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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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在中國反壟斷法通過之後,外資或台商欲進軍中國,應該採取何種策略以 茲因應,為本論文所欲探討及提供建議之處。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及其限制
壹、研究範圍及其限制
本文係以外資投資中國在反壟斷法的規制下,對於市場地位和壟斷之判定為 研究核心,並且一併探討外資之強大知識產權所造成之市場地位壟斷情況,與反 壟斷法交錯適用之結果。
此外,外資投資中國亦可能涉及多方利益主體,為避免研究過於發散導致失 焦,下列限制則為必頇:第一,中國對外資企業投資適用之法律因投資、併購主 體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規定,且該些法律之立法散見於「二級四類」5的規範叢 林中,且對於內外資採取內為有別的立法模式,使其法律適用複雜度增加許多,
本文主要集中於探討外資進入中國後,其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交互適用之影響,
故尌中國大陸對於外資投資相關之法律規範將放在一個上位概念討論,而不細究,
以免模糊焦點。第二,探討中國知識產權中,因為本文重點在其與反壟斷法之交 錯適用,故不個別尌專利、商標、著作權分別細論,傴以個案中提到的相關知識 產權以為適例。以上兩點為本論文研究範圍之限制。
貳、研究方法及其限制
本論文所採用之研究方法如下︰
一、 文獻分析法:針對相關文獻見解予以蒐集、歸納、分析,作為本研究參 考資料。本研究所蒐集之文獻,以中國大陸反壟斷法專書、期刊論文及官方 法律檔為主,以深入凸顯中國議題;輔以若干台灣與外國文獻,藉著不同角 度的觀察,審視中國反壟斷立法及應用之應然與實然面向。
二、 比較分析法:參酌外國立法例,在對照中國目前法制現況,可借重他國
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証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 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 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
5 中國於 2000/03/15 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將法律層級分為「二級四類」。所謂「二級」
係指中央級及地方級的法律;所謂「四類」則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之法律(《中 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 7 條);國務院頒佈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 9 條);
並對於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規章等頒佈程式皆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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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的考量與法制經驗,以先進國家之法律實務借鏡。尌反托拉斯之立法而 言,中國反壟斷法之立法時程與規模雖不能與歐美已開發國家相比,然而搭 配歐美等先進國家之反托拉斯法制作為比較基礎,有助於剖析中國相關法制 之規範及適用,並凸顯其特殊政經體制背景之特性。
三、 案例分析:本文以「可口可樂併購中國第一大的果汁公司匯源案」及「中 國微軟黑屏案」兩案例來探討實務運作上,中國政府對於外資在中國可能造 成的壟斷地位採取何種角度視之,從而推測外資在中國所重視之要點加強留 意,避免遭到中國政府之限制。
本研究礙於現實環境之因素,在方法上最大的限制為實證案例之缺乏。猶如 台灣學者王文杰博士所言:「對一個國家法制的研究,若不親自到這個國家去接 受更深層次的背景教育,瞭解更全面的法制根源,考察一種具體制度是如何在該 國家內部發生作用、接觸當地的法律工作者等等,那麼他們關於那個國家的法律 知識總難免帶有書卷氣和理論上的不足,畢竟,經驗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6。」
而本研究過程中並無機會前往中國深入探析其政府、社會型態及其法制發展與企
6 王文杰,嬗變中之中國大陸法制,頁 8~9,2008 年 6 月 2 版。
圖 1. 1 本文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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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個人之互動,特別是中國反壟斷法尚處於剛剛施行之階段的情形下,案例極 少,發展有待觀望;此外,在個案方面,受限於研究經費,難以取得中國飲料市 場相關統計資料,加上中國學術方面尚未建構全面的資料查詢系統,並且更新速 度緩慢,在外資投資統計上,不同項目的統計資料產出速度不同,因此致使本研 究某些項目上面,無法取得最新、最快、最全面的資料以進行完整的量化研究分 析,尌此有賴後續相關研究之補充,此為本研究之限制7,並且,在用語方面,
兩岸經過五十多年的變化,用語已有些許不同,本文主要仍以台灣用語為主,若 與中國用語有別,則會以註釋方式說明,而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基於中國用語已 經日漸普級且常見,本文則選擇以中國用語「知識產權」稱之,使吾人亦可理解 中國用語之特色,合先敘明。
7 參考鄭雅卉,外資在中國併購之相關法律環境研究,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 3 月,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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