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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在文檔中 全球專利訴訟管理 (頁 57-65)

第三章 各國專利訴訟關鍵差異化分析

第四節 中國大陸

一、專利保護執行的體制結構

除有特殊的管轄規定外,中國大陸專利民事侵權訴訟案件大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 高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國大陸現有約80 個中級人民法 院及3 個於 2014 年底以後陸續成立之北京、上海及廣州智慧財產法院得受理專利民事侵權 訴訟。依一般地域管轄原則,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地)所在法院得受 理侵權訴訟,但亦有例外,例如只對製造商提起訴訟時,應向製造商所在地法院提起;如同 時對製造商及經銷商提起訴訟時,則可在經銷商所在地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 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6 條)。法庭地的選擇為在中國大陸進行專利訴訟的 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以2013 年為例,專利訴訟一審分布最熱門的前十個地區及中級法院分 別如圖3-11 及 3-12 所示:

圖3-11 中國大陸專利侵權訴訟一審案件地區分布 TOP10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權出版社諮詢培訓中心i 智庫(2014)

中國專利侵權訴訟狀況研究報告(1985-2013)

圖3-12 中國大陸專利侵權訴訟一審案件法院分布 TOP10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權出版社諮詢培訓中心i 智庫(2014)

中國專利侵權訴訟狀況研究報告(1985-2013)

中國大陸法院於專利侵權訴訟中,法官無權審理專利效力爭議,僅能依當事人是否另由 國家知識產權局之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無效宣告,決定是否暫停侵權訴訟,此種體制與臺灣 及美國不同,屬於侵權與效力司法及行政二元分離制。綜言之,在中國大陸處理專利侵權的 體制結構如圖3-13 所示:

圖3-13 中國大陸專利侵權及效力司法及行政審查體系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二、起訴的容易性

一般專利訴訟案件審理時間平均短於一年,2006 年至 2014 年的結案時間統計如圖 3-15:

圖3-15 中國大陸法院 2006-2014 結案時間(月份)

資料來源:Global IP Project(2016 data)

五、專利效力挑戰的成效性

發明專利乃經過實體審查始核准,如訴訟中對發明專利提出無效宣告並向法院聲請中止 審判,法院可以不中止審判(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 規定第11 條);而新型或外觀設計,因未經實體審查,如訴訟中對其提出無效宣告並向法院 聲請中止審判,法院得中止審判,但有下列情況,法院得不中止審判(同前規定第9 條):

1. 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 無效的事由的;

2. 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3. 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4. 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依Global IP Project 就 2006 年至 2014 年的專利複審決定統計,發明專利權人獲勝(所 有系爭請求項皆維持有效+1/2 部分請求項維持有效)案件之比例約占 54%;新型專利權人

為43%;設計專利權人為 44%。

六、訴訟花費

專利侵權訴訟主要花費為訴訟裁判費、準備訴訟及無效宣告之費用(特別是律師費及專 利代理人費用)。與臺灣類似,裁判費是依原告起訴之聲明,由法院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之規定來核算(原則上是以標的價額的級距計算)。準備訴訟之費用依訴訟事件之個別差異,

可能之花費不易特定,且個別律師/專利代理人收費標準不一。近年來中國大陸律師及專利 代理人的收費已有顯著上揚趨勢,雖不至如美國般的高昂,但已超越臺灣的收費水準。案件 如屬中等以上複雜程度之案件,一審可考慮編列的預算例示如圖3-16:

圖3-16 中國大陸專利訴訟及無效宣告費用編列 資料來源:Global IP Project(2016 data)

七、原告訴訟勝率

依Global IP Project 就 2006 年至 2014 年中國大陸法院專利侵權判決統計,無論是發明、

新型及設計,原告之勝訴率均超過60%如圖 3-17:

圖3-17 中國大陸 2006-2014 專利侵權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率 資料來源:Global IP Project(2016 data)

八、損害賠償額

中國大陸專利法第 65 條規定四種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即權利人的損失、侵 權人獲得的利益、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和法定賠償,其中,法定賠償為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下。楊安進等(2015)曾分析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5 日 止,中國大陸法院審結的專利侵權案件及涉外專利侵權案件數。在全部143 件專利侵權糾紛 涉外案件中,除1 件專利權人未提出賠償請求外,法院判決駁回賠償請求的案件有 34 件,

約占總案件的23.8%;認定侵權成立並判決賠償金額的案件有 108 件,約占總案件的 75.5%,

其中,法院判決賠償金額在30 萬人民幣以下的案件有 85 件,佔據 59.4%;而判賠 50 萬以 上的案件僅有9 件,佔據 6.3%,其中 100 萬以上的為 3 件,包括 2 件判賠 100 萬,1 件判 賠480 萬。此數據顯示中國大陸法院判決之賠償金相對不高。其原因部分與臺灣相似,即原 告難以舉證損害、被告不配合或提供不真實的財務資訊,以及法院未積極調查實質的損害 額。

九、訴前禁令的可得性

依中國大陸專利法第 66 條之規定,裁定准許訴前停止侵權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他人 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

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 7 條的規定,在執行停止有關行為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採取該項措施造成更大的損失,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解除有關停止措施。根據 專利法第66 條第 3 款的規定,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 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實務上 核准訴前禁令情形不多見,原因包括(1)最高法院要求各級法院嚴格審查;(2)法官認為 侵權訴訟可以快速完成,專利權人不致在一年內發生無可避免的損害;及(3)專利侵權的 損害多可以金錢填補,專利權人較難說服法院受到難以填補的損害。

十、訴訟以外的選擇性

依中國大陸專利法第 60 條規定,專利侵權除向法院起訴外,亦可要求管理專利工作的 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 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 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一行政查 處制度為中國大陸所獨有。

專利行政查處則由侵權發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依專利行政執 法辦法,專利管理機關受理檢舉時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包括查閱、複製 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 行現場勘驗、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及抽樣取證或登記保存的方式保存證據。專利管理 機關有權決定是否侵權,但除經雙方同意調解外,不就賠償問題進行處理。地方專利管理機 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通常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個月結案(行政執行辦法)。

行政查處成效多涉及地方機關積極配合程度。如經地方機關積極配合,不失為快速解決 侵權問題及取證之手段。實務上,外國專利權人利用此機制之比例較低。

小結﹕中國大陸專利訴訟關鍵考量因素可彙整如下

關鍵因素 現況 策略考量

原告可否選擇法庭地 可(多集中於沿海經濟發達及 一線城市)

評估選擇最適法院起訴

起訴容易性 起訴標準嚴格 起訴前應充分準備

證據可得性與方便性 有限取得 選擇聲請證據保全及行政查 處

審理流程時效 相對快速(約一年內可判決) 攻擊回應的速度與及時 挑戰專利效力的成效

法院不審理效力,僅能於被告 提起行政無效宣告後決定是 否暫停訴訟

制度較不利被告;發明專利 較不易被法院暫停訴訟

訴訟花費 略高於臺灣(美金5 萬-30 萬) 與投入成本及預期報酬比較 訴訟結果的預測性 第一審平均勝率高於60 %;

但判賠金額低

著重排除侵害所得績效評估

訴前禁令可得性 困難 專注於本訴的綜合績效評估

訴訟以外的選擇性 行政查處 有利證據取得及快速排除侵 害;考量各地方單位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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