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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廣告之規範正當性與目的

在文檔中 廣告、贈品贈獎與競爭法 (頁 50-53)

第三章 美日競爭法制對於廣告之規範

第一節 不實廣告之規範正當性與目的

廣告作為消費者獲取資訊的主要來源,亦為其決定購買之主要依據167,事業 多以廣告、標示等行銷方式將產品資訊傳達予消費者,有些事業則藉機以虛偽不 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以促其銷售,致使消費者無法正確認識及選擇商品,損害消 費者權益,而其他不為不實廣告之事業喪失顧客,正常事業活動受影響,亦因此 受損害,更影響自由公平市場公平競爭,故有規範不實廣告之必要168

第一款 憲法上對於商業言論規範正當性

廣告係事業為了招徠消費者而傳遞特定商品或服務之訊息,屬於一種表現 行為,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我國憲法第11 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保障意見 自由流通、充分資訊取得及自我實現,而言論依據其性質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保 護範疇及限制準則而廣告係屬商業言論,在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 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做出經濟上合理抉擇者,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惟在符合憲法第23 條規定意旨內,得對其予以適當限制169

而就商業言論之違憲審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14 號認為由於商業言論與 國民健康具有重大關係,則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須受較嚴格之規範,採行中 度審查標準,管制之手段與目的之間具有實質關聯;而事前審查、管制由於嚴

167 鈴木恭藏(1991),書評內田耕作著「廣告規制的課題」,公正取引,第 488 期,頁 80,轉 引自朱鈺洋,前揭註124,頁 52。

168沈榮寬、謝杞森,前揭註113,前言、頁 8-9。

169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623 號解釋參照。

重干預言論自由逾越必要要求而原則違憲,必須具備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 的,且管制手段與特別重要公益目的間具有絕對必要關聯時始例外開放事前管 制手段170

第二款 不實廣告之規範目的

不實廣告之規範目的包含資訊揭露、滿足消費者知的權利以及維護市場公平 競爭秩序171

第一項 資訊揭露原則

掌握資訊是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的一項重要因素,會影響消費者自主決定之 形成172。由於事業在其商品或服務之資訊方面具有較消費者優勢之地位,二者間 地位不平等,近來,市場資訊的透明化成為競爭法上的重要議題,在規範上課予 事業資訊提供義務,揭露交易上重要資訊,以降低資訊搜集成本,使消費者得利 用該些資訊自我保護、做出正當的締約決定、創造有效競爭市場,故積極規範引 人錯誤之資訊隱匿行為173

資訊揭露原則依期要求揭露程度可以分為下列四種:最少資訊原則、基本資 訊原則、平等原則以及互惠原則。

最少資訊原則將詢問商品相關資訊之責任歸於消費者,若未經消費者詢問,

則事業並無義務提供資訊予消費者;基本資訊原則則指事業有義務提供使消費者 免於傷害之資訊;平等原則係指除前述基本資訊原則所應提供茲安全資訊外,事

170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744 號解釋參照。

171 曾宜健,前揭註 91,頁 13-16。

172楊宏輝(2013),〈從民法與公平交易法的規範面向論述締約前資訊揭露義務-兼論丹堤咖啡加 盟案〉,《公平交易季刊》,21 卷 3 期,頁 3。

173楊宏輝,前揭註172,頁 13-14;楊宏輝(2010),〈歐盟不當交易行為指令與德國不正競爭防 止法的新變革-以消費者保護的強化為中心〉,《公平交易季刊》,18 卷 2 期,頁 77-78, 97。

業還應提供消費者判斷是否購買時所需資訊;互惠原則相較於平等原則,認為事 業需提供幫助消費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資訊174

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過處在廣告相關案件處理原則中,有納入隱匿或未揭露 重要交易資訊之規範,如在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3 點有關不動產廣告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之表示或表徵類型」有所 例示,認為廣告主對於可能影響消費決定、有招徠效果的「重要交易資訊」負有 資訊提供義務175

第二項 保護消費者權利

消費者權利包含知悉商品之真實資訊,不實廣告即係以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 資訊,侵害消費者知的權利。故管制不實廣告及維護消費者知悉商品真實資訊之 權利。

第三項 維護競爭秩序

消費者透過市場上各種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包括商品之內容、價格、品 質、交易條件等等,經過自身評估後進行消費決定。其中廣告具有吸引消費者注 意、改變其選擇之效用存在。

如若有事業以虛偽不實或欺罔消費者之廣告進行宣傳,則係利用錯誤之資訊 誤導消費者而獲得較多之商業機會,扭曲消費者自由選擇、亦破壞市場公平競爭 秩序,對其他為真實廣告之同業競爭者不公平。

174曾宜健,前揭註91,頁 13。

175吳秀明、沈麗玉,前揭註104,頁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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