吸取宇宙靈火的多寡。此靈魂觀與邁立特學派有共通之處,即以物質 元素為靈魂或生命的本質(如泰利斯主張「水」,亞納希曼德主張「氣」為生命源 頭);但赫拉克利圖以火解釋靈魂,並非為生命的動力(物理性的運動)找出理性 的解答,而是為解釋人的靈性素質。赫拉克利圖的靈魂觀與早期希臘學者的差異,

即呈現其說具有貫通自然人文的動機與自然法概念的性質。

赫拉克利圖學說中的自然法概念,更呈現在他主張人應當服從宇宙法則。赫 拉克利圖認為法律由「宇宙法則」衍生,當城邦服從法律時方與此神聖律法相諧;

於是,希臘城邦應當遵守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制度、習俗,如此才符合宇宙法則130。 此外,在道德觀點上,他認為人應當符合宇宙法則,人符合此法則即是服從理性,

也就是道德的。此概念更顯現自然法的概念,因為這個觀念是「師法自然」,而它 存在「實然」與「應然」夾雜不清的狀況。赫拉克利圖認為城邦應當服從法律,

因為法律的源頭是神聖的宇宙法則;前者為「應然」,後者為「實然」。畢氏學派 的論說亦有不分應然與實然的問題,他們認為「數目」為萬象的本質真相,但當 數的概念應用於人事時,常為不分實然與應然的敘述。畢氏學派認定邁向成熟的 年齡、結婚的年齡,但對於這些年齡是應該達成某事,或是指涉一般人事現象,

則是不清楚的。

自然法論述中常見「應然」與「實然」不分的情形,這是因為物質之理常僅 是事實層面的觀察,但論究人事時,應然的問題不得迴避;而欲將人文與自然之 理以同一道理概括,其蔽必為應然與實然的混淆。然而,赫拉克利圖此說之立意 為使人服從法律、乃至服從理性,然而法律畢竟為人所設立,法律的合理性或神 聖性可為人的期望(應然),然此非社會現況(實然)。此外,若論斷人事與自然 之理相同,則常造成肯定社會現實的問題,這是因為將人事問題以物理看待之,

則無批判的必要或警覺。例如,赫拉克利圖認為「對立、衝突」為萬物生成之理,

於是他認為戰爭是平常的,它是萬物之父131。此說雖不歌頌或肯定戰爭,但當戰 爭(人文現象)與自然現象被視為等同而不批判或解釋時,其合理性間接被肯定。

無論是畢達哥拉斯或赫拉克利圖,他們在自然法則的主張之外,皆有非自然 法的概念與超越自然法概念的觀點或宗教情懷。赫拉克利圖對於獲得知識的問題 具有理性主義的精神,一反希臘傳統神話相信知識由繆思(Muses)獲得的觀點,

129 ‗The cosmos...is an ever-living fire being kindled in measures and being extinguished in measures.‘ Clement, Miscellanies 5.104.3., 轉引自 S. Marc Cohen, Patricia Curd, C.D.C. Reeve ed., Readings in Ancient Greek Philosophy: From Thales to Aristotle, p.31.

130 這個觀點或受到梭倫(Solon, c. 638-558 BC)的影響,梭倫對「正義」的主張並不訴諸神明的懲處,其訴

諸「實效」,他認為不正義是導致內戰的因素,而惡法對城邦產生不良的影響。而赫拉克利圖斯同意梭倫主張

人們應因此支持法律的觀點。參見 Terence Irwin, Classical Thought, p.36。

131 Origen, Against Celsus, 6.42.轉引自 Terence Irwin, Classical Thought, 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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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強調人理性的價值,反對知識源自權威或感官經驗132。再者,赫拉克利圖認為 宇宙法則不可全為人所知,因其具有超越性。他說明宇宙法則是永恆的,萬事萬 物皆與此宇宙法則一致,但人無論是聞其理或未聞其理皆無法真正瞭解,人的見

他強調人理性的價值,反對知識源自權威或感官經驗132。再者,赫拉克利圖認為 宇宙法則不可全為人所知,因其具有超越性。他說明宇宙法則是永恆的,萬事萬 物皆與此宇宙法則一致,但人無論是聞其理或未聞其理皆無法真正瞭解,人的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