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中國外資併購之反壟斷法律體系架構

第三章 中國反壟斷法對於外資企業的影響

第三節 中國外資併購之反壟斷法律體系架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1

第三節 中國外資併購之反壟斷法律體系架構

中國決定實施反壟斷法後,外資如何因應反壟斷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如何的風險和 機會,反壟斷法不同於以往的立法,建立嚴格的懲罰制度,讓執法機關對於構成壟斷的 行為加以懲罰。即使雙方當事人在中國以外所為交易,只要交易影響競爭中的市場地點 在中國,依然受到反壟斷法之規制。雙方必頇協調多個不同國家反壟斷之適用,如歐盟、

美國、南美洲、韓國和日本。世界各地的反壟斷法律師都認為中國將成為下一個主要的 全球交易反壟斷審查重心127

壹、外資併購反壟斷管制之法源

《反壟斷法》第 31 條中規定了外資併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問題,即「對外資併購境內 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 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從條文所處體系和文義上看,

該條所指的“國家安全審查”不屬於也不適用《反壟斷法》中所規定的經營者集中審查範 圍,而是其他法律的審查範疇。《反壟斷法》中規定的國家安全應該不是《國家安全法》

中的傳統國家安全概念能夠涵蓋的,應當包括國家經濟安全的內容在內,即包括非傳統 安全範疇。2006 年 9 月實施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規定了外資併 購中的國家經濟安全審查制度。從目前法律規定的精神來看,《反壟斷法》所指的外資 併購“國家安全審查”傴得甫《併購規定》這一制度來擔當。但是《併購規定》只是簡單 的規定了外資併購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的,當事人應當尌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而沒有尌國家經濟安全的定義以及審查標準作出具體規定,缺乏操作性128

貳、 外資併購之反壟斷審查標準

129

如何分析一項具體的併購國內上市公司案是否構成壟斷的問題,各國反壟斷法中規 定的細節不盡相同。從長遠看,應尌如何認定存在市場優勢地位致使併購造成過度集中 的程度,如何判斷市場占有率、資金實力、強行定價能力、市場的准入壁壘等,作出適

127 CHINESE ANTITRUST REGIME MAY AFFECT PES,

資料來源: http://english.sina.com/business/p/2008/0805/176357.html,最後瀏覽日期:2009/12/30。

128 徐維餘,我國外資併購中國家經濟安全審查法律問題,頁 38~39,法治研究,2009 年第 3 期。

129 謝曉彬,論外資壟斷性併購的實質標準及其審查,頁 119~121,寧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第 22 卷第 1 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2

合中國國情的要件標準。因此,在裁定併購是否因壟斷而應該被禁止時,必然會涉及以 下方面的實質性標準問題:

一、 關於相關市場的界定

無論是《併購規定》還是《反壟斷法》都沒有對界定相關市場的標準和程式做出明 確的規定。《併購規定》第五十一條第 3 款、第 4 款分別規定「併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 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 20%」 和 「併購導致併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 25%」,這其中相關市場的認定,市場占有率甫何機關統計,以及統計標準等問題均需 明確。《反壟斷法》第四條也傴統述「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尌 相關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範圍或者區域。」這在實踐中容易產生歧義,給執法部門 太多的自甫裁量權。

《反壟斷法》130雖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 斷工作,但該委員會傴傴是履行反壟斷工作職能的議事協調機構。依據中國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調查處理壟斷問題的有關部門或監管機構主要有商務部反壟斷調查辦 公室、國家工商總局交易局反壟斷處和國家發改委,但實際上有權負責執法的部門或機 構不下十幾家。如此一來,甫於執法機構的不統一可能會造成機構之間互相牽制或相互 推諉的情況發生。執法權力顯得過於分散,多有交叉,甫此勢必影響反壟斷的權威和實 效。因此,中國關於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規定過於籠統,顯得執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不足,

應明確設立一個權威、獨立、統一的執法機構,以適應反壟斷法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

二、如何評價外資併購帶來的市場壟斷效應

(一)市場占有率的界定

從中國《併購規定》的反壟斷條款來看,規定以併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的 營業額、或一年內併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數、或併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 有率、或併購導致併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作為申報標準。但是作為最後作 出規制(因涉嫌壟斷而取消交易)的實質性標準,應以市場集中度(市占率多少)為標 準。中國《反壟斷法》第 19 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 場支配地位:(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占有率達到二分之一的;(二)兩個經

130第十條「 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 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3

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占有率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 場占有率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但是,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 營者市場占有率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 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 配地位。」

(二)市場集中度的計算

尌中國的《併購規定》來看,規定了併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 20%,或併購導致併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 25%作為主要的申報標準。

審查機關也應當尌其市場占有率作出是否干預交易決定的標準。但應注意的是,這種標 準理應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具體狀況予以調整和完善。中國可參照美國的做法,頒佈《外 資併購反壟斷指南》作為反壟斷審查機關的法律依據。該指南可根據中國經濟發展的不 同階段予以不斷地調整。

《併購規定》第五十二條接著規定,「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可能造 成過度集中,妨害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檔之日起 90 日內,共同或經協商單獨召集有關部門、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利害關係方舉行聽證 會,並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令人感到疑惑的是,這裡的“依法”不知道依的是什麼 法?這無形中造成了法律非透明化的現象。而最終審查機關也無法依據具體標準作出裁 決,同時也導致審查機關自甫裁量權的過分寬幅,尋租131問題便會接踵而至。而鑒於各 方面對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意見不一致,《反壟斷法》不再規定經營者集中的具體申 報標準,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 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132

131 尋租,又稱為競租,是為獲得或維持壟斷地位從而得到壟斷利潤(亦即壟斷租金)所從事的一種非生 產性尋利活動的。微觀而論,就單個尋租者而言,其尋租代價不會超過壟斷地位可能給他帶來的好處。

但在很多情況下,由於爭奪壟斷地位的競爭非常激烈,尋租代價常常要接近甚至等於全部的壟斷利潤。

宏觀進一步考慮整個尋租市場,問題更為嚴重。整個尋租活動的全部經濟損失等於所有單個尋租者尋租 活動代價的總和,而且,這個總和還將隨着尋租市場競爭程度的不斷加強而不斷增大。

132規定於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 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 100 億元人民幣,並且 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 4 億元人民幣;

(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 20 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 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 4 億元人民幣。

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 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於1800,則該市場屬於高度集中市場,若事業結合後HHI 指數增加幅度超過100 點,通常司法部會加以管制;增加幅度介於50 與100點之間者,司法部通常會考

133 HHI stands for 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 a measure of market concentration. The HHI is calculated by summing the squares of the individual market shares of all the firms in the market. For example, a market containing five firms with market shares of 40 %, 20 %, 15 %, 15 %, and 10 %, respectively, has an HHI of 2 550(402 + 202 + 152 + 152 + 102 = 2550). The HHI ranges from close to zero (in an atomistic market) to 10000 (in the case of a pure monopoly). The post-merger HHI is calculated on the working assumption that the individual market shares of the companies do not change. Although it is best to include all firms in the calculation, lack of information about very small firms may not be important because such firms do not affect the HHI significantly.

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簡稱赫芬達爾指數(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簡稱 HHI),是一種測量產業集 中度的綜合指數。它是指一個行業中各市場競爭主體所占行業總收入或總資產百分比的帄方和,用來計

134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considers a market with a result of less than 1,000 to be a competitive marketplace; a result of 1,000-1,800 to be a moderately concentrated marketplace; and a result of 1,800 or greater to be a highly concentrated marketplace. As a general rule, mergers that increase the HHI by more than 100 points in concentrated markets raise antitrust concerns.

Lawrence J. White, Antitrust and merger policy: a review and critique,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pp13~21,(198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5

要分析考慮市場進入壁壘等其他因素。一方面,要考慮“併購後企業能否將多數競爭者

要分析考慮市場進入壁壘等其他因素。一方面,要考慮“併購後企業能否將多數競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