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國競爭法對於廣告及贈品贈獎行為之規範
第三節 我國法就贈品贈獎行為所為之規制
第一款 我國法就不當贈品贈獎行為之規制
第一項 沿革
於我國公平交易法實施(民國81 年 2 月 4 日)之前,我國對於贈品贈獎行 為採取放任態度,為對其進行管制。
爾後,於民國104 年 2 月 4 日將公平交易法全文修正前,以該法第 19 條第 3 款(相當於現行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3 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
事業不得為之,且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發布公研釋005 號解釋表示:「『利誘』係指 事業不以品質、價格及服務爭取顧客,而利用顧客之射倖、暴利心理,以利益影 響顧客對商品或服務為正常之選擇,從而誘使顧客與自己交易行為。」414,是公 平交易委員會透過解釋之方式將不當贈品贈獎行為解釋為利誘,將其納入公平交
414 有論者認為該函釋仍過於抽象,參賴源河編審,前揭註 10,頁 305-306。
易法管制之中。
為使規範更為明確,公平會聘請經濟、法律、行銷等領域學者組成贈品促銷 規範諮詢小組415,該小組提出「贈品與贈獎行為之規範原則暨方案」之建議方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於民國八十四年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贈品贈獎促 銷案件原則416》,採行諮詢小組所提之贈品甲案417以及贈獎甲案418。
於民國104 年 2 月 4 日公平交易法全文修正時,另立第 23 條就不當贈品贈 獎行為進行規制:「(第1 項)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 之機會。(第2 項)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修正理由為:「本章『不公平競爭』規範行為之違 法性,主要表現在其行為本身具有商業倫理可非難性之不法內涵,與行為人之市 場地位以及行為對於市場造成反競爭之效果較無關聯;而事業以贈品贈獎方式進 行促銷之案件,其性質屬不公平競爭之範疇,爰將該類型案件單獨立一條文,並 授權主管機關就執行本條之一般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另以法規命令訂之。」。並 以《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詳細定義及規範不當贈品贈獎行為。
415 由陳博志、蘇永欽、魏啟林、施俊吉、許士軍、許松根、范建得等七位教授組成,並由陳博 志教授擔任召集人。該諮詢小組另邀蔡英文、王連常福、林全、吳忠吉、吳惠林、莊春發、瞿宛 文、王又鵬、林建煌、洪順慶、何之邁、劉孔中、劉紹樑等共同研究,提出贈品與贈獎行為之規 範原則暨方案。
416 後修正發布名稱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並已於104 年 3 月 19 日廢止。
417 贈品規範公式:贈品之價值(以事業取得該贈品之成本計算)/主商品之售價≤1/2;不超過一 百元之商品不受此限,此之贈品最高價值可為五十元。該規範係參考日韓法制訂定,優點在於其 簡易可行,惟其缺點在於缺乏理論基礎。參洪禮卿、黃茂榮、王弓、朱雲鵬、呂榮海、許松根、
施俊吉共同主持,企業贈獎行為之經濟效果分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 年度合作研究計畫 3,頁 11-15。
418 贈獎規範公式:事業全年度贈獎促銷總金額<一定金額(若事業前一年度之總銷售金額
≤250,000,000 時為 50,000,000;若>250,000,000,則為前一年度總銷售金額之 1/5),且贈獎活動中 獎項價值≤120*行政院勞委會所公佈的每月基本工資。參洪禮卿、黃茂榮、王弓、朱雲鵬、呂榮 海、許松根、施俊吉共同主持,企業贈獎行為之經濟效果分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 年度 合作研究計畫3,頁 11-15。
第二項 定義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第2 條為贈品與贈獎行為之定義規定,其中 贈品係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 品或服務;贈獎則為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 射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同辦法第 3 條並以負面表列之方式將四種行為排除在贈品贈獎行為之外:
一、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二、同類商品或服務 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三、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四、不同商品 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並依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解釋函令419,同類 商品係指同一種類、同一內容物之商品。
第三項 以價值額度上限進行規範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第4 條則就贈品之價值額度訂定上限:若商 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若商品或 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則贈品額度以五十元為上限。贈獎之價額上限 則訂立在同辦法第5 條及第 6 條,事業全年度贈獎總額依照該企業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有不同區間之上限(第 5 條),最大獎項之金額上限則訂在新臺幣五百 萬元(第 6 條)。而贈品贈獎之額度,公平交易委員會得依社會經濟發展進行調 整(同辦法第8 條)。
419 公平交易委員會令,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所稱之「同類商品」及「贈品價值」之認定 標準,公法字第10515602814 號,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第四項 糾正與處罰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 條不當贈品贈獎行為者,依照同法第 42 條,主管機關 對違反第23 條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 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繼續限期令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按次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
第二款 我國對不當贈品贈獎行為管制實務案例
第一項 不當贈品贈獎行為案例統整
公平交易法自民國80 年頒布起至 111 年 6 月 16 日為止,就不當贈品贈獎行 為相關之案件公平交易委員會共處理以下9 件案例,以下表格 1 就個別案件之案 情與處分與否進行統計:
表格2
案件名稱 案情摘要 案號 處分與否及理由 83 年自由時報
「 回 饋 讀 者 5 億 元 連 環 大 贈 獎」活動案
活動期間訂閱一年期自 由 時 報 並 預 繳 報 費 2040 元即可參加抽獎,
獎品包含跑車、獨棟別 墅等。
(81)
公平會 第 59 次委員 會 決 議 、
(82)
公平會 第 99
不處分。
理由:考量自由時報在報 業市場之發行量,及(或)
廣告收入佔有率及地位,
並斟酌報業市場之產業特 性及目前市場競爭狀況,
自由時報此次之贈獎促銷 行為似尚難適用公平法第
次委員 會 決 議 、
(83)
公平會 第 150 次委員 會決議
19 條「妨礙公平競爭之 虞」。
84 年自立晚報 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贈 獎 活 動 惟 反贈獎原則案
自立晚報社股份有限公 司於民國84 年 4 月 20 日於自立早報刊登舉辦
「增張改版二億元回饋 讀者贈獎大活動好禮大 相送」贈獎促銷活動,
活動期間訂閱一份報紙 並預付 3600 元即贈送 一張彩券。
(84)
公處字 第 166 號
受處分。
理由:被處分人於八十四 年四月二十日起舉辦之增 張改版回饋讀者贈獎大活 動中,所宣稱贈獎總額過 當,構成以利誘之方法,
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 自己交易,而有妨礙公平 競爭虞,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19 條第 3 款規定。
87 年洪玲喬君 舉 辦 訂 報 贈 腳 踏車案
被處分人係以預付(折 價後)報費六個月一千 八百八十八元為條件,
於交易之同時附贈市值 為二千五百元之高級腳 踏車為贈品。
(88)
公處字 第 002 號
受處分。
理由:被處分人於八十七 年五、六月間,舉辦「一 八八八特惠專案」訂報促 銷活動,所贈贈品價值過 當,為以利誘之方法使競
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 交易,而有妨礙公平競爭 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
87 年全家便利 商店舉辦「超級 樂 透 全 家 發 票 大對獎」案
全家便利商店因慶祝十 週年舉辦「超級樂透全 家發票大對獎」活動,
其最大獎項之金額新臺 幣二百萬元。
(88)
公處字 第 065 號
受處分。
理由:被處分人舉辦之贈 獎活動中,其最大獎項新 臺幣二百萬元獎額過當,
為以利誘之方法使競爭者 之 交 易 相 對 人 與 自 己 交 易,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 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 條第3 款規定。
91 年台塑洗車 券案
台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 司於本 90 年 2 月 2 日 開幕,並於一個月前廣 泛寄發宣傳單,待開幕 後,民眾憑宣傳單加滿 油即送贈品,以半滿油 箱 加 滿 油 約 三 百 元 為 例,送洗車券十張、及 內裝有現金一百二十八 元紅包袋乙個,其贈品 總值超過六百元。
公處字 第 091074 號
受處分。
理由:贈送等值洗車券方 式促銷油品,為以利誘之 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 對人與自己交易,而有妨 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19 條第 3 款規定。
94 年康和綜合 證券舉辦「哇!
送豪宅」贈品贈 獎活動案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於 94 年 8 月舉辦
「哇!送豪宅」贈品贈 獎活動(,倘客戶於限 定期間簽訂期貨顧問契 約,並以新臺幣3,600 元 購買超級好康卡乙套,
且交易證券額度達 20 萬元(含)以上或交易 國內、外期貨及選擇權 達10 口(含)以上,即 有機會參加豪宅購屋基 金1,000 萬元抽獎活動。
公處字 第 095129 號
受處分。
理由:其最大獎項1,000 萬 元 豪 宅 購 屋 基 金 獎 額 過 當,為以利誘之方法,使 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 己交易,而有妨礙公平競 爭之虞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19 條第 3 款規定。
102 年 台 北 金 融 大 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舉 辦 GLAMOUR101 抽獎活動案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
公 司 舉 辦
GLAMOUR101 抽獎活 動 , 最 大 獎 項 為 AudiA6Hybrid 汽 車 一 輛,其價值根據Audi 公 布的售價為新臺幣 289 萬元。
公處字 第 102066 號
受處分。
理 由 : 其 最 大 獎 項 AudiA6Hybrid 汽 車 獎 額 過當,為以利誘之方法,
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 自己交易,而有妨礙公平 競爭之虞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 定。
103 年 京 站 三 週 年 慶 抽 獎 活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之京站時尚廣場於
公處字 第
受處分。
理由:其最大獎項「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