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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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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專利訴訟關鍵差異化分析

第二節 臺灣

一、專利保護執行的體制結構

從民國 98 年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成立後,智財法院對專利侵權具有優先管 轄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故迄今在臺灣專利侵權訴訟的法庭地選擇,已不再是 訴訟時的考量因素。又被告之一方於專利侵權訴訟提出專利無效之抗辯時,法院應就此爭點 自為審理,如認定訟爭專利具有無效原因,法院即可據以駁回原告之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6 條)。除此之外,臺灣就專利效力採取司法及行政審查雙軌制,亦即除前述訴訟時之 司法審查外,任何人對已核准公告之專利得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專利法第71 條)。

舉發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其救濟程序依序為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智財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綜言之,在臺灣處理專利侵權的體制結構如圖3-1 所示:

圖3-1 臺灣專利侵權及效力司法及行政審查體系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如前所述,就挑戰專利效力而言,臺灣採司法及行政雙軌制。雖然行政機關就效力認定,

具有最終的拘束力,但由於近年智財法院就效力的認定通常快於智慧財產局,且智財法院又 是行政爭訟的上級機關,在實務上,如法院先行就效力作出判斷,智慧財產局再作出相異判 斷的機率較低,是故效力問題的處理重心實質上已向智財法院偏移。

二、起訴的容易性

訴訟本身並非目的,而是手段。傳統上專利侵權發生時,專利權人可執行法律賦予排除 侵害之權利。但處於市場激烈競爭場合,不管侵權是否已明朗,專利權人常藉專利侵權訊息 之釋出,以爭取商機。例如供應鍊中一環的某一零件供應商共有A 及 B,其中 A 向供應鍊 釋出B 供應零件侵害其專利時,即可能發生轉單效應。如 A 再進一步對 B 提起侵權訴訟,

此訊號的強度可能更具可信度。能否靈活地對競爭對手輕易提起侵權訴訟,亦常為企業思考 事項之一。

臺灣為成文法國家,起訴時通常應明確詳述侵權主體、侵權態樣、證明侵權的方法、以 及具體的填補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故實務上,多在起訴前詳細備妥起訴時之素材

(例如對侵權品如何構成侵權制作詳細的分析報告),較少使用簡略或模糊不清的起訴狀向 法院遞送。有時侵權物品不在公開市場流通或侵權標的屬不易為外人得知的製造方法時,即 需在起訴前考量取得證據的方法及布局。

三、證據可得性與方便性

依一般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告應證明侵權之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專利侵權的 證據常為侵權人所持有,依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 1 項及第 348 條之規定,如有下列情形時,

得請求法院要求他造或第三人提出:

1. 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2. 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3. 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4. 商業帳簿。

5. 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然而,法院並無強制力命他造提出。如拒絕提出時,法院只能依民事訴訟法第345 條規 定,審酌情形認定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如為第三人持有而 拒絕提出,法院則可使用強制力並課以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49 條)。另在訴訟前或訴訟中,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亦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 1 項)。實

務上聲請時機多為訴訟前。以往聲請的核准率偏低,然依智財法院所公佈如表3-2 之數據,

其核准率已略為提高。

表3-2 智慧財產法院保全證據聲請核准率

年度 2012 2013 2014 2015(1-6 月)

核准率 11.9% 28% 40% 54.55%

資料來源:智財法院 四、訴訟流程與時間

智財法院處理專利訴訟的流程與司法院所公布之一般民事訴訟第一審審理流程相同(如 圖 3-2),訴訟主軸在於審理(1)專利的有效性;(2)是否構成侵權;及(3)損害賠償的 計算。

圖3-2 臺灣民事訴訟第一審審理流程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如前所述,挑戰專利效力亦可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但智財法院並無因舉發提出而得 停止訴訟之權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 條)。依智財法院2008 年至 2015 年民事第一審 案件收結統計(如表 3-3),平均案件的結案時間均不超過一年,此與智財法院成立專利訴 訟需花二、三年以上的情形,已大有改善。該統計雖未特別列出專利訴訟部分,但實務上專 利訴訟自起訴至判決,平均時間甚少超過一年,可謂快速。

表3-3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第一審事件收結情形

資料來源:智財法院網站

五、專利效力挑戰的成效性

在智財法院成立前,欲使專利被宣告無效的途徑只有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故專利侵 權訴訟中遇有被告向法院陳報已對訴訟專利提出舉發時,法院多將訴訟暫停等待舉發確定,

而舉發程序開始至確定常需花三年以上,此結果對專利權人較為不利。智財法院成立後,新 法規定專利侵害訴訟中,當事人如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法院應自行判 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 條)。據智財法院蔡惠如庭長提供之未公開數據(按:智財法 院已未再主動公開數據),自智財法院成立至2013 年止,專利訴訟中提出無效挑戰的成功率 約60%(發明 64.75%;新型 59.52 及設計 33.33%)。臺灣對效力挑戰採取司法及行政雙軌制,

自2010 年至 2014 年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的成功率可參圖 3-3:

圖3-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0-2014 年專利舉發成功率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六、訴訟花費

專利侵權訴訟主要花費為裁判費及準備訴訟之費用(如律師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起訴時要由原告預先繳納,案件終結後,當敗訴 是他造當事人時,可聲請法院確定其費用額,而向他造請求償還。裁判費是依原告起訴之聲 明,由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 13 至 27 之規定核算(原則上是以標的價額的級距計 算)。例如原告聲明中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100 萬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 1.1 萬(第 77 條之 13)。準備訴訟之費用依訴訟事件之個別差異,可能之花費不易特定,且個別律師收費標準 不一。視案件難易複雜程度,可能的花費在1 萬至 20 萬美金。如以 15 萬美金為例,預算編 列可拆分之明細如下圖:

圖3-4 臺灣訴訟預算編列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七、原告訴訟勝率

自智財法院2008 年 7 月成立至 2014 年之專利侵權事件,依司法院的下列統計年報,原 告的整體勝率並不高,約為20%上下如表 3-4:

表3-4 2008-2014 智慧財產法院專利訴訟結果統計 年度 結案件數 判決件數 原告勝數件 數(含全部 及部分勝

訴)

和解件數

2008 11 9 1 1

2009 131 69 11 42

2010 211 103 14 50 2011 168 108 23 15 2012 133 100 24 5 2013 153 116 26 7

2014 111 74 18 11

資源來源:司法院年報(97 年-103 年),研究者整理

原告敗訴的原因,大部分以涉訟專利被法院認定無效為主因。工商時報 2016 年 5 月 1 日社論提及,據統計,99 年 11 月至 103 年 4 月間,高達 70%的涉訟發明專利被智財法院認 定無效。發明專利被智財法院認定無效的比率過高,仔細觀察智財法院認定發明專利無效的 最主要理由是否定其進步性,但是要否定進步性應該先界定「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 識者」(專利法第22 條第 2 項),然而智財法院判決多半僅以「系爭發明乃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因而有撤銷原因」一筆帶過,與德國或美國每個判決都先界定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相差甚遠。智財法院旋於同年5 月 6 日發布新聞稿指 出,該院104 年度一、二審專利事件被認定無效比率已降為 52%,99 年至 103 年的比率為 59%。姑不論工商時報社論的批評及智財法院的回應,偏低的勝訴率已是不爭的事實。

八、損害賠償額

臺灣專利法第 97 條提供三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包括(1)依專利權人所受損害;(2)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或(3)依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如被認定故意侵害,

法院可將核定的損害額提高至三倍。實務上最常使用的計算方法為(2)。然而不管採取(2)

或(3),都以知悉侵害者詳細的製造、銷售、成本的數據為前提。由於被告時常可技術上拒 絕配合提供正確數據,法院基於結案速度及調查複雜等因素未詳加調查,以致呈現於法庭上 的財務數據時常失常,影響損害賠償額的正確計算。

就智財法院2008 年 7 月成立起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止之專利侵權第一審原告勝訴案件 共80 件,法院判賠金額(新台幣)高低呈現分布如下(吳靜怡,2104):

1. 50%的案件低於 50 萬元

2. 8.75%的案件介於 50 萬元及 100 萬元之間 3. 8.75%的案件介於 100 萬元至 150 萬元之間 4. 13.75%的案件介於 150 萬元至 200 萬元之間 5. 1.25%的案件介於 200 萬元至 250 萬元之間 6. 6.25%的案件介於 250 萬元至 300 萬元之間 7. 11.25%的案件在 300 萬元以上

雖然賠償額高低與被告製造銷售侵權品市場規模有關,但由上述統計可知,臺灣專利侵 權獲判賠償金額普偏不高。

九、訴前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可得性

在訴訟判決前,專利權人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 形而有必要之事實,得向法院聲請核發訴前禁令 -- 法律上正式名稱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 條第 2 項)。法院在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其必要性 而應審酌之要件有:(1)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包括權利有效性及權利被侵害之事實;(2)

法院若否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人是否受到無可彌補之損害;(3)聲請之准駁對於雙方 損害之程度;(4)公眾利益造成如何之影響。法院審理時原則應給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智

法院若否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人是否受到無可彌補之損害;(3)聲請之准駁對於雙方 損害之程度;(4)公眾利益造成如何之影響。法院審理時原則應給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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