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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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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專利訴訟關鍵差異化分析

第五節 德國

一、專利保護執行的體制結構

德國專利民事侵權訴訟案件由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德國目前有 12 個地方法 院受理民事專利侵權訴訟(Düsseldorf、Munich、Mannheim、Berlin、Braunschweig、Erfurt、

Frankfurt、Hamburg、Leipzig、Nuremberg、Magdeburg 及 Saarbrucken)。依德國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地)地方法院得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故法庭地的選擇為在德國進行專利訴訟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其中最熱門的 前三大法院分別為Düsseldorf,Mannheim 及 Munich 地方法院,受理專利侵權訴訟件數如圖 3-18(其中 Düsseldorf,即占 40%):

圖3-18 2006-2014 Düsseldorf, Mannheim 及 Munich 地方法院受理件數 資料來源:Global IP Project(2016 data)

與中國大陸相同,德國地方法院於訴訟中無權處理專利無效爭議,只審理專利侵權與損 害賠償二項。在德國保護執行的權利,除有自己本國的發明、新型及設計外,另包括在歐盟 體制下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及共同體設計(Community Design)等。就德國專利 效力的爭執,視專利的種類及發證日期,通常可分別向德國專利商標局(German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或德國專利法院(German Federal Patent Court)提起異議或撤銷程序。其 體制亦屬侵權與效力司法行政二元分離制。在德國處理專利侵權的體制結構如圖 3-19 所 示:

圖3-19 德國專利侵權及效力司法及行政審查體系 資料來源:Peter Meier-Beck(2012),德國專利訴訟制度與程序

二、起訴容易性

在德國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通常需要明確詳述侵權主體、侵權態樣及證明侵權的方法、

以及具體的填補請求,並向法院繳交裁判費。雖然訴訟中亦可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但法令允 許的調查有限(詳後述),故訴訟實務上仍以事前的充分準備為主流。

三、證據可得性與方便性

與臺灣及中國大陸類似,德國民事訴訟中亦無美國的大規模證據開示制度,故原則上由 原告自行舉證侵權。起訴前原告取得證據方式多由公開管道購買樣品、取得型錄、被告網站 資料等。如起訴前仍無法取得侵權證據,得依德國民法第809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准予檢視被 告涉嫌侵權物品,要件為證明有侵害的可能及檢視的必要性(例如釋明無法藉由購買樣品取 得侵權資訊)。但為保護被告之營業秘密,法院通常命原告不得參加(但得讓其代理人參加), 經專家檢視後,法院再斟酌有無保密必要及是否向原告揭露。此外,依德國民事訴訟法第 142 條及第 143 條之規定,法院可命對造或第三人提出書證。鑑於德國法制深化,在訴訟實

務上爭執證據形式真正之情形較不常見。

四、訴訟流程與時間

由於德國訴訟制度無美國式之證據開示制度,法院就被告提出之效力爭執時,僅能視是 否已向權責機構提出專利效力挑戰而決定是否暫停訴訟。再者,德國專利訴訟採二階段制,

即第一階段僅就侵權與否進行判斷。如認定侵權,法院得判決:(1)被告應立即停止侵權行 為(即禁令);(2)被告提供財務等資訊給原告;及(3)被告向原告賠償。實務上多由當事 人自行協商理算賠償金額,如協議不成,原告始再聲請進行第二階段損害賠償訴訟程序,實 務上進入損害賠償程序的比例非常低。故德國侵權的訴訟流程相對單純,其第一階段流程及 時間例示如圖3-20:

圖3-20 德國專利訴訟法院審理時程

開庭(early oral hearing) 非必要

相較新型或設計,發明案經過實審)。最高法院於其1986 年一則判決曾揭示,專利權人執行 專利權之利益原則上大於被告聲請暫停訴訟利益;法院唯有考量異議及無效程序有成功可 能,方可暫停訴訟。如果引證案在訟爭專利申請時已被考量,或用引證案主張專利不具進步 性,通常不被法院接受。唯有引用新的前案攻擊專利之新穎性,較易被法院考量及接受。上 訴程序(例如在地方法院被判定侵權)中專利被宣告無效,上訴程序可停止訴訟。

就效力爭執的行政爭訟程序,向德國專利法院提起無效平均時間約 22-26 個月如圖 3-21:

圖3-21 德國專利法院審理時程 資料來源:Global IP Project(2016 data)

依圖 3-22 所示 2007 年至 2014 年的統計,在德國專利法院專利效力被全部維持的比例 並不高:專利權人全部勝訴為 19.9%;部分勝訴為 35%(以半數計算勝率),專利權人的勝 率為19.9% +½(35.0%) = 37.4%。

圖3-22 德國 2007-2014 專利權人於專利法院效力維持情形 資料來源:Global IP Project (2016 data)

六 、訴訟花費

專利侵權訴訟主要花費為訴訟裁判費、準備訴訟及無效宣告之費用(特別是律師費及專 利代理人費用)及敗訴時負擔對造的費用。與臺灣類似,裁判費是依原告起訴之聲明,由法 院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之規定來核算(原則上是以標的價額的級距計算)。例如原告起訴 主張訴訟標的價值為 100 萬歐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約為 13,368 歐元。準備訴訟之費用依訴 訟事件之個別差異,可能之花費不易特定,且個別律師/專利代理人收費標準不一。一般而 言,視訴訟標的價額,如屬中間值案件,一審可考慮編列的預算為10 萬至 15 萬美金(含無 效程序);如屬高價值案件,一審可能考慮編列的預算為50 萬美金(含無效程序)。

在臺灣、中國大陸及美國,雙方律師費以各自吸收為原則。但在德國的訴訟必須特別考 慮敗訴負擔對造之費用。試舉一例說明原告因訴訟敗訟時應負擔的費用如下:

訴訟標的價值—100 萬歐元 1. 裁判費 – 約 13,368 歐元 2. 專家鑑定費 – 8,000 歐元 3. 證人差旅費 – 2,500 歐元

4. 自己委請律師費用(按時計酬) –100,000 歐元

敗訴負擔被告的費用

5. 律師費 – 約 11,240 歐元(按訴訟標的價值核算,非按被告實際支出)

6. 專利代理人 – 約 11,240 歐元(同律師費計算方式)

7. 其他訴訟有關花費(旅費等) – 5,000 歐元 上述1 至 7 項總合 – 151,348 歐元

七、原告訴訟勝率

依前所述,德國地方法院受理專利侵權訴訟之前三大法院分別為Düsseldorf、Mannheim 及 Munich,其中 Düsseldorf 最受矚目,不僅是德國,亦為全歐洲受理專利侵權訴訟案件最 多之法院。主要原因在於該地法院法官對專利案件之熱情、原告的訴訟勝率高、審理速度快、

不輕易暫停訴訟等。2007 年至 2014 年 Düsseldorf 判決原告勝訴之統計平均超過 66%如圖 3-23:

圖3-23 2007-2014 Düsseldorf 法院原告勝訴率 資料來源:Global IP Project (2016 data)

八、損害賠償額

德國專利法第139 條提供三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包括(1)依專利權人所受損害;(2)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或(3)依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但德國法制並無臺 灣及美國之三倍懲罰性賠償。德國專利訴訟採二階段制,即第一階段僅就侵權與否進行判斷。

如認定侵權,法院得判決:(1)被告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即禁令);(2)被告提供財務等 資訊給原告;及(3)被告向原告賠償。實務上多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理算賠償金額,如協議 不成,原告始再聲請進行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但實際進入損害賠償審判程序之案件比例應不 超過 10%。由於敗訴之一方是否賠償及如何賠償多在訴外協商解決,這類數據較不易取得 及統計。然而訴訟當事人甚少透過法院體系解決賠償問題,顯示德國法院在此有關的判決亦 較無足輕重。

九、訴前禁令的可得性

一般而言,未實質審判前禁止一方製售涉嫌專利侵權物品,對被禁之一方權益影響甚大,

故法院核發此類禁令前自較為慎重。在臺灣及中國大陸目前甚難取得訴前禁令。但在德國,

聲請訴前禁令時如能符合(1)侵害明確;(2)專利效力無爭議(例曾經過異議或無效程序 而不成立);(3)未遲延提出聲請等要件時,仍有相當的機會獲准。程序可分單方(用於急 迫之場合 -- 如參展),可能數小時到數天即可獲准。如為雙方程序(Inter parte),可能數個 月後有結果,且核准時不必然要提供擔保金。故德國在此方面之機制,相較於臺灣及中國大 陸,對專利權人較為有利。Düsseldorf 法院核准訴前禁令的比例亦較其他法院為高,成功率 約為53%如圖 3-24:

圖3-24 2007-2014 Düsseldorf 法院訴前禁令核准率 資料來源:Global IP Project(2016 data)

十、訴訟以外的選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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